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正確理解「辯證法」?

剛看到騰訊一個關於辯證法的專題:被「辯證法」毒害的中國人
http://view.news.qq.com/zt2012/bzf/bak.htm

貌似從小就被「教導」要辯證的看待問題,包括中學政治課本都用大量篇幅來灌輸關於「辯證法」的觀點。
究竟怎樣才算是合理的使用辯證法?或者大部分人對辯證法的理解有什麼偏差?


從表面上看,馬克思的唯物辯證法天生適合在中國紮根,因為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雖然我們缺少形式邏輯,但是樸素辯證法的發展很充實。

而西方有從傳統上亞里士多德為主的形式邏輯到康德、黑格爾辯證邏輯的轉向,我們難以體會到這個過程。

我們受樸素辯證法影響極大,我們都知道塞翁失馬的故事和老子講的「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而馬克思的唯物辯證法似乎跟這個看著真的很像,於是我們很容易把辯證法理解為變戲法。

就像題主貼的那篇題為《被「辯證法」毒害的中國人》的文章,其對中國人信奉的「辯證法」及其功能進行了尖銳的批判,認為「辯證地看問題」實乃詭辯術與搗糨糊術,這種「辯證法把中國人害苦了」。

很多網民都認為該文的批判有理有據,因此對之倍加推崇,可惜這篇文章的作者並不懂辯證法。

文章認為中國人信奉一個「無敵句式」——「你要辯證地看問題」,「辯證地看問題」就是無條件地承諾「任何事物都由矛盾組成,有它不好的一面,肯定有它好的一面」,或「一切事物」都有「兩個方面」,並以此為出發點去看待一切問題。這其實是對「辯證地看問題」的嚴重理論曲解。

這種曲解的關鍵就在於其對「矛盾」做了知性化、實體化的理解解分析,所以這遠遠脫離了馬克思辯證法(辯證邏輯)矛盾概念的本意。

在馬克思辯證法的視域中,矛盾並非實體而是一種關係,它作為「對立面的統一」,也就是「兩極相聯」。

人們常說的「對立統一規律」其實準確的表述乃是「對立面的統一規律」或「兩極相聯規律」。

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將「對立統一」理解為「對立面的統一」的簡寫形式,但卻有意無意忽略了在現代漢語的語法系統中這兩種表述之間語法關係的差異。

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前者屬於聯合片語而後者則屬於偏正片語,它們表示的語法關係自是大為不同。

具體來說,「對立面的統一」絕非兩個方面「既對立又統一」之意。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馬克思確實沒有一本著作是專門談論辯證法的,他只是在講其他問題的時候大量運用這種方法和闡述自己的思想。

不過馬克思的唯物辯證法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黑格爾的合理內核,一般的學界看法大致是其藉助費爾巴哈的半截子唯物主義實現了對黑格爾唯心主義辯證法的顛倒,從而發展成為了唯物辯證法。

我對此簡單的顛倒觀同樣持保留意見,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看看黑格爾是怎麼講辯證法的,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在談到真實與虛妄的辯證關係時這樣說:

「在『任何虛妄的東西里都含有些真實的東西』這句話里,真實與虛妄是被當作象水和油那樣只能外在聯合而不能混合的東西看待的。

正是為了使意義明確,為了專門用以指明完全的他物這種環節,真實與虛妄這兩個名詞不應該在它們的對方或他物已經被揚棄了的時候還繼續使用。

所以,就像主體與客體、有限與無限、存在與思維等的統一體這個名詞之不盡適當那樣,同樣,虛妄的東西也不再是作為虛妄的東西而成為真理的一個環節的。」

所以辯證法絕對不是一種相對主義,不是沒有原則的靈活性,不是這樣也可以,那樣也可以,那樣的辯證法真的只是某些人放屁的邏輯。

馬克思的那個辯證法實際上是一種否定性辯證法,正如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第二版中談到他在《資本論》所運用的辯證方法時說:

「辯證法是對現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對現存事物的必然滅亡的理解;辯證法對每一種既成的形式都是從不斷的運動中,因而也是從它的暫時性方面去理解;辯證法不崇拜任何東西,按其本質來說,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而辯證法大家黑格爾的那句所謂「存在即是合理」更是被無數人瘋狂錯誤引用和誤解,實際上,人黑格爾的原話是「凡是現實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現實的」。

這裡的合理可以理解為合規律性,而區別於情理,即合情的合目的性。恩格斯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講到,「不論哪一個哲學命題都沒有像黑格爾這個命題那樣引起近視的政府的感激和同樣近視的自由派的憤怒」,他認為這句話應該理解為:凡是現存的,都一定要滅亡。

