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與虛無》中的顯像和顯現分別指什麼?


(關於這個段落的讀解以及顯像在何種意義上是肯定性的,參見另一個答案:《存在與虛無》導言部分:只要人們相信本體的實在性,就已表明了顯象是純粹否定的東西。這句話怎麼理解? - 劉延川的回答)


首先,簡單地從翻譯的角度上講,「顯像」(apparence)強調在顯現中給予自身的東西,「顯現」(apparition)則強調顯像給予自身的活動或過程。

陳宣良譯本在譯後記中特別對術語『apparence』與"apparition"的翻譯問題進行了說明,引文如下:

apparence,我們譯為顯像。在國內的哲學著作中,有將他譯為「浮像」,「虛像」或「表面現象」的。由於薩特把它與apparition一詞相照應使用,後者我們譯為「顯現」,有動作意味,故將前者譯「顯像」以示聯繫和區別。至於「表象」(présentation)一詞,中文與「顯像」似難以區別,但表象在哲學史著作中一直作如此譯法,慎勿弄錯。(《存在與虛無》,陳宣良,中譯本,779)

正如譯者澄清的那樣,顯像(apparence)與顯現(apparition)作為兩個同源詞,它們的含義直接與「某種東西的發生(naissance)、出現(manifestation)、到來(arriver, venir)」相關。只是前者側重於指代那個顯現出的東西,後者側重於那個顯現的活動或過程本身而已。

其次,從概念上講,apparence與apparition作為現象學中的關鍵概念,使薩特對「現象」(Phenomenon)概念進行規定從顯現者與顯現活動兩個方面成為可能。

在《存在與虛無》的開篇,薩特對現象(Phenomenon)的概念談論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到他對顯像(apparence)的規定。他批評了哲學中關於存在與顯現的二元論,也就是說在顯像並沒有一個更為神秘且不同於這個顯像的存在,顯像只顯現自身、返回自身而非某種更高意義上的實體。儘管顯像一詞本身暗示著某種「外表」、「表面的景象」甚至「假象」的含義,但是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去設定一個「景象背後的世界」。所以薩特不再將顯像理解為否定性的東西,一種非存在;而是肯定顯像的存在,它不再與存在對立,而恰恰是存在的尺度。薩特通過顯像和顯現確定現象概念,這一點便是現象學在他那裡最直接的迴響。

因為存在物的存在,恰恰是它之所顯現。於是我們獲得了現象的觀念,諸如人們在胡塞爾或海德格爾的「現象學」中所遇到的那種現象或「相對-絕對者」的觀念。現象仍然是相對的,因為「顯現」這種說法在本質上假設了有某個接受這種顯現的人。但是它沒有康德現象(Erscheinung)概念所包含的雙重相對性。它不表明它背後有一個真實的,對它來說是絕對的存在。現象是什麼,就絕對是什麼,因為它就是像它所是的那樣的自身揭示。我們能對現象作這樣的研究和描述,是因為它是它自身的絕對的表達。(中譯本,2)

同時,顯像與本質(essence)之間的對立也得到了批評。本質不再被理解為顯像背後的法則,而是顯像系列的顯現法則,也就是說

作為系列原則的本質顯然只是諸顯像的聯繫,就是說,本質自身就是一種顯像。這正說明何以有對本質的直觀[例如胡塞爾的本質直觀(Wesebschau)]。於是,現象的存在顯露其自身,它就像顯露它的存在一樣顯露它的本質,它(本質)無非是把這些顯露緊密聯繫起來的系列而已(中譯本,3)

如此,通過將存在物還原為諸顯像(及其顯現),現象的客觀性取代了事物的實在性。因而,哲學中關於存在與顯現、本質與顯像(當然還有潛能與現實,為了避免將問題複雜化暫且不做展開)的二元論得到了消解,取而代之的是關於顯現(及其系列)的有限與無限的二元論。換句話說,「現象」通過「顯像」與「顯現」擺脫了派生性的含義,被賦予了肯定性的意義,並且成為了特定意義上的存在(即像它所是的那樣存在),給予著自身,表達著自身。


上述回答一大堆文字,概言之:前者動詞,後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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