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眾國訴微軟案(U.S. v. Microsoft Corp.)對之後的軟體產業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謝 @董昊天 邀,我就直接搬運Silicon Valley Antitrust的筆記了。這個案子我們講了足足三周,可見教授對本案是真愛。
一句話答案:本案改變了軟體產業的商業模式。
2001年,微軟因在其銷售的Windows操作系統中「強制捆綁銷售」IE瀏覽器,被聯邦司法部(以下簡稱「DOJ」)指控違反謝爾曼法。這場曠日持久的大戰最終以和解告終,和解方案要求微軟與第三方公司共享API,並任命一個三人小組,該小組可以在今後5年的時間裡隨時對微軟的系統、記錄和源代碼進行不受限制的訪問和檢查以確保其遵守了相關的協議。[https://www.justice.gov/atr/case-document/file/503541/download]
嗯,跑個題,這IE就是那個大家今天只在「下載Chrome」才會用到的瀏覽器。雖然IE今天凄慘如此,但當年憑著微軟的捆綁策略,IE也是把那時候最主流的網景瀏覽器擠到活不下去,打下過瀏覽器市場超過90%的江山的。一座江山,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改旗易主,也難怪要引起DOJ的注意了。
說回這微軟被控違反的《謝爾曼反壟斷法》,它曾令無數巨頭企業聞風喪膽,其中最恐怖的一種」刑罰「叫做」拆分「,被稱為公司的「死刑」。在今天,科技企業遭受反壟斷調查,似乎已經變成了稀鬆平常事,反倒像是一種行業地位的象徵,要是同時在美國、歐盟、中國接受調查,那才是行業老大哥,那才叫有面子。而回到本案發生之前的時代,美國所有的巨頭,無論是醫藥、石油、還是運輸,都得謹言慎行,生怕觸犯了《謝爾曼法》第二條,唯獨科技企業,在那廂「壟斷」得不亦樂乎,因為其商業模式之複雜,就像是天然的金鐘罩。而改變這一切的,正是本案。在這個案子中,法院提煉出了「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的理論,將令人眼花繚亂的科技產業商業模式納入反壟斷大炮射程範圍之內。雖然本案對微軟公司影響不大(沒拆分),對IE影響也不大(霸佔市場已成事實),但這該案就像司法部在磨刀霍霍,從此開啟了大刀向科技企業頭上砍去的序幕……而科技企業,也過上了戰戰兢兢自我審查的日子,所以說本案改變了軟體產業的商業模式,並不為過。
要講這個改變了後世的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理論,首先得簡單地扯一扯《謝爾曼法》。這個法律1890年就立了,宗旨就三個字:「競爭好」。一個市場佔有率只有0.1%的公司,再怎麼犯壞,這個法律也不管;而一個市場佔有率有100%的公司,如果老老實實經營,這個法律也不管。只有那些「又大又壞」的公司,才會被盯上。
微軟大不大?大。本案時,微軟的windows操作系統,佔據了「基於Intel架構的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超過八成的份額,而IE在捆綁後更是佔據了九成天下。微軟壞不壞?DOJ覺得壞,因為微軟做了三件微小的工作。(以下內容涉及很多技術話題,我不是專家,理解錯了還請大家指教。)
第一宗罪,跟OEM簽訂協議,要求戴爾等公司「若想在生產的電腦上裝Windows,必須也裝上IE,還要把IE放在桌面上。」這就是所謂瀏覽器捆綁銷售的問題,也是人們對本案最主要的印象。
第二宗罪,是讓IE卸載不掉。這聽起來像是奇虎或者百度乾的事兒,然而微軟也這麼做過。如果強制卸載IE,還有可能導致Windows系統的崩潰,是所謂Commingle Code是也。
第三宗罪,是Deny Scale to Inter-mediation Layer。按我老師課上的說法,這第三宗罪才是本案的關鍵,也是微軟的命門所在。微軟在乎的,根本就不是瀏覽器這種免費軟體的市場,而是想繼續獨佔操作系統的肥肉,阻擋其他競爭者。前面兩宗罪,大家都好理解,其他我沒列出來的罪行在我看來也比較次要,我就細細扯一下這第三宗。
這個扭曲的流程圖,就是最最基本的操作系統工作原理。操作系統跟硬體去打交道,管輸入和輸出;而軟體呢,則跟操作系統打交道,實現各種各樣的功能。世界上的操作系統當然不止Windows一種,但是如果一個人想讓自己的軟體在Windows上跑,就必須按Windows的那一套來。如果軟體想在其他操作系統上運行,還得重新寫。
