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發布不實報道,或者說是不確切報道,應該受到法律制裁嗎?

比如以前的「縫肛門」,最近的產婦門?


《「六娃去哪了?」——媒體是怎樣賤成的》

「葫蘆娃,葫蘆娃,一個藤上七個娃,風吹雨打都不怕……」

葫蘆兄弟作為卡通國的反恐特種部隊,平時衣著性感,造型萌呆,身懷絕技,斬妖除魔,除暴安良,在社會上掀起了一輪又一輪「哈葫」風。

「葫蘆娃!葫蘆娃!葫蘆娃!」在民眾的歡呼聲中,葫蘆娃七兄弟像世界盃冠軍一樣,從打擊恐怖分子「蠍子幫」任務中凱旋。七個娃在車上有說有笑,聊妹子,聊種子,聊理想,聊房價。

當天晚上,一張也是唯一的一張的葫蘆兄弟高清無碼戰鬥照被放在了各大網站的頭條。這張照片中葫蘆兄弟各顯神通,大娃在猛砸,二娃在傾聽狀,三娃在胸口碎大石,四娃在噴火,五娃在噴水,六娃隱身打怪,七娃在拿著葫蘆吸妖精。當然,六娃在照片上是看不到的,因為他在隱身。

網民們熱情洋溢,引吭高歌,讚頌他們英明神武的大英雄們,歌頌他們處於一個充滿英雄的時代。一時間民意洶湧澎湃,各路媒體也紛紛出動,幾個小時之內,網難新聞,微碩新聞,貔貅新聞等各大新聞頻頻重拳出擊「葫蘆娃系列組歌」。輿論浪潮一片又一片,祖國江山一片葫蘆。

在一片讚美浪潮下,也有一點不同的聲音。

「六娃去哪了?」一個網民留言。

「為什麼六娃沒有一起參與戰鬥呢?」第二個網民留言。

「六娃是不是臨陣脫逃了?」第三個網民留言。

……

「英雄?呵呵,膽小鬼一個。」第一萬個網民留言。

「六娃,你媽喊你回家反恐!」 第一萬零一個網民留言。

「這就腦殘崇拜的呼嚕娃?戰鬥時候他在哪?」 第一萬零二個網民留言。

……

「現在的反恐部隊都這樣,關鍵時刻就逃。呵呵。」第一百萬個網民留言。

「該看清這些所謂英雄的嘴臉了吧,喜歡他們的傻X在哪呢?」 第一百萬零一個網民留言。

「葫蘆娃都是些臭傻X臭弱X,戰鬥照片都是擺拍的。」 第一百萬零二個網民留言。

……

短短几個小時之後,本來一場對葫蘆兄弟的歌頌演變成一場對六娃的聲討。一批又一批不了解真相的網民投入到對六娃的譴責中。之後幾個小時,一輪又一輪對六娃的譴責甚至謾罵此起彼伏。即便是並不關心葫蘆娃的人也都聽說「六娃臨陣脫逃」。六娃,一夜之間成為了懦弱,膽怯和逃避的代名詞。

就在網民對六娃的謾罵聲浪一浪高過一浪的情況下,網難新聞,微碩新聞,貔貅新聞等各大網站迅速組織工作,發布系列報道:

《六娃:隱君子和偽君子的一線之隔》,點擊量100萬+

《六娃的墮落軌跡》,點擊量300萬+

《懦弱人生:六娃的十次臨陣脫逃》,點擊量300萬+

《蛇精憶六娃:他逃避我不震驚》,點擊量500萬+

《六娃和他的妖精「朋友圈」》,點擊量500萬+

《公共情婦葫蘆妹和六娃的那些事》,點擊量700萬+

……

各路公知和大V聞風出動,迅速參與到這場對六娃的聲討中:

