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件中的兩名被告應該判死刑嗎?當法律判決不合乎民意的時候該怎麼辦?

如題。懇請專業回答。


如果民意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還要法律何用?如果說民主是完美的社會制度,那還要法律何用?正因為民主不完美,所以才要法律去規範民主。憲法是民主的產物(現代意義上的憲法),但是憲法懷疑民主保護少數派和異己分子的能力,所以就需要法律去限制民主的力量,雖然法律怎樣規定大多數人能夠說了算,畢竟是民主的立法程序,但是只要立了法,就應該按照法律去執行,朝令夕改會損害法律的穩定性,法律都朝令夕改了一個人還有啥安全感可言?如果按照民意來進行司法裁判,說不定哪天自己因為街上看見個摔倒老人沒有扶,恰好碰見個記者被拍到,寫了一篇聲淚俱下的報道控訴你,你就被民主投票投死了……沒有限制的民主就成了民粹,民粹的可怕就在於不知道哪天自己就成了少數派,且沒有什麼可以保護自己……

連續熬夜看世界盃,現在腦子不太清楚了,可能略有跑題。最後貼一段legal high 的台詞吧:「真正的惡魔,正是無限膨脹的民意,是堅信自己是善人,而對落入陰溝的骯髒野狗進行群毆的,善良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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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答案下不少人在討論民意影響司法是否合適,值得欣慰的事大部分人認為民意不能干預司法,也有不少人認為這樣不會得到公正,也有人用了「假如是你的……」這種論述方式,首先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希望大家能理性的面對不同的聲音,畢竟別人不一定是法學專業的,不一定具有與法學生同樣的思維,但是這確實代表了不少人的看法,知乎本來就是一個分享知識,接受不同領域的知識,啟發他人也啟發自己的平台,希望大家能理性的討論問題。

至於一些評論關閉了回答,我只能表示遺憾,不願意接觸與自己不同的觀點其實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

也有不少知友的回答很不錯:比如 @胡瀟敏的回答,基本代表了我的想法:比如我堅決支持廢除死刑,但是也堅決要求在死刑廢除之前,所有應該被判死刑的人都不應該被減輕刑罰不被死刑。支不支持某個法律條文是態度,而支不支持司法獨立是原則。


我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判。但法律如果能被民意裹挾,你讓我怎麼相信法律不會屈服於權利,金錢,暴力……


我認為民意並沒有影響兩位被告秦星、周軍的判決結果,至少沒有影響一審判決結果。

先貼一下事情的審判經過

樂樂案審判

樂樂案共經過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四次審判

在省公安廳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唐慧要求檢方對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訴,但未獲支持,百名嫖客中只有少數幾個受到了拘留15日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2008年4月8日,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秦星、陳剛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告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姦罪;被告人劉潤、蘭小強、秦斌犯強姦罪;被告人蔣軍軍犯強姦罪、故意傷害罪。唐慧要求判決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附加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秦星、周軍輝死刑,劉潤、陳剛無期徒刑,蔣軍軍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有期徒刑15年,7名被告人共賠償9萬元。秦斌因在逃而未受懲。唐慧申請抗訴,永州市檢察院隨後抗訴,認為蔣軍軍、蘭小強量刑過輕。同時6名被告也提出上訴。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沒有為判處死刑的周軍輝指定辯護人,限制了其法定訴訟權,影響公正審判為由,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審重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陳剛、劉潤被判無期徒刑,蔣軍軍被判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被判有期徒刑15年。原、被告雙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認定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09年10月25日再度發回永州市中院重審。

2010年12月23日,該案第三次開庭,除周軍輝以外的6名被告人當庭翻供,庭審場面一度失控。

2010年6月1日,零陵區法院發生槍擊案,導致3名法官當場死亡,3名受傷,事後唐慧向部分媒體謊稱罪犯嫌疑人朱軍為樂樂乾爹。不久後唐慧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拘留,當時零陵區街道上張貼出大量《告零陵同胞書》,將此事稱為是「一位孤膽英雄的剿匪行動」。警方鎖定的四名嫌疑人除唐慧外均承認所為並表示唐慧也參與其中的目的是引起社會關注(但其本人否認)。警方申請批捕唐慧時,檢察院出現分歧,上報至湖南省檢察院最終未被批准。

2011年3月28日,永州中院再次對7名被告人進行了重新判決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四人無期徒刑,判處秦斌有期徒刑15年,同時7名被告人賠償20萬元。隨後雙方再度上訴。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此案開庭進行終審。隨後在2012年6月5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2014年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複核進行宣判,兩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將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理。

