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自由是否會與道德衝突?

我不懂是不是我走進了一個誤區,所以希望有人能夠指引一下
我對「真正的自由「的定義是:做自己想做的以及不做自己討厭的
那麼好像真正的自由並不能和道德共存呢
或者說,真正的自由會脫離群體?
真正的自由並不存在,人類追求了幾千年都目標其實是個幌子?

可能我的回復會有一點「針對」的味道,但是請原諒,我只是想和答題者探討一下而已,並沒有冒犯的意思。

這是一條不帶的破折號的分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割線

話說,為什麼回復的人都會站在我的對立面啊!就沒人和我一樣認為真正的自由會與道德衝突嗎?


我基本是個道德哲學和倫理學專業的外行,我只能做點關於問題的邏輯分析。

我對「真正的自由「的定義是:做自己想做的以及不做自己討厭的。

題主的這句話,為「真正的自由」下了個定義。實際上我們不妨創造一個詞:「目田」,它就是題主下了定義的東西的指稱物。

那麼好像真正的自由並不能和道德共存呢。

題主在這句話中,下了一個斷言,即認為「目田」的概念與「道德」的概念存在著矛盾。我們應注意,這裡「道德」的涵義題主沒有做新規定,我大致猜想題主是使用了「日常的平均理解」。

或者說,真正的自由會脫離群體?

讀到這個半句,似乎暗示了某種「道德」的涵義,我大致猜測題主的意思:題主的道德是與群體相關的,「目田」這個概念,不能應用到群體中的個體上,每個個體擁有「目田」,那麼就個體就不能擁有「道德」。
我之所以這麼猜測是有原因的——畢竟「目田」概念也是可以直接應用到」群體」上的,而與群體中的個體只有一種間接的關係,或根本沒有關係,這是完全有理論的——但是在「目田」概念下,存在著一個「自己」,如果用「自己」來指代「群體」的話也許並不滿足日常的平均理解,所以我就推斷它是指代群體中的個體。

真正的自由並不存在,人類追求了幾千年都目標其實是個幌子?

最後一句,由於前面的論斷,題主推論出「目田」並不存在。但這個推論不滿足形式推理,因為「目田」可以存在,而讓「道德」不存在;題主只是讓「道德」存在,而讓「目田」不存在。這個潛在地蘊含了一個實質假設,「道德是存在的」。
而後半句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人類追求的目標」與「目田」這個概念還未曾詳述,因為「目田」這個概念只是題主在最近幾天,在這個問題中提出的概念,與「人類追求的目標」之間暫時沒有本質的關聯,除非給出詳細的說明。

那麼,可以得到什麼信息呢?
題主定義了一個概念,他提出了一個論斷,認為這個概念與日常理解的「道德」存在著矛盾,而且他相信「道德是存在的」,所以他推斷出他定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

但是,這意味著什麼?
任何人都可以定義一個概念X,而且定義構造之時就可以矛盾於另一個概念Y。那麼,斷言這個概念X與Y不能同時存在就是一個trivial的事,由於他一開始把Y當做是實在的,那麼X打一開始就是不存在的。所以總結一番簡略一番,就是題主下了這麼一個斷言:

一個不存在的東西是不存在的。


自由是道德的前提,沒有自由就沒有道德。

首先認識一下自由。

我打算減肥,決定每天少吃肉。但是我總是做不到,每天都忍不住吃肉,吃很多的肉,因為我很饞。

問題來了,在吃肉這個事情上我是不是自由的?

表面上看是,因為我做了我想做的,吃我喜歡吃的。但是,從另一方面看,我的初衷是減肥啊!天哪,我真的自由嗎?!