《六娃——卡通國 公務員的一個縮影》,轉發量20萬+

《不解決體制問題,還會有更多個「六娃」》,轉發量20萬+

《揭露「六娃」們的黑色保護傘》,轉發量30萬+

《逃跑的英雄:我們的掌聲如此廉價》,轉發量30萬+

《我們民族的每個靈魂里都有一個不堪的六娃》,轉發量50萬+

《為什麼美國復仇者聯盟中就不會出現叛徒》,轉發量100萬+

……

一天一夜之間,六娃被「打倒了」。

媒體方面,炒作這件事情的媒體和公知大V們獲得了巨大的關注度,用戶數量和粉絲數量都暴漲。網站編輯,媒體記者,公知們對自己很滿意,他們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充分利用了這次「六娃臨陣脫逃事件」。而那些沒有抓住機會的媒體們則是眼饞連連,後悔連連。繼續抓緊追加對六娃事件的後續報道。

民眾方面,網民對六娃的憤怒已經怒不可竭。在媒體的引導和推波助瀾下,網民對六娃的聲討和譴責聲勢浩大,並轉向了卡通國政府。而之前對六娃抱有支持態度的人也都被輿論裹挾,要麼投入罵潮,要麼緘默不語。即便有個別反恐專家和葫蘆娃專家發聲討論「六娃臨陣逃脫」事件的真相,指出六娃是隱身等真相,駁斥各種關於六娃的謠言,也都被網民指責和謾罵為「走狗」等等,他們的聲音都淹沒在對六娃和葫蘆娃的聲討中。

政府方面,一方面對六娃停職查看,一方面對這次反恐行動嚴肅徹查。卡通國政府經過調查取證,確認六娃戰鬥英勇,沒有任何紀律問題。但是鑒於這股反葫蘆娃的輿論浪潮已經在媒體的鼓動下演化成了對政府的連番攻擊和指責,各種質疑聲和推翻聲不絕於耳,反恐系統負責人黑貓警長不得不解除六娃的一切職務,並且將葫蘆娃七兄弟調離反恐崗位,去葫蘆山當城管了。

最終,這場「倒六娃,反政府」的輿論浪潮以葫蘆娃的撤職和反恐部隊的巨大削弱為代價平息了。

此次事件之後,六娃和六娃的家人頂著巨大的壓力生活。六娃的孩子被人嘲笑為「逃跑崽子」,不得不反覆轉學。葫蘆兄弟一夜之間從反恐英雄變成了被人唾棄的落難城管。「龍游淺水遭蝦戲,虎落平陽被犬欺」,當年風風光光的大英雄現在每天被小商小販嘲諷和唾罵。葫蘆爺爺從被人尊重的長者成為了罪人,被鄰居指指點點家風不正,每天唉聲嘆氣,最終鬱鬱而終。

見到葫蘆兄弟的慘狀,媒體落井下石,拍下各種葫蘆娃的城管工作鏡頭,又寫了一批賺人眼球的諷刺挖苦文和抨擊謾罵文,如《喪家之犬的葫蘆模樣》《打妖精時候的逃了,欺負小販的時候來了》之流。民眾的評論也都是「活該」「看看這些蛀蟲」「就知道欺負弱勢群體」之類的咒罵。後來,民眾的注意力被「阿凡提涉嫌土耳其間諜」事件引走,看到民眾不再關注「六娃事件」,媒體也就馬上轉向阿凡提,對葫蘆娃「高抬貴手」了。

突然有一天,恐怖分子「蠍子幫」捲土重來。他們燒殺搶掠無惡不作,給卡通國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卡通國政府迅速調集反恐部隊予以打擊,誰想反恐部隊被打得落花流水,一敗塗地。畢竟,今日的反恐部隊已經不是當年的反恐部隊:

葫蘆兄弟已經做了十年城管。

沉香被網傳「虐待母親」,被撤職後作燈具維修工八年。

黑貓警長被網傳「猥褻白貓警探」,被撤職後去日本拍攝「美少女戰士」五年。

哪吒被網傳「勾結龍王走私」,被撤職後在雜技團八年。

阿凡提被網傳「土耳其間諜」,被撤職後開了驢肉館十年。

孫悟空被網傳「販賣猴腦」,被撤職後在歌舞廳跳鋼管舞七年。

……

傳說已逝,英雄遠去,空留惶恐無措的卡通國民眾叫苦不迭。國危思良將,卡通國的百姓現在才意識到反恐英雄的重要性,社會上逐步出現了大量要求給英雄平反的聲音。民眾要求政府清查醜聞真相,重新啟用英雄們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

