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使用商家的海報生成器製作帶有肖像海報是否構成侵權?

高曉松微博

對於這種網友自發行為,鎚子需不需要負責?

另外,純錘黑請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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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鎚子插件的截圖,好像沒看到任何免責說明。
鏈接地址應用授權 - 漂亮得不像實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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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羅永浩的回復和高曉松的答覆。


法律問題還是應該說說法律吧。

【第一回合:高曉松在微博率先質疑鎚子科技的營銷手段涉嫌侵權】

首先,我們應明確何為「侵犯肖像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營利性使用」是界定合理使用肖像與非法使用肖像的分野。本案中,鎚子科技鼓勵網友利用它所提供的模板製作海報,該海報帶有顯著的產品標識,客觀上起到了宣傳產品的效果,是典型的公司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接下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侵權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1. 違法加害行為;
  2. 可救濟的損害結果;
  3. 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4. 加害人具有過錯(故意或過失)。

這裡,我們討論的是「鎚子科技」的法律責任,故:

  1. 「加害人」是鎚子科技,而非具體製作海報的某網友;
  2. 「加害行為」是提供海報模板並鼓勵網友自行創作的營銷行為,而非某網友具體製作海報並傳播的行為。
  3. 「損害結果」是以高曉松為代表的一些名人的肖像權受到了侵害,並且像高曉松這樣的特定手機品牌代言人還可能受到第三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4. 鎚子科技提供模板的行為與侵權後果的發生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係」;
  5. 雖然海報內容由網友自行決定,但其形式決定了此類海報幾乎必然以名人肖像為主要內容,本身具備可預見的侵權風險。因此鎚子科技對侵權結果的發生「即便不存在故意也有重大過失」

至此,四要件全部滿足,鎚子科技「第一回合」的行為如若被訴,將承擔極大的敗訴風險。

補充一點:我發現有不少人很難理解這個邏輯,他們認為鎚子只是提供了一個模板而已,直接用別人肖像的明明是網友,怎麼鎚子就構成侵權了呢?這部分人繞不過去的實際上是對於「過錯」這個概念的理解。在他們的印象中,似乎只有「直接故意」才構成侵權,對應的情形是鎚子科技不經授權主動使用名人的肖像進行宣傳這一典型情形。但實際上鎚子科技提供模板供網友使用的行為是典型的「間接故意」,即在已經預見後果的前提下放任網友的侵權行為。間接故意是指不主動積極的追求損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態,但這種心態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事實上是持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俗稱雞賊^_^。由於間接故意較直接故意可能是一種更反常識的過錯形式,故為一般人所難以理解,但在法律領域,間接故意其實非常常見。

寫下上面這段後,評論里有一些大概是學法律的朋友來質疑我:民法什麼時候談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了?這不是刑法里的東西嗎?事實上,故意和過失都是描述過錯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學理概念,行為「本身」是不區分民法行為或刑法行為而存在的,是由於不同行為觸犯了不同法律部門保護的法益,所以我們才用不同的法律標準去評價不同的行為。事實上「犯罪就是更嚴重的侵權」,這句話非常精闢的闡釋了這個關係。而刑法之所以強調區分具體行為的主觀狀態是因為這對「定罪量刑」有影響,就好比同樣是造成人死了的後果,故意殺人罪法定刑十年以上上至死刑,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三到七年。民法領域之所以少見評價行為的主觀心態,是因為民法賠償採用填平原則。不管你是故意還是過失,反正你只要有過錯你就直接填平被害人所受的損失,盡量恢復至侵害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去評價故意還是過失對結果是沒有影響的(共同侵權情形是有影響的,但是再扯就扯的更遠了)。

那麼,在分析評價民法個案時,我們能不能去分析行為的主觀狀態,去究問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當然能。尤其當具體行為處於法律的模糊地帶,得出結論需要更細緻深入的說理時,這甚至是必要的。其實這個問題就好比考試時一道題只讓我們回答「是不是」,我們不僅答出了「是不是」,還答出了「為什麼」,有何不可?

【第二回合:羅永浩表示會刪掉產品標識並暗示原本只打算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

那麼這樣做是否還構成侵權呢?

