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融資性貿易」?

在網上搜索到的答案是:所謂融資性貿易,指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資信,很難從銀行通過自償性的貿易融資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貿易對方通過自己控制上下遊客戶,與具有良好信用的國企合作,以國企名義與簽訂貿易合同,取得銀行融資,銷售貨物後返還一定手續費給相關國企業,這種以融資為目的,以貿易為手段,放大自身規模的貿易,表面稱代理貿易,實質為融資性貿易。


「融資性貿易」這個名頭說起來很大,其實就是掛羊頭賣狗肉,以買賣之名,行借貸之實。下面給大家掰開了揉碎了說一說:

首先,要理解「融資」和「貿易」的本質是什麼。

融資,就是搞來錢,可以靠股權融資(通俗理解來說就是發股票),也可以靠債權融資(也就是借錢)。放貸的人賺的是利息,其實質就是把錢借給別人使用的一種使用費,在借貸中通常是事先可以確定的。

貿易,就是買賣,賺的是一買一賣的差價。做生意的,自然知道商品價格起起落落,誰也不能旱澇保收,因此貿易的收益常常是不確定的。

在中國,中小私營企業想搞來錢,不容易。所謂高風險伴隨著高收益,銀行想要放貸給中小企業,自然比貸給大國企承受更多的風險,但銀行貸款利率卻不能無限上浮,收到了基準利率和浮動比例的限制。既然貸給高風險的中小企業,和貸給穩如狗的大國企是一樣的收益,何必冒險尋這個沒趣呢?因此,在銀行貸款一塊,形成了飽漢子飽死,餓漢子餓死的局面。

以上只是一種可能性,還有很多其他的原因,可能導致企業之間融資難度存在差異,旱澇不均。

自家吃不著肉,自然會眼饞別人家的一口湯,中小企業能不能想辦法從大戶那裡搞來點米下鍋?

企業之間倒騰錢,不是不行,但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十四條:「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借貸合同無效。也就是說,企業不能成為資金的二道販子,不能左手從銀行搞來錢,右手再貸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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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又有倒騰錢的需求,又不能吃相太赤裸裸,怎麼辦呢? 有的企業想到一個好主意:

A企業(或稱為「金主爸爸企業」)有的是錢;

B企業(或稱為「窮逼企業」),想要從金主爸爸那邊搞點錢,也就是融資,於是簽訂了一系列合同:

2017年1月1日,窮逼B企業企業賣一千噸的煤給金主爸爸A企業,每噸1000塊(瞎編的數,為了方便理解);

2017年2月1日,金主爸爸A企業賣一千噸的煤給窮逼B企業,每噸1100塊。

這就形成了一個買賣關係的閉環:B企業賣出的煤,一個月以後,又被買回了自己手中。

問題來了:這筆買賣對於B企業來說虧大發了呀!自己賣的東西,居然加價又買了回來,是不是傻?

其實還行 -- 不考慮其他成本的話,這就相當於窮逼B企業花100塊錢的代價,就能使用1000塊錢的資金達到一個月。對於金主爸爸而言,這不就相當於用10%的月利息貸出去一筆款嘛! 看似是貨物的買賣,其實是借貸。

在實際操作中,這類操作的變化方式可能有很多種:

例如中間可能還插進來一個C企業,圈子兜得再大一點,讓買賣標的物的混同看上去不這麼明顯;

例如可以用應收賬款的展期來代替真實貨物交割的時間差,將上文第二筆買賣合同的貨物交割日期定位1月2日,但允許買方2月1日再付款,同樣實現了30天的資金占用;

例如可以用彼此的子公司或者關聯方來參與其中,不親自買回自己賣出去的貨物,而由自己的全資子公司代勞。

千變萬化,但萬變不離其宗,本質是一樣的:「以買賣之名,行借貸之實」。(其實,除了買賣之外,融資性貿易還有更多的玩法。可以參考蔣勇律師「融資性貿易風險案例分析及啟示」講座資料。網上有文檔資源,但由於不確定是否合法轉載,就不在這裡發鏈接了。蔣勇律師對於具體操作方式和表現形式講的比較細,但也比較艱深,供有興趣深入了解的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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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融資性貿易的定義問題,相關案件的法院也有一些說道。

例如,《中國郵電器材華北公司、滿孚首成(天津)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津民終324號)寫道:「融資性買賣合同以簽訂多個閉合性循環買賣合同為表現形式以實現資金融通。融資性買賣合同的特點在於:融資性買賣合同往往表現為三方或者三方以上主體之間進行閉合性循環買賣以實現貸款資金的流轉和回收,並通過買賣合同差價獲取固定收益,閉合性循環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存放於第三方倉庫中不實際交付流轉。」 《徐州中鐵物資有限公司與徐州牛頭山鑄業有限公司、江蘇紅葉視聽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蘇民終1261號 寫道,「...從本案當事人分別與其各自的買賣合同前後手簽訂的合同履行利益後果而言,存在高價買入、低價賣出的情形,即合同履行不僅未能獲益,而是帶來巨額虧損,此與商事主體追逐經濟利益的市場經營行為明顯相悖...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中鐵公司、牛頭山公司之間並不存在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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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判決來看,融資性貿易是存在法律風險的:當一方違約的時候,法院有可能揭開掛羊頭賣狗肉的畫皮,認為買賣合同無效,讓被違約的一方吃個啞巴虧。

