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薩特的「自由選擇」和「責任」的觀點?


和大學老師聊過。

這兩個觀點並不相互矛盾,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絕對自由是存在的。比如說學生稱作業太多,那麼因為他是自由的,他有權利不寫作業。但是為什麼大部分人還是寫了呢?因為不寫會受到處罰,這就是責任。人始終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而大部分人,為了逃避責任拒絕做出選擇,貌似不自由,但是不要忘了,這種不自由也是自己的選擇。

簡單點說:自由意味著選擇,選擇意味著責任,人們為了逃避責任而放棄做出選擇,「失去」了自由。

阮籍遇歧路而哭也是這個道理。


先說薩特的存在主義三原則:

第一,存在先於本質。
第二,世界是荒謬的,人生是痛苦的。
第三,人是絕對自由的。

以下是粗淺的個人理解,

第一,存在先於本質是說「存在」在先,本質在後,即人首先是存在,然後才可以談本質,不能先驗的給人規定一個本質。
第二,世界是荒謬的,人生是痛苦的,是在第一條之下的一個推導,既然存在先於本質,應用於世界、宇宙,就是說世界本身也不知道它的本質是什麼,特別地,因為世界是無意識地,所以它只能是荒謬的。而人在這樣一個荒謬的世界,一切都憑他的感性,能獲得的也只能是痛苦。
第三,絕對自由。這是基於前兩條的推論。既然存在先於本質,我們就沒有一個本質,沒有一條必然之路,既然世界是荒謬的,那我們也就不受到任何的束縛,因此我們是絕對的自由的。

二戰以前,薩特並沒有提出「責任」這個觀點,二戰以後,看到這場人類史上空前的大浩劫之後,薩特修改了他的哲學觀點,並提出了「責任」的概念用以對以前「絕對自由」進行限制。

後期的薩特認為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概念,每個人歸根到底總是對別人所造就的自己負責。「甚至除了承擔這種責任外,不可能有其他作為。但我又認為一個人總能為別人所造就的自己做點什麼,這就是我今天對自由所下的定義。自由是一個小小的行動:把完全受社會制約的生物變成部分擺脫他所受到的制約的人」

此時,薩特將個人的自由對應在了全體人類的責任上,即一個人要對自己的自由選擇承擔責任,但是這種責任並不單單是針對他個人而言的,而是針對自己以及他人,甚至是所有人。薩特意識到,一個人的選擇可能會對整個人類都產生影響。這是二戰對薩特的影響的體現。至此,薩特的存在主義從哲學領域開始進入到一種人道主義思想的範疇,這也是以後多數人在討論存在主義時的落腳點。

總結下,薩特的自由選擇和責任的觀點雖然表面看可以自圓其說,但其實仍然是相互矛盾的,並不只是把絕對自由取消,把責任擴大就可以的。在薩特的觀點裡,個人的自由仍然表現在個人在做選擇時是可以忽略一切客觀的道德倫理的,然而這種忽略就導致對他人負責是不可能的。按照薩特的觀點,一個人可以去殺人放火,他只需要為這種殺人放火承擔責任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真的是這種邏輯,畢竟責任是延後的,人死不能復生,我們的世界又會回到霍布斯的「叢林原則」里了。

然而,存在主義畢竟已經替我們走出了很遠,我個人對「荒謬」和「絕對自由」等觀點深表認同,問題在於兩點,第一是人在自由選擇時他個人已經具備了自由這一屬性,他是具有主觀意識、認識到「我」的這樣的一個個體,第二是他是一個人道主義的人。

因此,在存在主義上更進一步,我們知道了兩個詞語的重要性,第一的是教育,第二個則是寬容。


自由選擇跟責任是統一的,人是完全自由的,前提能夠承擔起自由所產生的責任。從這一點來說,自由就不是那麼美好了。
薩特的觀點,並不是讓人們無法無天,為所欲為,只是為了解除宗教套在人們頭上的的枷鎖,解除了道德、倫理對人們的精神控制,從某種程度上說,對於社會穩定確實是不利的,國家其實不需要那麼多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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