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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是如何批判宗教的?

在一次聊天中,我的朋友提了一個問題:「馬克思主義視一切宗教為毒品,堅決反對唯心主義。然而按照這種說法,宗教早就要寫進歷史書了,可是怎麼還能見到呢?存在不是合理的嗎?」

我個人認為這個表述是存在問題的,但限於自己所學匱乏,還想請教下各位答主,就自己的認識回答下這個問題,也最好能論述一下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和不同的馬克思主義者對於宗教的批判。

謝謝!


1980年12月19日,李維漢在中央統戰部的部務會議上作了一個書面發言,對白己的宗教觀進行了13點概括。即「
1宗教的根源是對自然壓迫和社會壓迫的無知和無能為力。
2宗教信仰是歷史的產物,它是在歷史上發生、發展和消亡的。由於他的發生的根源,它只能隨著根源的消滅而消滅,只能自然消亡。菩薩是人民自己造成的,只能由他們自己去丟掉。行政辦法只能助長宗教感情,決不能消滅宗教。社會主義社會將長期存在宗教。
3宗教是一定的社會生活,必須有相應的宗教活動場所。
4宗教有五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複雜性、長期性。
5宗教在歷史上曾經是被壓迫人民團結奮鬥的紐帶、旗幟。要歷史地看待,不能簡單否定。
6宗教矛盾在民主改革和所有制改造完成後,將逐步演變為勞動人民間信仰和不信仰的矛盾。
7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改革自由的政策。批判包辦子女信仰宗教。要把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幟抓在我們手裡。
8實行政教分離,宗教與教育分離。
9用和平改革方法,改革宗教制度,廢除封建剝削和特權。
10在黨內進行無神論教育,在信教群眾中有步驟地進行科普教育。
11團結、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鎮壓和肅清反革命。
12培養紅色教職人員,培養政治上靠攏我們、有豐富學識的學者。
13宗教不是科學,但宗教問題要當作一門科學來研究」。

你的同學犯了主觀主義錯誤,認為人只要一出生就代表可以跑,一上大學就代表掌握了這門學科的知識,一進圖書館就代表讀完了館裡所有藏書,一和女生說話就代表和她戀愛了,資產階級一旦生就代表封建制度消亡了,共產黨一出現共產主義就完成了。顯然這是荒謬的。


謝邀。
還有一句,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宗教的社會存在根源沒有消滅之前,宗教不可能消失。


前面所有的回答都沒有領悟到唯物主義的真諦。

什麼叫唯物?唯物就是以客觀事實為原點。

想起一個笑話,一個基督徒對一個唯物主義者說:「要是有一天上帝站在你面前顯現神跡,你肯定會瘋掉。」

如果這個人真瘋了,那隻能說這個人不夠唯物。

當上帝站在一個真正的唯物主義者面前顯現神跡的時候,這個唯物主義者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承認上帝的存在,然後給上帝找根煙,請他吃火鍋,希望可以研究一下祂。

好了,怎麼批評宗教呢?

很簡單,叫你們的神來跟我吃頓火鍋,表演下法術,我就信。

任何不敢顯靈的神仙以及不敢公開表演法術的宗教人員,都是耍流氓。能直接動手的就不要打嘴炮。

然而,我們既沒有見過你的神,也沒有檢測到你家神存在的痕迹,你顯然在逗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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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說一句,如果神不能做到「可以讓任意一個存在絕對靜止,包括他自己」,那麼就說明唯物辯證法不用更新,那麼這個神也是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可以考慮教他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發展為黨員。


「工藝學揭示出人對自然的能動關係,人的生活的直接生產過程,從而人的社會生活關係和由此產生的精神觀念的直接生產過程。甚至所有抽象掉這個物質基礎的宗教史,都是非批判的。事實上,通過分析找出宗教幻象的世俗核心,比反過來從當時的現實生活關係中引出它的天國形式要容易得多。後面這種方法是唯一的唯物主義的方法,因而也是唯一科學的方法。」——馬克思《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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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解釋一下:

1. 宗教是一種生產活動,而且是一種生產精神觀念的活動。

2. 精神性的生產活動和物質性的生產活動一樣,都必須要通過「工藝學」,即生產方式的變化來加以說明。

3. 對宗教的批判,不是仇視宗教,不是無神論(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明確表示反對無神論),也不是用唯物主義的信仰去取締宗教信仰(兩種都是信仰),而是去說明現實的宗教這種精神生產活動是如何進行,以及將會有何變化。


毒品寫進歷史書了嗎?不還是一堆人在用毒品嗎?

社會的不公,自然會導致有人去使用物質毒品或者精神毒品

想要他們不使用,就要消滅不公。

只有實現共產主義,才能消滅不公。


題主為什麼不去看書呢?

《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1

馬克思

  就德國來說,對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經結束;而對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謬誤在天國為神祗所作的雄辯[oratio pro aris et focis①]一經駁倒,它在人間的存在就聲譽掃地了。一個人,如果想在天國這一幻想的現實性中尋找超人,而找到的只是他自身的反映,他就再也不想在他正在尋找和應當尋找自己的真正現實性的地方,只去尋找他自身的映象,只去尋找非人了。

  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據是:人創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創造人。就是說,宗教是還沒有獲得自身或已經再度喪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識和自我感覺。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蟄居干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國家,社會。這個國家、這個社會產生了宗教,一種顛倒的世界意識,因為它們就是顛倒的世界。宗教是這個世界的總理論,是它的包羅萬象的綱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邏輯,它的唯靈論的榮譽問題[point d』honneur】,它的狂熱,它的道德約束,它的莊嚴補充,它藉以求得慰藉和辯護的總根據。宗教是人的本質在幻想中的實現,因為人的本質不具有真正的現實性。因此,反宗教的鬥爭間接地就是反對以宗教為精神撫慰的那個世界的鬥爭。

宗教里的苦難既是現實的苦難的表現,又是對這種現實的苦難的抗議。宗教是被壓迫生靈的嘆息,是無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無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樣。宗教是人民的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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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理解么?我覺得不難。


還是直接回答題主的關鍵問題吧。
對待宗教應當有個怎樣的科學態度。這要從社會工具的意義上講。
必須理解宗教的社會意義,實際是這樣——人類是需要管理的,組織也是有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的。簡單說,下級服從上級,以此類推。那麼就會有終極問題——最高統治者服從誰。誰的號令應該有效。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最高權威背書。誰是最高權威?
宗教提供了答案——需要個神。它即便不現實存在,也必須邏輯存在。上帝,安拉等概念如此而來,根本是一個秩序問題。
中國沒有宗教體系,但中國也有個「天」「道」。作為一切本原。而權威者是「聖人」,如孔孟。起的社會功能一樣。
至於馬克思主義,同樣如此。馬克思列寧最權威,我們引用他們的語錄。也就是「聖人」,馬恩列斯毛。他們的實際地位與神相近。

宗教還存在,為什麼?因為社會需要權威。

宗教經典一般規定的是最普遍的社會規則,生活秩序。那些教條,可以認為是人類千百年來生活經驗的結晶。經歷了無數的教訓而成的。而人生數十載,依靠自由的探索和覺悟,並不足以認識這些經驗。因此宗教對於傳承人類文明有跨越個體生命經驗的意義。這些經驗,總結成了教條,以利於社會教化,這就是正統教育——宗教本意如此。有些道理,你的年齡段不懂,但必須敬畏,服從。你可能終將會懂,但錯過了人生的那個階段也沒有意義了。比如生育。
因為人們遵循這些訓導,人類才與禽獸不同。真正地是完全意義的人。
現在宗教被批判,乃至否定,僅僅是因為宗教的秩序邏輯需要個終極權威。這個權威叫神。何其淺薄?人類膜拜權威,不遵循宗教,也會去盲目追星,崇拜領袖。而這些娛樂明星乃至政治領袖的文明秩序如何能與宗教體系相提並論?他們是文化的荒漠。至於政治領袖,他們的顯赫一時的語錄,需要時間的沉澱。很多根本沉澱不下來,在漫長的歷史長河裡被淘汰掉了。那麼誰在長青,它當然就是文明的代表。就有人會被尊奉為聖人。
就當下來說,藐視宗教的社會意義,全盤否定的態度,已經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如當下的人口問題,其根源應該在於宗教代表的秩序的瓦解。自由主義者,包括傳統馬克思主義者,都過分地強調個人的覺悟能力,無視數千年人類生活經驗的秩序規則。最終迎來了文明的苦果——凡是宗教秩序不興的地方,人口再生產都迅速地走向了崩潰。這些奉行自由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國家,人口生產的崩潰導致了移民的大舉入侵,各類社會問題,波濤相逐,如同翻倒的多米諾骨牌。人口問題成了全球化最強大的推動力。而人口的波動自宗教秩序被踢開始。
最終人們面對輕率破壞秩序導致的後果終究會反思。痛定思痛,邏輯根源還是秩序,秩序需要權威,權威需要聖人,或者神坻。人類膜拜權威,這是人之本色。
當然新的秩序會不同於歷史上的。但人口困局終將會讓符合需要的宗教秩序大舉復興。哪怕僅僅是舊瓶裝新酒,二十一世紀會是個宗教復興的世紀。這無需沮喪,這不是倒退,倒是對人們進一步理解我們自身非常有益。宗教是人民的鴉片,應當廢除——你所理解的進步,不是真正的進步。

金融共產主義學堂:eziv587


謝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每次看到這句話,黑格爾就想罵娘,哈哈。
簡單的說吧,宗教這一形式的出現是人類還不能掌握自身命運的表現,按照邏輯推演,到了共產主義社會,人類歷史真正展開的時候,宗教才會消失。
每當看到泰國那些烏七八糟的佛教,釋迦牟尼也想罵娘,不過每個宗教的思想內涵倒是很深,特別是釋迦牟尼傳下來到東土的禪宗。


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幾乎所有的宗教都在復興。但馬列主義的影響卻在減弱。這是什麼原因呢。並不是說中國的意識形態的工作不好,而是現在中國的執政方略是制度—執政方略—意識形態。制度就是中國的現行制度,對應於改革開放,而執政方略指執政者的治國方略像四個全面,意識形態就是中國的馬列毛鄧三等等。三者是一個整體。像制度執政方略意識形態以前都是以馬列主義為基礎的,改革開放後以鄧小平理論為基礎的。這就是問題所在。即馬列毛與鄧的關係,其實列寧和毛按照官方說法是其馬克思與本國實際相結合,其實是在馬克思主義與本國的實際情況結合什麼是實際情況,其實就是本國的經驗常識體驗。馬克思主義完全是以唯物主義推出來的,而不是以人們的經驗常識體驗推出來的,理論很完美,但不見得符合實際情況。而馬列主義又用於實際,例如政治政治等等,那麼就需要驗證,他和宗教還不同,宗教是思想上的,並沒有用於實際,例如社會體制怎樣建立等等。宗教本質是無法證偽的。就像科學,即理論推到以後,需要實驗驗證。而馬列主義理論中沒有實際驗證這一說,而鄧小平理論中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則是彌補了這一缺陷。可惜的是馬列毛等理論者不承認這一標準,但中國的執政者不可能不承認這一標準,因為不承認這一標準,他們執政會出問題。而西方的自由民主平等則是是實驗驗證的正確,這是需要說一下的。也就是說鄧小平理論彌補了馬列主義的極大缺陷,像現在中國經歷了以馬列主義建立的制度執政方略例如毛澤東思想和意識形態,鄧小平理論建立的制度執政方略和意識形態。突出表現是經濟建設為中心,馬列主義建立的是階級鬥爭為綱。而現在的上面的評論就是兩者的,以馬列主義建立的三者,宗教是鴉片。以鄧小平理論建立的,宗教是不能以暴力消滅的,像李維漢的十三條。但是不容說的是鄧小平的經濟建設為核心繼續走下去,一定是精神需求。西方的一位學者說人首先滿足生命的存在,再滿足經濟的需求,然後上升為精神的需求,也就是說中國現在急需精神方面的需求,當然經濟也是不可少的。這就要求政治權利例如自由民主人權等等,而宗教也是人們急需的,顯然在政治上應該繼續改革,這就是四個全面和五位一體建立制度執政方略意識形態的內容,突出表現是經濟(全面小康)政治意識形態(依法治國),達到的手段改革開放。接下來是對執政黨的要求從嚴治黨。也就是說以四個全面建立中國的制度等等是需要的。對於宗教而言,也應該改變了,可以說認為宗教是文化,不在談宗教滅亡等等。這對於共產黨和民眾來說都可以接受。這是站起來富起來以後的強起來所必須的,也就是說以前可以單考經濟而現在要求高了,不僅是經濟還有文化精神等等。


「因為宗教是唯心主義,所以視一切宗教為毒品,政府應該立即禁止」顯然是「歷史唯心主義」的觀點,顯然不是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哲學除了世界觀上的「辯證唯物主義」,還有歷史觀上的「歷史唯物主義」


馬克思主義哲學當然否定宗教的內容(辯證唯物主義:物質為世界本原),但是承認宗教在過去產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歷史唯物主義: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也承認宗教在一段時間內還將長期存在(因為其賴以生存的社會存在並沒有完全消失),這才是「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

不考慮當下時代的客觀條件,想取締就取締,這不是唯心主義是啥?

題主,這要是考研或者高考政治該咋辦!十分沒了!真捉急


單就存在即合理這句話說一下,這個合理不是合乎情理,是合乎道理。

翻譯過來就是這東西存在就有其原因,有其立足之本。

至於它該不該存在(道德之類的討論上),將存在多久,是不是下一秒就沒了,是否有滅亡趨勢,統統不是這句話的討論範圍。


馬克思主義的思維方法是辯證法,所以單純說批判不準確。宗教同時具有進步性、歷史性、複雜性,其產生是歷史的必然,消亡也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這個進程不以主觀意願為轉移。
我們黨的宗教政策是有原則的包容,在堅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堅決打擊打著宗教旗號的邪教組織和反動勢力。
宗教人士也是我們的統戰對象,它不是一種階級,而是一種民主權利,世界各國政府對宗教的態度基本是一致的:宗教世俗化。
以上,多了不說了,再說要涉密了。
PS:馬克思主義不能脫離實際的談,否則就會走上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能不談,否則就會走上改旗易幟的邪路。空談馬克思主義,會讓馬克思主義成為新的宗教,這是非常危險的。
另外,馬克思主義不是批判別人的工具,而是矯正自身思想的明燈,切記切記,否則你的馬哲打了一百分也是白學,有些黨員幹部,學了幾天馬哲,就動不動批判這個,反對那個,覺得群眾都是愚昧的,這是一種非常不好的現象,在對待宗教上也是一樣,不要老批判群眾的信仰自由,但是黨員絕對不可以信教,這才是馬克思主義者的基本修養。


一、是否存在「神」?

無神論者:

世界上沒有「神」,人是由猿猴演化而來。我相信科學,認同《進化論》。

基督徒:

上帝是唯一真神,世界和人類都是上帝創造的。信上帝,得永生。來讀《聖經》吧少年!

不可知論者:

你蹲在地上看螞蟻,就像螞蟻無法認知人類一樣,我們也無法認知神是否存在;

無止境地探討這個問題不會有答案,也沒有意義。我信奉英國赫胥黎的不可知論。

馬克思主義者:

世界觀決定人們的自然觀、歷史觀和人生觀。宗教也是一種世界觀,但它以對超自然力量的盲目信仰為基礎,依靠人們對偶像的崇拜和畏懼來宣揚自己的觀點。

宗教的根源是對自然壓迫和社會壓迫的無知和無能為力。這個根源沒有消滅,宗教就不可能消失。


二、怎麼證明神存在?

基督徒:

神的存在是不證自明的,

《聖經》從公元前1500年就開始記載了,你去好好讀讀《聖經》吧。

無神論者:

《聖經》?你相信神7天造世界,相信聖母(耶穌的母親)能處女生子?

你應該好好讀讀《進化論》,那才是科學!

基督徒:

你相信地球儀是人造的,為什麼地球就不能是神造的?

再來說《進化論》——你真相信人是猴子變的?

不可知論者:

《聖經》年代久遠,作者繁多;《進化論》也有待考證之處。

二者都有待研究,無法蓋棺定論!

馬克思主義:

世界的本源是物質,意識現象也是物質的產物。

人類創造宗教,卻把神靈當成造物主,真是可笑。


三、怎麼證明神不存在?

基督徒:

你說神不存在,那科學家花了幾百年,找到證明神不存在的證據了嗎?

無神論者:

證無就是一個笑話:我還說咱這間屋子有一條隱形的龍呢,它無色無味無實體,你來給我證明下它不存在?

不可知論者:

我個人其實也不太相信什麼牛鬼蛇神。

但如何證明神不存在,確實是歷代科學家們無法解決的世紀難題,只能拭目以待了。

馬克思主義者:

世界是物質的,意識是人腦(物質)的產物。

除了我們大腦的產物以外,一切都是客觀實際的物質。

堅持唯物主義,發揮意識的能動作用;反對唯心主義,反對主觀主義。


四、世界的本源是什麼?

基督徒:

妄圖解釋沒有神的世界是幼稚的。那我們不說神,你說說世界的本源是什麼?

無神論者:

我來給你科普下:

宇宙起源於137億年前發生的一次大爆炸,物質四散,空間膨脹,後來相繼出現了星系乃至生命;地球是其中的偶然,人類則來源於簡單生命的進化。20世紀以來的科學發現,正在不斷證明這點的正確性。

基督徒:

正確?從「天圓地方」到地心說,再到日心說,歷史上人類哪一次「正確」過?

這次就一定正確了?