Q1:刪掉產品標識的行為是否能夠完全排除營利性使用的嫌疑?

我認為可能並不足以。「漂亮的不像實力派」是鎚子科技為其產品設計的一句廣告詞。鎚子科技鼓勵網友發掘生活中其他「漂亮的不像實力派」的人或物用于海報製作,進而進行相應的傳播。客觀上由於廠商的宣傳海報在先,廠商也在有意建立這種與產品相類比的聯繫,因此即便網友製作的海報不含產品標識,只要這種聯繫的緊密程度足以讓大眾聯想到相關產品,客觀上就起到了宣傳的作用。主觀上,廠商在發布會與網路空間有意的進行著引導和聯繫也證明了其具有宣傳產品的商業目的。而宣傳和營銷當然是典型的營利性行為。

Q2:關於使用已故名人肖像權進行商業宣傳是否合法的問題。

應當說明,我國現行法律對這種行為沒有明確的界定。法律未予置評,以下都是個人看法:活人作為其肖像權人,肖像受到法律的保護自不用說。死人則由於民事主體地位的喪失,肖像權歸於消滅。由於肖像權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不能轉移不能繼承,隨主體的消滅而消滅。但死人的肖像利益依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體現為保護其親屬擁有的特定利益(可能是精神利益)。對故人肖像進行侮辱、貶損或者營利性使用都應當被認為損害了親屬的特定利益。如果容忍對於死人肖像的不加限制的使用,那麼去世這一事件就會成為一個開關,瞬間開啟對其肖像無償免費隨意使用的大門,公益暫且不論,商業也要當然允許嗎?商業公司無需支付任何對價就獲取了名人的光環,但其運營風險可能給名人的名譽帶來的損害卻要其後人承擔,這恐怕有違公平原則。

後來我又進行了相關檢索,發現我國法院對類似案件其實早有判例。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這些判例不能直接成為日後類似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據,但這些判決的說理卻可以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價值。下面貼一個北京市高院的判決原文:

我國民法通則中雖然沒有對死者的肖像使用和保護作出具體規定,但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定精神,參照民法通則中有關保護人身權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於保護死者名譽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未經死者生前授權或其遺囑同意,擅自使用死者肖像的行為,可以認為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禁止。對於死者肖像使用權的保護,並不是對死者「肖像權」的保護,其本質是對死者親屬特定利益的保護。本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不能證明死者生前明確授權使用的情況下,擅自在廣告中使用死者的肖像,其行為損害了死者親屬的合法權益,應當責令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適當賠償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我認為鎚子科技「第二回合」即便去除產品標識(無法完全排除「營利性使用」的認定)以及避免使用活人肖像(若親屬主張侵權則可能承擔敗訴風險,參考北京高院判決)依然很難完全排除上述行為的法律風險。

以上。


羅永浩打法律擦邊球進行營銷。問題就出在強行帶有手機品牌的logo 。羅並不在理。

高曉松版權意識極強,很敏感。而且觸及個人核心利益,畢竟自己有代言簽約在身。所以有如此強烈反應,個人理解。

直接訴諸法律,沒有任何可以吐槽的地方。而且一眼看穿了手機廠商營銷的目的。

作為個人,希望看到起訴,以及最終結果。這個事件,對於人民群眾關於版權意識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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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刷了一下微博。發現短兵相接之後,這個事件就結束了。更新一下題目中沒出現的兩條微博

第一條被老羅刪的內容,個人猜測,肯定是嘴特損的那種回復。考慮到老羅的過往,並不稀奇。

第二條,可以看出來,老羅是有所忌憚的,最終兩人選擇了一個相對妥協的方法:老羅去掉LOGO,高曉松估計也不會起訴了,(個人還是有點失望的。畢竟看熱鬧的看不成了,而且這種樣板式的訴訟看不到了。)

畢竟老羅新手機的目標人群和高曉松的個人秀觀眾還是有重疊的。而且版權意識也是老羅一直標榜自己區別於其他友商的重要標誌。所以,這個事如果鬧下去,對羅永浩是大大不利的。