然後一個神器出現了:Inter-mediation Layer / Middleware。我也不知道怎麼翻譯,就欽定它叫中間件(謝評論區指正)吧。
黃色的部分,就是提供給其他操作系統彎道超車機會的中間件。這種中間件的神奇之處就在於,軟體開發商再也不用為了讓一個軟體能在兩個系統上用,寫兩遍軟體了。換言之,由中間件負責去跟操作系統打交道;軟體只需要跟中間件打好配合就可以。(本案中,中間件即Java Virtual Machine,而軟體開發商寫的東西則叫Java App。Java的締造者Sun公司跟網景瀏覽器也有協議,故事太長,砍掉不講。)
可想而知,這種東西的出現對於微軟來說絕對是災難,因為這顯著地降低了軟體開發商為不同操作系統開發同一款軟體的成本。這種東西出現之前,微軟是市場的老大,有著最多的用戶,而勤快的軟體開發商一定是先給Windows的用戶開發軟體,回頭再去照顧那些少數群體;而懶惰的軟體開發商呢?他們才懶得管其他操作系統呢。畢竟八成用戶都在用Windows啊!然而,當中間件出現之後,軟體商開發一次,就可以在多個系統上運行,不用多幹活就白得20%用戶,他們當然覺得這是墜吼的。可想而知,這成了微軟的災難。
擔心歸擔心,微軟顯然不能直接禁掉Java Virtual Machine(JAVA虛擬機,以下簡稱「JVM」),影響太臭。那微軟該怎麼辦呢?戲演到下一幕,就是我眼中全劇的高潮部分——「微軟你個心機boy」。
微軟採取了一個3E策略:Embrace(擁抱)、Extend(擴展)、Extinguish(消滅)。第一步,微軟自己開發了一個JVM;第二步,微軟把這個JVM做得比Java自家的還要高級,吸引來了好多開發商轉而使用微軟家的JVM;第三步,開發商發現,誒,微軟這個更高級更好用的JVM,裡頭好多擴展功能,在其他操作系統上用不了。此外,開發商們還發現,雖然JVM大法好,但是運行起來畢竟不如直接給Windows寫的原生的程序要好…………最後,開發商們都回去給Windows寫程序了。
這一步棋實在太厲害,我們在這裡給它打兩個記號:①排他行為;②進入門檻。這兩個記號很重要,稍後會提到。好了,微軟的「三件微小的工作」我們梳理完了。DOJ為什麼覺得這三件微小的工作,觸犯了《謝爾曼法》的天條呢?接下來,就要說一說這個《謝爾曼法》了。
《謝爾曼法》1890年就有了,到今天也有100多歲了。而微軟被指控的違反的,正是這第二條:
條文看著很簡單,但分析起來卻一點也不容易。在一百多年的歷程里,法院通過一個又一個的判例,搭起了反壟斷的大廈。下圖來源於我的課堂筆記,因為不知道對應的中文,術語都是自己瞎翻譯的,並且刪減了一部分。大家先看個大概意思,坐等行家指點正確的說法。
我們來一個個對號入座:
相關市場?本案被界定為「基於Intel架構的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
支配份額?夠了。
具體行為?有了。
不利影響?太有了。
正當性?值得爭議,但是DOJ認為沒有。
……
說句題外話,科技領域的商業競爭,相關市場界定太難了。但這個話題,今天就不講了。反正庭上爭來爭去,最後重頭戲落在了進入市場的門檻上。背後的邏輯是這樣的 :就算你現在份額高,就算你想盡辦法排擠競爭者,如果這個市場競爭者很容易進入,沒什麼進入門檻的話,那麼也沒關係嘛。
微軟說:可不是嘛?雖然我現在份額高,但是這個市場誰都可以進來。你要開家成都小吃,還需要找三個夥計兩個廚子一處門臉房呢。你要想做個操作系統?你只需要一個車庫和四個獃子(Nerd)就行了。這麼容易進入的市場,我賣得好,肯定全憑我的產品好,你怎麼能說我壟斷呢?
然而,爭議的市場是「賣操作系統」的市場,而非「造操作系統」的領域。操作系統聽上去好造,但造完賣不賣的出去,就是個問題。如果大家都可以寫,但就你的Windows賣得出去,而其他的都賣不出去,那麼這裡頭說不定就有市場進入門檻了。對於這一問題,法院抓住的關鍵,便是本文一開始說的大殺器——「Application barrier to entry」。我水平差,實在不好翻譯。但為什麼說軟體是一種隱形的門檻呢?原理是這樣的:
Windows上能用的軟體越多,能吸引來的用戶越多;Windows的用戶越多,能吸引來的軟體開發者也就越多………………喏,雖然操作系統誰都可以造,也完全沒人監管,但眼前的這種「良性循環」,對於一個打算進入這個市場的人,這不是門檻是什麼?有人問,這個門檻是哪裡來的呢?朋友,你還記得上文那個心機boy的故事嗎?