不可知論者:

世界的本源……這我就更不知道了,還是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吧ORZ

馬克思主義者:

物質是不依賴於意識而客觀存在的。

這個概念表明,儘管物質的具體形態和特性各異,但只有客觀實在性才是哲學上所說的物質的唯一特性,這就克服了形而上學唯物主義把物質具體形態作為物質的本質特性的局限。


建議去讀原文。馬克思時代,鴉片在當時並不被視作毒品,而是藥品。當時普遍認為這是一種鎮痛藥品,只是不能過多服用。因此很多人對馬克思那句話——宗教是人民精神的鴉片——有誤解。這句話說的意思其實是宗教本身有存在的意義,沒有不行,有了不能過多依賴。同時,請你去看這句話的出處,也就是法哲學批判,他並沒有批判一切宗教,而是批判基督教。同時,基督教本身不是他的批判對象,他要批判的是基督教國家。只要基督教神權還在,那麼這種對人的壓迫一定在。馬克思要推翻的是基督教國家,而不是基督教。所以啊,斷章取義害死人,建議去讀原著吧。


馬克思在說religious is opium前面還有一句,it is the soul in this souless world, it is the heart in this heartless world.你們怎麼不說,斷章取義當然有意思了。


馬克思:宗教是無情世界的感情,是被壓迫生靈的嘆息,是麻醉人民精神的鴉片。


(三)「文革」時期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極大破壞,宗教界人士遭受嚴重迫害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在全國開展「革命」的《通知》,開始了長達十年的文化浩劫,全黨、全國人民一起飽受其苦,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則更是經受一場史無前例的大劫難。林、「四人」兩個反黨集團肆意歪曲、篡改和踐踏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破壞宗教政策,取消宗教工作,使黨的事業受到極大的損害。
黨的宗教工作與宗教工作部門被取消。


1966年8月,在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上,陳、江青口口聲聲要「炮打統戰部」這個「修正主義司令部」。不久,宗教工作部門被扣上「執行投降主義、修正主義」的大帽子,被視為「牛鬼蛇神的庇護所和保護傘」,宗教工作幹部被斥為「地主階級、資產階級的孝子賢孫」。統戰部門和宗教事務部門受到嚴重衝擊。


1969年4月,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的幹部和在京全國性宗教團體的宗教界人士與職工,除少數幾個人留守機關外,統統被下放到幹校勞動;宗教事務部門被撤銷,宗教工作陷於癱瘓。


宗教活動場所被關閉。50年代末、60年代初,某些地方就開始大搞「無宗教區」,搞所謂「退教運動」;「文革」開始後,在「大破四舊」的形勢下,更出現了形形色色的口號:「徹底消滅一切宗

教」,「解散一切宗教組織和宗教團體」,「徹底搗毀一切教堂寺廟」,「取締宗教職業者」等內容的傳單、大字報、大標語,遍布在各種宗教活動場所內外。


各地紅衛兵衝進寺觀教堂,搗毀宗教塑像,焚燒宗教經書字畫,拆毀寺廟教堂建築,致使大量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著名寺觀教堂和宗教文物、文獻等稀世珍寶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大批寺觀教堂被改作博物館、倉庫、工廠、學校、部隊、安全部門及居民用房。


1966年10月,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對北京、天津、上海、保定、呼和浩特、南京、徐州、無錫、蘇州、常州、南通、鎮江、濟南、青島、武漢、廣州、汕頭、成都、重慶、昆明、瀋陽、西安、蘭州、烏魯木齊等25個大中城市和山東菏澤專區進行調查統計,結果是:「文革」前共有寺觀教堂822座,在短短几個月內被破壞的竟多達754座!


宗教界人士遭到殘酷打擊與迫害,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遭禁止。「文革」中,宗教界愛國人士被視為「牛鬼蛇神」、「專政對象」,被羅織種種罪名,遭到殘酷打擊與迫害。他們被批鬥、抄家、關押、遣返農村,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有的人甚至遭受極刑,含冤而死。著名的伊斯蘭教學者、翻譯家陳克禮阿訇慘遭槍殺,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據上述國務院宗教局66年10月的那次調查統計,當時有宗教職業者6151人,運動中遭批鬥的有1516人。廣大信教群眾的正常宗教活動被視為是「階級鬥爭新動向」,遭到嚴厲禁止;「四人」用解決敵我矛盾的辦法解決信仰問題,對信教群眾採取種種強制辦法進行打擊迫害。他們把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一律視為「宗教迷信」,強行禁止;個別地方甚至強迫回族群眾養豬、吃豬肉,不準按照穆斯林習慣處理亡人。雲南「沙甸事件」,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
「四人」的種種倒行逆施,不僅極大地損害了黨的聲譽,踐踏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極大地挫傷了愛國宗教界人士以及廣大信教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而且還搞垮了黨的宗教工作幹部隊伍,使我黨的宗教工作處於完全癱瘓的狀態。

極「左」路線的推行者們自以為這樣「快刀斬亂麻」式地強行消滅宗教,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他們甚至得意洋洋地宣稱,在我國宗教「已經不存在」,「宗教已經進了歷史博物館」,「某些民族全民信教的狀況已經得到轉變」。其實,這種做法恰恰適得其反,極「左」路線的取締手段不僅未能消滅宗教,反而大大地幫了「上帝」的忙。


早在1958年「大躍進」之後不久,浙江溫州、金華地區就有組織、有計劃地搞起「無宗教區」的「退教運動」;「四清」運動後期,寧波等地把宗教信仰作為「清思想」的一個基本內容和要求;「文革」中「掃四舊」,動不動就召開「萬人大會」,批鬥教牧人員和「三自」愛國會的負責人,強令信教群眾退教,強行關閉教堂,大肆燒毀聖經。


然而,宗教並沒有也不可能被這樣強行消滅。面對這種嚴峻的壓迫形勢,信教群眾普遍覺得這是在經受一次最難得的「上帝的考驗」,他們的宗教活動由集中轉向分散,由公開轉向秘密,主要採取「家庭聚會」的形式,繼續履行著他們對於心中上帝的責任與義務;他們所信仰的宗教,也歷經「文革」摧殘而不衰。蕭山縣有三名女教徒公開表示不肯放棄宗教信仰,結果被剃光頭髮,當眾受辱;然而她們卻說:「你們可以剃掉我的頭髮,但是卻剃不掉我的信仰;而且還鍛煉了我的一顆心,在上帝那裡我又升了一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以恢復,這裡的信教群眾長期被壓抑的宗教感情一下子得到釋放,那些自發的、分散的「家庭教會」大量發展,短短几年時間,浙江全省即多達兩千多處,教徒迅速增加,甚至出現了少數人乘機煽動宗教狂熱等一些不正常現象,給宗教工作部門造成極大的工作壓力。

後來,經過20多年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才使這裡的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正軌。


必須指出,就在「文革」時期那種烏雲壓城城欲摧的險惡形勢下,正義之聲並沒有被徹底泯滅,黨內一些久經考驗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為捍衛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進行了艱苦的努力。統戰、民族、宗教部門的不少幹部,冒著危險與極「左」路線進行抗爭,竭盡自己的全部智慧與力量,保護著名的寺觀教堂、宗教文物和宗教界人士的安全;廣大宗教界人士與信教群眾,也紛紛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努力保護各種宗教文物,同「四人幫」的極「左」路線進行堅決的鬥爭。全國各族人民衷心敬愛的周恩來總理曾多次指示有關部門,甚至親自出面保護一批寺觀教堂和宗教界朋友免遭迫害:四川新都寶光寺,杭州靈隱寺,北京白雲觀、雍和宮,承德外八廟等一大批宗教著名寺廟幸免於難,十世班禪大師倖免於被批鬥和迫害,都是總理親自出面保護的結果;1966年8月,北京發現的所謂「消滅伊斯蘭教」的傳單事件,是總理及時制止的;寧夏固原地區的回民問題,也是總理親自妥善處理的。


1966年9月,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草擬了《關於「革命」中有關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文革」中提出的「許多政策性問題」進行回答,並就寺廟教堂、宗教職業者、少數民族中與宗教有關的風俗習慣、宗教團體等提出了具體意見。「文革」後期,黨和政府及時恢復和修繕了白馬寺、國清寺、靈隱寺、興教寺、金陵刻經處等一批宗教活動場所;修繕一新的杭州靈隱寺還出色地完成了接待柬埔寨西哈努克親王的外事任務。佛教界成功地進行了幾次中日佛教交流活動,趙朴初先生在70年代初期和中後期,先後多次接見來自日本的宗教界朋友,並於1978年4月10日率中國佛協代表團赴日本進行友好訪問。[73]北京東四清真寺在「文革」期間,也曾作為北京唯一對外開放的清真寺舉行過一些正常的宗教活動;安士偉、陳廣元大阿訇等為代表的一些穆斯林,為保護牛街、東四等清真寺伊斯蘭教文物、文獻做出了鮮為人知的重要貢獻。

四、「文」結束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新確立
「文」結束,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面臨百業待興、百廢待舉的局面,被顛倒的各項政策開始逐步糾正,在政治、思想上造成的混亂局面開始扭轉,黨的宗教政策也不例外。

