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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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這是百毒百科給的答案,我打不開維基百科,也懶得上書上找,姑且就看看吧。
個人破產制度發端於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義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在一段時間之內,他可能再也沒有貸款或者申請信用卡的機會。即便有的話,極高的利率可能也會讓破產就沒有信用了,美國是一個非常注重信用的國家,如果你破產變成壞信用。生活上不能奢侈。還得工作。不能貸款買房買車等,可能連手機都沒辦法辦理。得這樣過很多年才能恢復。
就是不能大手大腳的生活,然後欠的錢可以不還,這個制度是不是不錯?不花也比還錢強啊,哈哈。因為中國人都是這麼想的,所以我們不能有破產制度啊。
放張無意看到的圖,你體會為什麼。
哈哈哈
謝邀。整個民法體系都是(德國——日本——民國)舶來品,跟我國傳統衝突很大。比如過去沒有兒子過繼侄子當兒子,或者沒有兒子遺產不給女兒而是給兄弟或侄子,與收養法、繼承法的規定就是相悖的。而自然人破產制度與我國傳統的「人死賬完」也是衝突的,更別說在很多地方流行「父債子還」,人完了債也不能不還——所以在制定民法初沒有設立破產人制度。
道德傳統只是一個方面,最大的問題是當前中國尚未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制度,現金交易在個人消費中仍然佔主流。司法機關無法支付如此大的成本去監控每一個破產自然人的真實資產和消費情況。
如果個人欠債之後可以轉移財產申請破產逃避債務,破產之後仍然可用現金進行各種消費,那麼這樣的破產制度不單不會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更會導致市場交易的風險大增,嚴重削弱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對社會發展不利。
因此,在全民日常消費普及刷臉、刷指紋、刷卡,現鈔只用於公交投幣等少數小額交易之前,個人破產制度只能處於冷凍狀態。
根據中國的現實情況需要有個人破產法,這也是民法調整社會關係的一個原則,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出現債權糾紛時可以讓雙方依法來行駛各自的權利。如果沒有個人破產法,經濟關係就沒有辦法來理順,三角債得不到清償,債務人在高利貸的恐嚇下會採取黑社會性質的手段去暴力討債,造成債務人妻離子散,破產自殺的情況。當然破產法也是對債權人的保護,對於故意討債不還,法院也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手段。在網路科技的發達的今天,交易系統的聯網,一個人的財產是很容易查的到的,對於故意隱瞞財產或逃避法律來破產的個人,讓違法成本遠遠大於破產成本,讓採取提供虛假資料來破產的個人付出沉重代價。給真正的破產者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不要被一輩子的高利貸給壓死,在也沒有重新來過的機會。
我們會說中國的傳統觀念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這種傳統觀念影響著中國法制的進步,我們不應該與時俱進跟國際接軌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實踐經驗,就是我們一直在拋棄傳統方面的習俗,不斷學習人類科技的先進文化使中國邁向了一個又一個輝煌,我們打破傳統觀念的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的這一思想束縛,引進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帶來了生產力的巨大進步.在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有個人破產法的今天,為什麼在中國就沒有,就會被某些利益集團恐懼呢?原因大家肯定會明白,不能為了自己的私利來阻斷中國的法制進程吧。
個人破產制度與中國國情不符。
而且是嚴重不符。
人不死債不完是我國的糾紛處理原則,負債子償就更不提了。
中國沒有破產法,表面上是為了「阻止銀行貸款成壞帳」,但實際上只是導致這類風險在隱蔽處的漫延;通過阻止公司撤出業務,制定(可能是世界上最嚴厲的關聯責任政策(一般還不是法律)),導致這類企業責任人,非死撐不可,否則就會把成遍的民財全部搞空。如夫妻共同債務,關聯責任共同債務,欠薪,欠國企,政府補增值營業稅(那怕你是本來是虧損的)等等「剛性債務」,完全不受「有限責任」的限制,實際上是經營者的無限責任。
簡單說,這類法規之缺失,既令當事人在事前無法預估風險,中國關係紐帶護航的「商業環境」也的確令當事人,很難在實在經營時,準確把握這些風險;而當經濟蕭條時,堰塞湖就會爆發,當事人其實承擔不了這樣重的「槓桿責任」。這類事件可能廣泛存在於中國本來經濟發達的東南民間,它們對經濟造成的損失,可從來不會顯示在官方的GDP增長數據之中。所以中國形成了「官方的經濟面」和「民生經濟面」背離的現象。
噓。我告訴你為什麼。因為一旦有個人破產,我們的企業破產法就要改名了。它叫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我國會破產嗎?不存在的。
沒有健全的信用體系就讓破產沒有意義了。破了又怎麼樣呢。還不上就破產,反正又沒有嚴重後果,那大家都再也不怕缺錢了。
如果個人都沒有產業何來破產,個人必須先擁有自己的產業後才能申訴破產。
紙上高談闊論的人!難道借款人借款沒收利息么??可能收的還是高利貸!!難道他們的行為不是商業行為?難道他們放款出去就就不擔風險?法律就一味保護債權人??難道債務人做生意沒交稅?
你不是你,你的不是你的。
信用制度其實很好建立,也許你質疑初始登記的造假,不過這沒關係,可以做一條規定,凡是違反初次登記記錄而造成信用損失的,三倍計算。於是乎就解決了啊。不要懷疑技術的力量做不到,還是懷疑下我們的人心吧。可紅可黑的人心。
至於說你一下子過度花錢還不上,這事也簡單,你的巨額支出需掛連一個信用度高的人,如果違約兩人連坐,法家學派真要做,商鞅那種人才有的是。
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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