同樣的事情天天發生,比如學習計劃,健身計劃,設想每天寫日記等等。但我們想做的事總也不能完成,你不想做的事情總是忍不住去做……

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人並不自由,這時的人是個奴隸,一個受自身慾望和惰性支配的奴隸。有句話說的好,自由不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想不幹什麼就不幹什麼。

換句話說自由本質上是自律(而非他律),也就是按照自己制定的規則生活。

回到自由和道德的關係問題。假設人沒有自由,一切行為都是被外界作用所決定,那麼是否可能有道德呢?請看下面的一段神邏輯:

今天我看到一個美女,於是強姦了她,這能說明我缺德甚至犯罪嗎?當然不能,因為我並沒有自由,強姦這個行為是外力造成的,說白了是因為那個女的太漂亮,刺激了我的荷爾蒙分泌,是激素迫使我做了那些行為,我是個荷爾蒙的受害者!怎麼能說受害者有罪?!這應該怪荷爾蒙,應該怪那個女的太漂亮!

一塊磚頭從高空墜落傷人,我們不會認為這是磚頭的責任,因為磚頭是完全被物理定律所支配,它不能選擇不墜落。我們會說責任在於那個把磚頭扔下的人,因為人是整個因果鏈條的發端,人是有自由的,他可以選擇不扔。

所以如果沒有自由,就不可能有道德。反過來,因為我們確認道德是存在的,所以自由也必然存在。

那為什麼會感覺自由和道德有衝突?

如前所述,自由是自律,是自己給自己規定行為方式,所以行為的主體——個人,就可以選擇是否遵守道德去做。

這點就體現出人的高低了。有些人會按照道德的要求去做,不是被強迫,而是主動意願的行動,這樣的人是個高尚的人。

還有一些人,在沒有外界強迫的情況下,不按照道德去做。這樣的人就是卑鄙的人。

因此,並不是自由和道德有衝突,你可以選擇做不道德的事,這個選擇正是自由的體現。

真正和道德衝突的其實是一顆不那麼高尚的心。


真正的自由會脫離群體?Are you serious?

就拿題主的自由就是「做自己想做的以及不做自己討厭的」這個定義來說吧。舉個很淺顯的例子,我想娶妻生子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庭。這是我的自由沒錯吧?但這難道是我想做就能做的么?肯定不是,因為這個時候我還需要另外一個對我有意思並且想要嫁給我的女性存在,我的自由才能得到實現。你看,這個時候,我的自由(想要娶妻生子)和另一個人的自由(想要和一個男性組成家庭)就交織到了一起,任何一方的自由的實現離不開另一方自由的實現。

再舉個例子,我想要在市場上買到新鮮的牛腩肉回家做牛腩煲。這也是我的自由吧?但是這個意願牽扯到的人就更多了,比如要有養殖戶願意養牛,要有屠宰場願意殺牛,有肉販子願意賣肉,還得有監管部門願意監督牛肉的品質,然後做牛腩煲的瓦罐也得有生產商願意生產等等。如此一來,我的「在市場上買到新鮮的牛腩肉回家做牛腩煲」這個自由意願的實現也必須在一個群體內各個個體的自由得到實現的基礎上才是可能的。所以自由哪裡能離得開群體呢?

這種具有群體性特徵的自由,在法蘭克福學派的Honneth教授那被命名為「社會自由」(Soziale Freiheit),他將這類自由更加具體地分為三個層次(家庭,市場和政治領域),並指出,同一般被認為是「非阻礙性」的自由觀不同,個人的社會自由的實現只能在社會集體之中才有可能。更有甚者,個人即使從十分利己的角度出發,為了實現自己的社會自由,我們可能也必須首先為他人實現他們的社會自由才行。因此,社會自由的實現是需要一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Mit und für ein andere)的道德氛圍的,於是也避免了關於自由的純個人主義傾向。

綜上所述,如果我們以一個群體的,社會的視角來看待個人自由的話,個人自由不僅不與道德相衝突,反而更加需要道德作為其實現的基礎。


如果你是一隻單身狗,你晚飯想吃什麼吃什麼,睡前想刷牙就刷牙,不想刷就不刷,多自由呀。但是,你按捺不住寂寞,非得找個女朋友/男朋友,於是,晚飯吃什麼,你就得聽聽ta的意見咯~


題主所好奇的問題無非是個人自由與群體自由的界限,關於這一點,早已經有人回答過了:

