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引用他人在網路上發布的內容,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權?
需要授權才能使用的網路內容包括哪些?它的邊界在哪裡?
比如:
- 引用在大型網路媒體(如 新浪/騰訊/人民網……)上發表的文章或插圖,是否需要經過原作者的同意?如果需要,應該問網站要授權,還是問該網站的作者要授權?
- 引用他人在 (知乎/微博/人人/虎撲/百度貼吧……)上發布的原創段子,是否需要經過原作者的同意?如果段子的來源難以考證,該怎麼辦?
- 間接引用他人在網站上發布的引用第三方內容的文章,是否需要經過第三方的同意?(有時我們無法知道被直接引用的網站是否得到了第三方的授權,此外第三方有時是國外的網站)
- 翻譯用其他語言發布的內容,是否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權?
如果是要根據引用的用途而定,那麼在哪些用途下,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權呢?
- 在問答網站上(如知乎)回答問題時,轉載全部或部分其他網站的內容是否需要獲取其他網站的授權?
- 比如 「部分」 引用他人內容進行學術研究?(對比:論文里引用別人的文獻,只要按照學術規範註明引用源即可;那引用諸如知乎用戶回答於學術研究目的是否需要授權?)
- 引用他人作品進行再創作,比如對某些非常嚴肅的文章(如《答香港記者問》)通過替換主題、關鍵詞來改變主題內容,但有明顯地模仿痕迹,是否需要獲取授權?
- 採用他人文章作為教學/科普素材是否需要獲取授權?(如取知乎用戶的答案作為病句修改案例或者翻譯案例等)
- 在其他網路媒體上(如微信公眾號、微博、百度貼吧等),全文轉載是否需要獲取授權?
此外,有一些附加問題:
- 在哪些情況下,引用需要署名?
- 在需要署名的情況下,如果出現多級引用(如引用的作品本身引用了非共有版權的作品),需要著名哪幾級的作者?
- 在哪些情況下,引用需要給出原文鏈接?
- 在同一篇文章被發表在多個網站時,需要引用哪一個鏈接?
寫在前面:
題主舉的這幾種情況其實還是略寬泛了些,比如1中說的「文章和插圖」,文章是指什麼類型的文章呢?是時事新聞還是原創文章呢?插圖是指繪畫還是照片呢?在著作權法里,不僅引用的用途很重要,作品自身的性質也很重要,這些因素決定了這一作品本身能否得到保護以及可以得到什麼程度的保護。
———————————————————————————————————————————
回到題主舉的這幾種情況上來:
1. 引用在大型網路媒體上發表的文章或插圖
①先說文章。不是所有類型的文章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從一般的要求來說,需要作品具有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等。值得關注的就是《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所以,基於這條規定,如果你想要引用的是單純描述時事新聞的文章,那麼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授權,也不需要支付報酬,也不需要註明出處,直接引用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這條規定針對的是單純的時事新聞,不是指新聞作品。也正是因為這條規定實在太過籠統。對如何區別時事新聞和獨創性的新聞作品,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司法上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導致對新聞作品的保護力度不夠,所以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做出了新的規定。
第十六條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嗯,所以總結一下就是,即使是傳播報道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時事新聞作品,仍然需要註明出處。但是應該是不需要徵得作者的許可和支付報酬的~
如果你想要引用的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章,那麼原則上,你都是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並在你引用的部分指明作者名稱及作品出處的。例外的情況就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
啊我覺得答案寫太長看的很累,所以這裡只摘取了第一款的前六項內容~如果題主的引用是符合上述情況的話,是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的。
BTW,我其實也沒太明白題主想問的「引用」是指在哪裡引用...在自己的文字作品中引用(比如學術論文等)?還是在自己的博客啊,微信公眾號上引用?這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你的行為是不是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跑偏一點說,其實著作權法就是控制特定權利的行為,一定要搞清楚著作權人擁有的作品享有哪些具體的權利,你的行為涉及了作者擁有的哪項權利,這樣思考的話,思路會比較清晰。
②再說插圖。
插圖的話,視種類而定,可能會構成攝影作品或者美術作品。我很好奇這要怎麼「引用」啊,我們一般所說的「引用」還是主要針對文字作品而言的,對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等,以「使用」稱呼更好。原則上還是以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權,例外情況就是構成合理使用的情況,具體的和①其實差不多。
找誰要授權,需要弄清楚誰是真正的著作權人。
這個可能會涉及到職務作品的問題。
A. 如果你欲引用的文章是該媒體(如新浪/騰訊/人民網)自己的編輯和記者編寫的,那麼一般情況下,這些作品應該是屬於著作權法上的職務作品的,而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法律是有規定的。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所以,如果是如上所述的職務作品的話,建議你可以直接聯繫該網站要授權,因為他們一般是會和文章的作者有關於著作權的約定的。