看到民眾的意向,各路媒體再次紛紛作出反應。各大網站,報紙和公知大V紛紛一如既往,投身到宣揚「要求真相,愛惜英雄」的輿論浪潮中。在他們的煽風點火下,民眾抨擊政府「無能力」,謾罵官員當年「無作為」,嘲諷專家當年「不出聲」。各大網站火爆報道文章層出不窮,諸如《是誰搞垮了葫蘆娃?》《政府該為英雄之暮負責》《我們處於這樣一個不愛惜英雄的時代》《蝙蝠俠的下場為什麼是好的?》《論導致英雄淪亡的制度缺陷》等等。各路媒體,各位公知大V再次火了一把。

還好,英雄們最終陸續回來了。但是畢竟多年不從事反恐工作,技能生疏,英雄們進行了艱苦卓絕的鬥爭才取得了勝利。在整個卡通國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之後,恐怖分子「蠍子幫」等所有恐怖分子都最終被政府組織的反恐部隊打垮。

英雄們就在打垮「蠍子幫」的之後,阿凡提,這個號稱擁有卡通國最聰明的大腦的英雄神秘兮兮地把大家緊急召集了起來。「弟兄們,我們的任務還沒有完成。真正禍國殃民的恐怖分子們還隨時興風作浪。」阿凡提神色嚴肅的說。

黑貓警長疑問:「恐怖分子不死都被我們摧毀了嘛?」

阿凡提憂心忡忡的說:「不。危害最大的恐怖分子,就是無良媒體。它們持久,深刻又肆無忌憚地坑害著這個國家。」

黑貓警長:「但是媒體難道不是公正獨立的嘛?他們不是社會進步的巨大力量嘛?」

阿凡提:「沒錯,但是那是負責任的優秀媒體。而卡通國的無良媒體呢?我看到的只有 『唯恐天下不亂』。它們樂於並善於迎合大眾,煽風點火。與其說他們是社會進步的助手,毋寧說他們是傷害民眾的幫凶。他們只是一把『順風倒的放大鏡』,只是把他們想放大的東西放大給比他們更具有破壞性的民意。它們表現出來的特立獨行不過是嘩眾取寵的手段,他們反體制的戰鬥姿態不過是騙取點擊率的乞討模樣。」

眾英雄若有所思。

阿凡提:「無良媒體不會捏造事實,但是他們會根據自己的意願只公布部分事實,進而達到自己嘩眾取寵,賺取眼球的目的。如果他們心知肚明這種誤導會給社會造成恐慌和損失,那麼他們會更加樂此不疲,欣喜若狂。比起他人和社會的痛苦和損失,不斷攀升的人氣更能讓它們心曠神怡。

眾英雄所有所悟。

阿凡提:「無數媒體自詡第四權力,高呼輿論監督,嘴上都是仁義,心裡都是生意。它們自命清高又蠅營狗苟,自以為是又做賊心虛。它們不對真相負責,不對民眾負責,只對點擊率負責,只對盈利負責。它們打的都是輿論牌,算的都是經濟賬。它們心臟的每一次跳動,都可以讓有良知的人聽見骯髒的金錢聲。」

眾英雄默而不語。

在阿凡提的籌划下,最終他們建立了以阿凡提為總理的內閣政府。新政府開始秘密著手整頓媒體,建立了一個除英雄們之外誰都不知道的「整頓媒體領導小組」。出於保密和安全的考量,會隱身的六娃擔任了這個秘密小組組長。

在新政府的記者會上,英雄內閣集體亮相。與此同時,六娃已經在外面秘密著手對不良媒體一網打盡的工作。當天晚上,盯著沒有六娃的新政府合影,民眾認為這是六娃隱身技能高強。各路媒體聞風而動,集體出動謳歌六娃隱身技能等等。

而此時的六娃,冷冷地盯著那句留言:六娃去哪了?