羅永浩畢竟人精啊。


不想花錢,怕侵權,想佔便宜。
於是髒了粉絲的手。


我是來記錄一下鎚子公司大事的,一個IT公司能和我的三觀有那麼廣泛的衝突,也是罕見。
警告,本貼未必客觀,請慎重閱讀。


1、鎚子公司又一次打出一發法律的擦邊球。
老羅打擦邊球哪裡是第一次?之前鎚子T1的廣告聲稱,T1「是東半球最好用的手機」,很快被網友pia~~pia~~~打臉,指出這違反廣告法;老羅一聲不吭換稱「是全球第二好用的手機」,把這個擦邊球向里打了一點。

2、對錘粉的充分利用。
老羅社會經驗極其豐富,利弊得失看得清清楚楚,做人那是相當地雞賊(羅粉稱是聰明)。這次的營銷,公司給出模板和產品logo,以他的智商,早已預料到鎚子粉極可能利用名人套用模板製作作品,使公司品牌得以營銷。一旦有事,可以立即調出準備妥當的應急預案:過失往錘粉網友頭上duang地一扣,因為錘粉早已經為情懷折服,會大義凜然站出來頂包,攬下一切責任;而鎚子公司發個不痛不癢根本看不出誠意的道歉聲明。
對了,作為營銷受益方,說好的責任擔當在哪裡?可憐的錘粉,無怨無悔,滿滿都是痴痴的愛。

3、被揭穿的成本。
問題是高曉松一樣社會經驗極其豐富,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公司營銷行為,闡明法律責任,他的聲明發得有理有據,同時暗含譏諷:你們公司營銷的套路,皇帝的新裝而已,路人皆知。可老羅覺得很好很成功,還是沒被法律懲罰到,營銷也做了,喜歡鎚子的自然還喜歡,不喜歡的還是會走開,說不定這樣做還受人喜歡。

我來問個問題啊,如果粗糧公司如此營銷,如果華為如此營銷,老羅會以什麼樣語言來評論呢?以他的口才,一定能批得驚天地泣鬼神,但現在看看公司聲明。怎麼能叫我不BS這樣的公司文化?

4、社會人,江湖人
有錘粉說,老羅不違法啊,法不禁止則可為,這才是充分利用遊戲規則的有經驗人士!我就是粉他!老羅的SLOGAN就是好聽響亮我就是喜歡!

真有意思。

老羅向OPENSSL捐款,各種聲稱尊重版權,分明想要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形象。可實際上一切均是利益驅動。當利益夠高而付出極小的時候,他會毫不猶豫地選擇打法律擦邊球,而且會被很多人認可,全然忘記老羅守法和擦邊之間的矛盾,他們不願意去想,也懶得去想。

我身邊的許多人都是如此:
鄙視辦事不找人乖乖排隊的,那是無能;
鄙視消息聽正規渠道而不打探小道消息的,那是無能;
鄙視路上開車被堵卻不亂插檔的,那是車技不好;
鄙視看到規定說不可以,就不去做的,那是不懂得變通;
他們喜歡想盡一切辦法利用制度,鑽制度空子,把這空子用到極致的人,那才是能人。

老羅肯定是他們的偶像。
老羅一定不是我的偶像。


想到個問題,大家隨便想一想。如果老羅是你生意場上的競爭對手,會是什麼樣的體驗?

OVER


更新:
這事已經結束了,想想也是圖樣了,阿里音樂的董事和鎚子怎麼可能真正走法律途徑,鎚子畢竟也算曲線的阿里系…

目前鎚子已決定更改,儘管如此,還是期待專業法律人士寫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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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諮詢了一位律師朋友,得出的結論是:
1.只要生成海報有營銷logo,造成市場誤導,就可能構成侵權,完全可以舉證訴訟;
2.知識產權的案件一般賠不了多少錢,像這種幾幅海報的事,頂天幾萬塊。

所以差不多也就這樣了,再鬧,小心徐帥,噢不,馬帥站出來吼了:

天下哪有紅軍打紅軍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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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雙手贊成矮大緊同志走法律途徑。
給所有法盲們上一堂課,不錯,我覺得自己也算「法盲人」中的一員。
希望有專業的法律人士來解讀這問題。