糾正錯誤必須先從解決思想認識著手。1978年5月,中國社會科學院召開了宗教學科研座談會。座談會上,發言的同志憤怒批判「四人幫」的「兩個估計」,討論了宗教學研究的方針、任務以及研究項目和幹部培養等問題。這次座談會的召開,預示著對宗教問題的研究重新提上議事日程。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統戰部《關於當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兩個政策性問題的請示報告》。中央認為,當時急需解決以下兩個政策性問題:
1、認真地、全面地貫徹執行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眾的正當宗教活動,開放少量寺廟教堂。杜絕秘密的地下宗教活動。重視信教群眾的合理要求,適當解決宗教活動場所,通過政策落實,讓群眾的宗教活動轉為公開。在城市,首先是對外開放的城市,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有領導有步驟地開放少量寺廟教堂。在農村,信教群眾聚居地區的宗教活動場所問題,要根據不同地區宗教的特點,經過調查研究,因教制宜地逐步加以解決。寺廟教堂已被拆除的地方,可以考慮確定若干個宗教活動點。
2、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加強對宗教活動的管理,重申以下規定:(1)年滿18歲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傳無神論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信教或不信教,對信教的和不信教的都不得歧視。(2)不得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不準帶領少年兒童參加宗教活動。(3)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到政府的保護。任何宗教活動都必須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不得干涉行政、教育和婚姻,不得妨礙生產和社會秩序,不得詐騙錢財和危害人身健康。不準動用集體財物進行宗教活動。(4)已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不得恢復。(5)凡違反上述規定的非法、違法活動,應進行教育制止。情節嚴重的,應嚴肅處理。(6)共產黨員和共青團員不得信仰宗教。對參加宗教活動的黨團員要教育他們擺脫宗教思想,長期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退團。幹部利用職權支持甚至煽動宗教活動的,應嚴肅處理。(7)對宗教界人士繼續貫徹執行團結、教育、改造的方針,團結他們為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貢獻力量。要認真落實黨的政策,特別是對一貫表現積極的進步朋友,更應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作妥善處理,解決他們的困難。並應注意在實際工作中選擇和培養一些政治上可靠、有宗教知識的宗教界人士,以適應今後工作的需要。(8)對披著宗教外衣進行反革命活動的階級敵人,要發動群眾徹底揭露,堅決打擊,以提高信教群眾的覺悟,使他們認識宗教的本質,逐步削弱宗教勢力和影響,鞏固無產階級專政。
客觀地說,這一決定中還帶有一些明顯的極「左」痕迹:例如,只限定「年滿18歲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強調「不得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不準帶領少年兒童參加宗教活動」,從而剝奪了18歲以下青少年作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著重強調公民「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卻根本不談及信教公民也應該有「信仰宗教和宣傳有神論的自由」,事實上保留了信教與不信教公民權利的不平等;強調要「加強對宗教活動的管理,逐步削弱宗教影響」;「提高信教群眾的覺悟,使他們認識宗教的本質,逐步削弱宗教勢力和影響,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將所謂「宗教勢力」的強弱看作無產階級專政是否鞏固的重要標誌,進而表達出要「削弱宗教勢力和影響」的決心。凡此種種,都是錯誤的,迄今仍然發生著一些不好的社會影響。
儘管如此,我們認為中央這一決定的主要精神還應予以基本肯定,它表明在宗教領域內的撥亂反正工作已經開始,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初步得到恢復與重申,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與合理要求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與重視,一些冤假錯案得以平反昭雪,少量寺廟教堂得以修復和開放,宗教活動場所問題有望得到適當解決。
1979年3月15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宗教和迷信》的文章。文章認為:「凡是崇拜超自然神秘力量的,都可以叫作迷信。宗教是迷信,但不能說一切迷信都是宗教。例如,各種封建迷信就不是宗教。在貫徹執行這項政策的時候,我們必須把宗教和封建迷信區別開來。宗教,主要是指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等世界宗教。它們一般都有經典、教義、宗教儀式和組織機構等。這些宗教已經有千百年的歷史,在群眾中,特別是在某些少數民族群眾中,影響比較廣泛。信仰宗教的自由,首先是指對這類宗教的信仰。封建迷信,一般是指諸如巫婆神漢、神水神葯、占卦算命、消災祈雨、求兒求女、驅鬼治病、相面揣骨、風水陽宅等活動……對於這類活動,我們不能漠然視之,必須嚴加取締。對那些靠這類活動進行政治破壞,並為個人謀取經濟上的私利的巫婆神漢等,必須教育和批判,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堅決打擊。絕不能允許他們借口宗教信仰自由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1979年10月15日,鄧小平在會見英國知名人士代表團時談話說:我們建國以來歷來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當然,我們也進行無神論的宣傳。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像宗教這樣的問題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夠解決的。林彪、「四人幫」破壞了我們一貫的宗教政策,我們現在開始恢復老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特別是我們中國,一般都是少數民族在宗教信仰方面問題最多。我們要實行正確的民族政策,必須實行宗教信仰自由。[74]鄧小平同志的這個重要講話再次重申了我國宗教問題的民族性,他向全世界宣告,中國共產黨人決心要在宗教工作方面進行撥亂反正,恢復宗教信仰自由這個「老的政策」,認真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
1979年10月17日,《人民日報》發表了《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署名文章,對於解決人們正確認識宗教問題和正確理解黨的宗教政策具有積極的作用。文章指出,林彪、「四人幫」破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出「消滅」宗教的極「左」口號,在政治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惡果,在理論上也是反馬克思主義的。文章強調指出,有些人在宣傳貫徹憲法第四十六條的時候,只講有不信教的自由,不講或不敢講有信教的自由,這顯然是不全面的。有的同志怕宣傳了信教自由會被扣上「右傾」、「投降」的帽子,這是林彪、「四人幫」的流毒沒有完全肅清的反映。對於憲法第四十六條的正確理解,應該是:對國家來講,信教或不信教都是個人的私事,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政治上不因信教而受到歧視,各種宗教在政治上一律平等,沒有也不允許有占統治地位的宗教。還有人認為:允許信仰宗教,只是允許人們在自己的頭腦里信,而無需或不允許有任何錶現形式。這種認識也是錯誤的。既然允許人們信教,當然應該允許有一定形式的宗教活動(如念經、禮拜、過宗教節日等等)、宗教制度、宗教組織存在。只要這些活動不妨礙生產和社會秩序,那就應當允許。為了尊重信教群眾過正當宗教生活的合法權利,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允許有適當的宗教活動場所。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宣傳無神論的自由」,這並不意味著禁止宣傳有神論。因此,宗教職業者在寺廟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宣傳宗教教義應該是允許的。宣傳無神論不應在寺廟、教堂或者在舉行宗教儀式的處所進行,更不應採取簡單生硬的方法,強迫人們接受。這樣做可以避免造成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之間的無益爭論而影響團結。
儘管中央強調要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人民日報》等媒體也多次刊登文章,澄清人們在宗教認識上的模糊認識和錯誤做法,有的人對宗教問題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左」的思維之上。不可否認,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之下,要想徹底改變人們對宗教的錯誤認識還是相當困難的。
1979年5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了任繼愈教授的署名文章《為實現四化掃清障礙》。文章說,歷史告訴人們,批判宗教神學和信仰主義以及尊重理性、提倡科學的啟蒙教育,在革命鬥爭中,對進步的階級和進步勢力都是必不可少的課題。它不僅為新興資產階級的反對封建主義鬥爭以及其他進步勢力反對保守勢力的鬥爭作了必要的思想準備,而且對於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無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也是必不可少的思想條件。文章認為,現在的問題是:在我國當前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宗教學研究應當起什麼作用?實現四個現代化,並不是一項單純的經濟建設任務,而是性質極為深刻、內容非常廣泛的一次社會革命。它不僅要改變我國的整個經濟面貌,而且也必然要改變我們的精神生活和上層建築各個領域的面貌。作者表示,在宗教學研究戰線上從事理論工作和實際工作的同志們,在批判宗教神學和信仰主義方面,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應該行動起來,從各方面深入批判宗教神學和一切形式的信仰主義,宣傳馬克思主義,宣傳科學與民主,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偉大革命,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顯然,文章的主題就是「從各方面深入批判宗教神學和一切形式的信仰主義」,其實質是在宣揚「宗教及其神學是實現四化的障礙」,「批判宗教是建設四化的前提」。這篇文章及其不久以後正式創刊的《世界宗教研究》第1集,充分反映出當時我國宗教理論界「左」傾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正確學習運用馬克思主義宗教觀,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主義社會的宗教問題,還需要在實踐是檢驗真理標準的群眾大討論中加以解決。
(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得到貫徹執行
儘管在撥亂反正過程中,人們對宗教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錯誤認識;但是,中央對宗教問題和宗教工作確實是非常重視的,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對此,必須實事求是地給予充分肯定。
1977年12月27日,葉劍英同志在政協第四屆全國委員第七次擴大會議講話時指出:「我們黨的僑務工作、宗教政策等,也都是圍繞著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服務這個基本方針提出來的,我們要堅定不移地繼續貫徹這些政策。」[75]
1979年9月,鄧小平同志提出:「加強統戰工作是必要的……現在你們提出的更多是民族資產階級問題,民族、宗教問題沒有議,這些方面有很多問題。……宗教工作也有很多政策問題,這次都來不及議了,以後還會接觸這個問題。」10月15日,他在會見英國知名人士代表團時說:「林彪、『四人幫』破壞了我們一貫的宗教政策,我們現在開始恢復老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我們要實行正確的民族政策,必須實行宗教信仰自由。」
同年10月17日,《人民日報》發表《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文章。文章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對待宗教信仰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項長期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歷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中,都作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這既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們對待宗教信仰問題的法律依據。今天,全國出現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各族人民正在為實現四化進行新的長征,正確地理解和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於更好地團結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界愛國人士,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有著重要的意義。
對宗教問題的這一認識表明,我黨對於處理和解決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開始重新回到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正確軌道上來。
為了克服極「左」路線對人們思想的影響,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干涉廣大信教群眾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央接受了以趙朴初先生為代表的宗教界領袖們的意見與建議,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神漢、巫婆借迷信進行造謠、詐騙財物活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清楚地表明,中央認真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決心,依法尊重和保護公民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同時表明,中央已經注意到宗教和迷信的本質區別,決心動用法律武器保護公民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對於利用迷信進行造謠、詐騙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加懲處。
1979年12月31日,《人民日報》發表了周恩來同志1957年8月4日在青島民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重申宗教長期性問題、尊重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感情以及少數民族與宗教的關係問題。
1980年1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統戰部、團中央、全國婦聯黨組《關於恢復中華基督教男、女青年會活動的請示報告》,指出:中華基督教男、女青年會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解放後在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中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當前,恢復這兩個組織的活動,可以在促進安定團結、實現四化,在團結教徒青年、婦女,再聯繫港澳台胞、海外華僑,在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在發展國際反霸統一戰線等方面發揮其積極作用。在恢復基督教男女青年會的地方,有關省、市黨委應加強領導,幫助團委、婦聯和兩會負責人士儘快做好恢復活動和恢復活動後的工作。[76]
198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統戰部《關於召開各宗教團體全國性會議的請示報告》。在1953年至1957年間,根據毛主席和黨中央的指示,在周總理的親切關懷下,先後成立了中國佛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道教協會等全國性五大宗教團體。「文革」中,這些團體都停止了活動。1973年以後,由於外事活動的需要,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和中國佛教協會逐漸恢復了一些對外活動。現在,中央認為召開各宗教團體全國性會議、恢復其活動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此後不久,4月6-15日,中國伊斯蘭教第四次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5月13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三屆代表會議在北京閉幕;5月30日,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第三屆代表會議在北京閉幕;6月2日,中國天主教代表會議在北京閉幕,會上成立了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兩個全國性宗教團體,其中教務委員會是中國天主教全國性的教務機構,其任務是本著獨立自主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商討並決定重大教務問題,辦好中國天主教會;主教團是由各教區正權主教組成,其任務是研究和闡明天主教的教義、教規並交流經驗;10月15日,中國基督教第三屆全國會議在南京閉幕,會議決定成立中國基督教協會並通過了基督教協會章程;12月16日至23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四屆全國代表會議在北京舉行。至此,全國性宗教團體已由過去的五個發展成為八個。[77]
1980年12月19日,中央統戰部同意國務院宗教局黨組《關於恢復宗教學院的意見》,不久,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中國佛學院、中國基督教南京金陵協和神學院得以恢復,中國天主教神哲學院得以創建,中國道教學院的籌建也在醞釀之中[78];《法音》、《天風》、《中國天主教》、《中國穆斯林》等宗教刊物相繼復刊,對於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團結信教群眾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挖掘、保存宗教文獻資料,推動宗教文化研究,起到意義深遠的積極作用。
1981年1月,中央黨校《理論動態》上發表趙朴初的文章《對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認識與體會》。文章中,作者指出了「在宗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原則問題」,對「一些頗為流傳的提法」進行批駁。針對一些人的錯誤理解與歪曲,作者以緊密聯繫實際的形式重申我黨概括總結我國宗教的五種基本社會特徵——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複雜性、長期性,即宗教「五性論」;作者旗幟鮮明地指出:「這是五十年代開始提出來的。二十餘年的實踐,證明了它的正確並豐富了它的內容。它是我國無產階級在宗教問題上長期實踐的重要總結,是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發展,對宗教工作具有指導意義。證明了它的正確並豐富了它的內容。它是我國無產階級在宗教問題上長期實踐的重要總結,是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發展,對宗教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在論及「幾個理論問題」時,作者指出:要正確貫徹黨的宗教政策,把宗教工作做好,首先要求我們對馬列主義關於宗教的基本原理具有準確的、完整的理解。若干年來,有一些關於宗教問題的說法,儘管標榜著「馬列主義」的名義和「科學」的名義,其實是很值得商榷的。作者說,林彪、「四人幫」出於不可告人的目的、大搞個人迷信,把領袖神化,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他們的所作所為稱作「新的造神運動」,並在政治上加以批判,這是完全正確的、必要的。但是,在宗教研究工作中,有的人卻把林彪、「四人幫」說成是「有神論者」,把他們製造的「個人崇拜」,說成是「新宗教」,把它同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列在一起,作為「宗教研究」,的對象,提出要通過揭批林彪、「四人幫」,批判「宗教神學」,「大力宣傳無神論」,來掃除「新宗教」和一切宗教迷信,並且布置在信教群眾中開展批判宗教神學的活動,還宣稱批判宗教神學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前提。這一套說法,顯然不是從比喻、借用的意義上使用「宗教」這個詞的,而是把個人崇拜真的看成是一種新的宗教。針對這套說法,作者從「什麼是宗教?」「什麼是宗教存在和消亡的條件?」「應當怎樣看待和進行無神論宣傳?」「怎樣正確理解『宗教是人民的鴉片』?」等幾個理論問題上逐一加以批駁。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這句話,不應看成是「向宗教進軍」的熱情口號。上述各種觀點不符合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的原理,不符合現階段我們黨和國家的總任務的需要,不符合黨的宗教政策,不符合新憲法中有關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的精神。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作者針對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報》一篇署名文章《正確處理和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9月27日《中國青年報》上發表的《團組織怎樣對待宗教信仰?》一文中的一些觀點,如「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為尊重目前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人信仰宗教這一客觀事實」、「國家對宗教活動進行管理」、「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權」等,逐一加以糾正。作為當代中國宗教界領袖人物的趙朴初先生這篇重要文章,在中共中央黨校的《理論動態》上公開發表,這件事本身就是耐人尋味的,它向人們透露出一個重要信息:中國宗教的春天已經來臨了。
1981年12月12日,鄧小平在會見義大利民主黨副書記科隆博時談話說:這裡有兩個問題:首先,是梵蒂岡與台灣的關係問題。如果梵蒂岡解決了這個問題,承認一個中國,我們同梵蒂岡的關係就可以建立。第二,是梵蒂岡必須尊重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的獨立自主、自傳、自辦教會的政策,這是在中國歷史條件下必然要提出的政策。過去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教會是一個重要的工具。這個重要談話為今後中梵關係正常化制定了具體的標準,也為涉外宗教政策提出了基本要求。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1983年開展的反對精神污染的運動中,為了避免重犯歷史錯誤,12月31日,中共中央《關於在清除精神污染對待宗教問題的指示》中明確指出:「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是黨對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完全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宗教與精神污染是兩回事,必須把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清除污染區別開來。」1983年12月17日,李先念同志在會見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時說,反對精神污染主要是反對理論界和文藝界的一些錯誤思想和言行。對那些淫穢的東西,我們堅決反對。宗教與精神污染是兩回事,宗教信仰是受法律保護的。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們保護正當的宗教活動。
總之,粉碎「四人幫」後,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各地宗教工作部門陸續恢復工作,黨的宗教政策開始逐步落實:處理了一大批宗教界的冤假錯案,消除了對其家屬子女的影響,在經濟上幫助一些人解決了生活上的困難;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和愛國組織相繼恢復活動,有的地方性愛國組織和宗教團體也在逐漸恢復中;有的宗教團體已著手印刷宗教經典,恢復宗教刊物,重新開辦宗教院校。全國各地有計劃地恢復開放寺觀教堂,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是落實宗教政策的一項艱巨任務。各教都恢復開放了一大批歷史悠久的著名寺觀教堂,逐漸滿足著信教群眾宗教生活的需要,為信教群眾享受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提供了物質保障,同時也為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實現「自養」提供了條件。
僅以新疆為例,自從1980年6月新疆伊斯蘭教協會正式恢復活動以來,自治區和各地、州、市、縣,經過協商,將1,800多名宗教界人士,分別補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委員。全區的禮拜寺陸續恢復和開放,已基本上滿足了穆斯林進行正常宗教活動的需要;1981年,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還撥專款,幫助修繕了27個重點禮拜寺;自治區一些新華書店公開出售《古蘭經》和維吾爾文的《聖訓》;新疆有些宗教界人士及穆斯林群眾實現了去麥加朝覲的心愿;每逢穆斯林的肉孜節和古爾邦節,自治區黨政負責人都主動參加慶祝活動,並向各族穆斯林熱情祝賀;各地黨委統戰部和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門,還經常徵求宗教人士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79]
