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健康有效的集體音樂版權管理體系,是如何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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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哪些值得借鑒的模式?英國有PRS和PPL,美國有ASCAP,日本有JASRAC。

國內的音著協、音集協,爭議似乎比較大。


集體管理組織要運作的健康, 在組織架構上也必須健全, 由作者個人會員和版權公司團體會員組成, 並由作者個人會員和版權公司團體會員中, 選出理事代表和監事代表, 參與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 當然包括制定版稅收益分配的原則等. 有些較先進的國家, 就有成立至少兩個集團管理組織的情況, 讓其有良性的競爭, 刺激集體管理組織正向發展, 權利人可以自由選擇加入.


我想作為中國政府唯一指定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他應該是代表了一國政府對於著作權的態度,集體管理組織應該站在服務會員(個人與集體)的立場上,儘可能與全國所有的省、市乃至區縣等有監管的合作,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監管措施,幫助會員整理在公共表演與公共播放兩大權利範圍的數據,向各類這種使用音樂作品的機構、場所收取費用,然後及時的根據詳細的報表數據分配給會員,讓會員了解在他們個人能力,或者版權公司也無法完全監督到的地方,還有國家的組織在幫助維護權益,保護作者的利益。當然,我們國家的音著協在這些方面上已經有了很多的成績,還有更多的上升空間。

國外的版權制度比我們國家要好很多,相信對於這一塊有更多的經驗,國外對待版權的態度,相信更是以人為本,不論是什麼機構,什麼活動要是用音樂作品,都必須得到正式的授權許可才可以,這也跟國家的法律權威的地位分不開,我想這也是我們國家應該學習與借鑒的。

目前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尤其是音樂著作權相關法律還在一個發展階段,會有一些問題,所以,我希望我們也要給相關的協會一個成長的時間,當然,近些年以來,MCSC已進步了很多,還有很多方面也正在努力。

說到其他地區的集體管理組織,還有:台灣的MUST;新加坡的COMPASS;馬來西亞的MACP;香港的CASH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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