在矮大緊發難之前,我自己也沒想到這一茬,必須得承認,目前全民尤其是互聯網界的法律意識確實很淡薄。基本都是拿來主義,基本都是想抄就炒,大不了撕逼。
《曉松奇談》節目里曾經說,在美國電影里如果出現看電視的畫面,基本都是新聞或者天氣預報,因為這兩枚版權問題,更不用提個人肖像方面。
很多錘粉在矮大緊的微博下留言說這不是侵權,這是自發的。
然而這個活動的本質就是鼓勵誘導粉絲使用別人的肖像來參與營銷,模板上清清楚楚 堅果手機的logo與圖案廣告。
如果你是用自己的照片參與活動那沒什麼好說,然而可預見的有一大波使用各種明星的照片參加活動的情況。

具體在我國的法律怎麼規定,期待專業人員來解答。

我個人是意識到
不是你無意就叫合法
不是「自發」就叫合法


矮大緊和羅永浩之間確實積怨頗深,然而這個問題,由衷希望不只是撕逼,請法律途徑走起。


可愛多這機靈抖的,道歉的微博,除了抱歉那兩個字,沒有一句是道歉,滿篇都是為自己辯護和對被侵權人的嘲諷。一把年紀活到狗身上了。不尊重法律,也不尊重他人。可惜我當年還聽過可愛多幾十個小時的演講發布會。
這樣做,繼續講相聲吹牛打屁開嘲諷技沒問題,想在商業社會混,早點把那點流氓習氣收斂一點,別老想靠碰瓷打擦邊球就把自己公司的美譽度給提高了。

另外,關於高曉松對可愛多的營銷行為涉嫌侵犯肖像權問題,可愛多的行為在法律上有一種叫「可以預見」的放任侵權。雖然圖片和海報是網友生成,可愛多並無過錯,但他提供的生成器自動的將自己產品的LOGO和手機圖片標顯在海報上,使得可愛多直接受益,這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可愛多確實很雞賊,但是法律約束你的時候,你再雞賊也沒用。


話說這生成插件真的不是抄N.W.A新傳記電影Straight Outta Compton的一個類似工具嗎?
鏈接在此:Straight Outta Somewhere


被舉報不友善了呢,某些粉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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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槽,錘粉的意思是,這只是鎚子科技提供的模板,錘粉網友的自發上傳,錘粉又沒獲得利益,所以不侵權。
卧槽,那優酷上我傳個80G的冰與火之歌第五季,又不是優酷傳的,我又沒獲得一毛錢,所以HBO只能吃悶虧?
錘粉都什麼非正常邏輯。
如果這都行,我得支持pornhub和草榴告回去,又不是我上傳的,是網友上傳的,怎麼成了我傳播淫穢色情?爸爸老婆的。


我惡意揣測了一下,這完全就是玩弄網友的行為。先讓網友把自己喜歡名人做成海報,印上堅果的logo。

如果沒有名人跳出來反對,坐吃營銷紅利;如果有名人跳出來,博得關注不說,再以一個負責的姿態站出來順勢取消手機logo,挽救一把自己的情懷。

無論如何,都有利於自己。太雞賊。

以上是個人揣測。


OK,我收集的圖,大家自己看啊看

沒見過那麼作死的企業,下午還和朋友聊到鎚子手機,從期待到佩服,到噁心,到反感。


究竟有多少名人,在本人或其親屬/後代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鎚子打了廣告?可以看看下面這個答案:
堅果手機「漂亮得不像實力派」海報生成插件讓網友製作帶有肖像海報構是否構成侵權? - 李知遠的回答

鎚子要是官方用這些人的肖像做廣告,你猜猜得給多少錢?
我不知道,但是絕對比發布會上的什麼正版音樂費高吧?
所以說不得不佩服錘科的營銷。把模板放出讓錘粉自由發揮,從營銷上講,想讓哪位名人為自己站台背書,就讓誰為自己站台背書,網友參與更起到了病毒營銷的效果;從經濟效益上講,不花一分錢還能規避法律風險;萬一有人跳出來反對,還可以把logo去掉秀一把無辜與情懷,博得錘粉【體面】的讚譽。

如果小米等廠商這麼搞一把,不知道羅和錘粉要怎麼樣冷嘲熱諷呢。

錘科在手機上的「創新」,不少都能找得到原型。
但這樣的營銷,恐怕是前無古人了吧?