B. 如果你欲引用的文章是與該網站沒有關係的第三人寫的,那麼毫無疑問你應該是需要向該文章的作者要授權的,因為他才是真正的著作權人(而且搞不好該網站也是非法轉載2333)
2. 引用他人在 (知乎/微博/人人/虎撲/百度貼吧……)上發布的原創段子
這個問題其實蠻有爭議的。最關鍵的問題就是140字左右的文字內容是否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的人認為無論字數多少,只要該類段子能充分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研究成果以及具備與此相適應的智力創造性,就構成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有人認為,這樣的段子是不具備獨創性的,難以認定為作品。
我個人是比較傾向於第一種看法的,因為有的段子手真的好會寫段子!比如知乎上長長的打油詩等..確實是具有一定的智力創造性的。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那就是並非所有的段子都可以構成作品,如果構成文字作品的話,那麼可以參考1中的做法;如果不構成的話,就不需要授權和支付報酬等行為了。
至於段子的來源難以考證....建立在段子確實構成文字作品上的前提來說的話,首先你需要儘可能的去找出段子的原始來源,比如通過網路搜索等途徑;其次,如果你嘗試了很多辦法仍然難以找出其真正來源的話,你標明你所看到的這個段子的來源就好,這是為了證明你不是抄襲,而是轉載或者引用。
實踐中,大家對於找不到來源的作品一般採取的作法是引用的同時標明:圖/文自網路,侵權即刪。不過這種聲明可不可以免責我覺得我需要進一步思考才能回答,就先不說了~
這其實也要區分幾種情況:
①他人對於第三方內容的引用構成合理使用
因為這種情況在寫作學術文獻時特別普遍所以就先拿出來說了~在他人引用了一篇文獻在自己的文章中後,你再引用這個人的文獻在你的作品中,也是不需要得到原作者授權的,因為這是很典型的合理使用,只要你標明作品名稱和指明作者姓名就好,實踐中就是加腳註唄~轉引的問題。
②他人對於第三方內容的引用不構成合理使用但是獲得了第三方的授權
&>&< 其實我舉不出合適的例子,在什麼情況下他人會引用第三方的內容呢?感覺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為了利用第三方的言論內容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啊,那樣就落入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了呢。
所以,我冒昧地將這裡的「引用」理解為「使用」,即他人利用第三方的作品或者說在第三方作品的基礎上創作出了新的作品,然後你加以使用,這裡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演繹作品的問題。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如果他人已經獲得了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的話,那麼這樣的演繹就是合法的,產生的作品是演繹作品,是不同於原作品的新作品。對於演繹作品的使用,是否需要取得原權利人的許可,法律是沒有統一的規定的,但是對於出版,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所以,我傾向於認為,對演繹作品的使用也是需要得到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授權的。
關於這一個問題,推薦看一個案例來加強理解: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2014)二中民終字第05328號
(即畢飛宇等與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感覺跑偏了orz)
③他人對於第三方內容的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且未獲得第三方的授權
那還有啥好說的....妥妥的侵權了....
而且,如果你明知他人對於第三方內容的使用未獲得授權,你還加以使用的話,是會構成間接侵權的責任的。
4. 翻譯用其他語言發布的內容
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權。因為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權利人享有的翻譯權。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還有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就是指第十條中規定的著作權人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過,把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是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的,那樣就不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權啦~
「需要授權才能使用的網路內容包括哪些?它的邊界在哪裡?」
-這種問題要怎麼回答啊...orz...試著答一下,需要授權才能使用的網路內容,首先必須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或者是受鄰接權保護的客體,原則上只要是作品,那麼在使用時,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需要得到其授權才可以使用,例外的情況就是合理使用的規定。
它的邊界...(望天)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公共政策的產物,是公眾對於得到免費作品的訴求/作品的傳播和權利人對於得到回報的訴求/保護權利人權益的利益的綜合衡量,我能說這其實是不存在一個邊界的嘛,如果硬要畫一條線的話,那就是,不能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吧,我覺得法律是底線。
至於署名和給出原文鏈接(法律上的說法應該是「註明出處」),
好想簡單粗暴地說一句,看法條啊!規定要署名和註明出處的就需要署名和標明出處啊!實在懶得看的話ctrl+F啊....