視具體情況而定。
不是法學專業學生,媒介倫理與法規課也忘得差不多了。
但可以放一堆案例做參考……

中國新聞(媒體)侵權案件精選與評析50例》
1.有罪者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尹冬桂訴長江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法院不應當成為名譽權糾紛的原告——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訴民主與法制社侵害名譽權案
3.法官名譽權的特殊保護——鄭進民訴新疆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4.死者名譽亦受法律保護——郭小川遺孀及子女訴賀方釗與媒體侵害名譽權、肖像權案
5.針對群體的言詞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齊寶山等189名蒙古族大夫訴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侵害名譽權案
6.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作為名譽權案件的侵權結果地——上海國際電影節辦公室訴華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7.名譽侵權構成要件是判斷名譽侵權成立與否的邏輯起點——番禺加富房地產有限公司訴羊城晚報社、汪令來侵害名譽權案
8.名譽侵權不以「點名」為要件——程國強訴煙台日報社、曲全承等侵害名譽權案
9.能被他人辨識是作品指向性的關鍵——張勇、曾清炎等訴湖北日報社、襄樊日報社、程天友侵害名譽權案
10.將活人報道成去世不一定構成侵權——陳家鏞訴科學中國人雜誌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11.一般人認為消息來源合理可信,媒體即有豁免權——廣州僑房公司訴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誌社侵害名譽權案
12.網路消息再傳播的求證責任區別——文清訴重慶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3.有「事實根據」不等於有「客觀事實」——余秋雨訴肖夏林侵害名譽權案
14.蓋公章的新聞稿失實媒體難以免責——李慶、劉讓訴鶴壁日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15.連續報道不是新聞侵權的「免罪金牌」——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訴遼寧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6.依據網路信息發表評論無須向網站和當事人核實——肖傳國訴方是民、北京雷霆萬鈞網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17.可以大膽質疑,切勿輕下斷言——陳建民訴北京科技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8.既然是評論,就存在褒貶——唐治軍訴羊城晚報社、株洲廣播電視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19.學術批評:即使「上綱上線」,也要適度寬容——餘一中訴新聞出版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0.在學術爭議面前,司法必須保持克制——趙季平訴劉鴻志、羊城晚報社、法制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1.演員仗義執言,何需躲躲閃閃?——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湖北省文化廳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吳柯藍侵害名譽權案
22.權利衝突與法益衡量——宣科訴吳學源、藝術評論雜誌社侵害名譽權案
23.唯一的特許權:準確和不準確的理解與適用——劉景全訴河南省遂平縣廣播電視局等侵害名譽權案
24.「特許權」保護與「已經更正」抗辯——李基武訴深圳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5.媒體發表政府不公開文件不受特許權保護——韓西賓訴陝西日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26.公眾人物的特殊義務:寬容媒體監督,容忍輕微損害——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害名譽權案
27.自願成為公眾人物豈能忌諱公眾批評——張鈺訴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張紀中、黃健中、于敏侵害名譽權案
28.抨擊公共官員舞弊,雖言辭激烈亦不構成侵權——吳敢訴袁成蘭侵害名譽權案
29.負面評價的評選活動有營利性傳媒應承擔相應責任——臧天朔訴兩網站侵害名譽權案
30.消費者的批評和評論不應認定為侵害經營者的名譽權——深圳富華醫療美容醫院訴張慧琴侵害名譽權案
31.患者知情權應受保護,醫療服務行為須受監督——北京中醫藥大學東直門醫院訴中國消費者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32.網路評論質疑在更正後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唐春祥訴中國青年報社、黃晉章及北京中青在線網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33.應給媒體刊登「讀者來信」更大的法律空間——陳友貴等訴四川法制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34.主動新聞源對新聞失實要承擔法律責任——張鐵林訴周美凝、成都商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35.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者和作者的民事責任——文登培訓學校、陳文登訴北京娛樂信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36.信息提供者何時對新聞失實不承擔責任——於橋等訴王任直、《三聯生活周刊》侵害名譽權案
37.轉載媒體不應承擔與原發媒體相同的責任——唐季禮訴青年時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38.網站對博客負有監管責任——陳堂發訴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39.名譽侵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條件及尺度——朱江洪訴仲大軍侵害名譽權案
40.媒體侵權應著重以更正致歉的方式救濟——恆升電腦公司訴王洪、生活時報社等侵害名譽權案
41.法人名譽權受損應考慮予以一定的商譽賠償——成都輕工大廈訴商務早報社侵害名譽權案
42.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可以用答辯的方式消除影響——呼益經訴安陽人民廣播電台侵害名譽權案
43.網路隱私權可以作為他人主張名譽權時的抗辯事由——德楹、高原訴賽龍網侵害名譽權案
44.披露隱私需要權利人明示許可——李××訴郝冬白、蘭州晨報社、現代婦女雜誌社侵害隱私權案
45.五十萬元精神撫慰金的啟示——張××訴湖南電視台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
46.司法審判中對隱私侵權的認定應有別於名譽侵權——李××、鄭××訴金華日報社、陳更侵害名譽權案
47.名譽權與隱私權均應單獨保護——劉×訴南方都市報等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案
48.新聞人物形象合理使用與商業使用的界限——劉翔訴精品購物指南報社侵害肖像權案
49.中國新聞官司第一案:讓人一聲嘆息——杜融訴沈涯夫、牟春霖誹謗案
50.令人擔憂的刑事制裁——訾北佳製作「紙餡包子」虛假新聞被判「損害商品聲譽罪」案

