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護法】增加夫妻雙方的婚姻知情權等建議你是否支持?

總是有人喜歡拿家庭暴力跟我扯女權問題。 現在機會來了。國家修訂反家庭暴力法正在草案階段。我想聽聽你們的看法。
我的觀點
1.家庭暴力嚴重應當按故意傷害罪判處,如果致人傷亡最高應當判處無期死刑
2.家庭冷暴力例如丈夫,妻子無故不履行性義務也應該批評教育
3.堅決反對同性戀騙婚,同性戀騙婚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負擔和心理傷害,理應被判處刑罰。騙婚有罪化,同時法院也不應當拒絕一方因另一方是同性戀而提出的離婚請求
4.婚姻過失問題,如果婚姻中一方有出軌行為,則在離婚時非過錯乙方有權得到不低於三分之二的夫妻財產,並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優先享有子女的撫養權
5.婚姻知情權問題 。夫妻一方有權利了解(當然也有權利不了解)對方的性取向,婚前性行為史等可能。男方應當有不被渣女欺騙的權利同時女方也有不被渣男欺騙的權利。


別的不說,暴力行為就不應該分什麼家暴外暴,只要是故意傷人,就是故意傷人,只要是故意傷人致死,就是故意傷人致死。


說道「無故不履行性義務」,我對他是如何精確的定義的很感興趣。之前我倒是一直聽到很多女性說,只要我不願意,老公幹我也算強姦。那如果你堅持不願意,是不是可以劃入家暴?聽起來太刺激了。

題主說的這五條實在太極端了,一點都不促進社會和諧,法律是不會這麼指定的。我覺得你都沒搞清楚我國法律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話說題主你到底是哪個陣營的啊,最近釣魚有點多,兩邊都混臉熟啊。


無故不履行性義務。。。。心情不好算「故」嗎?老公沒給買包包算「故」嗎?


同性戀在現行婚姻法下只能進行異性婚姻,而你因為他們的性取向在削弱限制他們異性婚姻的婚姻權,這是在侵害人權。

首先感情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當然感情破裂是離婚時的必要條件),一個雙性戀,或一個履行了所有婚內義務的同性戀,不能因為曾有過男男性行為或被證明是同性戀而被剝奪權利或強加義務。

離不離婚自有法院根據「感情破裂」事實判處,他的婚內出軌也都算作過錯,而且,冷暴力這種事,本來就不該法律管。


孩子,這不是輕重問題,是沒人管的問題....要是每次都能管的話,哪怕每次就拘留15天大家就乖了。


問題是首先結婚哪裡規定了性是義務了?沒性不能結婚啊?


妻子無故不履行性義務?!
在你眼裡妻子就是個嘿嘿嘿的工具?就該和你嘿嘿嘿?
婚內強姦也是強姦知道嗎?


第二條呵呵。你是怎麼看待女性的?結了婚就可以合法使用的有思想的rbq吧?什麼叫性義務?要是你搞這個性義務請自行代入「男性不履行性義務也要批評教育」。你特別說「女性」,這意味著你想都沒想過自己被強迫加上「性義務」標籤是什麼感受。維持婚姻的理由各種各樣,它意味著財產分割,撫養權分配,財產的各種證明,凍結解凍都極其費時間,別老是想當然。


什麼叫無故?要是每次都說心情不好算不算無故?


等你長大了就知道了不光有妻子無故不履行嘿嘿嘿的,還有三十如嘿嘿嘿四十如嘿嘿嘿這麼句話呢,看你這第二條說的,你結個婚就跟這輩子沒吃過肉似的


謝邀!

我看到這條的時候,就實在忍不住笑了:

2.家庭冷暴力例如丈夫,妻子無故不履行性義務也應該批評教育

  1. 題主啊,你公司規章制度寫多了吧?「批評教育」?為什麼不直接罰款或者扣全勤獎呢?
  2. 「婚姻保護法」?婚姻的目的是什麼你搞清楚了么?