一般來說,不管是需要得到授權的使用還是不需要得到授權的使用,都是需要署名的,因為署名權是作者享有的一項特別重要的著作人身權。
———————————————————————————————————————————
寫在最後:
關於著作權的相關問題,建議大家可以參考下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覺得著作權法本身難以看懂的話,多看看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吧~
順便給大家安利一本我超喜歡的書~
王遷教授的《網路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研究》,對於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提出了很多有用的觀點。
空的部分我會晚上回去再寫的!真的好喜歡知產啊~希望大家都能有版權意識嗯!
以及歡迎各種討論和拍磚!~(≧▽≦)/~
———————————————————————————————————————————
6.17晚補:
看到了題主修改的問題後我整個人都不好了....
這一串問題給問的....
雖然我非常樂意和大家一起討論知產相關的問題,但是我需要先!考!完!
這可是16周了啊QAQ
比較有意思的是題主加的-「引用他人作品再創作,比如《答香港記者問》balabala的」,哈哈哈蛤絲嗎!這裡會涉及到Parody的問題,即滑稽模仿的問題,很有意思的!
這一類問題,首先應該從法律上規範一下主要術語。我國著作權法里,"引用"一詞只出現在二十二條,也就是著作權的限制(合理使用原則)下,而其餘條目用的都是"使用",也就是說從術語上來說,「引用」一詞本身就表示合理的使用。儘管在二十二條里對引用附有「適當」的修飾,但從邏輯上來看,不適當或過度的引用,那也就是廣泛概念上的「使用」。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就是「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這裡就已經在用語上對「引用」和「使用」做出了界定,也即不是「引用」的,那就叫做「使用」。
其實對於"引用"和"使用",我們可以從詞義的角度理解,"引用"的基本目的是"複述",也就是說我只是在著作權法二十二條里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情形下,為了保證自己上下文的連貫,而將他人作品中的部分內容轉述一遍。作為引用者,我做的僅僅是」轉述「,而原文、原作者的狀態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也就是說,這個行為和直接給個鏈接讓讀者自己去看是一樣的,但前者能夠讓我自己將要發表的內容更為完整、連貫。
這裡就還要提到一個問題:題主提到了學術論文中的"引用",這實際上屬於"給鏈接讓讀者自己看",對應於英文里的"reference"。但著作權法說的"引用",相應的英文是"quote/quotation",這個詞的意思是」repeat「,也就是把其他文獻的一部分一字不動地抄過來,或者將其他文獻的圖表拷貝過來,這兩者還是不同的概念,其實際適用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後者必然要比前者嚴格。
為什麼」引用「行為會被天然認定為"合理使用"(fair use)?這可以從法律中對引用行為之目的的解釋來理解。引用的目的是介紹、評論、說明,顯然這是基於憲法言論自由原則對著作權法做出的限制:著作權人"發表"了一個作品,一方面能獲得部分權利,另一方面也要讓渡出部分公共權力,這其中就包括必須允許他人對自己作品進行正常的研究、評論,以保證正常的言論自由秩序。
從這點出發,理解界定「引用」的條件就很簡單了。引用行為必須保證被引用內容仍處在原先的發表狀態,也即我必須保證自己只是為了評論、說明而轉述了他人的內容,而不能在自己的作品中,因為引用而直接或間接再次發表了原內容。所以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說的「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這一條就很好理解了(問題里有人把這一條搞錯了,是"引用人作品"即自己的作品而不是"他人作品")。你的引用行為只能是作為輔助的轉述,而不能成為你自己作品的主體,否則你就已經再次發表了原內容。也就是說你摘錄他人內容或是只提供來源讓讀者自行查找,對你自己的作品不應該產生顯著影響。如果你的作品去掉引用內容或將其改為」自行翻看XXX「後,無法再構成完整的主體,那顯然你並不是在引用,而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同樣,引用必須註明原作者,這也出於相同原因,因為你要是因為自己的發表導致讀者對引用部分的所有者產生混淆,那顯然破壞了作品原本的狀態,也就不能構成引用了。
所以,就我國著作權法而言,全文引用、引用篇幅過大等情況,不一定就是"使用",而有時哪怕只是用了對方一句話,也依然可能構成侵權,關鍵是看引用部分是自己內容的主體還是輔助,跟引用部分的篇幅無關。比如有些人在一個知乎問題下,直接複製另一個人在另一個問題下原創的抖機靈答案作為回答,這就是需要獲得對方授權的,哪怕自己在下面又寫了幾千字廢話,因為引用他人的抖機靈已經成了自己作品的實質部分。但要只是自己在答案中引述了另一個人的一句抖機靈,這實際上也是"全文引用",但顯然我們不能認為他是侵權。在圖片的使用中也一樣,很多」一圖流「實際上很有可能構成侵權,但有時很多純粹就是為了行文說明進行的貼圖卻硬要加句毫無意義的」侵刪「就顯得很自作多情了。