以上是書的目錄,可一一找來看。


好問題,建議新聞系或者法學系的研究生可以以此為題,做出很好的畢業論文。

首先,我認為,任何記者都不能因為報道是否屬實而負擔刑事責任。不同人的眼裡,對事實的判定是不同的,因為記者報道不屬實,就將記者抓進監獄,這是文字獄,是對freedom of speech 的粗暴踐踏。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記者擁有法外特權。一般來說,不實新聞或者片面真實的新聞會對某些當事人造成損害。根據民法原則,這是屬於侵權行為,新聞機構當然應該承擔自己侵權的法律責任。

比如,縫肛門事件和這次的產婦裸死的報道,都毫無疑問的對醫院方的名譽構成了損害,醫院完全可以提起針對媒體的訴訟,要求賠償。賠償額度的計算,這是另一個問題,這裡不展開了。

要注意一點,真實的新聞也可能侵權。比如,狗仔隊記者跑到別人的卧室里安裝攝像頭,拍攝別人的私生活照片,這可能是最真實的新聞,但發表這樣的照片是極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媒體同樣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還要注意一點,一般認為,媒體對公眾人物,如政府官員的報道,不屬於侵犯公眾人物權利的行為。比如,媒體把雷政富的12秒視頻公布出來,不屬於侵犯雷政富的權利。因為公眾人物比起一般的人來,得到了更多的社會資源,理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督。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即新聞媒體應不應該為間接侵權承擔責任?

所謂間接侵權,是指媒體發布了與事實不符的報道,導致受眾對某些事實產生誤判,最終導致某些人的利益受損。

比如,歷史上畝產萬斤可能就是最著名的間接侵權的案子。在當代社會,比較常見的間接侵權可能是某些媒體對上市公司進行惡意報道,最重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媒體該不該為這樣的間接侵權負責,我認為是應該的。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看到類似的案例,主要問題是,其被侵權的主體難以確認,媒體承擔責任的比例難以確認等等。


知道一點新聞史的人都知道,「黃色新聞」源於美國。這種新聞報道手法在當時導致大量失實或不實報道的出現。在這,就簡單列舉三個例子,來講一講美國法律對於媒體新聞報道的態度。

