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到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應該遵守美國的哪些法律?

路透社報導,八位紐約居民向曼哈頓聯邦地區法院起訴中國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指控其違反美國憲法侵犯言論自由。 百度被控陰謀和政府合作過濾支持民主的言論。審查影響到了美國地區,它違反了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也違反了聯邦和紐約的相關公民權利法。這項訴訟尋找索賠1600萬美元,但不尋求百度改變其政策。百度尚未對此發表評論,該公司的股票未受到訴訟的影響。原告是八位華人:張健、楊光、雪娃、張玉紅、王天成、宋書元、陳立群、傅申奇。他們表示到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應該尊重美國的法律。


呂膺昊和Benjamin的回答都很好。雖然我也很不喜歡百度這家公司,但是我看不到這個訴訟的法律根據(cause of action)在哪裡,因為在美國的違憲審查一定是與某種美國政府的行為相關的。最直接的表現是美國某個州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因為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政府行為。百度如果和美國政府串通過濾民主言論,那麼美國政府的行為就有可能被控違反美國憲法。


到美國上市只是在這個市場上賣了點公司股份而已,百度的註冊不在美國,運營更不用說。但是美國很多法律有「長臂」原則,可以管到與美國關係不大的公司(比如下面提到的「反海外腐敗法案」)。百度總的來說主要需要注意遵守的是美國證券法,還有反海外腐敗法案(http://en.wikipedia.org/wiki/Foreign_Corrupt_Practices_Act)和稅法。(謝謝呂膺昊律師提醒。)

抱歉,回答之後等了一年才來擴充這個答案:

- 最基本的證券法律是美國20世紀的經濟大蕭條之後開始的證券立法,主要是1933年的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股份)http://en.wikipedia.org/wiki/Securities_Act_of_1933; 和1934年的證券法(關於買賣已經公開發行的股份)http://en.wikipedia.org/wiki/Securities_Exchange_Act_of_1934

- 作為以上法律的補充,聯邦政府在金融業快速發展的80年代(也就是第一部《華爾街》電影描述的大鱷叢生的80年代),通過了一系列針對內幕交易的法案,主要是1984年的」禁絕內幕交易「法案(the Insider Trading Sanctions Act)和1988年的」懲治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法案(the Insider Trading and Securities Fraud Enforcement Act)。

- 在20世紀末的互聯網泡沫及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醜聞(比如安然、Worldcom案)之後,2002年的「薩班-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http://en.wikipedia.org/wiki/Sarbanes-Oxley_Act,以及該法案生效後陸續添加的具體監管措施,讓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合規方面的負擔越來越重。注意美國的合規和披露不僅涉及公司,還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管的持股和股份買賣情況,他們的背景資料,以及他們與公司的直接和間接的生意往來。

- 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後,奧巴馬又在2010年7月簽署了「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http://en.wikipedia.org/wiki/Dodd-Frank_Act,雖然該法案的主要目的在治理銀行業,但是其中涉及金融衍生產品的部分與上市公司有關。


不在美國成立的美國上市公司原則上只需要遵守美國的證券法規及交易所規定即可,但也有例外,比如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案,就對包括中國公司在內的美國上市外國
公司都具有管轄權。至於美國憲法,對外國公司是沒有管轄力的,但是可以從憲法派生出國會立法的其他權利,比如稅法。美國稅法可以適用於任何有來自美國的收
入的公司,無論其成立在何處,在美國是否具有分支機構或是否在美國上市。但是,具有管轄權與否是一回事,有了法院判決能否得到執行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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