因為我們要理解黑格爾的這句話需把握兩個命題:

  • 一是「現實」不等於「現存」,現實性表現為必然性、規律性,而現存的東西未必具有必然性。一切從實際出發不等於一切從現存事物出發;

  • 二是要在動態過程中把握「現實」,現實的東西最終會失去必然性最後走向滅亡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與黑格爾的辯證法的相似性,而這絕不是被庸俗化理解的那種變戲法,不是什麼「事物是對立中的統一」,也不是既要看到好的一面又要看到壞的一面。

藉助這種變戲法,於是天生缺乏契約精神的中國人將規則面前普遍原則性與個別人面前靈活性的這種結合玩得很溜,這讓老百姓深惡痛絕,但是這個鍋絕不應該甩給馬克思。

其實「有什麼樣的人民,就產生什麼樣的政府」,別說你討厭特權,你只是討厭你沒有特權。


有興趣的話,可以讀一下我的系列文章。

(一)反形而上學觀 - 知乎專欄

(二)矛盾論(上) - 知乎專欄

(三)矛盾論(中) - 知乎專欄

(四)否定之否定 - 知乎專欄

覺得好的話,可以點贊並關注我,謝謝。

文章未更完,預期內容有:

五、真理與相對性 六、矛盾論(下) 七、資本論(上) 八、異化論

九、資本論(下) 十、剩餘價值學說 十一、唯物史觀 十二、共產主義

盡量做到老幼咸宜,通俗易懂。

歡迎各位同好催更。


官方定義是對立與統一,是方法論的一種。常用在」整體與部分「,「進步與退步」的關係中。

我國學校教育強調「唯物辯證法」的重要性多是國體政體、意識形態使然,但是辯證法作為日常方法論在中國民眾中的普及則得益於其與中國傳統思想(「陰陽相衡」) 的不謀而合。

至於樓主提到的「辯證法的毒害」、「辯證法的合理使用」、「對辯證法理解的偏差」等問題其實源自於思想理論的"通用性"實際應用的「特殊性」間的本質矛盾,是所有哲學理論/方法都會遇到的問題。

但是總之,辯證法也需辯證地看待。


對於公理設定的反駁並不需要理由,但對於公理以下的定理推論以及現象解釋的反駁需要回溯到公理基礎,因為這是同一個公理體系下的契約協議,以保持形式邏輯的一致性。這就是為啥形式邏輯鬥不過辯證邏輯,因為形式邏輯再怎麼嚴密都是建立在某套公理假設基礎上,而辯證邏輯直接穿越了形式邏輯的整體證明過程,對公理體系發起攻擊,釜底抽薪,所以辯證法無敵辯證法最大。但是辯證法在簽了契約協議之後還在公理體系內亂竄就是違法,違反形式邏輯 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之辯(大小邏輯關係)


我非哲學專業,只能從之前讀過的書里談一點個人的理解。

哲學意義上的辨證法包含兩個話題:一是對事物性質和變化的認識,二是一種辯論技巧。前者推薦研讀一下關於黑格爾的一些科普著作(不推薦看原著,真的太難懂),後者則散見於各種辯論和討論中。關於馬克思主義的辨證法論述首推陳獨秀先生翻譯的《路德維希 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簡單易懂的短文,但是說明了要旨。

對於非哲學專業的人來說,我個人認為單純講辨證法並無多少實際意義可言。特別是在辨證法在中國這種特定的人文環境下,辨證法已經被變形了的中庸之道徹底污染而變成了沒有對錯的詭辯術。那篇文章中的「辨證法」是打引號的,換句話說作者實際上說的也不是哲學意義上的辨證法,而是被污染之後披著辨證法外衣的詭辯術。

那麼詭辯術與辨證法的區別何在?它們確實有相似點,即強調事物的正反兩面同時存在。但是其關鍵區別在於:哲學意義上的辨證法的目的在於認識事物而非價值判斷,而詭辯術中對事物的分析只是手段,它的目的總是影響價值判斷。哲學思辨應當保持中立,這是哲學得以作為一門學術存在的基礎。辨證法對於事物的正反兩面並無好惡之分,並且根據形式邏輯的原則,正反兩面都應該反映同一個辯論主體,並最後將結論合併到同一個結論上來。而詭辯術則或者在辯論主體上偏離,或者在結論上偏離,而最終總會將辯論引入價值判斷。一旦摻雜了價值判斷則對事物的定性就必然和定性人的立場掛鉤,這時候任何判斷都是有取向的,無法單純地判定事物的本質或命題的真假,而只能判斷立場對錯。(注意:這裡的真假是形式邏輯意義上的真假,與真貨假貨的「真假」概念不同)。