黨的宗教政策的落實,激發了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的愛國熱忱和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他們興辦了一些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各愛國宗教組織和個人,在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指導下,廣泛開展了同世界各國友好宗教組織和人士的交往,同港、澳、台胞以及海外僑胞中的宗教人士和信徒建立了聯繫,增進了彼此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對於維護世界和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五、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對馬克思主義宗教理論的進一步深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進入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堅持實事求是、解放思想,完成了宗教工作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撥亂反正。1982年3月,中共中央全面闡明了黨對宗教問題特別是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系統地總結了建國以來在宗教問題上正反兩個方面的歷史經驗,標誌著中國共產黨對馬克思主義宗教問題在理論上的進一步深化,也標誌著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鄧小平宗教問題理論的基本形成。
(一)中國共產黨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重大發展
80年代初鄧小平關於宗教問題的重要論述,對當時宗教領域內的撥亂反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後按鄧小平同志的指示,黨中央專門研究了宗教問題,並於1982年下發了《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發[1982]19號文件)。文件從12個方面對新中國成立以來宗教工作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進行了總結,全面闡述了中國共產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表明中國共產黨在認識和處理中國宗教問題的曲折實踐中,進一步實現了將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中國宗教問題實際的正確結合。這種結合不僅使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宗教工作走上了正確道路,而且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在理論和實踐上有了進一步的深化和發展。主要觀點有:
1、將宗教界定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有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都是社會歷史的產物。這就改變了以前把宗教僅僅看成是一種意識形態的觀點。
2、闡述了宗教在社會主義時期必然長期存在的根源。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隨著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的消滅,宗教存在的階級根源已經基本消失。但是由於人們意識的發展總是落後於社會存在,舊社會遺留下來的舊思想、舊習慣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消除;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提高,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學技術的高度發達,還需要長久的奮鬥過程;由於某些嚴重的天災人禍所帶來的種種困苦還不可能在短期內徹底擺脫;由於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階級鬥爭和複雜的國際環境;因而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一部分人中的影響,也就不可避免地還會長期存在。
3、明確提出了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堅定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鞏固和擴大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政治聯盟,加強對他們的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為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而共同奮鬥。
4、明確指出在社會主義時期,我國的宗教狀況已經起了根本變化,宗教問題上的矛盾已經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宗教問題上能否處理得當,對於國家安定和民族團結,對於發展國際交往和抵制國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對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仍然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處理好宗教問題主要反對「左」的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傾向。同時,宗教問題還受到某些階級鬥爭和國際複雜因素的影響,進一步強調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提出了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的問題。這就拋棄了長期以來在「左」的思想影響下,堅持以階級鬥爭為綱處理宗教問題的指導思想,準確地把握住了社會主義條件下宗教問題與階級鬥爭的關係。
5、要善於體察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區別和聯繫。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又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在民族和宗教的關係問題上,各個民族和各個宗教有不同的情況。有些少數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宗教,如伊斯蘭教和喇嘛教,那裡的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交織在一起;但在漢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則同民族問題基本沒有聯繫。因此,要善於具體地分析各個民族和各種宗教的不同情況,正確處理好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區別和聯繫。要警惕和反對任何利用宗教狂熱來分裂人民、破壞各民族之間團結的言論和行動。
6、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解決宗教問題的根本途徑是發展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解決宗教問題的唯一正確途徑,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過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的逐步發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立足並圍繞發展經濟和文化來解決宗教問題、開展宗教工作。
7、明確了處理我國社會主義時期一切宗教問題及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要使全體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的群眾聯合起來,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這個共同的目標上來。任何違背這個基點的言論和行動,都是錯誤的,都應受到黨和人民的堅決抵制和反對。這就根本改變了在極「左」年代單純把促進宗教消亡,甚至消滅宗教作為處理宗教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的錯誤觀點,具有深遠的理論和現實指導意義。
8、強調加強黨的領導是處理好宗教問題的根本保證。要求各級黨委要有力地指導和組織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政策,並且分工負責、密切合作,把宗教工作做好。
(二)新憲法重新頒布宗教信仰自由條款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憲法,根據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廣泛徵求宗教界人士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刪除了一些錯誤的內容,增加了許多新內容;新憲法中將中國共產黨正確的宗教政策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內容之一,成為國家制定和執行宗教法規、政策,處理中國宗教問題的根本法律依據和保證,新憲法中有關宗教的條款,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新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1982年4月22日,彭真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時說: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證我國公民享有比資本主義制度下更廣泛的和真實的基本權利。憲法修改草案根據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了切實的、明確的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對待宗教信仰問題的一貫方針。草案恢復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有關規定,寫得更加明確具體。在我國,不論信仰宗教的公民,還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共同點是愛國、擁護社會主義。有些人信仰這種或者那種宗教,這是客觀存在的社會意識形態問題,決不能、也不應該採取強制手段去解決。草案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反革命活動,或者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同時,中國的宗教應由中國的宗教信徒自傳、自治、自養,草案為此規定「宗教不受外國的支配」。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對宗教問題十分重視。1954年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十年內亂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全盤否定建國以來宗教工作的正確方針和政策,公開宣布宗教已被消滅,強行禁止群眾正當的宗教活動,破壞和封閉宗教活動場所,把宗教界大批愛國人士甚至一般教徒當作「專政對象」,把某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也視為迷信加以強行禁止,破壞了民族團結,給社會主義事業帶來嚴重惡果。直到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宗教工作的正確方針政策才逐步得到恢復,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又得到切實的保障。新憲法將1978年憲法第46條規定的後半部分「公民有……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完全刪除,徹底否定了「四人幫」時期的極「左」認識與做法,具有偉大的現實意義和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充分體現了我國公民無論信仰宗教還是不信仰宗教,社會地位和權利都是完全平等的。所謂「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實已經包含在「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內,根本沒有必要再拿出來特意強調;強調這一點,很容易讓人理解為是暗示人們要「不信仰宗教」。片面強調所謂「有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卻根本不提「有宣傳宗教和有神論的自由」,充分暴露出「文革」時期舊憲法中我國公民權利不平等的致命弱點。一些受極「左」思想影響較深的「理論家」就是以此為依據曲解我黨宗教政策的。刪除這兩句話,對體現公民權利的完全平等,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全面正確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進國家安定團結,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新憲法總結了宗教工作方面的經驗教訓,在第三十六條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規定,並增加了以下新的內容:
首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這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必需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質,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為公民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很難設想,如果沒有這一款法律保障,公民對自己的信教問題能夠自由選擇。所謂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無論信仰不信仰宗教,信仰什麼宗教,什麼時候信教,都是自由的;強迫別人放棄宗教信仰或者強迫別人信教,都是對別人信仰自由的侵犯,都是錯誤的和不能容許的。
其次,新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人們的宗教信仰總是要通過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國家既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當然也就應當允許信教群眾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並允許他們有適當的宗教活動場所。凡是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按照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應當指出的是,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要堅決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等違法犯罪的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封建迷信活動。這是絕不能混淆的兩件事情。依法嚴懲披著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罪犯,打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妖言惑眾、騙錢騙色、危害人們身心健康者,恰恰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第三,新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宗教界的對外友好往來,是國際交往的一個方面。為了增進各國人民的友誼和團結,宗教界可以而且應當同各國宗教界人士進行互訪,開展宗教學術交流。但是在這些交往中,一定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國內政的企圖,拒絕外國勢力插手干預我國宗教事務和控制我國宗教團體,不允許外國宗教組織用任何方式來我國進行非法傳教、發展成員、建立組織,或者大量偷運和散發宗教宣傳材料。
新憲法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是我國幾部憲法中最完備的。嚴格按照憲法的規定辦事,我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就會得到切實的保障。
新憲法中關於宗教條款的規定,受到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的一致好評。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趙朴初說:
自解放以來,我國的幾部憲法在宗教信仰自由問題上,有著不同的版本。1954年憲法雖然只有一句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含義清楚,即公民有信教與不信教的自由;有信這種教或那種教的自由;有在同一宗教里,信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或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體現了公民可以做主,自願選擇。它曾對動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反帝愛國,消除封建剝削壓迫,參加社會主義建設,起過很好的作用。「文化大革命」中,愛國宗教組織被搞垮,教徒成為「專政對象」。1975年的憲法正式增加了公民有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加之極左思潮的影響,流傳一種解釋是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公民可以信神,這就為禁止宗教活動提供了根據。這次修改憲法時,又刪去了1975年憲法所加的那段話。這對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促進國家的安定團結,將產生良好的影響。[80]
除憲法外,在我國陸續頒布的《刑法》、《民法通則》、《民族區域自治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中,都相繼制定了關於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應條文。
(三)在落實政策與管理問題上的艱苦探索
19號文件也好,新憲法的出台也好,都是我黨集中群眾的智慧,在落實宗教政策與管理問題上不斷探索,在實踐中不斷克服錯誤宗教觀的結果。從1976年「四人幫」倒台到我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期間,由於當時黨的主要負責同志堅持「兩個凡是」和「文革」時期的錯誤路線、方針、政策,使我國宗教工作處於乍暖還寒的起步階段,在一部分幹部和學者中還普遍存在著極「左」的思想烙印,從而給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帶來相當的困惑。
1979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統戰部《關於當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兩個政策性問題的請示報告》,其中竟然強調「加強對宗教活動的管理,逐步削弱宗教影響」的口號;強調「年滿18歲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傳無神論的自由」,「不得對未滿18歲的青少年灌輸宗教思想,不準帶領少年兒童參加宗教活動」;提出「幹部利用職權支持甚至煽動宗教活動的,應嚴肅處理」;號召「提高信教群眾的覺悟,使他們認識宗教的本質,逐步削弱宗教勢力和影響,鞏固無產階級專政」。
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報》發表國務院宗教局長蕭賢法同志的署名文章《正確理解和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章的出發點是針對「有的人把林彪、『四人幫』的這些倒行逆施,誤認為是我們黨的政策,懷疑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真實性,現在必須澄清」;但是,在文章中對一些問題的闡釋卻出現一些傳統的錯誤認識。如:在解釋「為什麼允許人們有信教的自由」時,作者說:「唯物主義者是尊重客觀事實的,是從實際出發來考慮問題和決定政策的。」「既然目前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人信仰宗教,我們就應該尊重這一客觀事實」;「所以只要有人信教,黨和政府就採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談到要全面理解、妥善處理幾個方面的關係時,作者提到「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國家對宗教活動進行管理的關係問題」,強調「我們要對宗教活動進行管理」。[81]
1980年9月27日,《中國青年報》上發表《團組織怎樣對待宗教信仰?》一文,強調18歲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權,才能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針對這些錯誤的意見和觀點,趙朴初先生在中央黨校《理論動態》1981年1月第1期發表《對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認識與體會》中逐一加以糾正。他說:《正確理解和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文對為什麼採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解釋是不科學的。比如講,蔣介石的八百萬軍隊,反動會道門、鴉片館、妓院等等在舊中國不都是大量的「客觀事實」嗎?難道唯物主義者應該採取允許這些「客觀事實」自由存在的政策嗎?他指出:馬列主義政黨之所以對待人們的宗教信仰採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道理:第一,是因為只有採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待人們的宗教信仰,才符合宗教產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以及宗教作為意識形態的特點。第二,是因為只有採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待人們的宗教信仰,才符合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黨對宗教產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進行科學分析,並從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鄭重製定的一項革命的、科學的政策,是對待人們的宗教信仰唯一可能採取的正確政策,是一直要貫徹到宗教最終消亡時為止的長期的基本政策。認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過是一時的權宜之計或是虛假的宣傳口號;認為保護信教自由只有利於宗教,保護不信教自由才有利於黨的事業;認為信教與不信教兩種自由不能擺平,要時時處處強調不信教自由,支持並進行反宗教宣傳,等等,都是不正確的,有害的。」他旗幟鮮明地提出:「國家對宗教活動進行管理」這個提法是不正確的。「這實際上是以行政命令干涉教徒的宗教活動的變相用語,是違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的。今天,突出強調這個提法,是左傾思想在宗教工作上長期的嚴重的影響還未肅清的一種表現。」他認為:宗教活動是純屬宗教徒實現其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合法活動,屬於國家法制軌道的正常範圍,應受憲法、法律的保護。而「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活動」同利用其他方面的違法行為一樣必須依法受到訴究和制裁。兩者性質截然不同,絕不能因噎廢食、張冠李戴,混為一談。所謂「宗教活動中的違法部分」更是混淆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的典型提法。所指的「違法部分」如確已構成違法事實,就應劃屬違法活動而不應收進宗教活動的範圍之中。例如,利用宗教進行反革命活動,一有事實就構成反革命罪行,但無論如何,我們不能說這是「宗教活動中的反革命部分」。這種提法在邏輯上會引出非常荒謬的結論。總之,這種提法混淆了信仰問題和政治問題的界限,合法活動與非法活動的界限,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的界限,在思想上產生很大的混亂,非常不利於團結各民族廣大信教群眾一心一德搞四化。所以,對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必須依法懲處,這是沒有疑義的,但不能把對違法活動的處理說成是「國家加強對宗教活動的管理」。實踐證明,「國家管理宗教活動」這個提法,常常被用來作為以行政命令來干涉教徒正當的宗教活動的依據。這個提法已經引起國際輿論的攻擊,說我們是「官辦宗教」。
趙朴初指出:把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解釋成為只限於年滿18歲的公民,這種解釋目前還相當流行。例如,在1980年9月27日《中國青年報》上發表的《團組織怎樣對待宗教信仰?》一文,竟說18歲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權。這種說法,是違反我們的歷次憲法的。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規定,只是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上作了「年滿18歲」的年齡限制。如果把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解釋為只適用於「年滿18歲的公民」,那麼不滿18歲的公民豈不是連「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等等都沒有了么?如果把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釋為只限於「年滿18歲的公民」,那麼不滿18歲的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固然沒有了,但他們不信仰宗教和宣傳無神論的自由豈不是也隨之沒有了嗎?可見把憲法中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規定(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外)任意加上「年滿18歲」的限制,是荒唐的,會鬧出許多笑話來的。當然,對於青少年受宗教影響的問題,應該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但這是屬於各有關部門積極做工作的問題。對這類問題,採取行政命令加以禁止的辦法去處理,而不去做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是不會收效的。因此而對憲法的條文隨意曲解更是錯誤的。
趙朴初強調說:「上面提到的粉碎『四人幫』以後在宗教方面的理論和政策問題上流行的某些不妥當甚至錯誤的提法,說明還要繼續做很大的努力,真正按照三中全會的方針,認真總結解放以來宗教工作的基本經驗教訓,分清宗教工作的理論、路線、政策是非,肅清宗教工作上的左傾思想影響,消除林彪、『四人幫』全面破壞宗教政策的惡果。」「應該再強調一下,團結、教育宗教徒,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把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強國服務,這是黨在現階段的總任務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我們要從實現黨的總任務的戰略高度認識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意義。宗教方面的一切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都不能離開黨的總任務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而應該服從這一基本要求,為實現這一基本要求而努力。」
朴老的這篇文章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視,中央統戰部領導同志要求大家「好好學習」這篇文章,認真考慮如何進一步推進宗教方面撥亂反正的工作。正是在認真聽取各方面人士特別是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意見和建議基礎之上,黨中央經過歸納與總結,才形成了19號文件與新憲法第36條規定。

