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擬制血親,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是禁止結婚的。這背後的法理到底是什麼?

看熱播的《家,N次方》有感。既然現行法律如此,必然有其合理性。那麼,是什麼呢?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有滯後性,隨著社會發展而發展。這種「禁止」日後是否也有可能改變?


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擬制血親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條)

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於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裡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
(一))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二)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
(三)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我用一個笑話來舉例。我和一個寡婦結了婚,她有一個已成年的女兒,我父親跟我妻子帶過來的女兒結了婚。所以我父親就成了我的女婿,女兒就成了我的後母,我管父親叫爸爸,而我父親也管我叫爸爸;我女兒管我叫爸爸,但我卻管她叫媽媽;我還得管我妻子叫姥姥,因為她是我後母的母親。不久我女兒,也就是我後母生了一個兒子,他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弟,他也得管我叫姥爺,因為他也是我的外孫。

後來我妻子,也就是我姥姥生了一個兒子,他是我後母的弟弟,我是他的外甥,所以兒子管我叫爸爸,我管兒子叫舅舅。

另外我是我妻子;也就是我姥姥的外孫,同時也是我姥姥的丈夫,所已我也是我的外祖父。又因為我妻子是我的外祖母,我的兒子,也就是我的舅舅是我的弟弟和我女兒的弟弟,所以我……我的天哪,這麼複雜的關係實在讓我傷透了腦筋,我只有一死才能得以解脫。


倫理的根本是主觀的東西,三從四德是倫理,男女平等也是倫理,倫理本身就是不完備的。
政權會以暴力維護倫理,其根本目的是維穩,給人的思想加上框框,鞏固統治。
中國的禁止什麼什麼結婚,我懷疑不是基於倫理或法理,而是忽悠人的,真實原因是「計劃生育」的需要。

我老家村裡鄉親們也是很講輩份的,這也是一種倫理。比如和我同歲的發小,按村裡的輩份我是管他叫爺爺的。郭德綱也有個師叔在實際交往中就像他的弟弟。他還有句笑話:「我師叔結婚後,和我弟妹過得非常幸福。」 這些看似混亂的東西並沒有造成真正的混亂。叫爺爺還是叫哥們,叫師叔還是叫兄弟,看哪個更真實,選一個就行了。不能一出現這種矛盾就抓狂甚至拿生命開玩笑。

法律如此,必然有其合理性?我看未必,法律如果生於民主,就必然有其合理性;如果法律只是統治工具,那隻對統治者有合理性,對被統治者沒有合理性。


擬制血親諸如基於領養關係成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比如你和你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你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是直系血親,擬制的血親也算在內,即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也算直系血親。而我國婚姻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擬制的直系血親也在禁止結婚之列。另外一個原因是,由於養父母與養子女其身份已為周圍人所認可,所熟悉,與親生父母,親生子女無異,從倫理道德上說不過去。
雖說婚姻法有所禁止,但事實上是可以變通的。由於擬制血親與自然血親的終止不同,擬制的血親可以通過解除關係而終止,但自然血親不可以。如養父母與養子女解除領養關係,那麼他們的領養關係就隨之終止,這個時候如果他們只要符合婚姻登記的要求,是可以登記結婚的。
這是我個人的見解和觀點,不喜勿噴,也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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