此時的詭辯術,實際上就是一種單純的辯論技巧而不涉及對事物本質的認識了。

那麼為什麼詭辯術試圖影響價值判斷?因為它的存在目的並非認識事物,而是用來引開辯論者的注意力,並進而混淆判斷。這裡就必然不能避開詭辯術的另一個特徵:它討論的事物兩面其實往往不是真正的兩面,試引一例:

  • 某人說美國的信用體系完備。另一人就會說:看美國的信用體系不能只看好的一面。美國的信用體系下也時有欺詐案件發生,所以結論是其實美國也沒你說的那麼美好。

事實上文中「某人」的立論並不是為了認識事物,本身就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認定和價值聲明。它並不涉及對主體,即美國的信用體系的分析。無論從哲學還是從形式邏輯上來說,這種立論本身沒有什麼可辯論性。而這恰恰是詭辯論者的最愛。

如果我們利用形式邏輯的原則看這個例子,就不難發現這是一個經典的詭辯術的應用。正方的立論是:「美國信用體系完備」,那麼反方如果要描述這個立論的反面,則應是「美國的信用體系本身並不完備」,或者「美國的信用體系存在負面的作用」,才能保證辯論主體沒有發生轉移。而本例中另一人實際上完全脫離了辯論主題,反例的立論實際上說的是監管和執法上的問題,它本身和信用制度並不是同一個辯論主體,而結論更是離題萬里。

不知道這個例子是否能夠說明問題。如有謬誤,歡迎高手解釋。

順便說一句:詭辯術也不是一個帶有價值取向的名詞。詭辯術本身是一種為了在辯論中取得上風而使用的策略,本身無所謂對錯。但詭辯術混淆真假的做法則很容易被用於混淆是非。而這恰恰是希望混淆視聽的人最需要的武器。所以久而久之詭辯術也就帶上了負面的帽子。


辯證法作為一個概念,談不上什麼「正確」理解。因為哲學史上有很多的哲學家的哲學理論使用「辯證」或「辯證法」這個概念:康德、謝林、費希特、黑格爾、馬克思、盧卡奇、科爾施、阿多諾、科耶夫......也就是說,目前關於「辯證法」的哲學理論是複數的,這些哲學理論是無所謂哪一個更「正確」的。所以我無意考察哲學史上「辯證法」的概念演變歷程,我關心的是我們日常對話的語用中的辯證法。這個問題可以換成某種「知乎體」來表述:當我們談論「辯證法」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我們關心這個問題的原因是,作為社會主義陣營國家,我們的官方哲學教科書長期被一種叫做「辯證唯物主義」的俄國哲學理論統治著,這種關於「辯證法」的哲學理論被某些人宣稱是一種「科學的哲學體系」、「普遍規律」。所有中國學生在高中和大學階段都要學習所謂的「辯證法」,很多自稱馬克思主義者的朋友、很多在哲學、社科、人文院系專業學習的朋友也很喜歡談論「辯證法」。所以說「辯證法」這個概念之所以能夠在我國的日常交流中被廣泛使用,其實是和俄國「辯證唯物主義」哲學體系密切相關的。但是「辯證法」在日常語用中的意義卻是一直很混淆不清,那麼我們對這個概念進行澄清是很有必要的。

很令人感到高興的是,俄國「辯證唯物主義」(或者說社會主義陣營官方哲學教科書體系)語境的「辯證法」概念澄清工作,美國的實用主義馬克思主義者悉尼·胡克(Sidney Hook)在Reason, Social Myths, and Democracy 一書中已經做地非常成功了。悉尼·胡克在書中歸納了七種「辯證法」的意義,我在下面就逐一向各位介紹胡克對「辯證法」的七種意義的分析,希望能夠促進大家對「辯證法」的理解。

1.作為普遍的和客觀的辯證法

在這種規定下,「辯證法」作為一種規律被當做世界上所有客觀存在普遍具有的本體論性質。我們認識的每一個領域、被認識的對象以及我們認識的過程都服從「辯證法」這個規律。用教科書體系的話語,就是:

「唯物辯證法作為客觀辯證法的反映.....反映和揭示客觀事物的普遍規律。......唯物辯證法作為事物普遍聯繫和發展變化的學說,......既是客觀事物的規律,也是認識的規律」(159頁)