比如說在1960年到1964年,美國就出現了一個叫「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這個案子的案情很簡單,但是因為黑人的民權運動,以馬丁·路德·金為代表的黑人在《紐約時報》上登廣告,罵那些白人警察。這個廣告里,其實有很多在事實上的謬誤,罵得太狠了,罵國界了。白人警察也是人啊。當時有一個叫沙利文的分管警察局的民選專員,他不是警察,看到這則廣告,就挺身而出,狀告《紐約時報》誹謗白人警察。這個案子最後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後以9:0的比例通過,判決沙利文敗訴。最高法院的解釋是:作為政府的公務人員,不能夠動輒以什麼「誹謗罪」起訴《紐約時報》這樣的新聞機構。除非你能證明他是惡意,而且是故意地對你進行誹謗傷害,否則即使報道失實,你也不能以「誹謗罪」起訴它。

1967年的時候,美國出現了另一個案子,叫「希爾案」。有一個普通的家庭,叫希爾家。希爾曾經被一個犯罪分子綁架過,身心受到傷害。後來這一家隱姓埋名,因為遭遇了不好的事情。但是,過了幾年,有一家媒體又把這個家庭的陳年舊事挖出來,而且改編成電影、戲劇,進行各種各樣的戲說。這無疑是對這個家庭的又一次傷害。所以,希爾氣憤地把這家媒體告上法庭。然而,最高法院最後以5:4的比例通過媒體勝訴。希爾太太在1970年因為此事自殺。最高法院給出的解釋是:這個事件已經成為公共事件,成為萬眾矚目的事件。這個時候,媒體就應該去行使它的天職,去進行監督、報道、披露細節。在這個過程中,媒體可能會有一些疏漏,有一些事實上的偏差。但是這個時候,你就不能用「誹謗罪」來起訴它,否則媒體還是沒法干。

到了七十年代,美國又出現了一個案子——「格茨案」。格茨是一個普通的律師,因為他代理一些官司,尤其是一些左派的官司,所以,很多右派報紙、媒體看他不爽,就拚命地罵他。包括一些大量的不實報道,向他潑糞。格茨把這些媒體告上法庭。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格茨勝訴。最高法院的理解是,當你是公共事務的官員或者是名人,當這個事件本身是重大的,大家都關注的公共事件的時候,媒體有一定的豁免權。可是在「格茨案」中,格茨只是一名普通的律師,而且這個事件本身也不是什麼重大的公共事件,那麼,媒體憑什麼誹謗他呢?因此,媒體在此案中敗訴。


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客觀事實並不是一個東西,將這些混為一談對社會有害無益。


比如辛普森案的報道,假定客觀事實是辛普森為殺妻兇手,那麼報道對辛普森為殺妻兇手的指控是新聞真實,辛普森不是殺妻兇手是法律真實。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辛普森是殺妻兇手就將所有認為辛普森是殺妻兇手的指控報道消音是侵犯公眾知情權的行為。公眾有理由知道這些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言論的存在,因為這也可能是真相。


再比如焦點訪談節目採訪自己的員工高也,在法律上高也的訪談是真實的,沒有人可以說採訪自己的員工製造新聞違反了任何法律,高也說的也可能是他的真實感想,但是傳媒製造假事件是違反新聞真實原則的。屬於不實報道,應該受到行業內的懲罰。


另外,要求媒體證明自己報道的真實性無異於要求人自證清白,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像上面例子中,即使擁有大量調查資源(比如有偽證罪在手)的法庭都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辛普森是殺妻兇手,要資源更少的新聞界人士來證明報道中的指控的真實性很明顯是不太現實的。也就是說,雖然客觀事實是辛普森為殺妻兇手,但是新聞界人員無法證明自己的報道就是客觀事實。


中國沒有新聞法,沒有對失實報道進行懲罰的法律依據

如果報道觸動了有司,他們可以通過宣傳部門對媒體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這個是最方便,也是最常用的辦法,不過,有些時候這種方式也會濫用,這個不用多說

當然如果造成了個人名譽、企業商譽的損失,則可以通過正常的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要是涉及到有償新聞,有償不聞,還有「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罪」(?)等著你,這個主要是針對當事記者編輯的。對於媒體來說,除了要面對宣傳部門的處罰,自身的媒體公信力也會受到很大的打擊,其損失,恐怕要更為巨大