唐慧案是因為法院槍擊案才引起社會關注,在沒有形成公共事件之前,永州市中院在一審判決和一審重審判決中,兩位被告秦星、周軍都是被判處死刑。也就是說在民眾關注此事之前和關注此事之後,兩位被告秦星、周軍都是被判處死刑的。所以我們可以認為民意並沒有影響兩位被告秦星、周軍的一審判決結果。


題主,我不是抨擊民主民意,我講兩個自身的故事,告訴你,民意是多麼可怕。

第一個故事發生在我小學四年級剛開學沒多久的時候。那時候我是班裡的班長,學習好,懂禮貌,會玩吉他會玩薩克斯會畫畫。那時候班裡有一半的女生給我寫過情書。我和同學們關係都很好,下課會一群人一起回家或者跑去河堤玩。升四年級的時候我們換了班主任。有一天下午,我在家看電視劇看過了點,趕緊往學校跑但是進校門的時候已經遲到十分鐘了。走到班後門的時候我很緊張,因為是新換了老師,我心裡有點害怕會給老師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挨批。可是我聽到了一陣陣讓我發矇的對話:

「老師,其實xx他經常上課說話的!」
「老師,xx抄過我的作業!」
「老師,xx下課在學校門口買炸串吃!」
…………
……
我就是xx,那是一個令我震驚的場景,班裡的男生女生像是在比賽一樣爭先恐後的告我的狀,彷彿誰落下了,誰沒有揭發我什麼就會不時尚一樣。這些人第一次讓我意識到,當有一個似乎有些權威的人引導著群眾做一件有破壞性,傷害性的事的時候,群眾會很興奮,真的很興奮。
我比較早熟,十歲的時候就明白了這一點。

第二個故事近一點,2012年9月18日。
那天我和兩個大學室友一起去參加保釣遊行。各位還記得一年多之前的反日保釣游和諧行嗎?那可真是聲勢浩大啊。我們市分四波,共計二十萬人參加了此次游和諧行活動。期間警察會在游和諧行人群前幫助開道。這個問題我一會再講。走到臨近市中心的某路段,對面一輛豐田汽車因游和諧行人群太多被堵在路當中。司機鳴笛想擠過去,但就這滴滴一聲,我同學猛然沖那豐田車司機大喊:「CNM開日本車還敢鳴笛,不想活了!」說著就想把手中的礦泉水瓶向那車砸去,我急忙拉住了他的手說算了。四周的人已經蠢蠢欲動,可以預料的到,我同學只要把水瓶一砸出去,周圍的人必將圍攻那輛車。我在人群中能清晰的感受到人群的狂躁,他們時刻準備著借一個理由,把滿腔的怒火宣洩到一輛無辜的合資車上。他們人多勢眾,他們「愛國」,他們甚至有警察開道,得到了官方某種意義上的默許。我靜靜的離開了人群。

那時候我就在想,為什麼警察會幫游和諧行的人群開道,為什麼一二年九月短短一個月中全國幾十個城市先後舉行了游和行示諧威,我們國家不是一向不太支持游和諧行嗎,難道是有人暗中組織,這又是為什麼?直到前段時間招遠案發生,看了知乎上一位知友介紹全能神教的發展史,我才明白,假想敵是宗教乃至政治都不可或缺的東西,也是提升內部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佛教有心魔,道教有天劫,政客會在國內矛盾激化的時候挑起對外矛盾甚至戰爭。一個群體如果有一個共同的假想敵,他們會空前的凝聚。而那時候保釣的游和諧行,想必是ZF為了某事進行的一次有組織的行動,那時候,我感覺到了力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一部德國電影,《浪潮》,看過的人也許會說,那不是民主,是專政。不錯,但人心,就是這麼容易被蠱惑。回想一下文隔。
我想說的是,我堅定認為,一定要法治。