也就是說,我們獲得的任何關於客觀事物的正確的認識,都是「辯證」的。因為我們這個世界的物質形態的客觀運動,也是「辯證」的。只要我們在正確的「思維」,那麼我們就是在辯證的思維。「辯證法」是普遍的和客觀的事物構成原則,所有客觀事物的構成,都需要辯證法才能維繫。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從未學習過「辯證法」的科學家又是怎麼在不懂得這種「規律」的前提下取得關於客觀事物正確的認識的呢?官方教科書哲學就會說,這是什麼「不自覺」地在使用辯證法。悉尼·胡克認為這種說法是把「辯證法」比作了語言的語法規則:儘管你說話從未考慮過語法,但是你說出來的話一般也是符合語法的。可是問題又來了,如果「辯證法」是一種「不自覺」就可以自動掌握的「規律」,那麼我們又如何區分「辯證」和「不辯證」的思維過程?畢竟很多信奉俄國辯證唯物主義體系的同誌喜歡指責他人「不懂辯證法」、思想「不符合辯證法」。更為可怕的是,科學家們大多從未宣稱自己按照這種「不自覺」的規律去思考,這種「規律」還是無法通過任何測量手段去獲得的。那麼,辯證法還能說是一種「普遍」、「客觀」的規律嗎?

2.作為轉化邏輯的辯證法

「辯證法」往往被看做是一種高於形式邏輯的高等存在,形式邏輯作為一種低等的存在只適合研究客觀事物在相對靜止下相互之間界限明晰的狀況。而辯證邏輯與非辯證邏輯相區別,不承認絕對分明的界限,可以認識事物間的「相互轉化」,是認識「轉化」和「連續性」的模型。按照教科書的話說,就是:

「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這些規律要求我們的思想必須是確定的;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亦此亦彼」,模稜兩可,模糊不清......辯證邏輯超出了形式邏輯的範圍。......不僅反映了事物的相對靜止,而且反映了事物的絕對運動......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適當的地方承認『亦此亦彼!』,並使對立互為中介」(398~399頁)

悉尼·胡克對此質疑道,科學分析要求對認識對象規定確定的界限,如果「辯證法」這種對於界限的模糊是正確的,那麼科學對於認識對象的劃分就是虛構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又如何說一種虛構比另一種虛構更有效?如果依然按照俄國辯證唯物主義的反映論把這種「虛構」當作實在的一種鏡子,那麼這將使得我們認為「實在」也是多重的,而不是唯一的。這對於當前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簡直是不可想像的。

3.作為選言邏輯的辯證法

同上一個可以「亦此亦彼」的「辯證法」相反,作為選言邏輯的辯證法是宣稱「非此即彼」的,它是不相容的選言邏輯,不承認任何情境下的「第三條道路」的存在。比如在社會未來發展道路問題上,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同我們其他馬克思主義者一樣,是拒絕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外還有所謂「第三條道路」的,正如盧莎·盧森堡所說:「社會主義,還是野蠻」(Sozialismus ,oder Barbarei)。還有就是在關於哲學陣營劃分上,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提出來一個「哲學基本問題」,認為哲學不是唯物主義就是唯心主義,「第三條道路」是錯誤的二元論。

這時候,沉迷於高級的可以「亦此亦彼」的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怎麼又「非此即彼」了?很顯然,作為轉化邏輯的辯證法和作為選言邏輯的辯證法是相互衝突的。胡克認為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不能清晰區分什麼時候有必要適用「非此即彼」和什麼時候有必要適用「亦此亦彼」的界限。不過被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譽為科學的「唯物辯證法」,當然在這裡是不必遵守低等的形式邏輯的。

4.作為兩極對立的辯證法

這種辯證法會賦予任何一種事物以兩極性,彷彿所有的事物都可以一分為二,從兩個對立的方面來考察。這個辯證法就是教科書上所說的辯證法三大規律中的「對立統一規律」對於這個辯證法的表述是:

對立統一規律,從變化發展的基本形式進入到它深刻的內容。這一規律揭示了事物內部對立雙方的統一和鬥爭,是事物普遍聯繫的根本內容,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本動力。(161頁)

教科書拿很多例子來舉證:電極的陰極與陽極、加號與減號、積分與微分......兩極性似乎是在歷史界和自然界普遍存在的一種本體論性質。然而這種一分為二的性質卻不是普遍的,辯證法的普遍性和辯證法的兩極性顯然是相互衝突的。因為這個世界上的很多事物不是二分的,也有三分、四分或者不能分。