就像我在一開始說的,雖然本案以和解解決,和解方案對微軟公司影響不大(沒拆分),對IE影響也不大(霸佔市場已成事實),但這該案就像司法部在磨刀霍霍,從此開啟了大刀向科技企業頭上砍去的序幕,蘋果、谷歌、亞馬遜無不中招。可以說是上文的大殺器,將《謝爾曼法》第二條帶入了科技企業的競爭領域,從此科技企業再也不是反壟斷的法外之地。每家大公司,在制定商業策略的時候,就都得三思而後行了。
額外再補充一點,本案並沒有說「不準捆綁銷售軟體」。捆綁銷售本身是一種再正常不過的銷售策略,時而甚至可以是絕頂聰明的時代進步。前者比如乒乓球搭售乒乓球拍,後者比如在鉛筆頂端安裝一個橡皮擦。但在軟體領域,由於本案的存在,捆綁時就需要慎之又慎了。首先,究竟是將兩個產品捆綁在一起賣,還是根本就是一個產品的兩個功能?Windows捆綁IE、Word內置拼寫檢查功能、iOS自帶音樂播放器、Android預裝搜索欄……這些例子在當今簡直是數不過來,而其中的很多捆綁行為,講道理並不違反反壟斷法。歸根到底,是要看你將瀏覽器捆綁在操作系統上時,你操作系統的市場佔有率如何,你這樣做有沒有正當性,你這樣做對瀏覽器市場產生了什麼影響等等……以及,嘿嘿,你有沒有請一個好律師?
*本文雖然都是我的課堂筆記,但知識圖表及舉例內容均是Prof. Hanno Kaiser的創造。教授為Latham Watkins LLP的合伙人,常年在Berkeley Law當客座教授,講Silicon Valley Antitrust,是我本學期最喜歡的課程。特此聲明,順帶安利:)我倒覺得這個案子本身的影響並不大,因為最後庭外和解了。
JavaSE最終也沒成氣候,在伺服器端發光發熱那都是後話了,親爹都被收購了。
網景則永遠活在User-Agent裡面,最後的遺產Gecko核心也要被重寫了,而且如果不是Google這個乾爹,Mozilla也難有大的作為。
或者說,我們假設當時微軟就被肢解,那麼對今天會造成什麼影響?
往好的方面看,操作系統可能會開放競爭,雲操作系統可能會更早的出現,我們提前進入桌面互聯網時代。電腦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互聯網終端,GFW剛準備構建突然發現互聯網已經無法局部隔離,否則生活將受到極大的影響。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網站和互聯網節點成了政府的重頭戲而不是操作系統。
而壞的方面,也可能因為IE被禁止捆綁銷售,大眾訪問互聯網的門檻提高,各種瀏覽器之間的不兼容和惡性競爭會延緩互聯網應用的發展,Google胎死腹中。沒有Google,微軟、亞馬遜和IBM在海量用戶面前先後發展出另一種形式的雲計算。網站開發成本高昂,UGC網站難成氣候,,,,,,微軟從Windows 98開始的將Web融入桌面的嘗試至此戛然而止,瀏覽器繼續作為桌面OS與Web的唯一交集。因為Web保持了與桌面OS基本獨立的狀態,之後Firefox和Chrome才能興起,WebApp才會獨立發展並替代大部分桌面軟體(而不是與之融合),而正是靠著這一替代,Mac才得以曲線解決生態系統問題而大大增加市場份額。蘋果的文化衝擊使微軟失去了之前的穩健步調,時而一味模仿時而過於激進。
由此看來,WebApp的興起和桌面OS的長期停滯,都是拜此案所賜。
其實並沒有什麼影響。
微軟向來都是對非自己定義的標準不友好的。
微軟用自己的IE標準搞死了所謂的html標準。用自己的WCF搞掉了WebService。用自己的JVM搞掉了Java又補上一刀做了dotnet...
Web不是微軟定義的,而且從開始微軟就不看好它。只不過後來發現它有值得改造的價值而已。從IE一開始,就不是以適應Web,而是以改造Web為目標的。
Web的優勢在於升級方便、兼容多種客戶端,而現在這些東西,微軟已經不需要Web來做了,因為它有了dotnet Core、有了WPF試水後的接班人UWP、有了Windows Store。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避免寡頭為寡不仁的方法不是法院裁決,因為他能和解。
是破壞性創新。
溫斯頓(端著人造松子酒)對著電幕:老大哥,有本事來抓我,我有安卓。不知道,反正對中國的軟體產業無影響,該全家桶還是全家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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