1.羅永浩若干年前跟高曉松的微博罵戰我看了,後者屬於文采不足但特愛拿著虛殼子詞藻寫段子的類型,前者明顯看不慣,於是就挑事兒罵了。接著互相撕,後者覺得不勝其煩率先發了結束語,前者非常好挑事兒不把後者鏟翻了不快依舊的不依不饒。

我是從來不欣賞後者這類空殼子人,但是前者是挑事兒的人,而且不僅率先挑事兒還不斷追打鳴金收兵的對手,情商和涵養都非常不過關。(如今有所收斂)

2.有了積怨小事就容易放大,高曉松肯定也是刷新聞看的,不可能不知道堅果手機,自初次結下樑子之後從未聽說兩人和解(根本不是一類人,打了也不可能出現不打不相識的局面) 因此氣血攻心,藉機發難。

3.羅永浩這個圖片配文案的玩法必定是營銷,而且是拿名人做不花錢的營銷。之前海明威丘吉爾等海報用的是死人,還是外國死人,估計死人沒版權(我非法律界人士,自行揣測的) 我相信他深知不該拿活著的尤其是本國名人做營銷,但是對網友拿活名人營銷的負面影響沒有足夠預料,也沒有想到會真有名人過來較真(畢竟網友自製圖的轉發量非常有限,名人甚至不知自己被拿去做營銷,或者由於傳播非常少,未產生可見影響,懶得計較。)。

4.羅永浩仇家很多,但長得好看的仇家似乎沒有,高曉松方舟子按理不該出現在那樣的靠臉吃飯的營銷海報內。我要是他,估計是料不到出現這樣的局面的。無論答主如何不欣賞高曉松,但不否認高曉松是比較有涵養的人,如果換作是方舟子呢?這又是一則負面新聞,而且還是一個長期無法了結掉的負面新聞。如今做ceo,又有那麼多投資人的約束(例如近東),對銷售起負面作用的事兒,我估計羅永浩不會刻意由著脾氣來的,所以我覺得營銷出發點沒有高曉松說的這樣LOW。

5.毫無疑問是高曉松把事兒挑大了,我反正是因此才知道是他代言了三星edge,所以這次發難,是高先生提了妙計後由三星默許的,還是高曉松自作主張的?不得而知。

6.請名人代言商品的時候,商家最喜歡看到的局面是:名人的粉絲因為名人直接買自己商品,不喜歡名人的人,碰巧不知道商品被名人代言,直接因為其他因素購買商品(其他因素包含商品本身就挺好的等等等)。高曉松也算是劣跡藝人,所以此次曝光真的對他和他代言的商品有利嗎

7.什麼叫涵養,涵養就是克制罵人慾望及化解罵人情緒的能力。羅永浩這方面的能力特別差,但是這人其他方面沒任何大問題。

8.希望手機大賣。因為是好產品,好團隊,值得被大賣。衷心希望。

答主是T1使用者,現年31歲,學英語時候不認識羅永浩,他做手機的時候才認識他,不是多年跟著走來的那類粉。


構成肖像侵權,答案是肯定的。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立法的目的是保護肖像的專屬經濟權利,當然肖像權是人格權的延伸,污名和醜化肖像也構成侵權,這裡不予討論,只討論經濟權利層面的肖像侵權。

老羅(堅果)必然構成侵權,網友我以為不構成侵權,因其沒有營利目的。
來看老羅,堅果提供了帶有logo的模板,即可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帶有logo的模板中出現任何未經授權的人物肖像,都可以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雖然照片是網友P的,但「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經授權的肖像」卻是堅果「本人與因」並放任的結果,由此認定堅果是侵權人。去掉logo是相對安全的做法。

此外,高曉松是否身兼其他手機品牌的代言,不影響老羅侵權行為的定性,只涉及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即經濟損失的賠償。這也是高老師對此問題這麼敏感的原因:如果三星告他違約的話,他的經濟損失是要找老羅賠償的。


這件事遠沒有侵權/被侵權那麼簡單,兩個人的梁子早在高酒駕的那次事故中就結下了:
高曉松被羅永浩批中文爛 發微博暗損其學歷低



神馬君來給大家還原下整個撕逼過程!


