當發生哄搶時,警察掏槍制止違反用槍規定嗎?
題圖裡警員使用的是齊齊哈爾雄鷹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的2010式10mm防暴轉輪手槍,發射幾乎沒有致命性的布袋彈(據稱5米距離外不具備殺傷力),和警棍一樣屬於「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而題主所稱「槍」其實屬於「武器」,和「警械」的性質不同。
這個所謂的10mm布袋彈的口徑,其實就是西方的.410霰彈口徑。這種口徑較小的霰彈因為威力較低、對人殺傷效果較差,適合用來狩獵松鼠、鳥類等小型動物,甚至在19世紀到20世紀初被一些西方國家及其殖民地的執法部門直接用於鎮暴。那麼這個口徑的布袋彈的威力就可想而知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跑個題:
對於哄搶行為,《刑法》有「聚眾哄搶罪」或「搶奪罪」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哄搶公私財物」可以適用。
本案中,34名村民參與哄搶(但是根據當事警員回憶,他到場時已有四五十人在哄搶且人數不斷增加)、被哄搶橘子有一萬多斤(總共六萬斤橘子,貨主最後只收集到兩千多斤完好的橘子)。
按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 「哄搶公私財物」的規定,其中4名哄搶者因為無視貨主勸阻、不聽民警制止,被公安機關分別處以5日、10日行政拘留,並處200至1000元罰款;其餘的30人,公安機關進行了批評教育。
個人認為,此次哄搶數額較大、情節較為嚴重,首要分子及積极參与者涉嫌聚眾哄搶罪。
讓你搶,警察不對。
不讓搶,文明執法,很多時候控制不住事態發展,橘子被搶光,報警人就可以告警察不作為,警察不對。
不讓搶,依照法律規定動用警械,老太太躺地下就不起來,大哭警察打人,輿論風風火火跟上,領導噴你不長腦子,警察依然不對。
本人警察,一合計某天我會面對這樣的警情腦袋就大,求幫助,到底怎麼對?
你信不信即使按照這照片里的距離開槍老太在家把腮幫子敷倆星期就能出門了?
不違反,應該鳴槍
應該鳴槍
可以掏槍制止,不可開槍制止。
認真點說就是哄搶一般只屬於治安違法行為,根據圖片哄搶物品的價值應該也不是很大。即使哄搶的是貴重物品,只不過是一般侵財犯罪,對人身安全沒有威脅,對公共安全也沒有威脅,對社會秩序有一定擾亂,比照盜竊犯罪就可以了。抓小偷的時候警察拿槍嚇唬一下就可以了,開槍射擊明顯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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