另外,當提供資金的金主爸爸是國企的時候,可能還會違反國資監管部門的規定,觸及政治紅線。例如,《關於推進廣東省屬商貿業務風險防控及企業轉型創新的指導意見》(粵國資監事 【2014】 48號)就明確禁止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要求正在開展此類業務的企業限期自查、叫停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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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為什麼不能搞融資性貿易?可以說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避免國有企業資金通過「買賣合同」的掩蓋為其他企業所用,這固然是現行法律規定下必然的要求。

然而,問題真正的源頭在哪裡呢?

我想起了一個人:《人民的名義》里的蔡成功。蔡成功想要的是什麼?是過橋資金。生意上的事,八口水缸七個蓋子,最需要的就是資金,最怕的就是資金鏈斷裂。當通往資金的獨木橋被少數人擠滿的時候,企業家們就會設法用一種更為驚險的方式來過橋。

融資性貿易,很多時候也是如此。


貿易形式容易被類型化,是融資性貿易的一大重要特點。隨著融資性貿易業務的不斷發展,其參與主體及交易形式也在不斷變化,但就我國融資性貿易實踐而言,資金方通常以兩種形式為融資方提供融資便利:一是直接提供融資,二是提供融資增信服務。由於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非金融機構以提供融資服務為主業,提供融資方不能直接與融資方開展借貸業務,只能借道商品或服務買賣,變相提供融資。因此,我們根據提供資金方的融資方式,將融資性貿易區分為買賣型融資性貿易和增信型融資性貿易。

第一部分:買賣型融資性貿易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基礎,也是融資性貿易案件最常見的法律關係種類。與增信型融資性貿易不同,在買賣型融資性貿易當中,資金方直接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

從涉及主體來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最少包括兩方當事人,即出賣人和買受人,如果存在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則涉及主體有可能隨之增加。融資性貿易通常表現為一系列買賣合同構成的貿易鏈條,買賣型融資性貿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托盤買賣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和結構:

托盤貿易是指托盤方與買賣雙方企業分別簽訂採購合同,利用賬期,為賣方提供融資的貿易形式。托盤貿易通常會發生真實的貨物流轉,但是提供資金一方並不直接參与貨物流轉的過程。在托盤貿易中,如果企業作為實際出貨方與托盤方訂立合同,再由托盤方將貨物轉售給實際用貨方,則企業雖未直接參与融資,但可能受到融資風險波及;如果企業作為托盤方直接聯繫實際出貨方和實際用貨方,則有可能面對既不能根據與下游賣方的合同要求給付貨款,又不能根據與上游賣方合同要求交付貨物的尷尬局面。

在典型的托盤貿易模式。與循環貿易不同,托盤貿易中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也就是存在真實的賣方和買方。托盤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實買方取得一個支付貨款的差期,而托盤方從中收取一定的資金使用費。

典型案例:

查莉莉與杭州天恆實業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案號:(2010)民提字第110號

二、循環買賣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和結構:

循環貿易是通過相同企業,或者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內容相同的多份買賣合同,形成一個閉合的貨物流轉迴路,幫助融資方取得資金在一定時間內的使用權,同時無需發生實際的貨物流轉。

在典型的循環貿易法律關係中,其中A、B、C、D四公司間分別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為一方支付貨款、一方交付貨權憑證。貨權憑證最初由A公司提供,並最終流向A公司,在整個交易過程中,A公司並不需要實際交付貨物,而取得了貨款在一定期間內的使用權。隨著中間環節的增加,或者貨權憑證最終流向合同的關聯企業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現,循環貿易的交易結構可以變得更加複雜。

典型案例: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公司與江蘇利協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9571號

三、委託採購(銷售)形式

基本概念和結構:

委託採購形式,是指提供資金的企業接受融資方委託,代為採購貨物;提供資金的企業將收購、保管、銷售三環節全部交給融資企業完成,或將其中兩個環節交由融資企業的關聯方客戶完成,企業不直接有效控制貨權的委託性業務;無法有效控制貨權的轉委託業務。此類貿易一旦發生糾紛,法院首先要確定的是,案涉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建立委託法律關係還是買賣法律關係,並由此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委託採購(銷售)形式的結構與托盤買賣非常相似,所不同之處就是以委託法律關係取代了買賣法律關係。


典型案例:

唐山建源鋼鐵有限公司、呂金弟等與廈門成大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178號

在買賣型融資性貿易(循環買賣、托盤買賣、委託採購(銷售))這些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都需要通過貿易將自有資金轉移給融資企業。但是在許多其他融資性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只是以貿易形式為融資企業增信,使其能夠更順利的獲取金融機構融資,我們將其稱為「增信型融資性貿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質押監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質押監管貿易,是指監管方根據質權人委託對質物進行監管,如質物在監管期間滅失或強行出庫,由監管方向質權人賠償損失的貿易形式。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合了委託和倉儲保管等多重法律關係的貿易形式,其中融資企業就是質押人,通常是貿易關係的發起人;監管人就是提供融資增信的企業;質權人通常為金融機構。