民主和民粹,只是一個煽動者之隔。


我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及死刑複核制度;二是法與情理衝突問題。
首先,法官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進行案件審理。案件是多種多樣的,每個法官對各個法條的理解不一樣,所以判決結果可能千差萬別。但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自己的專業素養及經驗來進行司考,這個過程為法官的自由心證。具體到本案,對於社會影響這麼大,這麼惡劣的案件,不管是法院或者是法官,一定會審慎對待,也一定會經得起時間和人民的檢驗。關於刑事案件死刑複核問題,在以前有一段時間死刑複核權在高院,但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及實行少殺、慎殺的原則,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生命權是人擁有最珍貴的權利,所以在對待這種案件時,最高院肯定是慎之又慎,遇到重大案件、疑難案件,還要進行商討。當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罪大惡極,引起社會廣泛議論。對於這種議論,我們要分開來看,一方面,廣大網民參與到案件的討論中來,可以促進人們對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了解和司法透明,但另一方面,人們對於這個案件進行評論已經超越了這個事情本身,一些人在利用輿論的導向向法院系統施壓,這也是近些年來很突出的問題,那就是輿論綁架司法。在一個成熟、理性的公民社會,這些都是不應該出現的問題,但在目前的情況下,的確出現了這些問題。在最高法院沒有複核死刑時,這個案子就已經終身了,不管怎樣,大家都應遵守司法權威。
第二點,關於法與情理之間的矛盾。法諺有語:「法律是人類最低的道德準則」、「法不外乎人情」、「法不容情」。這些都表現出了法與情的矛盾與張力。當法律與情理衝突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看待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做一個理性人。看待問題一定要理性,不能人云亦云。我們要有自己的思考判斷,尊重法官、尊重法律,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和諧、有序。其次,加強自身的法律修養。當然,這不是要大家去看枯燥的法條,而是在大家閑暇的時候多看些法律方面的東西,畢竟現在的社會,需要法律的地方很多。


樓主的備註裡面寫著,懇請專業回答,從題主的提問方式和樓下的評論來看,這還是十分有必要的。
題主問到「是否該判死刑」,很明顯沒有接觸到核心信息的人是給不了你答案的,當然可能題主是想借這個機會了解一下其他人關於死刑的觀點;問到「民意和判決有衝突」,這裡的民意,我理解是網上眾多網友的跟帖,以及可能是題主隱含的,由這些帖子所代表的絕大多數國民,如果理解有偏差,還希望樓主能夠指明。
樓上有一個評論中提到了許霆案中的判刑問題,這個案件當初也是引起了廣泛的輿論關注,最終的處理結果似乎也是順應了輿論,但從法律專業來說,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是問題出在立法上,即許霆觸犯的盜竊金融機構罪,在立法上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範圍,在許霆案中是滿足的,因此從嚴格執法的角度上來看,判處無期徒刑是可以的,從法律程序來看,許多學者的建議是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特殊減輕。對於一般的社會大眾來說,他們當然不了解這條法律,他們只是本能地覺得這種事情與自己的生活經驗和心理預期相差甚遠,這種判決不對,於是他們開始關注,開始呼籲,最終案件的處理結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特殊減輕,從無期徒刑改為五年有期徒刑。從這起案件來看,我們可以說民意影響了法律判決嗎,好像可以,好像不可以。
作為一個學習法律的人,我對法律的看法一直都在發生變化,從最初的盲目敬畏到現在的有所保留(也許以後還會改變)。對於樓主「法律與民意」的命題,我簡單地寫一些東西的話,應該是,其一,我們所實行的法律都不是由代表我們意志的代表們制定的,那麼在實行過程中跟我們發生衝突似乎也是可以預見的;其二,如果我們將法律僅僅視作一種意識形態的載體的話,那現在中國社會所實行的的法律大部分可看做是外來移植的,那麼跟事實上在民族性上幾乎沒有發生變化的現代中國人發生衝突,似乎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們能夠正視這些觀點,也許我們能更好地去看待這些「民意」。
我的一位老師,是一個堅定的死刑廢除者,而且是主張立即廢除。在學界,關於死刑存廢的問題討論了很多年,大部分學者都是贊同廢除死刑的,只是分歧在於是立即廢除還是循序漸進的廢除。主張立即廢除死刑的學者,有的舉出死刑的殘酷性,主張循序漸進的廢除的學者觀點之一是,立即廢除死刑的話,現在的中國社會和民眾接受不了。對於我個人來說,我是支持循序漸進廢除死刑的,原因也是在於此。任何社會中一種制度的實行,都是需要一種內在精神的支持,當人們的內心十分抗拒,那麼僅僅從道義上或理論上去證明制度的正當性對人們來說是十分蒼白無力的。對於前述的命題,這一點應該也同樣適用。
說到這裡,可能會有人認為我是個徹頭徹尾的實用主義者,為論證「民意」的合法性不遺餘力。其實不然,我十分厭惡那些打著「公意」的旗幟卻事實上在謀取「眾意」利益的人,甚至極端一點,我認為社會上佔大多數的都是這種人。我只是在想,不管他們是或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社會絕不應該是一個「東風」壓倒「西風」的社會,人們應該有表達他們贊同或反對的權利,法院也應該有它依法裁判的權力,特別是在現在法律並不體現人們意志的時代,我們並不要求他們二者壓倒對方,而是相互提醒,法律在保證著社會運轉的底線,而人們的聲音則在提醒著這個社會,推動其前進方向的還包括這股力量。
最後想說一句,題主似乎有一種想在知乎上得到一個讓人彷彿醍醐灌頂,恍然大悟的答案的心態,我懷疑可能是打開知乎的方式不對,其實真正讓我們成長的,並不是我們所獲得的知識,而是我們思考的過程,一個只知道積累知識的人,是不可能敵過計算機的,希望能夠共勉