還是多了解一些基本的社會法律常識吧。


中國人在法制道路上的一個非常大的誤解就是搞不清楚哪些問題歸法律管哪些問題歸法官管哪些問題歸行政機構管哪些問題根本就不該由官方出面管。中國人有一種很奇怪的思維方式就是如果看什麼現象不爽便要出台法律或要求行政命令干預完全不管法令出台後會發生什麼。
法律的目的是懲惡而非揚善,是解決矛盾而不是像中二日漫一樣是為了「讓大家都過上幸福的生活」,法律是為了公平而存在而不是為了「成為正義的夥伴」。法律是社會對最低程度的道德的共識而非把道德(而且還要問一句是誰的道德)化成文字落在紙上。目前所有試圖用比法律更高的道德當作法律來約束社會的無一例外輕則加重社會混亂重則導致屍橫遍野流血漂櫓。
說回婚姻法,婚姻法的目的不是為了「讓大家婚姻幸福」,而是解決婚姻中的一些嚴重問題。而從法律角度而言,我以前是渣男渣女,我以前有過不堪回首的歷史這類問題屬於我的私人空間問題,是我的私域,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如果結婚對方想要知道我的既往情史大可直接問我,我要打死不說她大可不嫁,這是在我與對方的私域的解決辦法,立法者與行政湊什麼熱鬧呢?婚姻法規定的,無非是離婚怎麼分財產,不能重婚什麼的。誰先出軌就分財產少一些可以看作是法律對一些行為的不鼓勵,但一旦明確到條文上則有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關於暴力問題,這個不需要專門出台法律,這個歸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的條款管。至於冷暴力與同妻的問題,這個如果不爽可以離婚,對方不讓離可以到法院起訴,你態度夠堅決律師稍微好一些相信法官也不會怎麼樣。


沒有可操作性:

  1. 婚姻法不會把批評教育寫進去的。由誰去評價「無故不履行」?誰來執行批評教育?誰有那個水平批評教育別人這種問題?
  2. 知情權這個也沒可操作性,性取向這種東西沒鑒定機構,要怎麼確定一個人是婚前就同性戀隱瞞取向還是婚後彎的?

改問題改的6啊,剛剛還是【你支持我的關於家暴判刑可至死刑嗎】


前段時間不是剛批判死刑,吹噓廢除死刑是文明達到國家吧啦吧啦的嗎,怎麼現在又要死刑了


這種家庭結婚幹嘛?打架啊?


除了第二條,其他我都舉雙腳支持。
家庭冷暴力不該是由公權力矯正的,家庭冷暴力直接作為婚姻感情破裂證據可以拿來支持加速離婚我倒是支持的。


如果說我們認為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是流動的,那麼題主的問題補充就顯得很荒謬了……

正巧我現在傾向於認為是流動的……

此外,婚姻雙方的性吸引力很大概率會隨著時間增加而下降,我建議乾脆簡化離婚流程和鼓勵離婚好了,這樣更容易維護題主所謂的婚姻關係的純潔性╮(╯▽╰)╭


看到這個口氣我還以為是個什麼大人物要去寫提案呢……
結果題主的2700個贊中1900條來自於

哎……扒皮貼標籤不是好習慣,我們還是就事論事吧……

1.家庭暴力嚴重應當按故意傷害罪判處,如果致人傷亡最高應當判處無期死刑

難道現行法律不是這樣的嗎?

2.家庭冷暴力例如丈夫,妻子無故不履行性義務也應該批評教育

性義務怎麼規定呢?20歲一天三次,60歲一月一次?
另外請問哪些原因算「有故」?「姨媽快來了心情不好」、「姨媽來了不行」、「姨媽剛走不想要」算不算「有故」?
清官難斷家務事不是老祖宗開玩笑的。

3.堅決反對同性戀騙婚,同性戀騙婚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負擔和心理傷害,理應被判處刑罰。騙婚有罪化,同時法院也不應當拒絕一方因另一方是同性戀而提出的離婚請求

微微一笑,以後想為小三離婚的話,說自己是同性戀就好了!難道法院還要像中世紀西方一樣,要求當眾啪啪啪證明嗎……

4.婚姻過失問題,如果婚姻中一方有出軌行為,則在離婚時非過錯乙方有權得到不低於三分之二的夫妻財產,並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優先享有子女的撫養權

如何認定?現在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社交行為,要找個借口套個出軌的帽子實在太容易。
再說兩個人都出軌可咋整?
還有,會不會引發事情敗露後趁著沒離婚把財產全部轉化掉的社會效應?

5.婚姻知情權問題 。夫妻一方有權利了解(當然也有權利不了解)對方的性取向,婚前性行為史等可能。男方應當有不被渣女欺騙的權利同時女方也有不被渣男欺騙的權利。

提到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麼違背時應該如何處理呢?題主不是很喜歡量刑嗎……


推薦閱讀:

如果這輩子不結婚你準備怎麼過?
為什麼會覺得30歲的男人很有魅力?
如果結婚前就老吵架的是不是就不能結婚?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
求婚一般用什麼戒指?

TAG:法律 | 女性主義 | 婚姻 | 道德 | 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