一、解放以前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
中國共產黨建黨之初,運用馬列主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結合我國宗教實際,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處理了黨與廣大信教群眾之間的關係,較好地解決了宗教問題。這為中國共產黨贏得人民的信任並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積極支持革命事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確立
中國共產黨是馬克思主義者,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但是,馬克思主義者同時認為,在對待宗教這個客觀存在的文化現象時,如果客觀上還沒有達到消除宗教對人們思想的影響之前,貿然進行反宗教的鬥爭,其結果必然適得其反,不但對革命事業不利,反而會影響到黨領導和團結更多的人從事革命鬥爭。因此,唯一正確的做法就只能是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1931年11月5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四條規定:
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種族(漢、滿、蒙、回、韃靼、苗、黎以及高麗、安南人等)宗教,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公民。[1]
第十三條規定:
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障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為實際目的。[2]
中國共產黨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並把這一政策寫在黨的施政綱領之中,保證廣大信教群眾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也享有其他基本的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從而為中國共產黨和信教群眾之間建立良好關係奠定了基礎。
1934年1月,第二次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以及《中共中央北方局對晉冀豫邊區目前建設的主張》、《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中共中央晉綏分局對於鞏固與建設晉西北的施政綱領》等許多法令、文件中,都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從中可以看出,在中華蘇維埃境內,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群眾之間沒有界限,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有平等的政治權利。正是因為共產黨實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得廣大信教群眾以飽滿的熱情,積極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事業。在抗日戰爭期間,絕大多數的愛國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積極投身於抗日救亡運動,成為一支不可忽視的抗日力量。正因為如此,在抗日戰爭勝利前夕,毛澤東同志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在關於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綱領性報告《論聯合政府》中指出:「根據信教自由的原則,中國解放區容許各派宗教存在。不論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們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給以保護。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們的自由,不許加以強迫或歧視。」[3]這是毛澤東同志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準確、完整的闡述,也是對早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總結和歸納。1946年1月16日,中國共產黨代表團在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出了政府應當保障國內人民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在之後的《和平建國綱領》第二條明確提出:「確保人民享有身體、思想、宗教、信仰、言論等自由。」[4]
上述這些政策、規定,是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體體現,也為建國後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積累了經驗。
(二)保障廣大信教群眾的政治權利
為了使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真正享受民主、自由權利,1937年3月,周恩來在關於修改國民大會組織法與代表選舉法時,代表中國共產黨提出了《我們在修改國民大會法規的意見》:「凡年滿二十歲的中華民國公民,沒有財產、文化、性別、民族等等限制,不須經過宣誓手續,均應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因為公民宣誓手續,既與信仰自由原則有背……」[5]中國共產黨認為,只有堅持以上主張和意見,才能成為中國民主政治之發端。要建立民主政治,離不開廣大信教群眾的參與,如果不給廣大信教群眾參與政治的權利,沒有廣大信教群眾參與的政治選舉,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政治。
1938年以後,在《晉察冀邊區軍政民代表大會決議案》、《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選舉條例》、《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中都指出,邊區政府應扶持民眾團體之組織,予人民以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宗教、信仰等自由。在其《選舉條例》中明確規定:凡在邊區境內之人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階級、黨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年滿十八歲者,經選舉委員會登記後,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尊重回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教民和非教民有同等政治權利;不分性別、階級、黨派、宗教、民族、財產,都有選舉權。這些政策對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以及他們的政治權利做出了明確的保證,不能因為群眾信仰宗教而削弱甚至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在文化教育方面,中國共產黨主張不分階級、黨派、信仰,都有享受國民教育平等機會的權利和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從中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對信教群眾沒有持歧視的態度,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權利和不信教的群眾是平等的。
(三)堅持政教分離、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
實行政教分離、宗教與教育相分離,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對待宗教問題的一個基本態度。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在德國的要求》一文中指出:「徹底實行政教分離。各教派牧師的薪金一律由各個自願組織起來的宗教團體支付。」[6]以馬列主義武裝起來的中國共產黨堅持這個基本立場,在制定宗教政策時,就確定了政教分離、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
1923年6月,在黨的第三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綱草案》第12條規定:「實行義務教育,教育與宗教相分離。」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再一次明確提出:「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為目的,絕對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之自由,帝國主義教會只有服從蘇維埃法律才能許其存在」。[7]中華蘇維埃政府要求各宗教所需費用自行解決,中華蘇維埃政府不用政府的錢來資助任何宗教,是實行政教分離原則的一個標誌,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不支持或打擊、壓迫某一種宗教。所有宗教職業者和宗教團體都是歷史上形成的,宗教職業者沒有經過蘇維埃政府的承認,蘇維埃政府也沒有批准成立宗教團體,所以,這些宗教團體不受中華蘇維埃政府的資助,神職人員不能依靠蘇維埃政府津貼來維持生活,以體現各宗教一律平等。
(四)加強對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研究
抗日戰爭爆發以後,隨著抗日根據地的建立和建立抗日統一戰線的需要,中國共產黨就把對少數民族問題的研究提上歷史日程。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中提出:「動員蒙、回及一切少數民族在民族自決和民族自治的原則下共同抗日。」[8]毛澤東同志在中國共產黨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也指出:「我們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不但是國內各黨派、各個階級的,而且是各個民族的。針對著敵人已經進行並且加緊進行分裂國內各少數民族的詭計,當前的第十三條任務,就在於團結各民族為一體,共同對付日寇。為此目的,必須注意下述各點:第一、允許蒙、回、藏、苗、瑤、彝、番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抗日原則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的權利,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9]
中共中央六屆六中全會以後,中央設立了民族工作機構,開始關注和研究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特別是加強對回族和蒙古族的研究,並取得初步的研究成果。
1940年4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擬定的《回回民族問題提綱》指出:
伊斯蘭教對回回民族,不只是簡單的宗教信仰。伊斯蘭教原是興起於反對異族侵略與內部壓迫的環境中,它富有反抗的精神,教義中還包含著社會的、文化教育的以至政治的制度之規約。回回民族由於自己的歷史環境,至今牢固地保持著伊斯蘭教的傳統。伊斯蘭教成了回回民族社會生活的組織部分,與團結奮鬥的神聖旗幟;但另一方面,它又成了回族文化發展與民族覺醒、階級覺醒的障礙,回族內部與外部的黑暗勢力就利用它來做鞏固自己地位的工具。[10]
尊重回教人民的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們的風俗習慣,發揚回教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護清真寺,反對和禁止任何侮辱與輕視回教的言論和行動。[11]
基於這種認識,1940年2月至10月,邊區政府在延安地區不僅組織成立了回民抗日團體——「延安回民救國協會」,而且批准支持並資助穆斯林興建了延安清真寺,毛澤東主席親自為延安清真寺題詞,八路軍總司令朱德、邊區政府副主席高自力、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副書記謝覺哉等中央領導同志親自參加清真寺的落成典禮;不久,邊區政府在當時財政極端困難的情況下,又撥專款相繼在曲子、三岔、廟兒溝、鹽池、定邊等穆斯林相對集中的地方修建和擴建了數座清真寺。這些清真寺的建立,使各族穆斯林有了自己從事民族和宗教活動的中心,也使他們有了研究民族問題、討論抗日救國大計的中心場所。各寺都有專職阿訇主持教務,「在其尊重法令條件下,均得到政府保障」[12];穆斯林群眾自由到寺內從事宗教活動,沒有任何人干涉;實行政教分離,凡屬宗教習俗、教法諸問題,政府概不干預,都由教內阿訇處理。
回民在封齋期間不論在部隊、團體、學校,一律尊重其習慣、規則,使所有回民之起床、休息、飲食時間及時期之長短,與全國回民完全一致,而且盡量依其習俗,在此期間將伙食較素日改好。每星期五為回民禮拜之期,各機關、部隊、學校均予回民以去寺禮拜之方便。
在回民最多的新正縣,回漢婚喪唁弔,互相行禮,各依習俗招待,親愛友好,毫無猜嫌。政府對強迫回民吃大葷者,以違法論。人民亦以侵犯回民禁忌為不道德及不明平等團結大義之行為,因此,少有故意觸犯禁忌之糾紛。政府對幹部、人民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此種教育。[13]
同樣,此時對蒙古族的研究也取得進展,並在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政策。中央在《關於抗戰中蒙古民族問題提綱》中規定:
尊重蒙古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語言、文字,保障喇嘛廟,提倡與鼓動青年喇嘛參加生產,反對與禁止任何侮辱與輕視蒙古族之言論與行動。[14]
1940年,政府曾為成吉思汗專門修建了紀念堂,該紀念堂前有蒙古喇嘛早晚念經,沒有任何人輕視或干涉,深得蒙古族人民的衷心擁護與愛戴。
1941年11月《陝甘寧邊區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向第二屆邊區參議會報告與建議書》中強調指出:「對於思想、信仰,咸本斯旨,所以各民族中,各黨、各派應有盡有,特別是無黨派者佔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強迫入黨、限制思想信仰、讓人信仰某種主義學說,在政府認為是侵犯人權的犯法行為之一。」[15]
中國共產黨這種尊重、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觀點與實踐,為制定更為完善的民族、宗教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據。實踐證明,中國共產黨就是依靠這些正確的民族、宗教政策,爭取和團結回、蒙等少數民族及廣大信教群眾參加到全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實現了各民族信教與不信教的群眾在抗日戰爭中的大團結。
(五)加強與宗教界的統一戰線
在抗日戰爭時期,為了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共同抗日,中國共產黨與宗教界建立統一戰線的意志更為堅定,認為共產黨人雖然和宗教界在信仰上存在差異,但這並不妨礙共產黨與宗教界上層人士的聯繫。毛澤東認為:「共產黨員可以和某些唯心論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動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統一戰線,但是決不能贊同他們的唯心論或宗教教義。」[16]儘管這一論述中所謂共產黨員絕不能贊同宗教教義的觀點是不科學、不準確的,過於絕對化,與今天所說「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以及「弘揚宗教中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的基本政策有一定差距;但還是旗幟鮮明地表達了黨爭取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立在政治行動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統一戰線這一良好意願。
1938年10月,毛澤東同志在《論新階段》一文中指出:「尊重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宗教、習慣」。[17]1939年4月,周恩來和葉劍英在南嶽會見了祝聖寺法師暮笳、演文、巨贊等人,和他們一起討論抗日救亡工作。1939年5月,周恩來在漢口專程拜訪了基督教人士吳耀宗,向他表示:「馬列主義者是無神論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並願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18]此後,周恩來又多次與宗教界人士座談,闡述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對宗教界人士為抗戰所做的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
隨著日本利用宗教侵華和國民黨利用宗教反共的嚴峻形勢,我黨對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進一步提高。1944年7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重視天主教、耶穌教教民工作的指示》,強調「日本人及國民黨均在爭取教民,必須引起我黨注意。爭取教民是我黨不可疏忽的任務。」通過落實這個指示精神,促進了黨與宗教界的團結,鞏固和擴大了抗日愛國統一戰線。
(六)關於宗教界的土地和財產政策
土地問題的解決,是鞏固工農聯盟所必需的。解決土地問題,必然涉及到宗教界的土地。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決議》規定:「沒收一切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學校、寺廟、外國教堂及農業公司的土地,交諸耕種的農民。」[19]同年11月,在《中國土地問題黨綱草案》中規定:「寺院教會的土地,皇族旗地官地公產等類的土地,一概歸農民代表會議支配。」[20]
1930年11月5日,在《中共中央關於蒙古工作計劃大綱》中規定:「沒收王公寺廟的牲畜歸牧民分配,沒收一切王公地主墾牧公司寺廟教會的土地歸農民分配使用。」
現在看來,當時在沒收地主土地的時候,沒有區別地將宗教界寺廟的土地也一概沒收,是沒有考慮到宗教界的特點和利益,其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對於正在求發展的中國共產黨來講,顯然是不利的。但是在抗日戰爭時期,黨對過去對待宗教界的土地和財產的錯誤政策及時進行了糾正和調整,如《陝甘寧邊區地權條例(草案)》規定:宗教地、寺院地,「已經沒收分配者,其地權即為分得土地人所有;未經沒收分配者,其地權仍屬於原業主所有。」[21]這裡既承認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又承認了教堂、教會的土地所有權。1941年4月公布的《山西省第二游擊區公地戶地社地廟地寺地學田使用條例》規定:「喇嘛廟、清真寺之土地,有關民族問題者,應由政府加以保護。」[22]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決定的附件》規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變動。」[23]1942年5月1日頒布的《晉冀魯豫邊區土地使用暫行條例》規定:「天主和耶穌教會業經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有契約證明者,為教會所公有」;「外國宣教師以私人名義購置或捐募之土地,改為有關教堂或教會學校所公有。」[24]1946年,中央關於《要求各地答覆制定土地政策的指示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指示》提出:「凡是祠堂、廟宇、教堂及其它宗教機關所有土地,應當根據當地情況,依照當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民或教民的意見妥善處理之。」[25]這一指示表明,黨對宗教團體和宗教界擁有的土地基本上持保護的立場。從中國共產黨關於宗教界的土地政策來看,隨著黨的領導地位的進一步鞏固、執政能力的逐步提高,相應地對宗教政策也進行了調整。從沒收宗教土地調整為不「變動」宗教土地。政策調整,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共產黨對於宗教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和宗教工作水平的逐漸提高。
(七)限制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控制下的宗教活動
中國共產黨堅持科學的唯物主義世界觀,要消滅封建制度,爭取中國的獨立和解放,當然想要消除在宗教領域內帶有封建性的現象,改變帝國主義對我國教會控制的狀況,對外國教會在中國的活動進行限制,並提出要向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廣大群眾傳播馬克思主義唯物觀,主張公民有反宗教宣傳的自由。
1934年1月,在瑞金召開的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對有關宗教條文進行了修改,提出:「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宗教自由為目的,絕對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的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只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下才能許其存在。」[26]這一政策的確定,主要是針對占統治地位和外國差會統治之下的教會和宗教團體而言的,對當時國內占統治地位、具有封建特權的教會和宗教制度進行限制。當然,這裡所強調的「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的自由」,也為以後的「反宗教宣傳」以及「無神論教育」開了先河。
1935年6月,中國工農紅軍第一、四方面軍會師後,在分析了當時佛教界的現狀和革命的實際需要後,中共中央發表《告康藏西番民眾書》,強調指出:喇嘛教在人民中有深刻的信仰,喇嘛不事生產成為社會上的寄生蟲,同時喇嘛寺常常是一個政權統治機關,並有很多的財產土地,帝國主義、中國軍閥和本地統治階級,都利用喇嘛教來維持自己的統治。為著民眾能夠自由的參加鬥爭,宗教與政治必須分立(離),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時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治。[27]從這裡可以看出,當時我黨視藏傳佛教的喇嘛為寄生蟲,喇嘛寺是政權統治機關並擁有很多財產土地,藏傳佛教是帝國主義和國內統治階級用來剝削和奴役群眾的工具,忽視了宗教的文化價值和積極作用。顯然,對宗教的這種認識是片面的。但不容否認的是,這個文件的出發點是提倡政教分離的原則,是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這一點無疑是正確的。
為了制止把反宗教領域內的封建特權與反對宗教混為一談,1935年7月,中央軍委再次發布通告:「嚴禁燒毀喇嘛寺,撕毀藏經和污辱其信仰。」這些政策,一方面是為了消滅利用宗教進行剝削的封建制度,使宗教失去作為專制制度、剝削制度工具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尊重和保障了廣大信教群眾宗教信仰的權利,尊重他們的宗教感情,把宗教與政治、宗教與封建制度分離開來。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國共產黨與剝削階級進行政治鬥爭時,直接與宗教作鬥爭的情況發生。
(八)關於宗教方面的外交政策
1944年5月底,中外記者來到邊區,這是中國共產黨外交工作的開始。1944年8月18日,在《中央關於外交工作指示》中有涉及宗教外交的內容,文件明確規定:「我們實行政教分離原則,我們容許外國牧師神父來邊區及敵後根據地進行宗教活動,並發還其應得之教堂財產;同時這些神父牧師亦須給我們以不反對共產黨領導之保證。」[28]
中國共產黨在開展武裝鬥爭,佔領城市的過程中,涉及外國教堂和差會時,對外國人設立的教堂採取了保護的政策;對於已經在解放區的外國傳教士也允許其居住,允許其從事宗教活動。對在華外國人及其教堂的這些保護政策,使我黨在宗教外交方面爭取了主動,在國際上展示了中國共產黨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良好形象。
(九)中國共產黨對宗教的基本態度
1941年,在《各地抗日根據地文化教育政策討論提綱(草案)》中指出,中國共產黨「對於宗教和迷信的態度,應當是主張信仰自由,人類的宗教迷信不能強制的禁止和取消,只有在發展新的文化教育運動中,才能逐漸克服,只有發展科學,才能逐漸破除人民的宗教迷信成見。」[29]中國共產黨在20世紀40年代初關於宗教問題的這些認識和政策,表明當時中國共產黨已經基本上認識到宗教對人們思想的影響是長期的,不能企圖用行政手段強制禁止和取消宗教,要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時也表明,我黨當時對宗教的認識還是比較幼稚的,將宗教與迷信不加區分地混為一談,並提出所謂「只有發展科學,才能逐漸破除人民的宗教迷信成見」的絕對論斷。此後不久,即1941年11月,陝甘寧邊區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在《向第二屆邊區參議會報告與建議書》中提出:「強迫入黨、限制思想信仰、讓人信仰某種主義學說,在政府認為是侵犯人權的犯法行為之一。」將思想信仰自由與尊重和保護人權聯繫起來,將強迫信仰視為「侵犯人權的犯法行為」,從而為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理論的和法律的基礎。1942年2月15日,《新華日報》發表社論《共產黨對宗教的態度》,較為完整、系統地闡述了當時黨對待宗教的基本態度。文章認為:宗教信仰 「這是每一個人的意識和世界觀的問題」。作為意識和世界觀問題的宗教,是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人為加以消滅的,只能實行信仰自由的政策。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我黨就從「破除人民宗教迷信成見」的認識轉到從「意識和世界觀問題」考察宗教問題,說明我黨是一個善於總結經驗、不斷進步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但是,僅僅把宗教定位在「意識和世界觀問題」上,也仍然反映出當時黨對宗教問題的認識尚未成熟。