「兩極對立」的辯證法可能是服務於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階級鬥爭的一種修辭,這種修辭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階級鬥爭作為一種社會衝突的激烈性。然而誰要是認為這個世界上的一切存在都是「兩極對立」的,或者認為思想像磁極一樣是兩極對立的,那胡克認為這就相當於是在說「重量的概念本身有重量」,是一種語言濫用。

5.「主觀」的辯證法

「辯證法」不僅僅是客觀事物的構成原則,也是精神領域的構成原則。我們的認識的發展秩序是符合辯證法的,並且根據辯證法,認識的發展秩序和客觀事物的發展秩序是同一個的東西,按照教科書的話就是:

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外部世界(自然和社會)運動的一般規律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是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這兩個系列的規律在本質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現上又是不同的。」(396頁)

主觀辯證法是人類的一種認識過程,認識的辯證運動體現了辯證法。並且主觀的辯證法是客觀的辯證法的反映,主觀的辯證思維是客觀世界辯證運動的反映。教科書經常談到的「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從抽象到具體」、「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都說的是這個「辯證法」。

可是,我們在認識過程中必然會犯錯誤。錯誤的認識是否和正確的認識一樣具有「辯證性」?作為一種本體論性質的辯證法,是否可以讓謬誤也符合辯證法?如果謬誤不能是辯證的,那麼辯證法的普遍性如何保障?所以說「主觀的辯證法」又和「普遍的客觀的辯證法」發生衝突了。

6.作為有機的相互聯繫的辯證法

「辯證法」有時候也被當做一種「總體性」的規定,這種總體性斷言一切事物都是在一個巨大的整體中被有機地相互聯繫的。事物是普遍聯繫的,局部與局部相互聯繫,局部與整體相互聯繫,一切處在相互聯繫之中。這個辯證法在教科書里也被稱作「辯證法的總特徵」中的「聯繫的觀點」,按照教科書的話就是:

「唯物辯證法堅持普遍聯繫的觀點,把世界看作相互聯繫的統一整體......」(136頁)

悉尼·胡克對此評論道,「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聯繫的」這個陳述本身就是含糊的,除非指明它們是怎樣相互聯繫著的,或者至少要指明所說的相互聯繫是哪一種相互聯繫。「相互聯繫」究竟是物理學意義上的聯繫,還是邏輯學意義上的聯繫?這一點,俄國辯證唯物主義並沒有闡釋清楚。另外,胡克還認為這種「普遍聯繫觀」無非是黑格爾的內在關係理論(internal relation theory)的唯物化變種,早已被羅素駁斥。

7.作為科學方法的辯證法

這種對辯證法的規定最為耳熟能詳了,教科書有言道:

「唯物主義辯證法或辯證唯物主義是自然、社會、思維發展普遍規律的科學......它以客觀世界和人類思維一般規律的知識,為科學的研究提供了正確的思維方法和研究方法」。(41頁)

然而這種「科學方法」,卻和目前科學所經常運用的還原主義和實證主義科學方法尖銳衝突。而還原主義和實證主義作為科學研究方法是可以幫助科學工作者獲得科學成果的,而我們目前從未聽說過哪一個科學工作者是通過「辯證法」獲得研究成果的。所以說到底是「辯證法」比較科學,還是還原主義、實證主義比較科學,恐怕只有俄國辯證唯物主義者自己能夠自圓其說了。

註:本答案所引用的官方哲學教科書是《辯證唯物主義原理》,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編,1981年5月第一版,人民出版社出版


舉個例子吧:
我們說「這一個」的內容是「辯證」的。

因為「這一個」通過排除他物為由「這一個」所指稱的對象進行了表述,然而由於世界上所有東西都可以用「這一個」進行表述,所以「這一個」在通過表述某物從而使自身內容呈現出來的同時與世界上所有東西都發生了聯繫。

於是我們就可以說「這一個」通過排除他物而與他物發生聯繫,並通過自身內容的呈現而超越自身,從而成為所有。

這就是辯證法…


辯證法能兼容一切,最大的毛病是真理謬誤一起兼容下了。畢竟即使是邏輯上對立的兩個命題都能通過辯證法整合到一個框架下。

純粹用辯證法演繹出來的結論你不知道它是對的還是錯的。所以人們又加了一個補丁包,叫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用辯證法的思維方式看這個問題,就是「自己(正確)運用辯證法叫做一分為二看問題,別人(錯誤的)運用辯證法叫做雙重標準,人格分裂」