哈哈,侵權這事由現任阿里音樂集團董事長的高曉松老師提出來真是太有諷刺意義了。蝦米音樂之前的高達300萬首的音樂庫,幾乎全部由網友上傳,蝦米為鼓勵這種侵權行為還發送虛擬紅包,同時利用網友上傳的曲庫讓其他用戶付費下載並以此盈利,阿里音樂這是剛扔了要飯棍子就打要飯的啊。

談及法律的話這事涉及到《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和侵權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是兩個概念。鎚子科技推出這個模板,網友未經權利人許可自行上傳他人肖像自然是侵權的,雖然侵權主體是網友,但鎚子科技如果從中獲得經濟利益,一樣是構成侵權,而且要承擔賠償責任。兩個方式可以避免賠償,一個是權利人通知後伺服器馬上刪除侵權內容;另外一個是保證並不從中盈利。羅永浩後來的回應去掉公司logo的做法顯然諮詢了法務人員,但即便這樣,判定鎚子科技不從這場營銷活動獲利還是勉強的,雖然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小了些,但被競爭對手抓住依然能在負面宣傳上做些文章。


我在微博看了一下,承認製作這個海報的網友竟然是在使用iphone…沒有使用鎚子手機證明自己的智商時就承認這個海報是自己製作的,我還真有點不大相信…

羅永浩打著這種法律擦邊球來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宣傳,實在雞賊,甚至比魅族的「小米造」更令人覺得不適。

話說,如果有人想搞出個大新聞,你鎚子分分鐘被官方拉黑。

蛤?


首先,錘科的行為是侵權,錘科發起的活動里網友的行為侵權錘科也要負責,現在拿掉堅果的圖標,也還是侵權的
其次,侵權是自訴
如果當事人沒意見,有些人就不要皇帝不急太監急了

和當年紅火的凡客體比較就清楚了
都是希望創造一個和產品匹配的宣傳語
然後這個宣傳語紅火了之後,產品也紅火了
凡客也有很多網友做了各類名人的凡客體

但是錘科和凡客的區別有三點
1. 錘科提供了模板生成器
2. 錘科打上了堅果手機的標誌
3. 小松糕跟老羅有積怨

1. 凡客被追責可以說各種凡客體都是網友自發的(雖然肯定不免有凡客的推手),相對來說的可能性低一點
錘科提供了模板生成器,更難脫干係
2. 凡客當時的很多模板都不使用凡客誠品,而是什麼馮克成品,XX誠品,但是大家一看就想到凡客誠品
錘科打上了堅果手機的標誌,現在拿掉了,老羅以為這就脫了干係,但是其實真的要追責也還是可以追的,畢竟大家看到就知道是堅果手機
小松看到老羅拿掉了堅果手機的標誌就算了,其實也是給老羅台階下,畢竟現在大家都是阿里系
其實拿不拿掉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
3. 小松糕和老羅從曾哥開始就有積怨。。。有興趣的且聽下回分解

所以我的感覺是
錘科的活動和當年的凡客體本質一樣,本質上都借網友「自發行為」侵權了
但是凡客做的小心一點,加上樹敵不多,不太會被直接找上
錘科的動機跟凡客差不多,也不想侵權,所以自己做的都是找的已故名人
但是想的不細,錘科有責任防止網友的侵權行為,因為這個活動是錘科發起的


羅永浩把法律一直都當笑話。而且狡猾的要命!!

去年,工商讓他改鎚子一代的廣告詞,他還嘲諷一番。我們眼中~~~

這次活動,官方發的圖都是已故外國名人。網友自己做的圖片,都是帶堅果手機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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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羅永浩接受媒體採訪回應鎚子降價的錄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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