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來看,短短 10 年美國就產生了一次金融危機,那麼 1999 年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否是錯誤的?

金融混業經營是否真的不能存在?


先不說美國,中國的情況如何?
鄧南巡以後,市場經濟受到鼓舞,各地金融機構大幹快上,甚至出現了人民銀行的地方分支機構也參與到證券、保險等業務中的情況,金融市場誰都可以干,亂七八糟。後續出台了證券法、銀行法、信託法等一攬子法律,把今天中國的基本金融法律框架圍了出來。在目前的政策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大類別是不允許在同一法人內開展業務的,銀行不能承銷證券,券商不能吸儲。但是資本的逐利性就放在那裡,漸漸出現了中信、光大、平安一類,集團控股但具備金融多能的集團公司。

無論如何,就算是法律禁止,也會通過其他的方式「創新」。資本趨向於混業在這個時代是一個事實,與其制定嚴苛的法律,不如對風險進行監管,防止出現系統性的問題。


這個問題真的很有質量和挖掘潛力
前兩天有個問題是「金融市場上的零和遊戲只能增加個人財富,毫無社會價值」這種說法合理嗎?

金融英文是「finance"源自拉丁語單詞」finis"意思是目標與「finish"是同源詞,以我的理解金融行業就像建築業一樣,為了某一個目標而設計執行配置資源的工程行業,只不過對象不是建材而是資本,而混業經營的本質就是是否允許某個建築工人掌握所有(或部分)的施工工具和技能。(因此金融工程這個詞很形象)

如果金融僅僅是為了掙錢而掙錢(不負責任的體系),那麼的確讓一個心裡只有投機和貨幣符號的人掌握體系里所有的工具是危險的,但是事實上,金融的功能根本上是通過調整餘缺達成某個目標,這個目標可能是建一條公路,可能是為貧困的居民提供住房,甚至可能更美好一點——實現平等,畢竟沒有借貸和典質這兩種最古老的投融手段任何人積累的剩餘財富都難以到達更需要的人手中這種情況才是真正的不平等。

我認為和其他領域一樣,金融也有一個理想狀態,至於怎麼描繪這個理想狀態借用《發展經濟學》中的一句話:」在理想狀態下,信貸市場應該能使社會財富的分配與投資之間僅有一點點聯繫「很明顯要實現這個目標就要求單一的金融主體即能通過信貸吸納分配資本也能以投資保證自己的生存與發展。(工人蓋了樓就得吃就得拿工資也得有錢去考焊工證什麼的不是)

「第三次工業革命」這個概念很多人並不認可,但是也無法否認技術每一天都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任何一個行業在變革中都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幾年後會是什麼樣子?

相信很多朋友都不知道」送報童「這個職務曾經是金融從業人員,在沒有網路、電報、電話甚至交易所之前,送報童在各個機構和商戶間遞送證券、現金並把新聞傳遞到城市的各個角落,後來有了交易所和結算中心,送報童就正式下崗了,同樣我相信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很多金融細分工種會在技術的不斷革新下被整合、淘汰,最後的結果也許就是金融混業~

最後說說次貸危機,就像我剛才提到的一樣,金融是為了某個目標服務的技術工種,次級貸款可以被認為是金融民工們為了實現居者有其屋生產出來的某個房屋部件,只不過由於種種原因這個部件不合格最後導致了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甚至倒塌,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禁止行業提供這樣的服務。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很大程度上是美國金融業在變革下對自己行業未來的描述。
剛剛被允許攪拌水泥的小木匠很有可能覺得在水泥里加上木屑會更好,可以理解為此次危機是進入一個新的金融環境的調整。

也有人覺得金融創新是一次又一次危機的罪魁禍首,但是也不要忽略正是金融創新為社會提供了保險、貸款、拍賣、抵押、風投等等產品使得許多代人因此受益。
金融創新與其他技術創新一樣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比如之前提到的交易所和結算中心,在沒有電腦的時候幾十甚至上百的機構代表坐在一起進行結算可能只要幾分鐘就能完成,而更近一點的金融創新比如說美林的現金託管賬戶,藉助電腦實現了即時的買賣和結算,甚至不需要熟練的會計就能為您提供當天的交易報告每一次金融創新都使得這一行業更加貼近自己的目標。

我對馬雲先生說的那句」今天的金融僅僅服務了百分之二十的人」由衷的認同,而要實現對剩餘百分之八十的服務只能依靠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創新,畢竟金融覆蓋的越廣服務的人越多,其調整餘缺的能力越強,實現平等的能力也就越強。

我很多法學背景的朋友對金融抱有敵意,認為過於複雜與抽象,分業經營的時候都難以把控更遑論混業,出問題的必然的,沒出問題是還沒發現而已。但是正如我昨天給@Vi維 同學推薦的《金融市場自律管理的作用和邊界問題》中說到的一樣,自律是並且一直是對金融市場進行管理的第一步,工人施工質量首先要靠工人自身的要求而不是工程監理和工程標準。從這個角度講,金融危機不過是在變革中「自律的標準與概念」沒有完全建立的結果。