1.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

2.個人的行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不必向杜會負責,他人對於這個人的行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進行忠告、規勸或避而不理。
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當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對個人的行為有裁判權,也才能對個人施加強制力量。

《論自由》約翰·密爾


真正的自由是道德自由。

是達到了孔子所說的仁的境界,或者孟子所說的性善的培固,或者莊子所說的逍遙。

「從心所欲不逾矩。」


黑格爾理念中,題主給出的自由其實包含於任性自由中有限的自由的定義。對於其批判,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當我想做兩件相互衝突的事情的時候,意志是無法解決其衝突, 這是我是不自由的。」 而真正的自由不是任性、放縱,而是在自我限制中實現自己設定普遍目的。大概說的就是「隨心所欲,不逾矩」「自由不是掙脫的枷鎖,而是具有支配力的思想。

下面的一段論述不感興趣可以略過。

有限自由中的意志是以慾望、衝動形式體現的。慾望是行為的動機,而意志的目的是客觀世界的某種具有規定性的事物,由於其自身的任意性,所以任性自由的客觀內容,並不與它自身的主觀形式相同一,相反,它們是對立的,這種自由的客觀內容還不是自由意志的產物和內容。

在有限自由階段,主觀意志和客觀意志是對立的。它把對於理智的普遍性的否定視為是由外在附加自我的,而未能把握住自我自身的否定性,結果只能是以抽象的觀點去看待有限和無限的關係。(註:也可以從有限性和無限性的角度去理解主觀和客觀的對立:主觀意志是自由的、無限的,而實現的是客觀世界中的有規定性的、有限的事物。)

任性自由在主觀意志和客觀意志上的對立性意味著這種意志追求的是多樣的外部事物,而不能追求自由的主觀形式。這種自由只是在形式上是自由的,而在內容上卻還受到衝動、本能、情感等直接存在的自然東西的束縛。

人的慾望、衝動和傾向等等,作為精神發展的成果,都源於意志的合理性,因而自在地是合乎理性的,但是,它還沒有在形式上達到自為的形式。慾望對象「這一內容對我來說固然一般對我來說是我的東西,但是形式同那個內容仍然是彼此脫離的,由此可見,這個意志仍然是在自身中有限的意志。」

由慾望決定的自由意志是片面的。其局限性體現在當多種慾望或衝動出現時,沒有理性去選擇,選擇一種慾望或衝動的同時必然會否定另外的慾望或衝動,這就與意志的自由相矛盾。所以,在黑格爾看來,這種自由是片面的。


理性自由將自身當做對象。在任性自由階段,對象是外部客觀事物,所以主觀和客觀是對立的。而自由將自身作為對象,就意味著自由本身的反思。自由不是任性,不是為所欲為,它是具體的,內在地包含著必然,是以必然性為前提的

從而形成自由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達到自由和必然性的統一(或者說必然性是自由的前提)。

具體自由實現了有限性和無限性的結合。自由在意志層面具有無限性,但是自由作為客觀對象具有規定性,因此也就具有了有限性。所以,當自由以自由本身為對象,思考並實踐自由,自由也就形成了有限性和無限性的統一

自由意志是真正無限的,因為它不僅僅是可能性和素質,相反地,它的外在定在就是它的內在性,就是它本身。此時,自由是自在自為的存在的。

「自在自為地存在的意志是真正無限的,因為它是它本身的對象,因而這個對象對它來說既不是一個他物也不是界限;相反地,這種意志只是在其對象中返回到自身而已。"

自由意味著不受某種局限的東西的約束,所以它必須要揚棄任性自由的片面性。在具體自由階段,由於自我在規定自己時是把自己作為對象加以規定,所以它既是在他物(所規定的對象)中,又是守在自己的身邊。此時自我認識到「我」既是特殊的,也是普遍的,「我」是兩者的統一,既是單一性或者個別性的。

具體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在這種自由中,意志無條件的守在自己身邊,不與其他任何東西相關或依附於它們,由於它的規定在於它的概念和它的定在的一致性,所以它才是真正的自由。