在許多情況下,融資企業雖然擁有可供質押的財產,但是由於該財產並非不動產等較易被金融機構接受的類型,因此還是難以獲得金融機構融資。這時候,融資企業引入有實力的質押監管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同簽訂質押監管協議,其實質相當於質押監管企業就融資企業貸款提供保證,從而實現增信目的。

下圖包含三重法律關係,一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貸款法律關係;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質押法律關係;三是銀行與B公司間的質物保管法律關係。在此交易結構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質物保管服務,實際是為A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這也是融資性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其法律風險在於,如果B公司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質物,或者質物根本不存在,則B公司需要在A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時,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資企業、物流企業,金融機構通過設計的業務模式,有助於實現多方共贏。從質權人角度,由於其缺乏對貿易、倉儲行業的了解,直接佔有質物的成本和風險均較大,將質物監管委託給專業的物流企業相當於用較低的成本設立防火牆。從物流企業角度,委託質物監管既有利於業務開拓,也可以增加其與融資企業間的粘度。同時,由於物流企業實際控制質物,也對貿易鏈有較深了解,因此也較有能力控制風險。從融資企業角度,通過開展質物監管服務貿易,實質上獲得物流企業的増信,有助於其取得金融機構融資。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許多企業以拓展金融物流、質押監管等新興業務名義,利用新興業務監管制度不健全,通過業務從銀行套取資金。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確定案涉當事人之間是委託監管法律關係,還是倉儲保管法律關係。

二、倉儲保管貿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倉儲保管貿易是結合了買賣和倉儲保管雙重法律關係的融資性貿易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通常存在雙重貿易性融資:一是貨權人通過買賣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二是倉儲保管人通過倉儲保管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增信。

倉儲保管貿易與質押監管貿易在法律關係上極為相似,只是貨權人取代了金融機構的位置,而貨權人與融資企業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也從借款轉化成了買賣。在倉儲保管法律關係及與其關聯的買賣法律關係中,交付通常體現以貨權憑證而非實物的流轉。

三、保兌倉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兌倉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受託保管貨物並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賣方和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

對生產商(賣方)而言,保兌倉業務的優勢在於: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解決了產品積壓問題;鎖定銷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產業鏈競爭優勢;無須向銀行融資,降低了資金成本,同時也減少應收帳款的佔用,保障了收款。對經銷商(買方)而言,保兌倉業務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困難,買方可以通過大批量的訂貨獲得生產商給予的優惠價格,降低銷售成本。

下圖是保兌倉法律關係圖。A公司與B公司之間為一般的貨物買賣法律關係,B公司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A公司以倉單等貨權憑證方式交付貨物。B公司與銀行間為票據法律關係,銀行為B公司的匯票進行承兌,B公司向銀行支付票據金額。保兌倉交易結構的特點在於,A公司向承兌銀行提供回購承諾,從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獲取銀行承兌。

保兌倉是一種合法的交易結構,但是經常被利用而成為融資性貿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與B公司虛構交易,A公司在取得貨款後,以退貨等名義將貨款返給B公司,從而幫助B公司實現融資目的。

四、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結構

保理,是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在下圖展示的保理法律關係中,A公司、B公司及銀行間,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A公司與B公司間的貨物買賣法律關係;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應收賬款轉讓法律關係。

保理也是一種合法的業務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間沒有真實的貨物買賣關係,則會演變成一種違法的融資性貿易。而在此類融資性貿易糾紛中,除合同效力問題外,經常會發生管轄權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則是,是否應當突破借款法律關係的相對性,使其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


所謂「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帳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融資性貿易的法律風險防控」課題研究報告
「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說白了就是中小企業在銀行融資難、融資貴,而大型國有企業融資成本低,那麼中小型企業就與資金方(通常是國有企業)簽訂買賣合同(因為法律原則上不允許企業間直接借貸),以買賣貨物的形式,進行融資。而大企業有做大做強貿易量的需求,所以也有做融資性貿易的衝動,所以在大量的融資性貿易中實際充當了資金奶牛的角色。
融資性貿易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大的類型:增信型和買賣型
買賣型融資貿易一般表現為托盤交易、循環貿易的模式;增信型融資貿易(簡單說就是藉助第三方力量增加己方信譽以獲得銀行或大企業的放款)分為委託監管、倉儲保管、保兌倉、保理、信用證等模式。


融資性租賃也算是融資性交易的一種吧。。我覺得兩個原因,一是降低風險,二是短時間內缺少資金。。歸根結底還是一個字:窮!


實物抵押借貸,按購銷記賬,借款體現為貨款,利息體現為某一購買方的利潤


從字面上其實很好理解,為了融資而進行的性貿易嘛,這不是很好理解嗎?

木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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