於是回到題主的問題,基本上這些條件界定的核心都在是"引用"還是」使用「的判定上,進一步說,要摒除這些糾紛,不在於別人同不同意,而在於你必須要有屬於自己的東西。
對於來源問題,無論你是引用網路媒體文章、引用段子、引用第三方內容,只要你確實是在"引用",你的行為就是正當的,這是憲法賦予你的言論自由。但如果你存在了把他人的東西移植到自己名下發表,利用他人的創作獲取了超出自己原創內容的影響力的行為,無論來源是網路媒體、微博貼吧段子、第三方內容還是國外網站翻譯,那都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對於用途問題,上面說得很清楚,」引用「的部分不能成為你自己發表內容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滿足此要求的評論、說明、學習、研究都是合理的,這點美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作為參考: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另外題主還提到了所謂戲謔仿作(parody)的問題,這在全世界吵了很多年,打過無數官司,但目前在西方國家parody已經基本被法律認定為合法的fair use。國內目前沒有對戲訪作品進行明確立法,但在著名的《無極》和《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的爭論上,輿論對戲訪的合法性給予了很大支持,最後以《無極》放棄起訴告終。當然對於《答香港記者問》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了時事新聞不適用於本法,所以針對這則新聞的戲訪當然是不會涉及著作權問題的。
我只知道貼吧是這樣的
所以百度真是把貼吧用戶的著作權『保護』的很好呢(大霧)
百度貼吧協議
第三章 權利聲明
第17條 貼吧由用戶創建,是用戶對該吧名稱所指事物、現象介紹、評論的平台。貼吧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與百度公司無關。對於用戶言論的真實性引發的全部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百度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8條 用戶之間因使用百度貼吧而產生或可能產生的任何糾紛和/或損失,由用戶自行解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百度公司無關。
第19條 用戶在百度貼吧發表的作品,百度公司有權轉載或引用。
第20條 用戶在任何時間段在百度貼吧發表的任何內容的著作財產權,用戶許可百度公司在全世界範圍內免費地、永久性地、不可撤銷地、可分許可地和非獨家地使用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著作權法》規定的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著作財產權利。並且,用戶許可百度公司有權利就任何主體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並獲得全部賠償。
在任何情況下最好都努力拿到授權,因為法盲太多了,而且有的情況真的很難說有沒有侵權。
我舉幾個例子吧,我見過幾個女生為了一個梗掐架的,理由是梗是靈感創意,所以不能剽竊。
見過為了視頻搬運權掐架的。
見過字幕組不允許某微博大v發布他們製作的視頻的情況。結果掐的一發不可收拾。
見過臨摹人家畫硬說是原創的被噴。
看到別人和自己畫風相似說對方抄襲反被噴。
見過噴國產某動畫分鏡抄襲的,但事實上抄分鏡不算抄。(知乎上有這個問題)
所以我的建議是不是自己的東西最好主動說清楚。
想搬視頻也得去跟字幕組問一聲。
反正未經許可動別人的文章和圖片就是死路一條,就算鑽了法律空子還是得挨罵。
涉及版權的問題在微博上就是敏感話題,小心為妙啊。
按規定,絕大多數引用都需要授權和支付報酬:
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
規定是規定,我的問題在於:要是你致力於侵權,有什麼後果?
按最高法2000年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 50萬元。
這就是我昨天在某群說的。現在知乎上被侵權的作者很多,但一個公眾號侵你一兩篇文章,不成規模。一篇文章你索賠可能就值500元,因為侵犯你的量很小,所以你很難有動力去告。
一兩篇文章能獲得的賠償很小,這很重要。雖然大家義憤填膺嚷嚷的很厲害,但一個公眾號侵犯你一兩篇文章版權,這在道德上是大事,在賠償上不算大事。
就像你侵犯索尼一兩首歌的版權,當然它可以告你,但它也懶得告你。除非你侵犯了它10萬首、100萬首歌的版權,那就很有訴訟價值,值得雇個豪華陣容律師團隊把你告到底。
相關案例及司法實踐: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作品被判侵權
微信公眾號抄襲和非法轉載網路文學作品構成侵權
推薦閱讀:
※《許川知乎時間》上引用的知乎內容經過官方和相應用戶授權了嗎?
※非官方製作字幕對電影版權方來說算侵權嗎?
※我們到底需不需要保護版權?
※網易雲音樂怎麼解決版權問題?
※音樂唱片封套標註的 ?(圈C,Copyright)和 ?(圈P,Phonographic Copyright)分別表示什麼?兩者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