----謝謝邀請。很想說,我也回答不了,只是說一下個人看法。
---- 在金融領域沒有什麼是絕對正確或錯誤,只有政策法規是否與經濟運行相適應,這就是我們從初中就學會的,生產關係與生產力的匹配。
---- 格拉斯斯蒂格爾案限制混業經營,一個企業不能同時控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試想,商業銀行左手拿來儲戶的錢,投資銀行右手從事高風險證券業務,整個體系有風險。但混業經營也有好處,商業銀行有信譽,有資金,就可以承擔高風險業務,正好與投資銀行相結合,肚中有糧做事不慌,企業自身的風險可以控制,更有競爭力,這也是柯林頓政府在1999年廢紙上述法案的原因。
---- 再回到題主的問題,這世界哪有什麼對錯,與混業分業更無關係。所謂經濟崩盤一般都是過度投資導致(混業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投資),沒人接盤了或鏈條斷裂了。對資本家而言,賺錢就可以了,市場經濟很美妙,而經濟危機,只是市場經濟的月事罷了,當前各國政府開始適當的經濟干預,就是讓經濟危機來得很晚一些,比如我們的房價,扯遠了……難道各位不覺得,每次經濟危機之後,經濟體系更完善,更繁榮了嗎?

歡迎關注我的微信公眾號:莫道尋常[mdxunchang]。混跡銀行,行走在業務與風險之間,這裡沒有乾貨,也沒有私貨,每一篇都是思索與感悟,於尋常處探索真知,踟躕獨行,吾道不孤。


我認為在經濟體系中,危機是非常正常的現象,是經濟運行一段時間之後,經濟體系自身同經濟制度的碰撞,就像人的發燒一樣。人不可能不發燒,經濟體就不可能沒有危機,這個與社會體制無關。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限制金融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其大背景是美國之前的混業經營使得高風險的投資銀行迅速把危機擴散到商業銀行體系,造成整個體系的崩潰。為了控制風險,才不得不出台這個法案。當然出個法律出台之後限制了銀行的業務,使得銀行利潤下降。美國的銀行業也受到了別國銀行的極大挑戰。所以,之後各大銀行紛紛想辦法繞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1999年,由柯林頓政府提交《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範圍上的邊界,結束了美國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歷史。商業銀行開始同時大規模從事投資銀行的活動,進而導致了最近一起的次貸危機。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在歷史上輪流上演,法案也相應的做出調整,就像政府調控和自由市場。當原來的體制運行一段時間之後,出現問題,人們自然的選擇另外一條路。在經濟體系裡面說正確或者錯誤什麼的可能沒有說是否適應當時情況更好。


個人意見,次貸危機的根源還是在於政府為了讓窮人住上本來住不起的房子而給房利美、房樂美提供擔保。所以,無論有沒有廢除法案,最後總要有人買單。按照美國的金融創新實力,就演算法案還在,恐怕也攔不住房利美、房樂美的資產證券化。


個人拙見,如有錯誤,望不吝指教!
不同的國家對於金融的管製程度不同,比如中國的銀行就是不能混業的,而德國,英國卻各自有不同程度的混業經營權利,主要就是在投資對象的限制上了。
美國華爾街那幫人絕不是些省油的燈,最愛乾的事兒就是鑽空子,他們的金融創新多到想不到,而美國的立法程序完全和中國相反,中國是上頭一幫磚家今兒無聊了覺得得刷點存在感,所以就出個xxxx,不行就發布個補丁,解釋一下,美國的立法多是由民間發起,然後自下而上的,因而通過某個法案肯定是經過多方博弈達到的一個利益均衡,相對的,廢除一個法案肯定也是如此。
20世紀末的美國經濟持續增長,一派繁榮的景象,這樣的法案明顯是限制經濟發展的,這樣的持續增長也明顯是過於浮誇了,21世紀初的科泡沫就給了很大的教訓。
銀行家不是慈善家,只要能掙錢,什麼事兒都願意做,更不用說是高槓桿的那些衍生金融產品。人美國的金融機構又不是為政府負責的,人是為股東負責的,是要不斷創造利潤的。職業道德都是說給人樂呵樂呵的。
金融危機不可能是一下就形成的,不傷及根本的情況下,大家各取所需,何樂不為?拿影響最大次貸來說,窮人住的起房子,開發商掙大錢,銀行貸給開發商掙利息,貸給窮人也掙利息,覺得不安全了,就資產證券化打包給投資公司,然後他們再忽悠賣給普通投資者,賺大錢。美國政府也樂意呀,就業有保障了,人民也能安居樂業,經濟增長,大功一件啊。面上是這個樣子,可是一旦一環出了問題,其他的都要跟著扯淡了。在我印象里,xxx評論說雷曼的現金不多了,搞得投資者恐慌,以為他要倒閉,結果還真倒閉了,誰知道雷曼主要搞得就是次級貸款的證券化業務,美國政府不救,這一下子都跟著扯淡了。
說了那麼多閑篇,無非一個道理,立法明顯是滯後的,所以,堵是永遠堵不死的,有限制的混業,大家都開開心心的掙錢,過日子,肯定是政府樂於見到的呀。
巴塞爾協議不也在不斷提高標準么?!監管的力度肯定是越來越強的。
說句題外話,經濟危機不見得就是壞事兒,都是有兩面性的。誰讓你一門心思賺錢啊,不顧風險了吧,作死了吧,這就淘汰了很多落後的產能,起碼也給了很大的教訓。而且促進了各行各業的升級換代,能健健康康的度過的,現在不都過得好好的?!對比天朝和其他主要股票市場股指即知,中國被各位爺爺一個四萬億生生的挨過去了,不知道是不是好事兒啊。。。。