當然,媒體受制於記者專業知識(醫學、法律這一塊尤甚)有限,以及各種限制因素,報道不可能盡善盡美,有些時候出一些小問題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本意不善,濫用話語權,或者報道的質量管理存在嚴重問題,造成虛假報道,那懲罰則必須是、而且應當是十分嚴厲的。


ccav應受法律制裁


畝產x斤


不不不不不不不,本來公權力就有各種打擊媒體的借口,你還要給他塞個大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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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具體案件內容可以去看百度百科,去看《批評官員的尺度》。這是本好書。
這裡摘抄下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的判詞:

「在Whitney v. California案, 274 U.S. 357, 375
–376,Brandeis大法官的附和意見是這一原則的經典表達:『
那些爭得美國獨立的先賢相信…公共討論是一種政治義務,這應當成為美國政府的基本原則。他們看到了所有的人類制度都會面臨的那些危險,他們知道:懲罰違規固然能產生畏懼,但是,單有畏懼不足以確保秩序;遏阻思想、希望和想像將造成災難性的後果——畏懼加劇壓迫,壓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脅一個穩定的政府。只有自由討論人們的苦難陳述、救助籲請,才能引導我們走向真正的安全。……堅信理性的力量會貫穿公共討論,他們竭力避免法律強制之下的沉默——那是以力量壓服的最壞形式。看到多數統治可能造成的暴政,先賢們增補了美國憲法,使言論和集會的自由得到保障。
「我們以這樣一個全國深刻認同的原則為背景來考慮本案: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不受抑制的、活躍和充分開放的,當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時是令人不快
的、針對政府和官員的嚴厲抨擊。
(參見:Terminiello v. Chicago, 337 U.S. 1, 4 ; De Jonge v.
Oregon, 299 U.S. 353 )
本案廣告就我們這個時代的一個主要公共話題訴說不滿、表達抗議,無疑應當得到憲法保護。問題是:該廣告是否因為它的事實陳述部分的不實和存在(被上訴人)
聲稱的針對被上訴人的誹謗而喪失其憲法保護?」
「(在誹謗之訴中),言者證明其所言為真,有關第一修正案的權威解釋一貫拒絕承認證明責任的例外,不管這種解釋是來自法官、陪審團,還是行政官員。(參
見:Speiser v. Randall, 357 U.S. 513, 525
–526)憲法保護並不取決於『理念和信仰內在的真實、流行性和社會效用。』(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45 )正如麥迪遜所言,『任何事物的正當使用總是伴隨著一定程度的濫用,新聞是再恰當不過的例子。』( 4 Elliot"s Debates o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876), p. 571. )」
「在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 310 U.S. 296, 310 ,
法院宣布:『宗教和政治信仰是常常發生尖銳對立的領域:一個人的篤信可能被他的鄰居看成無稽之談。為了說服別人接受他的觀點,據我們所知,上訴人用誇張甚
至虛假陳述,去貶低那些顯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歷史給我們這個國家的人民帶來的啟示是:儘管存在著(自由的)濫用和過度,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在一
個民主國家,促成開明的公民意見和正當和公民行為,實為至關重要
。』憲法第一修正案從來不拒絕對不恰當的、甚至錯誤的言論進行保護。」
在自由辯論中,錯誤意見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達要找到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意見(的表達)。(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33) 在 Sweeney v. Patterson案,(76 U.S. App. D.C.
23, 24, 128 F.2d 457, 458,1942, cert. denied, 317 U.S. 678)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也持同樣見解,在該案,一名國會議員對一家指控他為『反猶太主義分子』的報紙提起了訴訟,Edgerton法官代表全體法官的一致意見,作出維持原判和駁回上訴的裁定。Edgerton法官說:『(當事人)就官員的政治行為作出錯誤報告,法院判決要求他對錯誤報告負責,這反映了一個過時的道理——被統治者不得批評統治者。…….在這裡,公共利益壓倒上訴人或者任何其他人的個人利益。公益的保護不僅要求討論,而且要求信息。政治行為和意見總是指向國會議員,一些令人尊敬的人表示贊同,另一些人則進行指責。……事實錯誤,特別描述一個人的精神狀態的事實錯誤,這是不可避免的。」
「 官員的名譽受到侵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以壓制本應自由的言論為代價而進行救濟。在牽涉法官(名譽)的案件中,本法院裁定:維護法庭尊嚴和名譽並不能用來解釋把批評法官或者判決作為藐視法庭的刑事犯罪來對待的做法。(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即使在表達真假參半、包含錯誤信息的時候,也是如此。(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2 , 343, n. 5, 345)惟有一件事能成為壓制此類言論的正當理由,那就是:言論在當下明顯存在妨礙司法公正的危險。(見: Craig v. Harney, 331 U.S. 367 ; Wood v. Georgia, 370 U.S. 375 ) 如果法官被認為是『堅強不屈,能夠經受嚴酷氣候的人,』(Craig v. Harney, supra, 331 U.S., at 376)其他政府官員也應如此,包括民選的市政委員。對官方行為的有效批評肯定會貶損官方的名譽,但是,它們並不會因此而喪失憲法保護。」
「(被上訴人)所持的立場是:把一目了然的、針對政府的非人格化的批評,轉化為針對作為政府成員的官員的人格化的批評,從而跨越(法律)障礙,形成潛在的誹謗之訴。在這個國家沒有一種法律魔術,可以允許州政府把本應拒絕的訴求轉換為一個訴因(cause of action)。被上訴人說:廣告『不僅針對我本人,而且針對其他市政委員和社區。』這恰恰提示了這樣一種可能性:一個批評政府的誠實君子,可能因為批評而受到處罰,亞拉巴馬州法院的觀點打擊了憲法所保護的表達自由的核心部分。我們裁定:依據憲法,不能建立這樣一種規則:一個指向政府運作的非人格化的抨擊,構成了對負責政府運作的官員的個人誹謗。鑒於亞拉巴馬法院的判決完全依賴這一立場,沒有其他證據能把被上訴人和廣告陳述聯繫在一起,依憲法而言,證據不足以支持廣告言說指向被上訴人的結論。」
「如果陪審團發現有虛假言詞和惡意,公民個人就要對過激言論所造成的損害負責,那麼,毫無疑問,公共辯論將受到抑制。」
「憲法保護所要求的是這樣的聯邦規則,即公共官員因其公務行為遭到謊言誹謗,他不得從中獲得因此導致的受損救濟,除非他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明知陳述錯誤或者
毫不顧及陳述是否錯誤而造成惡意後果。」這段話推翻了傳統上報紙批評政府官員所要遵循的「公正評論」原則,樹立了此後美國法院普遍引用的「實際惡意
(Actual Malice)」原則。」