以上是本科時候的一點哲學筆記,矛盾之處,敬請各位指出,不勝感激。


用中國傳統文化來答:君子有絜矩之道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要了解:什麼是真正的自由。

表面上看來是可以做想做的事,說想說的話,吃想吃的東西,去想去的地方,但這並不是真正的自由。比如,吃想吃的東西的人並不能控制自己的食慾,做不到「不饞」。酗酒的人都有買酒的自由,但做不到「不想喝」。生氣也許可以罵人,但是做不到「不生氣」。』這些都不是真正的自由。

所以自由的第一方面是:必要的時候可以做到「不需要」

我當然不是在說氧氣水之類的,而是指現代人陷入一種相互攀比,被社會定義的道路束縛的情況。比如一個上班族,每天為了供大房子很辛苦,因為他被「房子大就是成功就會快樂」的思想標準束縛住。如果他可以買一個小一點的房子,不但可以不用再為自己討厭的老闆打工,還可以省下時間多去旅遊,跟家人相處,讀書增長閱歷。我們仔細看一下自己追求的東西,問問自己哪些其實是「被需要」的。

第二方面是:能夠獨立思考

舉個例子:

在留學美國以前,我有這樣的一些概念弘揚美國批評中國的概念:

美國人生活質量高於中國,民主制比一黨制好,美國的醫療條件好,美國是第一世界,人民生活幸福,中國貧窮落後。

在到美國以後,發現完全不是這樣的。美國醫療費用高昂,如果是小病就算報銷之後價格也往往是中國的十幾倍。官商勾結,財團控制政治。中國可以做到教育普及,美國一些地方的公立學校充滿了犯罪,教育質量根本不達標。當然不是說美國不好,空氣,教育,食品安全都是很好的。

無意探討中美,而是這個故事說明兩個國家各有所長,都不完美。可是在真正體驗美國生活以前好多概念是未經思考的進入我的腦海里的。「大家都這麼說」 成了一種限制。包括我當年去美國的決定都是被這些固定的概念推動的,去了發現根本不是這樣。

我們對中國的批評往往是以一個完美的國度作為參照,當然是負分,可是這個完美的國度其實是不存在的。

所以在思考上,自己審視一下自己的認知,有多少是被灌輸的?(答案是絕大多數,細思恐極)


第三方面是:情緒自由

有沒有想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別人罵我一句,我為什麼一定要鬱悶一整天?如果男朋友忘記出來赴約, 我是不是一定要那麼大反應?如果一個人用奇怪的眼神看了我一眼,我是不是一定要在腦子裡琢磨半天我到底哪得罪他了?

事件 → 思考過程,處理,認知 → 情緒及反應

我們控制事件的能力有限,因為太多因素包含其中,天氣,別人的心情,甚至是運氣。情緒如果出現了很難控制,比如如果我這一秒生氣,我不能說「停下來」就馬上不生氣。所以情緒在一方面是難以控制的。但是我們可以控制認知和思考啊。

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被人撞一下,我會生氣發火

可是在知道那個人是盲人之後,我就不會生氣反而覺得發火是不對的。

事件沒有變,因為認知變了,情緒改變了。所以從根本上,情緒控制其實是認知改變。

第四方面:回應自由

即使一件壞事導致我們產生不良情緒,我們也可以自由選擇去回應這件事情而不是反應

反應就是:被冒犯立刻罵回去

回應就是:在不被情緒影響下冷靜的做該做的事情,如果罵回去反而會造成更大的損害就可以不罵

但是如何達到這種境界呢?