這是一個不恰當的問題。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1. 中國的法官普遍沒有經過嚴格的司法訓練。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的任命更多是因為政治上的考慮,而他/她在法律上的個人觀點,背景,能力等在其次。

2. 這個案件並沒有嚴格的法律條文規定主犯應該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死緩,或其他情形中的那一種。事實上,有可能立法時故意給出這樣的模糊空間以便法官取捨。因此,這個決定本身無法維護法律的權威,而只能是維護最高法院的權威。無論最後判死刑與否,在名義上都是「合法」的。所以,判決反映的不是「民意和法律的衝突」,而是司法體系進一步政治化的結果。最高法院認為死刑過於嚴苛,背後的考慮可能是減少(其他情況下的)錯案冤案,鞏固自己作為中央政府一部分的權力,而不是完全出於對案件本身法律上的考慮。

3. 就判決而言,應當說不僅僅存在邏輯錯誤,而且顯得荒唐。判決用兩個理由來支持自己的決定:一個是給出的(過去成例)可以判死刑的例子:

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

這裡隱含的理由是,這起訴訟既然不是涉及「多名幼女」, 「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 「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況,就沒有(比較起來差不多)的理由判死刑。但是,這裡有兩個問題。第一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本身並無此規定。相反,這裡的判決實質是給「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一個新的司法解釋。而其實質內涵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可能不同。我們查閱可以看到: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這裡的五個條件必須滿足「情節特別嚴重"才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最高法院的說法相當於是給了四種「情節特別嚴重"的典型情況。但是很顯然,這四種典型情況並無廣泛性。很容易考慮到在四種情況之外依然「情節特別嚴重」的例子。例如,強迫一位幼女多次賣淫,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傷害,但身體上既無殘疾也無重大傷害,等等。否則,這次的訴訟就會被列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因此,這裡的司法解釋是不完備的。如果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相對清楚,這裡的解釋則給出了模糊的空間。之後的判決不得不考慮在這四種情況之外的情況如何處理和新的司法解釋相一致,以及即使出現這四種情況,是否應該判重刑。所以,它實質上收窄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適用範圍。這並不恰當,因為法律本身並未如此安排,而法官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立法者。


第二個問題更為直接,且嚴重:即「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這一條。如之前的討論,這裡很顯然忽略了「精神殘疾」的情況。但是這裡存在邏輯問題:如果最高法院承認「精神殘疾」,則這次的判決就必須傾向於原告,和他們判決的初衷相違背。因此,最高法院實質上通過判決給出了信息:精神上的殘疾沒有身體上的傷害重要。無論唐慧的女兒受到什麼程度的心理傷害(以至於被解救時連離開賣淫場所的想法都沒有),因為她身體上受到的傷害並不重(失去生育功能及性病),她的情況都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這給未來的各類心理傷害的案件伸張正義造成了極大的障礙。這種情況不應該出現。

另一個邏輯錯誤是顯而易見的:

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製程度、犯罪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姦,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二被告人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李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

這裡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列出了「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製程度、犯罪後果、社會影響」這六個因素,但是很顯然後面為被告開脫的時候只考慮到「強製程度」一個因素。以其他的五個因素而言,蠱惑/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百餘次,造成其被輪姦等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顯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範疇。這個判決顯然是為開脫被告的死刑而設計的,而不是真的出於「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斷。如果是單純出於「罪責刑相適應」的考慮,而死刑太重,則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說明不適應。但是,「強製程度」這個因素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里並沒有提到。在這裡顯然需要定義。因此,有必要討論案件的「強製程度」,以及何種強製程度為「情節特別嚴重」。最高法院這裡給出了一個總結:

