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高曉松認為堅果手機海報侵權?

期待法學界的胖友給予解答。(更新羅永浩回應)
羅永浩回應:

高曉松微博截圖:

附海報:


老羅算盤打的很好啊,弄個海報生成器,讓網友自己玩兒。玩著玩著,全世界都給他代言了。高 實在是高


複製一條老羅微博下錘粉律師的回復:
@吳敦根律師: 老羅您好,嗯,我是你的螺絲(粉絲)!關於高老師對貴司的營銷行為涉嫌侵犯肖像權的控訴,貴司的行為在法律上有一種叫「可以預見」的放任侵權。雖然圖片和海報是網友生成,貴司並無過錯,但貴司提供的生成器自動的將貴司產品的LOGO和手機圖片標顯在海報上,使得貴司直接受益,這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主要是你看看羅永浩的回復吧,呵呵
他對高曉松的維權行為第一時間的所謂回應就是冷嘲熱諷,後面在網友的抨擊下自己又慫了,刪了原微博道了歉
有脾氣不是壞事,不過沒有法律意識,只知道別人嗆自己一句就一定要頂回去,不論對錯,不顧事實,這就是小學生行為
最後祝羅總情懷大賣


如果鎚子不將這些海報用於宣傳,那確實算不上侵權。但既然高曉松說請律師取了證,也許是有證據證明鎚子將這些海報用於展示了。這種情況下,認定起來是可能會有變化的。


老羅已經意識到有法律風險,已經決定把堅果LOGO抹去了,他微博上有說


這年頭不說實習生和臨時工,改網友了。


這麼多年一直被某些圈的一些宣傳炒作手法輪番洗禮浸淫後,對於只要是突然的不低調的來事兒矛盾衝突論戰,首先想到的就是擔心你們不是一夥兒唱雙簧的吧。不是針對題目中的當事人們。


鎚子提供的是帶有堅果Logo的模板,生成的海報在互聯網上傳播,也起到了宣傳鎚子的作用,這實際上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老羅的狡猾之處在於他自己用的都是已故的人,而給網友的卻是一個空白的模板,這樣就將法律風險轉嫁給了網友。老羅肯定應該知道這是有侵權風險的,但卻沒有給網友提示,這種誘導至少是不厚道。
另外,老羅的「道歉」其實更像是開脫和嘲諷,完全沒看到誠意。而高的回復,先接受道歉再自黑,指出其陰損卻一笑了之,稱讚對方並給出建議,客套話結尾的同時還不忘調侃一下。單就此事而言,無論是態度還是情懷,老羅完敗。


對了,你們記得當年的凡客體么?那個找誰說理去。
這就跟蘋果產品送蘋果商標貼,你可以貼在任何其他品牌產品上,是不是類似?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未經本人同意;(顯然未經高曉松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假定此海報為網友製作情況屬實,網友沒有營利的目的,鎚子主觀上也並未使用此海報)

至於高曉松說他有三星的合同在身,所以不能做其他產品廣告。高主觀上也沒有做其他產品廣告,怎麼告?

唯一能告的是告網友,對他肖像進行了藝術再創作,且得有不良影響。這似乎也沒有。

我實在想不出怎麼告。


利用我國法律現狀、環境、漏洞進行的營銷行為,情懷還是有的,老羅說的情懷畢竟是賣點,是用來「賣「的....碰到高曉松這樣懂法又剛好利益相關的人,老羅反應快准,表明風險他是知道的。此類營銷行為也不是第一次幹了,有將風險和責任推脫到普通網友身上的嫌疑(如果打官司當然不可能追究普通網友,所以做的漂亮)符合老羅的一貫作風。


羅永浩把法律一直都當笑話。而且狡猾的要命!!

去年,工商讓他改鎚子一代的廣告詞,他還嘲諷一番。我們眼中~~~

這次活動,官方發的圖都是已故外國名人。網友自己做的圖片,都是帶堅果手機圖標的。


按理說高曉松美國人,版權意識很強,看過美國脫口秀的都該知道,鏡頭掃到所有人都要簽合同的。這麼大一海報,其實對美國人而言已侵權


微博有些人的也是醉了,說高曉松沒事找事想報仇。羅永浩知錯就改看你怎麼告。。。。。


我覺得如果這個所謂的海報生成器是集成在官網上的在線功能就算侵權,如果是用下載到網友電腦中的軟體製作的海報就不侵權。


換個角度看待:高曉松拉上了李宗盛和羅大佑,是要自比三大音樂教父節奏么——難道華語音樂三大教父不是羅大佑、李宗盛和小蟲,貼吧圖片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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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二十九日更新
知乎最近怎麼了,只剩下謾罵了
沒錯,李宗盛羅大佑高曉松的海報是粉絲做的,此外粉絲還做了汪峰崔健李健等眾多歌手,我的槽點是為什麼高曉松選擇了粉絲製作的羅大佑李宗盛海報來發微博,而不是選取其他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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