謝謝邀請,對金融業是否應該混業經營的討論一直持續至今,對於這個問題,大家已經討論了很多,各執己見,沒有太多可以說的了,那我就說一點問題之外的思考吧。
金融業歸根到底是服務業,是為實業提供金融服務的行業,是為了讓大家的生活更方便,只有為實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專業服務,金融業才能蓬勃發展。在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之前,金融行業已經存在了非常嚴重的脫媒現象,已經成為了當時經濟發展的阻礙,使金融業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積極性,不能為當時日益膨脹的經濟體量提供良好的服務,也不能受益於國家經濟的高速發展,各大金融機構通過各種方式通過向投資銀行業務滲透,商業銀行變相的擁有了投資銀行部門,《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逐步名存實亡。
在當時的情況下,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放開了對金融業發展的舒服,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金融的快速創新,金融行業的利潤迅速提高,金融市場的規模也迅速擴大,對美國的經濟發展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當然,金融業的創新就像脫韁的野馬一樣,狂奔不止,你不可能讓人放棄貪婪,過度的金融創新,金融市場的過度繁榮和擴張,超過了經濟發展的速度,超過了實業經濟能夠承受的界限,從為實業服務的金融業,轉變成了吸取實業利潤的吸血鬼,不斷的蠶食和破壞市場,吹泡沫一樣的虛假繁榮,終有一天會破滅,帶來危機。所以今天,我們重提《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重新反思當初的選擇是否正確。
我的觀點是任何政府法案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是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為當時的社會所服務的,脫離了歷史環境,是沒有辦法做評判的。或許今天看來,當初的決定是錯誤的,但是如果沒有當初的廢除,也不會有今天的發展,當然也不會有今天的危機,當初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為社會的發展,今天重提《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也是為了社會的發展,兩者都沒有錯,只是社會發展的環境變了。


謝謝邀請,水平有限談下自己的看法。
自由與秩序 &>經濟活動是否需要政府的干預 &>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
三個問題從大到小,究竟孰優孰劣,從古到今有很多哲學家、經濟學家、以及像我們這這樣的普通人,圍繞著它們喋喋不休。可現在是否有了結果?普遍能接受的觀點是尋求一個效率最高的平衡點,然而這個平衡點如何確定?
再跳回來說說廢除法案與金融危機的關係,從短期來看,也許(其實也很難找到直接證據)廢除法案對次貸危機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從長遠的角度來講:一個相對效率較低,而無金融危機的金融市場一個效率較高,而存在金融危機的市場,兩個市場經歷同樣長的一段時間(也許幾十年也許幾百年)最後的結果如何的?貌似這個討論又跳回了第一步。
所以說,這個問題就算討論個幾十萬字,也很難有結果。。。我們還是別操心了吧。。。


金融創新乃大勢所趨 廢除這個法案僅僅是浪潮中的一個例子吧 況且這法案在被廢除之前就已經名存實亡了 至於這次次貸危機的根本原因 沒人知道 或許可以從制度和社會不斷磨合的角度來看 每一次危機都是新一輪緩和期的開端 從這層意義來看 危機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也不要再糾結於怎麼發生的 重要的是如何應對 當然也存在疑問說不知道怎麼發生的怎麼可以對症下藥呢 但請反問自己 世界上所有事情都是可逆的么 也許有些事情你明明知道它怎麼發生的 你卻阻止不了 就像堵了東邊西邊一樣會漏水一樣


金融危機就像人生病一樣 是正常現象,說明是市場經濟,中國倒是從前的經濟危機都是伴隨著政治危機而來,10年才有一次已經很好了。和法案沒有太大的關係……本質上是受供需關係和人性貪婪和恐懼而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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