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良性的音樂版權運營模式應該是怎樣的?

目前有哪些做的比較好的服務商值得我們參考借鑒?


不要學美國!不要學美國!不要學美國!
美國這音樂版權體系有100年歷史了,這也是各自博弈的100年,從音樂生產到音樂傳播到底產生哪些權利、哪種使用應該交哪些版稅,光這兩件事博弈到現在就搞得整個體系無比複雜。
比如傳統廣播電台是不需要給唱片公司交錢的,只需要給ASCAP這類組織(對應我國音著協)按年收入繳納一個固定比例作為詞曲版稅;而Pandora這類網路電台不僅需要交詞曲版稅,還需要向唱片公司繳納錄音版稅。為什麼?因為最初音樂版權授權指的僅僅是樂譜,後來有了錄音技術,才有了錄音版權,而當音樂可以被錄製成唱片後,電台又是傳播音樂的重要渠道,唱片公司恨不得天天跪舔電台,還能跟人家收錢?(後來一群廣播人受不了ASCAP的一家獨大,搞了個類似的BMI,這是後話)而2000年左右又是另一番情形,網路電台Pandora雖然也是個電台形式,但被劃歸到webcast,除了像傳統電台那樣繳納詞曲版稅,需要按照固定比例繳納錄音版稅。繼而也出現了SoundExchange這種代表唱片公司,向類似Pandora這種非互動式網路電台收取錄音版稅的組織。
類似的情況太多了。
可以說當前美國市場的音樂版權運營模式,幾乎都是歷史問題。並不是主管部門或者誰一拍腦門決定的。

我國既沒經歷這100年博弈的歷史,也不存在成熟博弈平台(法系不同,社會體制也不同,商業更不成熟),非要照搬那麼複雜的玩意兒估計再給你20年也理不清楚。

簡單講,一個好的音樂版權運營模式,主要是解決三個問題:

  1. 創製環節,誰,擁有哪些權利?
  2. 使用環節,誰,需要取得哪些授權?
  3. 如何交易?(定價、交易平台/中介、跟蹤監測/監管)

分別簡單說兩句:

  1. 創製環節,誰,擁有哪些權利?
    這個需要簡化再簡化,針對具體使用場景,形成套餐包,也就是權利商品化產品化,而不是羅列一大堆權利:我享有這個權利,那個也要交錢,我不爽可以告你。
    既然打算好好賣東西,總得把東西打包好對不對?扔一堆零件怎麼買?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人家群眾里的先進份子拿著錢過來想交錢想合法使用,結果被科普之後當場懵逼了:合法交錢吧簡直呼吸一口空氣都要交錢成本太高,侵權使用吧也有被告風險。
  2. 使用環節,誰,需要取得哪些授權?
    這就是立法層面的事了。而我國當前比美國還自由市場啊完全看雙方做自由談(si)判(bi),自然會出現權利方坐地起價,買方想破腦袋打擦邊球甚至覺得先盜用再說。這樣很不利於買方群體擴大。當市場上只有仨瓜倆棗的買家時,對於賣家是什麼風險?能促進生產???
  3. 如何交易?(定價、交易平台/中介、跟蹤監測/監管)

定價問題:既需要官方指導價,也需要自由市場,因為官方指導價來自於官方操盤者的長期考慮,操盤者需要使用價格槓桿調節產業鏈里各方利益,從而促進生產和交易。

交易平台/中介機構有三個分支

  • 讓買賣雙方找到彼此,而不是買方根本找不到多如牛毛的賣方(更別提多如牛毛N次方的具體權利項)
  • 版權庫問題:不管中美日,即使利用科技手段做了一個全面強大的資料庫系統,類似音著協/音集協這類集體管理組織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賣方而言,並不是所有權利方都有那個耐心把自己曲目挨個錄入,99%的權利方更沒那個耐心把每個曲目演唱者、詞曲作者是誰分別怎麼聯繫都錄入。對於買方而言,類似點播式流媒體音樂服務,要是一首一首去規劃買不買,一首一首去查到底找誰買,完全不現實。
  • 計費/監管
    計費包含在定價里。這裡又把計費單獨拿出來,是因為某些使用情況下(比如2C的流媒體音樂服務、比如無線音樂等等),必然存在「按使用付費」的模式,也就是直接按播放量/按覆蓋人數/間接廣告等方式付費,那麼就需要計費系統。由於一首歌曲的版權存在多個維度,比如各個作者、表演者、使用方式、授權時間、授權地區,那麼就需要監測系統來更新權利的使用情況。

    插一句,這麼看來其實還是當年中國移動牽頭攜一批SP搞的彩鈴音樂這一套算是比較成體系(雖然從利益分配角度講分給內容方的太少了),由此才催生了一大批彩鈴口水歌。然而,這也僅僅是線上解決方案。相比較而言線上是好解決的,尤其流媒體越來越成為主流的情況下。

