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發債為何一般都要註冊離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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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註冊開曼群島公司或者BVI公司?
為什麼中國公司需要通過設一個離岸(香港、BVI、開曼群島)子公司來作為發債主體在境外發債呢?主要目的還為了是避開發改委對中國公司境外發債的資質要求和審批。
但這已經是老黃曆了,2015年底發改委發布了外債備案登記制的新規定,這種用離岸公司來發債的行為也被納入了監管範圍。無論是人民幣還是外幣,只要年期在1年以上,都須事前向發改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這樣一來,用離岸公司發債就沒有了優勢(境內主體在境外發債現在也改為備案制了)
現在看來,這種離岸模式可能更麻煩,例如,若境內母公司提供跨境擔保,則境內母公司需按照外管局 29號文的規定,辦理跨境擔保外匯登記。並且根據29號文的規定,發債募集的資金是無法流回至大陸使用的。
我感覺這是發改委在引導大家走回境內主體放債的路子。因為大陸企業在境外發債要受到發改委及人民銀行之類的材料政策審核和限制,而境外公司發債不存在這個問題,在海外發行外幣債券,可以規避以境內企業作為發債主體須經國家監管部門審核的發債程序。
大陸的金融體系不健全
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母公司直接發行,付息的時候要負擔跨境預提稅、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共大約16.6%。另外有些發行人是利用境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由於不涉及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擔保,不需要外管局的審批。
至於發改委備案是都要做的,和是不是通過SPV發債關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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