綜上所述,在新中國成立之前,中國共產黨為了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張凡18歲以上的公民,除犯罪者外,不分階級、男女、民族、信仰與文化程度,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國家給予人民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的自由,並在政治上和物質上給予保證。雖然在抗日戰爭時期,我黨對於宗教問題的認識還處於比較幼稚的階段,宗教界的利益也曾受到過一定的侵害,傷害過部分宗教界人士的感情;但從總體上來說,這一時期,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已經確立,黨對民族和宗教的關係進行了初步研究,並得出了一些有價值的結論;對於宗教界的財產問題有了政策規定,黨同宗教界的統一戰線已經初步建立。我黨的宗教政策在逐漸趨於成熟。
二、解放初期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
全國解放以後,中國共產黨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寫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廣大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有了法律保障。他們在政治上獲得了解放,在各條戰線上為社會主義事業貢獻力量。毛澤東、周恩來、朱德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接見宗教界人士,並做了許多重要指示,鼓勵他們反帝愛國,為社會主義祖國多做貢獻。我國各個宗教,在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先後建立了自己的宗教團體或愛國組織,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反帝愛國運動,改變了國內外剝削階級控制中國教會的狀況,廢除了各教中的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實行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民主管理。宗教界愛國人士不僅在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在政治思想上也有了很大進步。
(一)正確認識宗教存在的客觀規律
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共產黨執掌了國家政權。能否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特別是能否處理好複雜的宗教問題,是對我黨執政能力的一大考驗。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認識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沒有隔斷宗教存在的歷史,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也並沒有消除宗教存在的根源,宗教的存在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特別是在少數民族人民的生活中宗教還會有深刻的影響。妄圖人為地消滅宗教是不現實的,甚至是錯誤的。
宗教這種社會意識形態的改變,不是憑什麼人的主觀願望所能決定的,改變社會意識形態,必須首先改變這種意識形態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而意識形態的改變,又往往是落後於物質基礎的改變的。人們可以打掉擺在廟裡任何偶像,但怎麼也不能打掉教徒群眾頭腦中的「佛」或「神」像,頭腦中的「神」、「佛」主要靠其本人自己去拋棄,而不是別人所能打毀的。[30]
把宗教問題視為一個歷史性的民族性的群眾思想問題,在經濟、文化未得到相當發展,人民群眾的思想覺悟未大大提高以前,宗教在少數民族人民和廣大信教群眾的生活中,還會保持深刻的影響。因此,中央對於宗教的態度是:應該十分謹慎,切忌急躁。反對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的簡單急躁辦法對待宗教,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信教自由政策,要逐步採取慎重穩妥的步驟,使宗教不要干涉行政、司法和國家的學校教育,做到政教分離。由此可見,解放初期,中央對宗教自身發展規律的認識基本上是正確的,認識到群眾的宗教信仰不是憑哪個人的主觀意願就可以改變或解決的,也不是建立一個新的社會制度就能消除的。因此,在任何時候,只有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是解決黨與信教群眾之間關係的最好辦法。
(二)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北京召開,宗教界吳耀宗、趙朴初、馬堅等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他們與各界代表一起,認真討論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對新中國的國體、政體及其執行的基本政策,做出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決定。《共同綱領》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確規定為新中國的一項基本政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自由權」。第五十三條特別規定:「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共同綱領》中有關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各民族在友愛和睦的大家庭中,能夠團結一致、和衷共濟,致力於新中國的建設事業。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寫入《憲法》的同時,黨和國家領導人在不同場合還多次強調要切實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52年毛澤東同志在接見西藏致敬團代表時指出:「共產黨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信教和不信教的,信這種教的和信那種教的,一律加以保護,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將來也會採取保護政策。」[31]1956年9月25日,李維漢同志在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進一步加強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的發言。他說:「我們黨和政府實行了徹底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這就是:信教或者不信教是自由的;信仰哪一種宗教、哪一個教派,是自由的;現在信教、將來不信,或者現在不信、將來又信教,也是自由的。這樣就改進了宗教界同非宗教界之間以及宗教界內部的團結。在我們國家內,只要人民中有人信仰宗教,我們就尊重他們的信仰自由,保護他們所信仰的宗教。共產黨是唯物主義者,所以不信仰宗教;同時共產黨是歷史唯物主義者,懂得宗教必然會在長時期內存在的原因,所以採取了長期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處理宗教問題上還有採用行政手段的情況,是必須糾正的。」[32]可以看出,我黨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執行這一政策的決心是堅定的,態度是真誠的。
在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宗教信仰自由這一基本政策時,李維漢同志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個宗教裡面,有信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個教派的自由;還有,過去不信仰現在信仰的自由,過去信仰現在不信仰也有自由。」[33]
中央還認為,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決不意味著對宗教採取贊助的態度,更不是要讓那些披著宗教外衣的反革命活動分子得到絲毫的方便;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不是為了幫助宗教發展。它的積極目的,在於團結廣大教徒積极參加反帝愛國運動,吸引他們參加社會主義祖國的偉大事業。根據宗教發展的客觀規律,貫徹執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僅不會幫助宗教的發展,而且為克服宗教偏見創造了條件;反是,如果採取簡單的行政方式對待宗教問題,不僅不能消滅宗教,而且也會使他們的宗教偏見加深和鞏固。承認宗教的存在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是對宗教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對守法的、正當的宗教活動,應該不加以干涉;而對於非法、違法和反革命破壞活動,就要善於運用國家的法律、法令,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對象與具體情況,分別對待。體現了在宗教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尊重廣大信教群眾信仰宗教的權利,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力圖妥善處理無神論宣傳和宗教宣傳、無神論者與信教群眾之間的關係
中國共產黨在尊重信教群眾宗教信仰感情的同時,也強調要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社會主義、無神論教育。如何調節和處理好無神論宣傳和宗教宣傳、無神論者與信教群眾之間的關係,當時黨的政策是:不搞反宗教運動;不利用行政手段來強迫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禁止向廣大群眾進行無神論宣傳;但對宣傳宗教或無神論的場合,做了一些限制。1950年5月2日,周恩來同志與基督教界代表人士座談時指出:「宗教思想是唯心主義的,唯心主義和唯物主義,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隱瞞。我們不搞反宗教運動,我們所遵守的約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馬列主義宣傳,而宗教界的朋友們也應該遵守約束,不到街上去傳教。」[34]
1956年2月9日,《人民日報》發表了署名文章。文章主要論述了不能禁止宗教的原因和進行無神論宣傳的必要性。文章認為,我國是一個人民民主的國度。在宗教問題上,法律允許公民有信仰的平等權利,讓無神論者和各種宗教徒有發表自己言論的平等權利。如果國家用行政手段來強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公民宣講宗教教義或宣傳無神論,如果國家對於任何一種宗教和任何一種無神論,不在法律上保障他們的平等權利,而是用權力壓制任何一方,那就和民主的原則相衝突,和我們國家的性質相違反了。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要建成社會主義,就必須改變社會關係,改變祖國的自然面貌。這就要求廣大人民群眾都來掌握社會發展規律和自然規律,要求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科學知識水平。而要普及科學知識,以便迅速地把社會主義事業向前推進,就有必要展開無神論宣傳,批判反科學的錯誤觀點。但是,有些人以為宣傳無神論,就是用行政手段消滅宗教的先聲,這是絕大的誤解!其實,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唯物論者從來不主張使用行政力量消滅宗教。他們認為,宗教和世界上一切事物一樣,有它的產生、發展和滅亡的必然性。當人們還不能理解自然和征服自然,不能掌握社會發展規律的時候,宗教就有它自己的地盤。而在剝削階級居於統治地位的社會中,宗教還被利用作為麻醉人民的工具。只有在階級社會消滅之後,生產資料完全公有,人們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得到最充分的滿足,他們可以依據社會規律和自然規律來對社會生產實行有計劃的、自覺的管理,宗教的迷霧才會消失。由此可見,宗教的滅亡,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發生的結果。當宗教還在客觀上有存在的理由的時候,人們如果只憑主觀願望,企圖用行政力量去消滅宗教,他們就一定遭受失敗。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作者的心理是矛盾的。作者堅決反對用行政手段消滅宗教,主張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有「宣講宗教教義或宣傳無神論」的權利,否則「那就和民主的原則相衝突,和我們國家的性質相違反了」。這種認識,即使今天看來也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作者對於宗教是持完全否定態度的,僅僅將宗教視為是一種落後的、形而上學的意識形態和世界觀,認為宗教是「當人們還不能理解自然和征服自然,不能掌握社會發展規律的時候」必然存在的「宗教的迷霧」;宗教不是長期存在的,「階級社會消滅之後,生產資料完全公有,人們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得到最充分的滿足,他們可以依據社會規律和自然規律來對社會生產實行有計劃的、自覺的管理」的時候,「宗教的迷霧」就會「消失」。「宗教的滅亡,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發生的結果」。宗教是反科學的,其存在不利於迅速地把社會主義事業向前推進,所以「要普及科學知識,以便迅速地把社會主義事業向前推進,就有必要展開無神論宣傳,批判反科學的錯誤觀點」。就是說,作者雖然反對採用行政手段消滅宗教,卻主張通過思想鬥爭的手段和「無神論宣傳」來解決宗教信仰問題,其內心深處反映的還是「左」傾思想。應該說,這種思想觀點正是當時那個時代的反映,反映出當時我黨一些同志對於宗教問題認識的時代局限性,反映出前蘇聯「無神論宣傳」對我黨的影響。前蘇聯在對宗教與教會的關係問題上有如下規定:「為保證公民宗教信仰之自由,在蘇聯實行教會與國家相分離,學校與教會相分離。一切公民舉行宗教儀式之自由,以及進行反宗教宣傳之自由,均被認可。」[35]斯大林也曾強調:「國家立法是使每一個公民有權信仰任何一種宗教,這是每一個人信仰上的事。我們也正是為此而實行了政教分離。但是在實行政教分離和宣布信仰自由的時候,我們也為每一個公民保留了用說服的方式,用宣傳和鼓動的方式來進行反對某種宗教和反對一切宗教而鬥爭的權利。」[36]既主張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同時又強調要「用宣傳和鼓動的方式」「進行反宗教宣傳」,為「反對一切宗教而鬥爭」,前蘇聯這種相互矛盾的宗教政策對我黨一些同志的影響是很深的,為以後極「左」思想的泛濫埋下了隱患。
(四)關注教職人員的生活,鞏固與宗教界的統一戰線
為了使黨更好地團結、教育和爭取宗教界人士與信教群眾,加強黨的統一戰線工作,關心宗教界人士的生活是一個重要的任務。
1950年5月,周恩來同志談到與宗教界的統戰工作時指出:「我們同宗教界朋友的長期合作是有基礎的,這一點我們毫不懷疑。我們希望宗教界朋友也有這個信心。這便是『共信不立,互信不生』。當然,我們也不隱諱我們之間的不同點。但是,我們可以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實行合作,這是我們一致同意的。《共同綱領》是四個階級合作的基礎,從各界來說,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
全國解放以後,中國共產黨改變了過去不用蘇維埃政府的財政來資助宗教教職人員生活費的政策,在保證宗教教職人員具有從事宗教活動自由權利的同時,還提出要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具體困難。1951年6月,中共中央《關於漢民族中佛教問題的指示》中指出:「對僧尼問題的處理,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可簡單急躁,應採取積極慎重的態度,既照顧到信仰,又照顧到生活。……對佛經確有研究或在群眾中確有信譽的僧尼,要特別注意照顧。對確信佛法,堅持修行的僧尼,也不要採取厭棄的態度,而要確實保障他們的信仰自由。」[37]
1953年9月,中央對伊斯蘭教阿訇的待遇也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阿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是宗教職業者……阿訇中生活確實困難者,政府可酌予救濟。」[38]
對天主教神職人員的待遇問題,中央規定:「關於神職人員生活困難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以社會救濟名義,分別地予以必要的補助,首先要使愛國的和有代表性的神職人員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以利爭取。應允許神職人員按慣例到所轄堂去進行宗教活動。」[39]
1956年9月15日,劉少奇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代表大會上所作的政治報告中指出:「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信仰問題,我們必須堅持地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決不可在社會主義改革中加以干涉;對於宗教職業者的生活困難,應當幫助他們得到適當解決。」
1958年6月,李維漢《在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上講話》時指出:「要繼續堅持做好統一戰線的工作,包括教主、阿訇,還有鄉老、社頭等。他們中大部分屬於人民,小部分可能是敵對的。對這一部分人民必須採取統一戰線政策。他們是上層,甚至帶有一定的剝削,但是,我們要同他們搞統一戰線。」[40]
在繼續保持與宗教界加強統一戰線的同時,黨中央也提出要經常性地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組織對教職人員進行憲法、時事及有關政策法令的學習,使其提高愛國主義覺悟,劃清敵我界限,遵守憲法法律。其目的是使宗教教職人員認識到愛護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與支持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是每個公民的職責。此外,中國共產黨開始關注和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這與1934年《蘇維埃國家憲法大綱》中所規定的「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顯然是有所不同了。
(五)中國宗教「五性論」重要思想的形成
50年代初,全國民族政策執行情況大檢查,由李維漢同志主持的中央統戰部起草,經中央政治局討論,得到毛澤東主席高度評價並轉發全黨的《關於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中,提出宗教具有長期性、民族性、國際性的特點,同時對宗教的群眾性和複雜性也作了一些表述,宗教「五性論」的雛形已備。
1956年2月12日,毛澤東主席在同藏族人士的談話中特彆強調了宗教的群眾性和長期性。他說:在中國,信仰宗教的人不少。信耶穌教的有80萬人;信天主教的有300萬人;信伊斯蘭教的有1,000多萬人;信佛教的更多,有幾千萬人;還有信道教的,數目也很大,約有1,000多萬人。人們的宗教感情是不能傷害的,稍微傷害一點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別人強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險的。這件事不可隨便對待。就是到了共產主義也還會有信仰宗教的。[41]
1957年8月,周恩來總理在青島召開的全國民族工作座談會上講話時也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僅現在社會主義的國家裡有,就是將來進入共產主義社會,是不是就沒有了?現在還不能說得那麼死……宗教是會長期存在的,至於將來發展如何,要看將來的情況。但是,只要人們還有一些不能從思想上解釋和解決的問題,就難以避免會有宗教這種現象。既然宗教信仰是長期的,又有那麼多信教的群眾,我們就要做好工作。[42]
關於宗教的民族性,早在1950年,中國共產黨就認為:「我國少數民族大都信仰宗教……但少數民族的宗教問題,是一個歷史性的民族性的群眾思想信仰問題,它與少數民族落後的經濟文化及社會狀況有密切的關聯。在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未得到相當發展,人民的覺悟未大大提高以前,宗教在少數民族人民的生活中,還會保有深刻的影響,因此,對於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態度應該十分審慎,切忌急躁,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信教自由政策。」[43]1950年6月25日,周恩來總理在全國政協第二次黨組會議上作總結時指出:「在我國,宗教有兩類,一類是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們與民族問題連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會引起誤會……要慎重處理宗教問題。」[44]將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當作「歷史性的民族性的群眾思想信仰問題」來認識,提出「對於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態度應該十分審慎,切忌急躁,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信教自由政策」,「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會引起誤會……要慎重處理宗教問題」,這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將少數民族普遍信仰宗教僅僅歸結為「與少數民族落後的經濟文化及社會狀況有密切的關聯」,是因為「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未得到相當發展,人民的覺悟未大大提高」,今天看來,顯然是很不夠的。
1957年4月4日,李維漢在全國第七次統戰工作會議上的發言中,對宗教存在的群眾性、長期性、民族性、國際性做了比較詳細的論述。他指出:人們對自然和社會必然性的認識和能力隨著人類實踐歷史的發展而逐漸增加,社會剝削的消滅,生產力的徹底解放和高度發展,科學和文化的高度發展和廣泛普及,最後要導致廣大人民解除有神論和宗教信仰的束縛。但是,這是經過一個很長時期才能逐漸解決的問題。這樣,宗教就有它的群眾性和長期性。在我國,一部分宗教又帶有民族性和國際性。宗教的影響在一定範圍內,既廣且深,它影響到民族關係,有的還影響到國際關係,所以我們要做宗教界的統戰工作。有些人不懂這一點。他們看不見宗教的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和它的長期性,他們只看見宗教是迷信,是鴉片煙。因此他們不允許人們自由信仰,用行政手段禁止這種精神鴉片,甚至採取粗暴手段,他們不懂得:允許這個消極方面的自由,是為了達到積極的目的。這些問題,要在道理上講透,在政策工作妥當處理。[45]
1960年召開的第六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張執一同志專門對於宗教的「五性」進行闡釋。後來,到1981年趙朴初先生撰文將宗教「五性論」概括為「宗教客觀存在的幾個基本的社會特性」。
在上個世紀50年代,中國共產黨就完整地提出了宗教的「五性」論,創造性地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宗教觀,這是相當了不起的一件事。實踐證明,堅持和否定宗教「五性論」,始終貫穿於新中國宗教政策發展史的全過程。在極「左」思潮影響下,有人曾極力貶低或反對宗教「五性論」,而代之以宗教的「麻醉性」、「欺騙性」、「消極性」、「反動性」、「排他性」等作為宗教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極「左」思潮佔上風的時候,我們的宗教工作就會出現偏差。必須附帶指出,在我黨歷屆中央領導同志的講話中和中央文件中,都沒有提到過「鴉片論」;相反,在1950年6月25日全國政協第二次黨組會上的總結講話中,周恩來總理還特意強調說:「現在我們有了政權,可以不必強調宗教就是鴉片,而要尊重其民族的信仰。」可見,所謂「鴉片論」以及將「麻醉性」、「欺騙性」、「消極性」、「反動性」、「排他性」等作為宗教的「本質」特徵,都不應該算在黨中央和我黨宗教政策的頭上;那僅僅是一些受極「左」思想影響很深,習慣於教條主義、形而上學看問題的「理論家」、「政治家」的觀點。
當然,從李維漢同志的上述講話中我們看到,他將允許信教自由政策說成是允許「消極方面的自由」,反映出那個時代我黨對宗教問題認識的某種局限性。「允許這個消極方面的自由,是為了達到積極的目的。」所謂「積極的目的」顯然是指宗教的消亡;而這種認識與思考恰恰與上述「五性論」特別是「長期性」的論述相悖。今天我黨不僅重申宗教「五性論」,而且將信教自由政策提高到尊重人權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顯然又前進了一大步。
(六)愛國宗教團體相繼成立
解放後,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和關懷下,先後成立了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會等全國性宗教團體;有的地方也建立了各級地方組織。這些團體成立後,在協助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反帝愛國運動和反對宗教封建壓迫和剝削制度的鬥爭,團結、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以及與國際宗教界的友好交往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七)沒收和徵用宗教活動場所擁有的土地,妥善處理宗教房產,保護歷史文物的政策