辯證法的實際應用呈現出了「唯心主義化」。

辯證法在中國被用壞掉的原因在於,一分為二的分析內容本質上是動機論下自圓其說。

一句話,當一個分析內容是一種動機式論的認知分析與邏輯推理,那麼它無論如何都能理直氣壯。

這樣悖論就出現了:截然相反的兩個主張在被描述與評論之時,它們居然都能合乎邏輯與順乎人情。


讀過一些哲學書籍。

辯證法,不是簡單的中庸,不是簡單的一分為二看問題。辯證法強調事物的性質隨著對事物內部結構的不斷否定而不斷發生變化。

根據辯證法的三大規律:
一、對立統一規律 二、量變引起質變規律
三、否定之否定規律
可以總結出辯證法的特點是在對現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時包含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理解,是對現存事物必然滅亡的理解;辯證法對每一種既成的形式都是從不斷的運動中,因而也是從它的暫時性方面去理解;辯證法不崇拜任何東西,按其本質來說,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這段話的意思也就是說運用辯證法去看待事物的性質時,就要想到否定它的一方面,通過否定它使它進一步發展,否定不是全盤否定,通過一點點的改變實現量產到質變的過程,最後再不斷的產生新的事物。

總之,辯證法是一種世界觀和方法論,如何運用它?簡單地說就是用發展的觀點觀察和分析問題。要把事物如實地看成是一個變化發展的過程;弄清事物在發展過程中所處的階段和地位;與時俱進,培養創新精神,促進新事物的成長,反對形而上學靜止地看問題。


研習辯證法的人首先得明確一條:辯證法不是辯論法
常見的謬誤是把矛盾論和矛盾律擺在一起,讓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打架。
對於某些人來說,這是很自然、很正當甚至是理所應當的做法,沒什麼不對。
所以在開始正式的分析前,我們首先得確認雙方的分歧到底在哪裡。
而分歧可以歸結為這麼一條:辯證法是被發明的還是被發現的?

如果辯證法是被發明的,那麼它就只是人類創造的一種思維工具,只能在人的大腦里運轉。基於這種性質,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是性質相同的存在,二者居於同一生態位。既然居於同一生態位,二者自然會展開你死我活的衝突。這是矛盾律決定了的,只有一種邏輯可以是正確的。如果辯證法是被發現的,那麼它就是被人類揭示的一種真相。而真相是不需要證明自己正確與否的,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種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作為不同的現象同時存在,並沒有什麼衝突的地方。

好了,開始站隊。我認為辯證法是被發現的。換言之,我認為辯證法的基本原理是這個世界的一種真相。也即,辯證邏輯是客觀存在的,不依賴於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在沒被發現之前,它就已經默默運轉;在被發現之後,它獨立不改;在人類消亡之後,其他智慧物種也會發現這條真相。認可這個道理只需要明白一條現象:這個世界中的任何存在必然居於某個子集內部或者其內部存在子集。在這個世界呈現出層次性和多樣性之後,這就是既定的事實。除非整個宇宙回歸到奇點狀態,不然這就是一條公理。在這條公理下,兩點論、重點論還有聯繫論等觀點不過是揭示了一種再自然不過的事實。所以,我向來對辯證法很有信心。畢竟事實不可改變,不是么?

好了,說完辯證法,再對比下辯論法。
二者的區別其實可以用這麼一個案例來表示:
形式邏輯:一個事物不可能既是A又是B(AB互斥)
辯證邏輯:既然A事物存在,那麼B事物就可能存在(AB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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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法是聯繫、發展地看待事物的方法。以下列舉使用辯證法的幾個要點:

1. 當我們考慮一個事物的時候,需要通過事物的對立面來了解事物本身。

比如,我們考慮「生」這一概念的時候,需要從「生」的對立面來了解「生」是什麼概念。「生」的對立面,不一定就是「死」,我們先以「死」來了解「生」,「生」就是「死」的對立面,「死」對於人來講就意味著新陳代謝已經停止運作,反過來說「生」就是新陳代謝正在動作。再來考察「生」的另一對立面「熟」,「熟」是到經過加工、加熱的,「生」就是未經過加工、加熱的。

通過以上的舉例,可以知道,一個事物的對立面,並不只有一個,通過對立面,我們才能夠「全面」地掌握事物本身。

2. 事物由非事物本身來確定

我們看一個事物之所以是這個事物,不是因為這個事物本身,如果單純由這個事物本身,我們就在同義反覆地重複一個事物。比如,「我是什麼」,如果直接從「我」來理解「我」,那麼,「我是我」,「我是我」,「我是我」……這樣不斷地重複「我」,我們無法認識到「我」。為了認識「我」,首先要有一個「非我」,「非我」與「我」產生了矛盾(區別),這個矛盾(區別)是什麼?在現實中,「我」之所以是「我」,正因為有了別人,別人作為「非我」與「我」對立進而使得我認識了「我」,也使得別人認識了「我」,這個時候的「我」已經有了內容,是「我」與「非我」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把這個時候的「我」稱為「實我」。「實我」就是「我」與「非我」定義出來的。現實中,「實我」的定義為:自己,區別於他人。