第一,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為迫使被害人張某某賣淫,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根據張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和周軍輝、秦星、同案被告人陳剛的供述可以證實,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執時,被周軍輝、陳剛各打臉部一下。雖然周軍輝、陳剛實施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僅10歲,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傷害,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此情形足以對被害人形成較強的精神強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張某某賣淫明顯違背其本人意願。案發時張某某是年僅10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權,缺乏自願賣淫的基礎。張某某本人亦始終陳述,其系被迫賣淫。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認定,張某某患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害人的陳述與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一致,說明賣淫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給其心理造成傷害。


這裡的意見和之前的存在矛盾,如果認為兩個耳光的強製程度就足以「對被害人形成較強的精神強制」,則存在為何總體來看精神上的強製程度不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問題。顯然,這裡的解釋只能是「情節特別嚴重」必須涉及嚴重的(物理上的)暴力脅迫。但是這顯然是荒唐的。


對於為什麼沒有通過死刑複核,最高院的解釋我比較贊同,你可以找來看看。

至於死刑判決與民意的矛盾,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不過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做出判斷的前提,一定是要對案件事實本身有著比較全面和足夠的了解,這一點有多少公眾能夠做到呢,僅憑隻言片語或者片面的了解,就輕言生死,是否是對生命不夠尊重。

因此,在下判斷之前,請儘可能的多了解案情,現在的判決文書基本都已上網,可以先看看判決的具體內容,裡面會給出認定事實和做出判決的依據以及推理過程,在了解事實的基礎上行程的「民意」,更有理性色彩,而不是被媒體一句話一個標題就輕易綁架。

法律本身既大眾又專業,如同醫學一樣,判決的過程如同治病,人們都知道去火喝板藍根,感冒喝感康。但是外行人知道癌症怎麼治么?胃癌腸癌的治法又不一致,早期晚期又不一致。這個時候外行不可能輕易置詞。因為都知道這個關乎生死。

那麼,為什麼同樣是決定生死的死刑判斷,人人都覺得可以做法官,可以人下s定論了呢?生還是死真的一句話就能判斷出來么。

歡迎討論,有興趣可以掃描本人頭像,關注我的公眾號。


我認為判死刑應該,不過,這主要是源於我是一個主張嚴刑多殺的人。而不是因為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那個女孩賣淫是自願的,那麼,他們確實沒法被判死刑,因為容留婦女賣淫罪,哪怕是情節嚴重的,在法律條文裡面都沒有死刑一說。只有強迫婦女賣淫,情節特別嚴重,才能判死刑。

至於說到民意,我認為法院現在是太顧及民意,而不是不顧民意。

比如說:
1.某村大部分男人都出去打工了,村裡一個二流子,跟留守的很多家庭的老婆們發生了姦情,也就是說,他給村裡大部分的男人,甚至很多還是他自己的親戚,都毫不客氣地帶上了一頂綠油油的帽子。

2.某人因為自己的父親跟人吵架,被人打了,於是拿把刀趕上門去,把對方一刀捅死了。

上訴兩件事情,第一件其實連違法都算不上,第二件最輕也是故意傷害致死,屬於嚴重犯罪,但是,往往第一件的那個人,民憤要比第二件大得多,第二件,甚至還會有人誇那個殺人犯是孝子。

所以說,民意這個東西,實在是很不靠譜的東西,不但有時候跟法律相悖,而且,根本沒法量化,在司法實踐中,是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


程序正義比結果正義更重要。民意可能某些時候朝向正義的結果,但是對法律程序的破壞會使得更多結果不正義。


民意?法律最重要的是程序正義,如果覺得結果不夠正義,請仔細去檢查程序是否有問題、能否改善,如果越過程序直接修改結果,那麼還不如不要法律。程序正義不見得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結果,但是無視程序正義的結果,幾乎肯定是不公正不公平的,沒有例外。

