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出來了,你支持警察開槍嗎?
你決定警察開槍是否應該?視頻還原慶安槍擊案全過程:徐純合奪棍連砸警察
徐某先有襲擊人民警察的行為,此時警察使用警械(防暴棍)符合法律規定。徐某搶奪防暴棍並用其擊打警察,且用防暴棍擊打警察拿槍的手部,可以認為警察此時面臨危險(空手打不過拿防暴棍是很正常的),且擊打警察手部還構成了搶奪槍支,此時警察在警告後使用武器(手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只規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並未規定武器的使用不能打死違法者,因為武器的本身定義就是致命性的,致命可以說是武器和一般警械的本質區別。法律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都是性質極為惡劣的,此時保護人民群眾和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高於保護違法者的生命安全,這時兩者必須取其一。警察拿著槍警告可以說是最後的機會,如果這都不能讓其冷靜下來那也只能這樣了。
如果說應該打胳膊、雙腳這樣的部位……警察拿的只是手槍,警察也不是神槍手,他面對的是拿著棍子瘋狂襲擊的人而不是靜止的靶子,打這種身體邊緣的部位沒打中或打偏了甚至傷及周圍人群可能性很大,傷害無辜群眾的危害遠大於打死違法者的危害。在可以使用武器的場合控制場面總是第一位的,此時人體面積最大最不容易打偏出去的部位就是胸腹部。
徐某的行為如果讓法院來判決絕不會死,在此角度上我同意他的過不致死的說法,但他沒能給法院一個判決的機會。他死在了搶了棍子又不聽警告,讓警察認為除了用槍已經無法制止他的違法行為,用槍後打死沒打死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了。
所以,永遠不要持械打警察,警察拔槍警告後馬上服從警察命令。我更支持不懂法律不要在論壇上瞎嗶嗶。
我在想為什麼是剪輯的,不是連續的,好木有說服力~讓人又浮想聯翩了
刪我的回答又是什麼意思?JP俠還有三十秒到達戰場有錯么?
央媒再調查慶安槍擊案疑點 人民日報:有人推波助瀾把水越攪越渾
不出所料看到有說徐某罪不至死,還有就是警察不應該打要害。
1、關於徐某罪不至死。徐某是否罪不至死,這是法院的事情,不是當時的警察應該關心的。不管徐某是否罪不至死,攻擊警察就是找死,也是該死。
2、警察不該打要害?這也是個快爛大街的問題了。-----現實中的開槍射擊並不是電子遊戲滑鼠一晃,指哪兒打哪兒。
距離遠了打不準,如果看過軍事節目里一些軍人的射擊比賽,也完全不是拔槍即射,在5米,10米的距離,至少要瞄準1秒左右。
距離近了阻止力不足,類似的案例早就爛大街了,包括傳說中64式沒打穿軍大衣。甚至在新疆大街上的視頻,也是好幾槍楞沒打停一個撲過來的暴徒。
所以,一旦開槍,打哪裡就是警察的自由裁量權。除非特別有把握,當然應該打面積最大的一塊區域,至於打到哪裡是概率問題。
所謂非要害部位,(甚至有說腳底板的-----我去,你瞄個腳底板給我看看),無非是手臂,和腿部。問題是手、腿(還沒考慮肩部,肩部離頭部近好不好)都在身體的邊緣部位,打不中的概率遠大於軀幹。一旦子彈擦身而過,就可能造成兩個後果:
一是子彈直接或跳彈打傷周邊無辜者;
二是嫌疑人被打傷或驚嚇後暴走,反而爆發出更變態的戰鬥力和傷害力。這也是有大量案例的-----包括前面提及的新疆街頭。
為什麼警察開槍的話要將人擊斃而不是擊傷? - 法律
支持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礙公務罪,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礙公務罪最高刑罰是3年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槍支規範》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無效的,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
在其他地方(g+)看到說視頻有作假…不知是不是真的,還請大神鑒定
根據答案來看,知乎用戶還是三觀比較正的。
支持。
不違反法律的,能制止威脅公共安全的,支持。
絕對不支持開槍,應該有更好的處理方式...比如呼叫後援...或者發動群眾一起制服之類的......事態絕對沒有惡劣到需要開槍的程度~~但對於此事件的死者我只能說不作不死......
在東北長大的表示像徐這種天不怕地不怕的挑釁行為在東北太多了,民風就是這樣。徐他自己也不是什麼歹徒,也沒有要行兇殺人,只是因為喝醉酒加上崇尚暴力的習慣導致事情越發嚴重,而他自己根本沒意識到。徐搶過防暴棍到警察開槍之前的這一段時間視頻剪切了,所以也不知道這期間他有什麼更衝動的行為。如果警察能有時間呼叫增援並拖住他的話可能也沒必要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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