通過以上的舉例,可以知道,要聯繫地看事物,不要在事物本身中循環看事物。註:本節比較難以理解,但需要克服這一點。

3. 事物與非事物的運動註定事物不是一成不變的

第2節中,最開始的「我」是一個沒有內容的「我」,通過「非我」(別人)的否定(通過與「非我」的矛盾運動),產生了「實我」,「實我」就是有內容的「我」,包含了「我」與「非我」的矛盾運動。「實我」又進一步與「實你」,「實他」等概念區別(「實你」、「實他」屬於「非實我」,是對「實我」的否定),進而產生「真我」。「我」-&>「實我」-&>「真我」,都是我,但是其含義已經不一樣了。

通過以上的舉例,可以知道,一個事物是發展的,此時存在的事物,是有條件的,發展是無條件的。

4. 辯證法與「凡事要一分為二地看」

我們經常聽到,凡事要一分為二地看,某人有好的一面,又有壞的一面;這樣做有好的一面,又有壞的一面。這與辯證法沒有半毛錢關係,結合上面的三個要點:一沒有從「某人」/「這樣做」的對立面去看,二沒有找對立面的聯繫物,三沒有發展「某人」/「這樣做」。通常用這一套的人認為自己無敵了,其實只不過陷入了機械、靜止、沒有內容的形而上學中。

辯證法是鮮活、動態、充滿內容的思維方法。

5. 辯證法與唯物主義

回頭看看2、3節,所舉的例子有「我」-&>「自我」-&>「真我」(真我,連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麼玩意兒),那隻不過是我臆想的產物。與現實沒有什麼關係。如果單純地臆想,可以臆想無數的概念出來,然並卵。我們拿著那些天花亂墜理論能當飯吃么。於是,作為真的猛士,要敢於直面慘淡的人生,敢於正視淋漓的鮮血。


你小時候看電影,喜歡問:那個是好人還是壞人?就是非黑即白
後來你知道了,好人也可以自私,好人也可以逐利,壞人也可以孝順,壞人也可以愛國。知道了不能簡單的二分,這就是辨證。
辨證就是破除二分思維,知道相互聯繫,相互統一,否定之否定。。。


辯證法的由來

在印度的奧義書思想中,人像萬物一樣,也是由「梵」幻化的。人是一個小我,「梵」是個大我。小我是對大我的分有,也是大我的幻化。人這個小我,也一定要復歸於「梵」這個大我。人生的意義就是發現梵,理解梵。只有這樣,才能回歸梵,才能和梵合而為一。這就是所謂的「梵我一如」。為了實現「梵我一如」,當時的印度人開發了很多手段,這些手段就叫瑜伽。瑜伽的本意是連接聯繫,就是與梵連接聯繫。瑜伽實際上是通神術。通過瑜伽修鍊,可以實現與神合二為一。瑜伽有好多種。但最重要的兩種是苦行瑜伽和智慧瑜伽。苦行瑜伽就是認為通過各種苦行的修鍊,對身體自我折磨,自我摧殘的修鍊,可以實現焚我一如。需要說明的是,這也是通過身體修鍊可以達到超人功能的思想的起源。所以,氣功是起源於印度。智慧瑜伽也叫智瑜伽,認為通過思考,內在的思考,可以發現和認識梵。這種思考也包括對萬事萬物的思考,以及對自己內心的思考,你就是沉思、冥思。思考的方法就是邏輯,也是辯證法。之所以叫辯證法,也和辯論有關係。大家都覺得自己發現了梵,他必須向別人證明和說明。別人提出異議,他必須反駁,論證。吵到一定程度,辯證法就出現了固定的形式,而且隨著吵架的繼續,這些形式也日趨精美和完善,這就是所謂的邏輯。所以,自印度奧義書以來,印度人非常注重邏輯,包括後來的佛教。同時,這種思想也傳入希臘。後來希臘哲學融入基督教。