    音樂版權的複雜性在於上游複雜的權利劃分、歷史問題——曲庫各權利歸屬數據混亂、上游業界遲遲未能達成共識,從而導致下游版權使用方(主要是B端用戶)在需要得到授權時各項成本非常高,效率非常低。要找到一個上游權利歸屬者如此巨量、散亂,下游使用場景又非常多元的產業,還真沒發現其他產業有什麼可借鑒的體系。鑒於音樂版權這種 ......B2B2B2C的結構,最後一個 B2C早就不是問題(各種音樂服務到C端用戶),關鍵在於上游。

非要說案例,可能你們會提Kobalt,然而從站位講Kobalt是一個新型的專註於線上的音樂版權代理商,還遠未到「音樂版權運營模式」的地步。只有中、美、日、英類似音著協的機構,才能站到這個位置上。

另外,期待完美的音樂版權體系是不科學的。沒必要完美。

再以及,對於操盤者而言,打造一個版權運營體系,目的一定要聚焦、清晰。前幾步走穩了再談後面的不斷迭代。關於前幾步:
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嗎?
是為了促進交易嗎?
是為了促進內容生產嗎?
是為了集中力量讓群眾用正版嗎?
不同的目的,對應著不同的體系。


首先聲明,我不是音樂領域的運營專家,因此以下回答可能有很多謬誤,還請各位斧正。

我個人認為一個良好的音樂版權運營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優秀的價值評估體系。

    音樂版權運營首先要對需要採購或者自有版權的價值有一個理性的認識和評估。要想進行運營首先需要看清自己。那麼,建立一套版權價值評估體系是非常必要的,相信各大互聯網公司及大的唱片公司通過長期的實踐摸索已經積累出的一套合理的價值評估的方法和體系。

  2. 合理的轉授權模式及價格。

    版權運營無外乎就是進行轉授權或者和某些公司進行深度合作。那麼合理的轉授權價格和模式就是非常必要。

  3. 正確的轉授權態度。

    權利人需要先思考清楚你最需要的什麼,是市場推廣資源還是金錢?想清楚後,就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合理的授權模式和價格了。2015年後,唱片公司往往更希望直接從酷酷音樂、QQ音樂或者阿里音樂直接進行獨家授權,再有這些大公司進行轉授權,但這往往不利於音樂的傳播和推廣。

  4. 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反盜版的措施。

    要想進行更好的運營首先是要學會保護好自己,那麼就需要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費用。往往很多權利人只重視創作的投入和市場推廣的投入,卻忽視了如何進行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這最終會必然不會有一個如意的結局,因此請一個靠譜的法律顧問是必不可少的。

    同時,需要有鮮明的反盜版措施,如果一個好的作品可以通過盜版很輕鬆的獲得,那麼還有誰會去進行購買,那你更無法進行所謂的運營。

    因此,你首先需要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足夠的尊重。

  5. 有一套良好的回饋原創音樂人、詞曲作者的收入分配方案。

    這個道理很簡單,不能涸澤而漁。保護好創新、創作的源頭是一個運營模式可持續性發展的根基。


應該是能夠催生偉大的音樂作品的。

請問美國二十世紀有催生什麼偉大的音樂作品嗎?

請問美國的新一代版權框架(例如 Creative Commons)有催生什麼偉大的(音樂)作品嗎?


還沒發現好的運營模式。
現在人都喜歡事事把美國拖出來,但是我覺得美國版權制度很差勁。版權要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和傳播方便,操作容易和促進創作之間平衡,太過複雜的版權制度和過長的保護期限不利於知識的傳播。畢竟有報道美國部分課本知識陳舊,就是因為只能採用失去版權保護的東西,而有保護的比較少採用。
現在信息爆炸有幾個人會翻以前老電影,有幾個人經常聽老歌,以現在信息更新速度,覺得版權保護應該參考專利制度,沒有效益的東西趁早放棄,設置最短保護期限和最長保護期限,如果一個東西不火,最短保護期限過了就不保護,如果很火,最短保護期過了以後,可以交錢續期,最長不得長於最長保護期。當然,音樂,影片和書籍保護期限可以設的不一樣。然後就是嚴格執行版權保護制度了。我以為這樣可以充分保障著作權益和信息傳播以及便利性。
這是我的一點淺見。。。後面的方案是我自己瞎想的,有所不周,歡迎指出。


在中國這個需要慢慢摸索,現行情況下盲目的學著外國普遍對音樂進行收費是不妥的,誰來制定這個費用還有收費期限都是很大的一個問題,再者實際操作過程中用戶之間的分享該怎麼限制都是很大的問題,我一直反對現在各平台的政策。


參考東方同人音樂的營銷體系


各平台有公平的競爭環境,大頭不再通過壟斷版權費商業手段去爭奪用戶,強調自產內容。好的產品體驗,優質的自產內容,公平的版權競爭環境。


所有的音樂版權公司,目前的方案都是在坑原創音樂人。
等原創音樂人可以靠音樂版權過日子,不用去演出,跑場的時候,
國內的音樂產業才會好起來


何為良性,只有實踐後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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