解放以後,全國各地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所擁有的土地也在改革範圍。為此,中央制定下發了關於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財產方面的政策和文件。1950年1月1日,中共中央《關於沒收教堂土地問題給予中南局的指示》中要求:「在實行土地改革時,對教堂所有的土地,應一律沒收。」1950年1月22日,《人民日報》人民信箱欄目發表《關於城市房屋問題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廳問》中強調:「政府對於教會房產應該保護,並允許教民有宗教活動的自由,機關部隊不得佔用教堂,必須借用教會房屋時,須和教會協商,得其允許。」
1950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條規定:「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它公地。但對依靠上述土地收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號召另籌集解決經費的妥善辦法。清真寺所擁有的土地,在當地回民的同意下,得酌予保留。」[46]
為了保護具有歷史文物價值的宗教活動場所和名勝古迹,《土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名勝古迹、歷史文物、應妥為保管。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用建築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壞。」[47]
儘管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了具有歷史價值的宗教活動場所屬於保護的對象,《人民日報》也發表文章,明確宗教活動場所須得政府保護,機關部隊不得佔用。但事實上,在1957前,各地違反宗教政策,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和侵佔宗教界財產,在政治上歧視信教群眾的事情已經普遍存在。
1957年3月9日,《人民日報》發表吳耀宗的署名文章《關於貫徹宗教政策的一些問題》。文章說,在土地改革期間,地方幹部奉上級指示要求教會暫時停止宗教活動;但是在土改後,有些地方幹部卻借口沒有奉到上級指示,不許教會恢復禮拜。在小城市和鄉村宗教團體的房屋和傢具被機關團體佔用、借用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佔用教會用來做禮拜的房屋和傢具,使信教群眾正常宗教生活受到影響,甚至不能進行。在鄉村教會裡,有的幹部威脅教徒,不許他們做禮拜;有的借口生產,阻止信教群眾參加宗教活動;有的把信徒的聖經和讚美詩拿走。有些幹部對信徒的宗教情感不但不尊重,反而採取粗暴或侮辱的態度。有的幹部企圖用行政手段來限制宗教活動,給教會制定一系列「禁令」,不準奉獻,不準修建禮拜堂,不準發展信徒等等。有些機關和學校對信教群眾採取一種特殊的看法,不管他們的工作或學習成績怎樣好,其宗教信仰都往往被看作缺點。有些高等學校的基督徒學生反映,在「肅反」後,因為他們信仰基督教,就被看成是「有問題的人」。
同年3月25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陳崇桂委員在全國政協會上的發言。他指出,在辯論有神無神的時候,有人公然侮辱神,褻瀆神的名,強佔禮拜堂,玷污禮拜堂;甚至有位高級領導幹部在一座鐵橋落成典禮上講話時強調:這座橋是人力創造的,不是什麼上帝的工作;「你們信上帝的人,要把你們的上帝丟在糞坑裡!」這些言論和行為,在信教群眾眼裡「比挖我們的祖墳給我們的刺激更大」;「像這樣褻瀆神,在信神的人看來,比罵他的母親還難受。這不是批判宗教,我們認為這是毀謗宗教。」[48]
與此同時,各地出版社出版了不少批判宗教的小冊子,這些出版物的內容,基本上都是片面的、主觀的,不符合事實的;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往往都是對古今中外的一切宗教給予總的宣判:「宗教是一向替統治階級服務,捍衛階級不平等和剝削制度的」;「宗教是陳腐的反動思想和觀念的體現者,是一切腐朽東西的支柱」;「所有現代宗教——基督、猶太、伊斯蘭教、佛教等等,都叫人民群眾絕對服從壓迫者,都力圖把人剝削人的制度神聖化,為它辯解,使它永久存在。」根據上述宣判,就很自然地得出以下結論:「堅決地、積極不斷地反對宗教殘餘、宗教偏見、宗教迷信的鬥爭是必要的,因為它們阻礙著人民向共產主義前進,它們阻礙著人民群眾創造力的發展。」那麼,宗教信仰者中間有沒有進步的成分呢?那些小冊子的作者們對此都是否定的,在他們看來,所謂「進步的僧侶」只不過是「僧侶中變得更聰明的、因而也就是更巧妙地掩飾他們仇視科學和仇視人類發展的那一部分」。[49]
種種跡象表明,在宗教工作方面「左」的傾向已經抬頭。
(八)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確立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共同綱領》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規定的只是純粹的宗教信仰,而且是以中國教會和組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為前提,中國教會和組織必須要與外國侵略活動以及反革命活動相分離,中國宗教必須與封建特權相分離。
1950年5月2日、6日、13日,周恩來總理分別與基督教界代表人士進行了三次座談。在座談中,周總理闡明了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基督教的基本看法,指出了基督教在中國的前途,即:應當把宗教信仰同政治問題分開,信仰上保護,但在政治上必須擺脫帝國主義控制,完成基督教會內的反帝反封建任務,才可能跟上時代的步伐,參加到建設新中國的行列中來,並為中國人民所理解、所接受。這三次談話,堅定了中國基督教界愛國人士徹底割斷同帝國主義聯繫的決心和信心。1950年7月,經過教內人士充分討論,以吳耀宗為代表的40位基督教會領導人聯合發表宣言,題為《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向全世界宣告中國基督教決心徹底擺脫帝國主義控制,進行「三自」愛國的革新運動。
1950年11月30日,屬於中國天主教成都教區的四川省廣元縣神甫王良佐等人共同發起召開大會,向全國發表了《自立革新宣言》,要求實現天主教會的革新。《宣言》提出:天主教傳入中國以後,帝國主義者即百般利用教會,作為侵略的先鋒。現在我們獨立、民主、自由的新中國建立起來了,我們基於愛祖國、愛人民的立場,堅決與帝國主義者割斷各方面的關係,自力更生,建立自治、自養、自傳的新教會,不讓教會的純潔再受帝國主義的玷污。中國天主教內的外國傳教士對此十分恐慌,企圖以切斷教會經費相要挾。中央人民政府當即做出反應,沒收一切外國教會的在華財產,根據教育同宗教相分離的原則,將教會舉辦的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收歸國有;教會自管財產,包括神修院校,交由中國教會所有,粉碎了帝國主義分子的陰謀。周總理代表人民政府對天主教界的愛國反帝運動表示堅決支持。
(九)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取得成效
在基督教和天主教界開展獨立自主自辦運動,在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界也開展了廢除宗教內部封建特權的民主改革運動。這是黨自成立以來在宗教領域開展的比較重大且影響深遠的一次運動。
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共中央統戰部在青島召開了《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中央統戰部部長李維漢在會上作了講話。他在講話中提出,在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的同時,對宗教制度應該進行改革,即改革那些「對回族發展變成阻礙,妨害比較大,同國家法令相抵觸的東西」。同年8月10日,根據青島會議精神,中央統戰部《關於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見》中提出要改革的11條:1、門宦制度和世襲依瑪目制度;2、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3、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制;4、清真寺、道堂和教主對教民的勞役制度;5、強迫性的宗教負擔制度;6、非信仰必須的、妨礙生產和浪費財物的宗教活動制度;7、干涉婚姻自由和壓迫歧視婦女的制度;8、強迫兒童學教義和封齋的制度;9、限制群眾文化娛樂活動的制度;10、阿訇、滿拉不參加勞動的制度;11、對教徒的宗教處罰制度。中央在改革伊斯蘭教宗教制度時採取了比較謹慎的態度,強調對宗教制度的改革還是以說服教育為主,而不是採取鬥爭的方式進行。文件指出:「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處理宗教矛盾,不能不在很多方面涉及到群眾的宗教信仰問題,因此充分地利用說服教育的方法更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央統戰部《關於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見》提出之後,從1958年至1960年,在信仰伊斯蘭教的各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先後開展了伊斯蘭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1、廢除伊斯蘭教的門宦制度,特別是教主放口喚、放阿訇、世襲伊瑪目制度等封建特權;2、廢除清真寺土地封建所有制、高利貸、對教徒實行無償勞役等剝削制度;3、廢除一切強迫性的宗教經濟負擔制度;4、廢除清真寺內封建性的管理制度;5、廢除強迫穆斯林少年兒童到清真寺學經、當滿拉的制度;6、反對干涉穆斯林婚姻自由和一切歧視婦女、壓迫婦女的規定;7、廢除私設法庭、監獄、刑罰、干涉國家民事訴訟等一系列封建特權。
汪鋒在寧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上講話時說:「宗教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是披著宗教外衣的一種社會制度,是妨礙人民解放和發展的最嚴重的障礙,它同宗教信仰是兩回事。廢除宗教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就是要使群眾從宗教的壓迫和束縛下解放出來,不是取消群眾的宗教信仰,更不是消滅宗教,而是要使群眾得到真正的信仰自由。」[50]
當時中央對伊斯蘭教形勢有一個基本判斷:「宗教的束縛和回族發展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了」。這些「宗教的束縛」主要是:1、教權統治,2、宗教負擔,3、宗教寺院的封建所有制,4、頻繁的和大規模的宗教活動,5、宗教對婦女、兒童的壓迫和束縛。「解決回族問題的主要要求是:使回族人民逐步從宗教的壓迫和束縛下解放出來,使宗教還原為個人的思想信仰問題,真正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為此,制定的幾項基本原則是:1、民族和宗教分開,「強調宣傳民族和宗教的區別,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謬論……使之逐步出現一批不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2、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開,對於信仰,要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對於宗教制度,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必須進行改革」;3、宗教和生活習慣分開;4、宗教和行政分開;5、宗教和教育分開;6、黨內外分開。[51]
在伊斯蘭教領域內開展的這場內容很多、範圍很廣的轟轟烈烈的民主改革運動,到1960年基本完成了。
1959年3月,西藏發生了由大多數寺廟參加的武裝叛亂。同年7月,在西藏召開的西藏自治區籌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在西藏全區進行民主改革的決議。會議一致認為:西藏的社會制度是一個反動的、黑暗的、殘酷的、野蠻的封建農奴制度,只有實現民主改革,才能解放西藏人民,發展西藏的經濟和文化,為建設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的西藏奠定基礎。當時認為:
宗教寺廟是西藏的三大封建領主之一。在民主改革中,宗教寺廟的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必須廢除。在寺廟的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廢除以後,寺廟收入不足維持喇嘛正當生活的時候,可以由國家給予適當的補助。國家補助的主要應該是寺廟中專門從事念經的和老弱殘疾的喇嘛。至於那些有勞動能力的喇嘛則應該參加生產。[52]
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愛國守法的寺廟和有歷史意義的文物古迹,在民主改革當中,必須繼續貫徹執行。在寺廟中必須開展反對叛亂、反對封建特權、反對剝削制度的三反運動。對於愛國守法的寺廟的土地和其它生產資料,實行贖買政策。對於喇嘛的生活,由政府統籌安排,寺廟的收入不夠正當開支時,採取補貼的辦法予以解決。[53]
通過對西藏藏傳佛教寺院進行民主改革,廢除了幾百年的政教合一制度,再不允許宗教和寺院干涉行政、司法、婚姻,不允許寺院私自委派官吏,私設法庭、監獄、刑罰,任意對群眾進行處罰與監禁;廢除了廣大農牧民對佛教寺院的人身依附關係;廢除了寺院放高利貸、攤派差役等封建性剝削制度;同時也廢除了佛寺中等級森嚴的封建管理制度和母寺與子寺的隸屬關係,在寺院內實行了有包括貧苦下層喇嘛代表參加的民主管理委員會制度,民主管理寺廟。
(十)對解放初期我黨關於宗教問題基本觀點與基本政策的歷史評估
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共產黨人加大了對馬克思主義宗教理論的學習與研究力度,結合中國的具體實際,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與基本政策。
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中國共產黨人提出,宗教是一種唯心主義世界觀,而共產黨人則信仰唯物主義世界觀,兩者是不同的;但是,宗教信仰問題不是政治問題,而是思想認識問題,屬於人民內部的問題,有宗教信仰並不妨礙參加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和社會主義建設。社會主義社會有宗教賴以存在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當社會還沒有發展到使宗教賴以存在的條件完全消失的時候,宗教還是會繼續存在的。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人們的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滅宗教,不能強制人們不信教;不能強制人們放棄唯心主義,也不能強制人們相信馬克思主義。明確表示「現在我們有了政權,可以不必再強調宗教就是鴉片」,而要尊重其宗教信仰,並提出宗教「五性論」,進而提出中國各種宗教和各種教派應該在愛國與民主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加強團結,研究如何辦好中國自己的宗教,如何更好地為中國人民服務,如何使宗教活動有益於中國的新民主主義建設。
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新中國成立伊始,中國共產黨就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提出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信仰宗教而現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仰宗教而現在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個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其實質就是要使宗教信仰真正成為每個公民個人的自由選擇。保護宗教的合法存在,堅決反對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去強制性地傷害信教者的宗教感情或者去消滅宗教。
提出了保護正常宗教活動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的一系列政策。1950年11月8日,以劉伯承、賀龍、鄧小平名義發布的「進軍西藏布告」強調指出:「為保障西藏人民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之風俗習慣,必須切實保護各地喇嘛寺廟,未經主持人許可,不得在寺廟駐軍,不得損毀寺內之一切建築、經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眾舉行宗教儀式。如有違犯,須加懲處。」[54]1951年6月16日,《中共中央關於漢民族中佛教問題的指示》強調:「廣大佛教所崇拜之名山大寺及具有歷史文物價值之寺廟,均須妥善保護,防止破壞,不可輕易佔用。一般寺宇,已無僧尼住持或住持僧尼自願交出者,可由政府接管。在僧尼和住持較多的城市,須保留少數較大的寺廟,完全歸僧尼使用,便於他們做佛事,使他們感到信仰自由確有保障。」[55]1953年3月8日,毛澤東主席在給達賴喇嘛的信中說:「西藏的宗教和在國內其他地方的宗教一樣,是已經受到尊重和保護,並且還將繼續受到尊重和保護。只要人民還相信宗教,宗教就不應當也不可能人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壞。」[56]
確立了政教分離的基本政策,國家政權不能用來強力推行某一種宗教或強制消滅宗教;宗教也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不允許任何一種宗教佔據壟斷地位,各種宗教在愛國、民主、平等的基礎上和睦相處。
堅持並不斷擴大了與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提出了政治上和睦相處、團結一致,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本方針。注意做好宗教界上層的工作,十分注意維護達賴、班禪在藏區的領袖地位,並使之分別當選為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成為國家領導人之一;那些長期與中國共產黨合作的宗教界人士,如基督教的吳耀宗、鄧裕志、劉良模、趙紫宸,佛教界的趙朴初、巨贊、喜饒嘉措,伊斯蘭教界的包爾漢、馬堅、達浦生,道教界的陳攖寧、岳崇岱,天主教界的王良佐等,都分別當選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政府注意在生活上關心宗教界人士,在思想上對他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同時,積極引導並協助各種宗教走與新社會相適應的道路。從1950年開始,基督教界的三自愛國運動,天主教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實行,使這兩種外來宗教徹底擺脫了帝國主義的控制與利用;50年代中後期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開展的民主改革,也使這些宗教最終擺脫了封建主義的桎梏。中國宗教這種政治狀況的根本變化,使宗教成為信教群眾獨立自主自辦的事業,受到新中國憲法尊重與保護的事業。這是我黨根據當時的基本國情做出的正確決策。
但也必須看到,新中國成立之初,畢竟處於宗教工作的摸索階段,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認真總結分析不足之處。根據上述各種事實,我們感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當時對於宗教的基本看法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僅僅將宗教作為一種落後的意識形態和世界觀來看待,對於正當的宗教與反動會道門、封建迷信分辨不清,等量齊觀,甚至把正常的宗教活動視為反革命集會。
第二,對於我國宗教的長期性認識膚淺。儘管毛澤東、周恩來等領袖人物發表過這方面的精闢論述,可惜,並未成為全黨共識,導致後來宗教政策不能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對於我國宗教群眾性的認識膚淺。毛澤東、周恩來等人的相關認識也未得到普及,不僅沒有將廣大信教群眾視為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力量,甚至在指導思想上已經開始將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視為思想政治覺悟不高的消極、落後力量或政治異己力量。
第四,由於上述三點原因,所以在一些同志心目中,錯誤地將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視為是「消極方面的自由」,並通過媒體和各種形式大力宣傳這種錯誤的觀點,導致宗教工作的逐漸「左」傾化。
第五,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基本上是正確的,但也有一些極「左」的思想表現。在相當多同志的思想上,民主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是為了積極引導宗教與新社會相適應,而是為將各族信教群眾「逐步從宗教的壓迫和束縛下解放出來」,「使之逐步出現一批不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因此,在民主改革的過程中,許多東西搞過了頭,干涉和限制了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生活,把民族習慣和宗教制度混為一談,甚至錯誤地批鬥、打擊了一批愛國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這種錯誤作法帶來的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是不能忽視的。至今,宗教界一些朋友對於那場民主改革回憶起來還心有餘悸,不願多談,這一教訓值得認真汲取。
三、1957年至「文革」期間的宗教政策
1957年後,由於指導思想上出現了「左」的偏差,在意識形態領域,尤其是在涉及到宗教問題時更是如此。總的看來,這一時期的宗教政策是動搖不定的:既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在具體工作中,既有失誤,也有糾正失誤的努力。60年代中葉後,一直到「文革」期間,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嚴重破壞,馬列主義關於宗教的理論被篡改,黨對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被破壞,宗教工作機構被撤銷,宗教工作幹部和一些愛國的宗教界人士,受到摧殘與打擊,寺廟教堂被封閉、拆毀,宗教文物遭到嚴重破壞,許多宗教經書被焚燒,人們的宗教信仰橫遭禁止。教訓是很深刻的。
(一)在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過程中開始偏「左」
1957年4月,中國共產黨開始整風。宗教界人士響應黨的號召,積极參加到這場整風運動當中去,召開「神仙會」,紛紛表示擁護黨的領導,堅決走社會主義道路,並對黨和政府的工作提出一些意見與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是希望黨和政府進一步保護和尊重宗教信仰,廣泛宣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發揚宗教文化的優良傳統;重視藏族地區特點,慎重進行社會改革,在信教群眾聚居區進行工作要把群眾所信仰的宗教擺在重要地位上來考慮;希望加強對民族幹部的教育工作,使民族幹部克服脫離本民族群眾的傾向,和本民族人民生活在一起,尊重本民族生活習慣,與群眾共同參加自己民族的宗教節日,體貼本族人民因歷史的痛苦創傷而造成的一些特殊心理狀態,關心他們的生活並幫助他們解決目前的特有困難,取得人民的信任,真正能夠代表自己民族的利益和反映本民族人民的意見,根據黨的政策結合自己民族的特點領導本民族前進。[57]應該說,這些意見與建議大都是善意的、實事求是的;即使一些帶有片面性的批評意見,也是正當的,是政策範圍內所允許的,是符合「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這一精神的。
可惜,沒過多久,就由提倡幫助共產黨整風轉為「反右」鬥爭了。宗教界人士所提的批評意見和建議,被視為具有敵對性質,是「向社會主義猖狂進攻」,並由此開始了對一些宗教界著名人士的「大批判」,將他們定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右派分子。這種傾向始於北京,繼而向全國迅速擴散蔓延。
1958年5月,張執一在《全國宗教工作專業會議上講話》時提出:「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宣傳是否也自由?如果是純宗教宣傳是有自由的,現在就是如此,辦刊物和在教堂內講道,我們都未乾涉。但應講清楚,我們不信的人也有不信宗教宣傳的自由。他們宣傳宗教有自由,我們有反宗教宣傳的自由,這是鬥爭,但方法要講究一些,在意識形態上我們同他們是有鬥爭的,但當前還不是主要的,主要的,目前還是政治鬥爭。我們自己也要限制,不到教堂去反宗教。對他們也要限制,不讓他們上街宣傳宗教,這是為了社會主義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58]從這段講話中不難看出,把宗教宣傳和無神論宣傳已經上升到「意識形態領域鬥爭」的高度,一方面強調「我們有反宗教宣傳的自由」,鼓勵在社會上大力宣傳無神論,同宗教作鬥爭;另一方面,強調只允許宗教「在教堂內講道」,對於宗教宣傳提出了嚴格的限制。
1958年8月24日至9月3日,中央統戰部在北京召開第四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11月,向中央寫出報告,對宗教界的政治態度進行了基本評估。報告認為,在過社會主義革命這一關中,在兩條道路的鬥爭中,宗教界的各種情況仍然非常複雜,在教徒群眾方面,社會主義的政治、思想覺悟還不夠高;在宗教界上層,真正擁護黨、擁護社會主義的左派分子還很少,多數人在不同程度上對黨和社會主義抱著懷疑態度,或有抵觸情緒;少數人還沒有同帝國主義和反革命分子劃清界限,堅決反對黨、反對社會主義。這份明顯錯誤地評估我國宗教界政治態度的報告,竟然獲得黨中央的批准。
1958年5月,中共八屆二中全會以後,全國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大躍進」運動,從事宗教工作的幹部也有人大力倡導「宗教大躍進」。同年8月,某省人民委員會宗教事務局寫出一份《關於在宗教界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反右派鬥爭的總結報告》,集中反映出當時那種極「左」傾向的嚴重程度:
宗教職業者除少數進步分子外,絕大多數都是代表民族資產階級,一般都是反對共產黨,反對社會主義的;他們中的右派分子是代表帝國主義、封建勢力和國民黨反動派的,不僅在世界觀上反對共產主義,而且公開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和破壞宗教界的反帝愛國運動。宗教是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任何時候都是阻礙社會主義生產力發展的最消極的因素,宗教工作的最終目標就是消滅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團結教徒和向宗教作鬥爭的有力武器。它是積極的革命的武器。為了實現宗教工作的大躍進,必須不斷克服右傾保守思想,解放思想,破除四大迷信(迷信五性論;迷信「天主」、「上帝」對教徒思想上的統治作用,過低地估計群眾覺悟;迷信宗教上層的代表性;迷信宗教工作政策性和策略性)。[59]
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難以得到貫徹落實,對宗教和宗教問題的認識完全背離了馬克思主義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科學態度,把在宗教界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轉變為反宗教運動,把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變為「向宗教作鬥爭的有力武器」。
隨著階級鬥爭觀念的不斷加深,在不知不覺中已經將原來視宗教界和信教群眾為消極落後力量,升格為階級異己力量或敵對勢力。1962年11月17日至1963年1月11日,全國第七次宗教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以階級鬥爭為綱,對全國宗教工作形勢作出完全錯誤的估價。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了這次會議的紀要,在中央批示中寫道:「一九六二年以來,越來越清楚地看出,宗教方面的階級鬥爭是很激烈的,一部分披著宗教外衣的反動分子明目張胆地向党進攻,地主、富農分子也利用宗教進行復辟,相當多的宗教界人士千方百計地擴大宗教的勢力和影響。在西藏、甘、青藏區的喇嘛教中和一些地方的伊斯蘭教中,一部分反動的民族上層和宗教上層表現更為囂張,他們惡意攻擊平叛、改革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妄圖實現復辟。……宗教方面的階級鬥爭是長期的,促進宗教逐漸削弱以至消亡的鬥爭更是長期的。」[60]
1963年8月,國務院宗教局召集全國性宗教團體開會,提出要以階級鬥爭的觀點認識問題,號召「要揭開宗教掩蓋下的階級鬥爭蓋子」。1964年5月,主管宗教工作的中央統戰部被點名批判,其罪名是「向資產階級投降」;中央統戰部部長李維漢同志遭到猛烈批判,其罪名是「維護宗教勢力,攻擊黨對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同年8、9月間,國務院宗教局主持召開「全國信教群眾座談會」,進一步提出對我國宗教形勢的錯誤估價:宗教是人民的鴉片,宗教問題的實質是階級問題,是帝國主義和國內反動階級利用的工具;宗教是壓在信教群眾頭上的一座大山,是束縛群眾的精神枷鎖,是生產鬥爭的嚴重障礙;有計劃的削弱宗教,促使宗教的最終消亡,「是我們整個過渡時期宗教方面的根本任務」。
農村宗教工作指導思想進一步「左傾」,竟然提出「天主教、基督教在農村是一個極為反動的堡壘,必須攻破」的主張。由於實際工作中地方宗教工作部門歧視信教群眾、傷害信教群眾權益的事情屢有發生,導致部分地區的宗教狂熱和騷亂。1965年8月,山西省委在轉發的一份「紀要」中強調,當年3月太原市郊區發生的教徒騷亂事件,「是當前階級鬥爭尖銳性、複雜性的表現」。主抓公安工作的謝富治在關於解決太原地區天主教「鬧事」問題座談會上,竟然號召:「必須批判那種認為天主教已不是帝國主義的侵略工具的極端錯誤的觀點」。[61]
在新疆,宗教工作「左」傾錯誤出現的時間比其他地區似乎更早一些。其中,新疆地區對待伊斯蘭教依禪教派的政策轉變比較典型。
1954年新疆分局《關於加強宗教工作的指示》中提出:依禪派「是伊斯蘭教的一個支派,並有群眾信仰和支持,但為數較少,尚不似一般伊斯蘭教那樣多的群眾信仰和支持。」由於其活動多已超出伊斯蘭教的正常範圍,現在又「在很多地區大量發展教徒,造謠惑眾,阻礙群眾生產,損害群眾利益,破壞黨和政府的政治影響」,「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時機,給他們以必要的打擊,以遏止他們的猖狂活動」。但同時強調:「在進行這一鬥爭時,必須注意不得將依禪教派作為反動組織看待,並充分估計他們在一部分群眾中還有相當的影響,他們還有若干群眾的信仰支持,因此,事前必須做好群眾工作和宗教界工作,取得他們的同情和擁護,以使依禪教派的首要分子在群眾中完全孤立起來。對他們的打擊面亦應儘可能的縮小。打擊對象只限於嚴重而突出的違法活動分子。對於一般的違法活動分子,凡是能夠用說服和爭取的辦法使他們不進行違法活動時,我們就必須採用這樣的辦法,極力避免採用打擊的辦法。」應該說,當時還是有一些政策觀念的。但到1960年,情況就發生了變化:不再承認依禪教派「是伊斯蘭教的一個支派」,不再顧及還有一部分群眾對依禪教派的「信仰與支持」,也不再避免對之採用打擊的辦法,甚至提出要對依禪教派「嚴加打擊」;只是要求「不要公開提出取締」而已。這一年自治區黨委對阿克蘇地委《關於繼續做好宗教改革工作的指示》的批示中,就明確了這一精神:「對於依禪教派的反動活動應嚴加打擊,不要公開提出取締。」「文革」期間進一步升級,將依禪教派和天主教、基督教認定是「反動」組織,作為鬥爭對象,要求一併採取打擊和「取締方針」。1974年,新疆自治區黨委批轉統戰部《關於在批林批孔運動中回擊宗教違法復辟活動,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的意見》中強調:「對反動的依禪教派和天主教、基督教,要繼續堅持取締方針。對信教群眾要進行教育,對組織活動的頭子要予以打擊。」[62]
一些民族、宗教學者也被動員出來,公開發表文章,對本民族信仰的宗教進行批判。1960年2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白壽彝教授的文章《關於回族史的幾個問題》,強調要對回族與伊斯蘭教加以區別:「伊斯蘭教從元代起,就被封建皇朝利用為統治回回大眾的工具,而先後以『回回大師哈的所』(以宗教法律判案的機構)、『敕賜禮拜寺』、及用阿訇充當鄉約等等形式出現。」「伊斯蘭教雖也曾被用為號召和組織反壓迫的工具,但是它往往只能指向『真理的彼岸』的『幻想的要求』,只能指向為宗教而死,而不能把鬥爭引向『人間的真理』,指出現實鬥爭的正確方向。並且,伊斯蘭教也像某些宗教一樣,以向全『人類』說教的形式出現,這隻有使階級矛盾在『人類』的名義下得到隱蔽,而便於剝削階級利用為欺騙被剝削階級的工具。」「如果把宗教和民族混同起來,或者強調宗教的作用,那末就會束縛了回族人民在民族大家庭中力爭上遊的手腳,這是和黨的總路線背道而馳的。」[63]
應該說,「回族」與「伊斯蘭教」的確是屬於兩個概念的範疇,對之加以區別,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文章卻花費大量筆墨對伊斯蘭教妄加批判,突出強調伊斯蘭教在歷史中的負面社會作用,並將這種負面作用具體化為「束縛回族人民在民族大家庭中力爭上遊的手腳」,「和黨的總路線背道而馳」,這是與白教授這位著名回族學者、中國伊協副會長的身份不相符合的。當然,實事求是地講,白教授的這些言論與當時的政治環境對他的影響有著直接的關係。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開展的幾場學術性大討論,為我黨極「左」政策的進一步蔓延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一個是史學界關於農民革命戰爭與宗教關係的大討論。1959年《學術月刊》第9期發表了楊寬的《論&<太平經&>》一文,作者認為《太平經》是我國第一部農民革命的理論著作,這個意見引起了史學界的注意。陳守實在《學術月刊》1960第2期發表了《論曹魏屯田》一文,並在復旦大學歷史系舉行的科學報告會上作了題為《宗教與農民起義關係》的報告,提出了與楊寬不同的見解。1960年3、4月,上海史學界就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戰爭問題進行了兩次討論。在討論中,農民戰爭與宗教的關係問題引起很大的爭論。會後,楊寬在《學術月刊》1960年第7期上又發表了《論中國農民戰爭中革命思想的作用及其與宗教的關係》一文,進一步闡述了他的論點。此後,討論由上海蔓延到全國,中國史學界圍繞這個問題開展了一場大討論。
討論的內容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如何理解宗教是「人民的鴉片煙」?2、農民革命思想與宗教教義的關係怎樣?3、宗教對農民戰爭起什麼作用?4、《太平經》的性質及其與太平道和黃巾起義的關係究竟如何?討論結果,佔上風的意見是:
1、宗教與農民戰爭是背道而馳的。宗教主張人們對於現實的痛苦採取祈禱,將自己的痛苦放到「彼岸」去解決。宗教是人類思想上的幼稚病。宗教是遠離基礎的上層建築,往往落後於物質生活,它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只扮演了一個「鴉片煙」的角色。為剝削階級服務的宗教,儘管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都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宣揚階級和平,為現存的統治秩序作辯護,教導人民對待壓迫者應該溫柔恭順,對待自己的貧困和苦難應該忍氣吞聲。差不多所有的宗教,都為勞動者的「來世」虛構了一個「幸福的樂園」,為的是叫他們毫無怨言地忍受今生的剝削和壓迫。宗教就是通過這些宣傳,來毒害群眾的革命意識,敗壞他們的革命熱情,從而使他們放棄革命鬥爭,讓剝削者和壓迫者安然地進行統治。所以說,宗教是精神壓迫的一種,是麻醉人民的鴉片。
2、農民戰爭與宗教教義無關。從宗教教義中找不出農民起義的政治綱領,例如大乘教、彌勒教、白蓮教起義等。如果認為農民起義是以教義作為政治綱領的,那在實際上就降低了農民起義在歷史上的作用和價值。和宗教相結合併不構成中國農民戰爭的特點。
3、宗教對於農民戰爭在開始時起組織的作用,但是在農民起義爆發後就起阻礙和破壞的作用了。以宗教進行農民戰爭是不能持久的。宗教教義是不能作為政治口號的,因為它會使革命鬥爭方向不明。農民戰爭受宗教教義束縛愈大,鬥爭性就愈弱;束縛愈小,鬥爭性就愈強。即令是農民戰爭所利用的宗教,畢竟還是一種迷信的消極的意識形態。它對於現實的解釋和說明是不正確的,因而它的預言和假託都經不起現實的考驗。它那些落後的迷信的消極的因素,不會不在農民戰爭中發生影響。特別是在農民戰爭後期,勝利已沖昏了一部分人的頭腦,農民階級的某些弱點已開始抬頭,宗教迷信就會隨著這種情況的發生和發展,起著和過去相反的作用。原先曾經發生過的積極作用就會逐漸消失,消極的作用就會日益滋長。
4、道教是在中國土生土長的宗教,它的第一部經典——《太平經》,就是為剝削階級服務的。它把人類社會的尊卑貴賤等級制度,說成是一種鐵定不移的自然之道,是神的安排,不是人力所能改變的。它竭力為人剝削人的制度作辯護,說農民之生產五穀,奴婢之生產財貨,都是皇天的安排,任何人不得違反。為了使被壓迫者永遠安於窮困悲慘的命運,它又大量宣傳安貧樂賤的思想。《太平經》中的這些思想,可以說基本上奠定了道教教義的基礎。不管後來經歷了多少次改朝換代,它的基本思想沒有發生過本質的變化。《雲笈七籤》是在八九個世紀以後編修的,教義當然有了很多演變,但其中的毒素卻可以說萬變未離其宗。它說貧窮是由命里註定了的,「既不可逃,又不可怨,唯有智者,因而善之,樂天知命,不覺貧之可苦」。用不著多加分析,這種說教的反動作用是十分明顯的。[64]《太平經》充滿著反動內容的宗教教義,不是一部「農民革命的理論著作」。戎笙在其《試論&<太平經&>》[65]一文中說:《太平經》除了大量的奉天地順五行的宗教迷信之外,直接涉及到人間生活的,無非是宣揚忠君思想,宣揚安貧樂賤,為剝削制度作辯護,用宗教教義麻痹群眾的鬥爭意識,並主張採用武力鎮壓農民起義。因此,這部書是不能稱之為「農民革命的理論著作」的。[66]
第二個是戲劇界關於「鬼戲」問題的大討論。在1962年到1964年期間,我國戲劇界就「鬼戲」問題展開了一場辯論。最後,佔上風的意見是:
1、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鬼戲」有好壞之分。這是階級鬥爭在戲劇領域裡的反映。在一定的時代,一定的意義上講,「壞鬼戲」是代表了反動的統治階級的利益,「好鬼戲」是曲折地反映被壓迫者的意志和願望的。對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各種「鬼戲」,應當進行具體地分析和評價。
2、歷代統治階級利用戲劇這個工具,向廣大人民演出對統治階級有利的劇本,其中就包括宣傳有「鬼」有「神」,有「天堂地獄」,有「因果報應」等等迷信戲劇,向廣大人民灌輸毒素,用以麻醉勞動人民的思想,鞏固剝削階級的統治。即使是「好鬼戲」也有很大的副作用:它用宗教迷信毒害了被壓迫被剝削人們的思想。如果從客觀效果方面來看,好壞「鬼戲」都起了宣傳宗教迷信的作用。
3、在今天社會主義新中國的戲劇舞台上,演出「壞鬼戲」固然應該反對,演出「好鬼戲」也是不能贊成的,因為它對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不利,特別是對廣大人民進行無神論教育更為不利,會助長迷信思想的傳播。不論演出「壞鬼戲」或是演出「好鬼戲」,都是同黨和國家的無神論教育唱對台戲的。如果我們的戲劇不去宣傳無神論,反而宣傳世界上有「鬼」,就是不自覺地使社會主義戲劇為宗教迷信服務,客觀上成了宣傳有神論的工具,替有神論和宗教迷信幫了忙。由此可見,在社會主義的新中國,應該把「鬼戲」從戲劇領域中清洗出去,即使是「好鬼戲」,也應「割愛」。
4、「神戲」的產生,不外有兩個來源,一個來源是統治階級御用的封建文人,為了利用戲劇宣傳宗教迷信,麻醉人民的思想,為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編寫了許多「神戲」劇本。另一個來源是,由於有些民間藝人受了當時盛行的宗教迷信思想的影響,自覺地或不自覺地採用宗教迷信的觀念和題材,編寫了一些「神戲」劇本。不論是哪一種來源,從客觀效果上講,都是把宗教觀念灌輸到我國戲劇裡面,把我國的戲劇變成宣傳宗教迷信的工具。由於我國戲劇在歷史上受宗教的毒害很深,所以不僅產生了大量的「鬼戲」(特別是「壞鬼戲」),也產生了大量的「神戲」。「神戲」對於勞動人民的思想的毒害,如果不比「鬼戲」(特別是「壞鬼戲」)更壞,也是不亞於「鬼戲」的。因此,對於馬克思主義者來說,根本不存在什麼「厚神薄鬼」,「對神從寬、對鬼從嚴」,以及「神『出』鬼『沒』」的問題。馬克思主義者對待「鬼」、「神」是一視同仁的,對於「鬼戲」是什麼態度,對「神戲」也是什麼態度。
5、「神話戲」就是以神話為題材編寫成的戲劇。對於「神話戲」一般應採取肯定的態度。「神話戲」裡面的「神」是「神話之神」,「神戲」裡面的「神」是「宗教之神」,這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這種區別,突出地表現在對待命運的態度上面。在我國戲劇遺產中,純粹的「神話戲」並不多,在較多的「神話戲」中都夾雜著「宗教之神」,從而使「神話之神」和「宗教之神」混在一起。我國「神話戲」中大量混入「宗教之神」,是宗教迷信對我國「神話戲」發生很大影響及其毒害的必然結果。「神話戲」也是要批判地繼承的。「神話戲」也同樣應該不斷地「推陳出新」。對於「神話戲」中夾雜著的那些宗教迷信的成分,應該在「推陳出新」的過程中逐步地加以縮小,以便使「神話戲」更好地為祖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6、徹底清算戲劇與宗教迷信的關係,把我國戲劇從一千年來所受宗教迷信的影響中完全解放出來,把「鬼」和「神」從社會主義的舞台上趕走,從而使我們的戲劇不再成為宣傳有神論的工具,不再為宗教迷信服務,這還只是走了第一步,只是實現了最低限度的要求,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戲劇還應該更進一步地使社會主義的戲劇成為黨和國家向廣大人民進行無神論教育的工具,成為無神論同有神論進行鬥爭的有力武器。這是社會主義的戲劇應該擔負起來的歷史任務之一。[67]
第三個是關於無神論宣傳的大辯論。1959年到1964年間,牙含章先生在報刊上陸續發表了幾篇「宣傳無神論」的文章,力圖「正確闡述馬克思主義無神論學說的基本原理」。文章發表以後,游驤、劉俊望在1963年到1964年期間,也發表了幾篇文章,對牙含章文章中的觀點提出了反對意見,於是在宗教問題的理論方面,挑起了一場論戰。游驤、劉俊望的幾篇文章中,貫串著一個基本觀點:他們認為「宗教和迷信是一回事」。而在牙含章的文章中,則貫串著另外一個基本觀點,認為「宗教是迷信,但並不是一切迷信都是宗教」。後來,牙含章先生又寫了一篇題為《和資產階級「宗教學」劃清界限》的文章,發表在1965年6月30日的《光明日報》上。該文全面闡述了辯論雙方的根本分歧,指責對方「是作了資產階級『宗教學』的俘虜」。1964年7月,牙含章先生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論文集《無神論和宗教問題》,「主要闡述了三個問題:一是有神論和宗教發生髮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二是宗教同階級和階級鬥爭的關係;三是無產階級及其政黨對待宗教的態度」。作者認為:「這三個問題是馬克思主義無神論的最基本的原理」。1979年8月,這本論文集再版發行。
在這些論文中,牙含章先生提出了一系列比較正確的觀點。如「不是一切迷信都是宗教」的觀點,「政治運動不能代替無神論教育,不能消滅宗教」的觀點,「無神論教育必須和科學普及教育密切結合起來,千萬注意不要傷害信教者的感情」等觀點,至今看來,也是無可非議的。然而,受時代背景極「左」思潮的影響,牙先生的那些文章中,充斥著對於「宗教迷信」批判的火藥味。他強調宗教是「人民的鴉片」,「是一種唯心的、不科學的、錯誤的世界觀,是剝削階級麻醉人民思想的工具。如果無產階級政黨不向人民進行無神論教育,不向人民揭露宗教迷信對人民解放事業的危害,那就是對共產主義的背叛,向宗教勢力投降」。[68]他關於嚴厲禁止「鬼戲」的主張,關於把一切「鬼戲」、「神戲」從社會主義新中國的戲劇領域「清洗出去」的主張,都是錯誤的。然而,就是這種已經很「左」的觀點,卻被一些人批判為「右傾」。可見當時那些批判牙含章先生的觀點更是何等的「左」!正是這些極「左」與偏「左」之間的「學術之爭」,為我黨當時那些錯誤的、極「左」的宗教政策製造了學術輿論,起了推波助瀾的負面作用。這一歷史教訓值得我們認真地予以總結。
(二)強調對宗教問題的研究,糾正「左」的錯誤的努力
就在宗教工作方面出現「左」傾苗頭的時候,中央還是注意到了這一點,並一直在做糾正這種錯誤的努力。
1957年2月,毛澤東主席在最高國務會議上作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著名講話。在這篇講話中,毛澤東以其無產階級革命家的廣闊胸懷提出,在宗教領域也必須「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他正確地指出:「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們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滅宗教,不能強制人們不信教。不能強制人們放棄唯心主義,也不能強制人們相信馬克思主義。凡屬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對待人民內部的思想問題,對待精神世界的問題,用簡單的方法去處理,不但不會收效,而且非常有害。」[69]
1962年4月18日,周恩來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致閉幕詞時說:「我們把宗教信仰問題常常看得太簡單了,拿共產黨員馬克思主義的認識來要求所有的人,要求所有的人的人生觀、世界觀都一樣,這是不可能的。思想認識是逐步改變的,而且思想認識問題是人民內部的問題。就宗教信仰來說,更是一個長期的問題。我們只是希望,愛國的宗教界人士,熱愛祖國,願意為社會主義服務,也願意努力學習。這樣,他們思想上還有宗教信仰,這並不妨礙我們整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擴大和團結,並不妨礙我們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70]這個講話對那種將宗教界視為政治異己力量的觀點,對於那種急於消滅所有宗教信仰的觀點,無疑是一個有力批評。
1963年10月20日,周恩來總理在接見出席亞洲11個國家和地區佛教徒會議的外賓時指出:「佛教是唯心論,共產主義是唯物論,兩者在思想上不一致。但從政治上看,信教的和不信教的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如在共同反對外來干涉、爭取民族獨立、愛祖國這些方面是可以一致的。至於思想上的不同,是長期的問題,這也是自由的。我們不隱諱我們是無神論者,但我們可以做朋友。」[71]
為了避免把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與反對宗教等同起來,毛澤東主席在1964年5月25日接見外賓的談話時指出:「開始就叫群眾去反對宗教,宣傳什麼『我們是無神論者,你們信神我們不信』,群眾就會和我們鬧翻了。群眾覺悟是逐漸提高的,要群眾丟掉宗教需要很長過程,信教不等於不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
在毛澤東、周恩來同志的這些講話中,強調中國共產黨與宗教界雖然在思想信仰上有所差別,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並提出與宗教界做朋友、建立愛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主張;同時,也提出了宗教界必須做到的基本條件:熱愛祖國,願意為社會主義服務,也願意努力學習。應該說,將宗教問題定位在「人民內部的思想問題」,強調絕對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消滅宗教,強調有宗教信仰的人並不妨礙參加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和社會主義建設,強調信教不等於不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強調宗教信仰者可以和共產黨員交朋友,這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於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一個重大理論貢獻,具有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
1962年5月,李維漢同志《在民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紀要》中對極「左」現象提出了嚴肅批評:「有些同志……以為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都取得勝利了,就可以不需要尊重宗教自由了。還有某些同志以為宗教信仰自由是同社會主義民族不相容的,因此企圖簡單的甚至粗暴的辦法禁止和干涉宗教信仰,這些都是不對的。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長期的政策,任何時候,只要群眾還信仰宗教,就必須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李維漢特彆強調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大意義:「我們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國內,可以爭取和團結宗教界的最大多數人為社會主義服務,而把他們當中的少數反動分子孤立起來;在國外,有利於爭取和團結宗教界參加反帝統一戰線和和平運動,擊破反動派的挑撥和破壞。這有利於擊破宗教專制主義和反動派,有利於整個革命,有利於消滅宗教的根源。近幾年來,在有些地方,由於某些同志嚴重違反了黨的政策,對宗教採取了錯誤的作法,這是很不好的,應當堅決改正過來。」
從這裡可以看出,中央對在宗教工作上出現的失誤有所覺察,強調繼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以便引起全黨的重視。
還有一個值得充分肯定的是,以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在這一時期提出要加強對宗教問題的理論研究工作。1961年1月23日,毛澤東主席在接見班禪時就西藏民主改革等問題發表看法。他說:「我贊成有幾千人學經,成為佛學知識分子。同時你看是不是他們還要學些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懂得政治、科學、文化及一般知識。」「我贊成有些共產主義者研究各種教的經典,研究佛教、伊斯蘭教、耶穌教等等的經典。因為這是個群眾問題,群眾中有那樣多人信教,我們要做群眾工作,我們卻不懂得宗教,只紅不專。」依照這一指示精神,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舉行第三十八次會議,一致通過了班禪大師提出的《關於組織一批自願研究經典的喇嘛專門學習研究經典和學習政治的提案》。在這個提案中,班禪提議西藏各教派組織一批對佛教有研究的喇嘛,專門從事佛教經典的研究,同時學習政治、科學、文化等知識,並強調這樣做是「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他們培養成既是對宗教理論能講解、辯論和著作的專家,同時又是具有愛國進步政治思想和科學文化知識的知識分子」。[72]
1963年12月30日,毛澤東主席在一個文件上寫下一段重要批示,對於「國內沒有一個由馬克思主義者領導的研究機構,沒有一本可看的這方面的刊物」,對於至今影響著廣大人口的世界三大宗教「我們卻沒有知識」等現象,表示不滿。遵照這一重要批示精神,周恩來總理親自領導籌建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宗教研究機構——世界宗教研究所;並且明確指出,我們不僅要研究各種宗教的歷史、理論、現狀,而且要深入地研究各種宗教的教理、教派、教義,要真正地懂得宗教。40年來的實踐證明,當年黨中央關於成立世界宗教研究所、加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宗教研究的重要決策,是英明的、正確的;它開啟了我國當代宗教研究禁區的大門,為我國當代宗教研究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學術平台。遺憾的是,剛剛成立的世界宗教所還未能開展工作,就被突如其來的「文革」運動「橫掃」到幹校去了。
回顧60年代初毛澤東、周恩來等人在接見外賓或宗教領袖、專家學者時的一些談話,我們可以了解到,中央對當時宗教工作偏離政策的現象已經有所認識,並對之進行了一些中肯的批評,力圖糾正那些錯誤認識與做法。但是,自從1962年9月毛澤東主席在黨的八屆十中全會上重提「以階級鬥爭為綱」後,整個20世紀60年代,極「左」思潮在全國不斷蔓延和加劇,對宗教工作的指導思想只能是「斗」而不可能是「和」。所以,希望糾正錯誤認識和對待宗教的現象只能是一種良好的願望而已,非但不可能在實踐中付諸實行,反而卻越來越「左」,越來越錯。
(三)「文革」時期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極大破壞,宗教界人士遭受嚴重迫害


(占坑)
當老馬決定研究宗教問題時,他其實已經沒有多少時間了,只草草的留下一句:「宗教是人民的鴉片。」
…………………………占坑…………………………


按照我對馬的觀點的理解:
宗教作為上層建築,是與每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應的。
有怎樣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就會有怎樣的宗教。
同時,宗教又是被統治階級利用,以達到麻醉人民為目的,統治工具。


馬克思主義本質上也是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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