練習冥想,英文叫build awareness, 就是你有一個思想,一個情緒,你不帶入,後退一步,像一個第三者一樣不帶任何態度的靜靜觀察,看著你腦子裡的思想和情緒隨便翻騰。長期鍛煉之後,會自然而然感覺自己變的心平氣和。


所以我認為,自由就是不被環境牽著鼻子走,不被別人的思想所左右。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認識到對人的認識的困難,它集中體現在用純粹理性把握人時所造成的「二律背反」上。這說明實現對人的認識是康德道德哲學最重要的一點。例如,人有自由;以及相反地,人沒有任何自由。這個悖論恰如其分的說明,自由的認識是認識人所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之一。

康德在論述道德情況下引述出了上帝的存在,他並沒有在本體論上論述上帝的存在,而是在出於道德必須的情況下,說明上帝的存在概念是必須的。其原因是人類理性認識力圖去超越自己的經驗界限而去認識彼岸界,用認識現象的方式去認識宇宙對象,所以就會產生二律背反。

然而我們可以從經驗論的角度認識自由與人,人與社會。人是社會的動物,人與社會、人與人相互幫助。更易於各取所需。當人與人組成關係的時候,就有了社會。要維持社會的穩定運行就有了法律,而法律是所有人都需要遵守的,在這個框架內,人有充分的自由的發展。

一、

就人與自然關係來說,自由就是對自然的必然性規律的認識與利用。自然有普遍規律,而人並不是無所作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理性作為人的一種認識能力是人所特有的。從實踐到認識再到實踐這個過程,人可以去認識自然去改造自然。又以人與自身角度,人是有感情的卻又易於被情感所役使,所支配。人若被情感支配,便稱不上是理智的人。柏拉圖所主張的,把理性看做是最高的善,人在不斷追求理性的同時會束縛自身的慾望。同期還有中國朱熹所提出的存天理滅人慾。這都是在追求人最終的自由,卻又無時無刻的不再束縛著自己。

二、

功利主義說明道德心理受人們實現利益的影響「人們為之奮鬥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之後續


我想自由的去愛,我想愛很多人,我想和很多人交配,但自由就是放縱嗎?自由可以跨越道德底線嗎?人類的社會需要道德的約束,也需要自由的靈魂和生活,但自由不是放縱自身的借口。


真正的自由是理性和道德在個人意志中達到統一。
通俗一點 即從心所欲而不逾矩
所以 並不衝突


以前上學的時候,記得語文老師說,你覺得什麼是自由?人都好像鳥一樣,生活在鳥籠里,你現在覺得外面的自由不過是一個更大的鳥籠,而你真正要的自由是能在你在的鳥籠里做自己樂意去做的事情。


大隱隱於市


自由即奴役啊


群己權界,也就是儒家所說的絜矩之道。
=============================
根據評論補充。


你定義了一個「自由」,叫「做自己想做的不做自己不想做的」。但你並沒有定義「道德」這個詞。沒定義的東西沒法衝突。如果可以的話希望你能在題目里定義一下,然後別人也好討論,畢竟道德這個詞在不同的人眼裡意思都不一樣。


你想的太多了!是個人就不自由,完全自由也是不自由,這就是個套!


自由的意義是:在你不想幹什麼事的時候,沒有人逼你必須這麼干,而不是你想幹什麼就幹什麼。
題主理解的自由不是自由,而是無限制權力。


你的問題是想的太多,看的太少。

關於自由的討論,可以參見以賽亞伯林的《自由四論》。不做自己討厭的是消極自由,做自己想做的是積極自由。

關於自由和道德的討論,可以參見康德的道德學說。康德認為自由(自由意志)是道德的前提。自由與道德的討論多在現在哲學的心靈哲學中。

可能讓人有疑惑的是,如果一個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比如他想殺人,他就去殺人了,他有殺人的自由,因為他有殺人的自由,這在結果上確實破壞了道德甚至是法律。

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有殺人的自由,他也有不殺人的自由,殺不殺人是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的(當然心靈哲學中有物理主義,自然主義,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殺人的自由意志是不道德的,不殺人的自由意志是道德的。如果說他殺人是因為比如說南美洲一隻蝴蝶扇動了翅膀,經過一些列因果序列而決定的,那不管他自己怎麼想,他都要去殺人,也就是說他沒有自由,他的行動是被決定的,只有一種殺人的結果,那也就無所謂道德了。這也是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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