基督教,融合了猶太教和希臘哲學。融合了信仰和邏輯。所以從一開始起,信仰和邏輯的矛盾,就在基督教中存在。只是,基督教是以猶太教上帝為主的,以希臘哲學的真理為輔的。所以也是以信仰為主的,以邏輯為輔的。但是在基督教的發展歷史中,又出現了兩波邏輯的興起。第一波出現在大約十世紀以後,他們開始用邏輯來證明上帝的存在。其中托馬斯阿奎納是集大成者。這就是所謂的經院哲學。第二波是出現在近代哲學出現後。企圖完全用理性的邏輯,去證明上帝的存在,始作俑者就是笛卡爾。其中,對上帝的邏輯推導過程做得最精彩的是萊布尼茨。也就是說,直到萊布尼茨這個時候,西方的邏輯還是來用來證明神的存在的。是神學,是通神術。萊布尼茨死於18世紀初。
印度是辯證法的起源地,也是吵架法的起源地。佛教是繼承這個傳統。喜歡辯論,喜歡吵架。但喜歡邏輯。所謂的因明論。到了商羯羅的的候,八、九世紀,印度人也開始討厭邏輯了,轉向了信仰。商羯羅有一句名言,當你戰勝對手時,你最終也會被找到理由被戰勝。吵來吵去沒意思。(微信:新心性主義)


建議去看看黑格爾的小邏輯,詭辯論是辯證法的二階段而已。。


辯證法不是靜止在對立,而是下一個環節統一。

比如資本主義發展,現代化工業化,結果反而誕生了無產階級,無產階級作為一個力量又要推倒資產階級。。

這是有順序的,首先只是發展還沒產生資本家,之後資本家逐漸壯大就是自由競爭階段,然後資本家又趨向瓦解,因為資本家的競爭兼并讓資本家越來越少,很多資本家也變成無產者,然後無產者就壯大了起來。雙方展開鬥爭,這裡,只是到達第二個的詭辯論的階段。

最後的階段是社會繼續發展,這種鬥爭又消逝了,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都沒了。

而這最後一個階段又將產生他的反面,如此往複無窮。


反者道之動!


辯證法還在害著中國人.....比如理論與實際...在國外有這樣的說法嗎?人家理論與實際一致...到我們這裡還要理論聯繫實際還要辯證。。不是放屁是什麼?


弄清楚「光即是波又是粒子」這個命題就能了解一點辯證邏輯的思想。辯證邏輯的根本特點之一是其內涵中包含有辯證矛盾。辯證概念的外延子項可以相容。普通概念的內涵是不允許有矛盾邏輯的,普通概念外延進行劃分的規則之一是子項不得相容。如A就是A,是非B的。。在普通邏輯看來,光不是波就是粒子。結果現實是光即是粒子又是波。


我就想知道,吸毒,賭博,嫖娼,盜竊,殺人,辯證法,怎麼能給我把這個給辯正。不是說,辯證法可以把任何問題都能說出對立統一的嗎?


辯證法有很多種意義上的,如古希臘的、黑格爾的、馬克思的、恩格斯的、阿多諾的等等。這裡就只講黑格爾的辯證法。當下這個詞在中國名聲特別的壞,是因為人們往往把它和兩種錯誤的使用方式聯繫在一起,一種是詭辯、抬杠,另一種是官腔、打圓場。

按照鄧曉芒先生的理解,黑格爾辯證法的靈魂是「否定之否定」,否定不是完全無目的的否定。否定是一種有動力因、目的因的行為。第一個否定之中,主體因為慾望有一種苦惱意識。慾望之中有潛在的目的,這個目的通過第二個否定來實現出來。人的認識也是一種有慾望、有目的的追求,知識有從潛在到現實的一種躍進(美諾悖論說的就是這個道理)。所以否定之否定同時可以在認識論和生存論兩個方面上來理解。

反觀詭辯抬杠的行為,言說者一開始就是有個立場的,只是否定對方的觀點,而沒有否定自己先在的立場,辯論也是這樣的一種語言行為。而官腔、打圓場很多時候也受到人際因素牽制,可以說某人某事哪方面好、哪方面壞,只是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治地位,沒有更深入的認識了。兩種現象其實都可以歸結為:屁股決定腦袋。

同時,黑格爾的辯證法也不是簡單的一分為二、對立統一。一分為二的思想古已有之,但跟黑格爾式的自我否定、自我發展是不一樣的。中國人特別喜歡把哲學術語引用到政治領域上,於是矛盾就簡化成了敵我矛盾,到最後都淪落為為自己利益辯護的話語,失去了原有的認識論的維度。

對於這個問題還有疑惑的,可以看鄧曉芒的《黑格爾辯證法講演錄》的第三章——黑格爾辯證法的靈魂——否定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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