諸君謹記。


媒體的責任是報道一切他知道的東西讓大眾分辨。


表達自由並不絕對,對言論自由的最嚴格保護也不會保護在擁擠的影院亂喊「失火了」。 每個有關表達自由的案件中,司法的關注點都應是「使用語詞的環境和使用的性質」是否有「明確和即刻的危險」引發「實質性(或重大)的惡」,而這個惡是國會有權防範的。
- by 霍姆斯大法官, 千客案( Schenck ),1919

一堆學過法學的只在那裡引用紐約時報案而絕口不提千客案,業務水平有點兒差了吧。


中國沒有《新聞法》,所以從專業法的角度上沒有具體定罪。
但是,目前也有諸如《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管理條例》及新聞從業資格對新聞從業者行為進行規範。
另外,刑法中對於誹謗,造謠也有相應的罪名,今年兩高還出台了更為具體的司法解釋。
民事上的,如果不實報道損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當事人自己去起訴。


敢打御史?昏君!


應該都在想媒體約束政府那媒體不就變成無冕之王了么誰來約束媒體


前段時間人民日報還說股票4000點在半山腰呢,現在不還活的好好的


穆斯林不是給無良媒體上了一課么


百度——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一群覺得人性本善的人,在談理想.....


在天朝不是看轉載和瀏覽次數么。。


不要總想能個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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