李狗嗨第二季第九集,去看吧。


看來民意不會影響判決,但是以母愛為名的鬧確實會,這個唐慧管教女兒水平如此低劣,她的女兒發生這種事,她也難辭其咎,同樣建議入刑。


一、個人認為,題主的描述可能並不準確。另外,各答案似乎都在迴避第一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其實已經包含了一個隱含條件,即:在死刑尚存的法律現實之下。結合這個隱含條件,我覺得問題更準確地描述應該是:樂樂案(抱歉,唐慧案我認為是勞教制度案)中兩被告被判處的罪名最高刑格為死刑,那麼,他們是否應當被頂格判處死刑?
這麼一看,題主問題中實際上是在問這樣一個問題——即你的價值觀如何。
從目前各新聞中透露出來的案件事實中來看,我們可以看到這麼一個事實:案發時樂樂11歲。從這個事實中我們可以看到,樂樂屬於我國法律中定義的「幼女」。
我覺得這個事實是討論本案一個相當重要的事實,它所將引出討論樂樂案中一個關鍵價值觀——即你是否承認幼女有性自主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從對幼兒(包括幼女和男性幼兒)的保護來看,我認為不應從法律上承認幼女的性自主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結合幼女的認知體系、思想成熟等情況來看,幼女不大可能對性形成一個多了解結果。再加上我國性教育的現狀,我認為現實的幼女(包括男性幼兒)對性的認知更糟糕。當然,即使幼兒對性的認知已經普遍達到了相當的高度,出於對其身體健康權保護的角度,我也不支持承認其性自主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
既然不承認幼女的性自主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那麼是否會給欲與其發生性行為的相對人帶來更高的行為成本?是的,但這個成本是必須的,這是一個文明社會之所以文明必須忍受的野蠻。
同時提到一個與本案弱相關的「嫖宿幼女」,其與姦淫幼女型強姦的區別僅存在於幼女的「有效同意」,對該有效同意的承認與否,也隱含著對幼女性自主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承認與否的價值觀判斷。
另外,在性行為雙方均為幼兒的情況之下。雙方認知能力均有限,應當認為社會影響並不惡劣、後果並不嚴重。
結合該價值觀認知的樂樂案則是如下描述:
嫌疑人利用幼女的無知對其身體進行了侵犯(此時不應討論幼女是否自願、嫌疑人是否應當自知),對他人的身體侵犯本就是犯罪後果較為嚴重的情況,對幼女的身體侵犯更應如此。更不論其後還有介紹他人對幼女的身體進行侵犯(即「容留樂樂進行賣淫活動」),以及已經被法院判決書所確認的可以對幼女形成心理威懾力的打罵等暴力行為,甚至還有行為更為惡劣的輪姦行為。
強姦本就是一種對他人身體權的及其惡劣地侵犯,利用幼女認知的不健全對其身體進行侵犯更是現代文明所不能容忍的惡毒。加之嫌疑人的暴力行徑包括輪姦行為,以及造成樂樂的身體傷害。
不論被營救時樂樂是否願意被營救(難道就沒有人想過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或者因為恐懼而不敢離開的情況?)、不論樂樂平時的行為究竟是太妹還是乖乖女、不論樂樂究竟是否確實是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這些情況與本案無關。
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為已經造成幼女的性器官的嚴重損害,又有輪姦幼女的行為,完全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條件。應當判處死刑。

二、對於問題二,完全同意 @胡瀟敏 的回答。

三、支持廢除死刑。


唐慧案連符合民意都算不上,充其量是被少數派放大的民意 別忘了沉默的大多數


誰來代表民意?
誰的聲音大誰就是民意?
誰有話語權誰就是民意?
那誰掌控了媒體誰就掌握了民意,就掌握了影響司法獨立的權力?

各方都有權力發聲來影響法律的完善與進步,但既然我們走的是成文法的體系,在現有法律下保持司法獨立才是根本。

比如我堅決支持廢除死刑,但是也堅決要求在死刑廢除之前,所有應該被判死刑的人都不應該被減輕刑法不被死刑。支不支持某個法律條文是態度,而支不支持司法獨立是原則。


堅決支持高院此次決定!

此二人雖罪孽深重,但罪不至死。莫讓法律成為民意和官意之間隨意拉扯的橡皮筋!


法律判決被民意輕易挾持才是真正的悲哀。

民意是什麼?只不過是少數人的工具而已。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同時,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的眼睛都在看什麼?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教訓還不夠多麼?


民意不能干預判決,呵呵。那判決應考慮、採納社會影響不?考慮社會危害程度不?考慮道德政策習慣不?考慮法律原則不?
內蒙呼格案沒有民意會被更改?民意憑什麼影響趙作海案的判決?憑什麼釋放趙?為什麼現在去干預當年的判決。讓一群法官做小黑屋裡隨便判好了,至於他們的依據是什麼政治前途呀,錢啦,個人偏見啦,無所謂呀,司法獨立嘛


法律判決不應當受民意的左右,但是我覺得,我們需要通過不斷完善法律使法律符合民意。因為法律本來應當成為人民與統治者之間的契約。我覺得我們缺少適當的立法途徑,法律就是統治者的工具。這是違背法律的契約精神的。


參考一下藥家鑫案件,民意是可以製造的可以被利用的,演技好的不是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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