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到底需不需要保護版權?

我一直很糾結這個問題啊。

如果說版稅是支撐創作者創作出好的作品的唯一或者主要動力,為什麼有那麼多偉大的文學,科學,藝術作品都是由作者自發創造出來的呢?畢竟牛頓和愛因斯坦也不是靠賣書賣專利發財的,純商業大片里經典也不多,感覺IMDB里評分高的電影中大部分的票房都是平平(我覺得導演應該也知道拍這種片子不掙錢,但是他還是回去拍),再放到文學領域,感覺像湯姆克蘭西這樣靠賣書發財的好像也不多,但真正的經典比如莎士比亞,曹雪芹什麼的都能夠在完全沒有版權保護和版稅收入的前提下完成傑作,是不是意味著「對於那些能創造出有時代意義的作品的創作者」來說,版稅根本就不是激發創作的主要動機呢?

然後考慮到如果廢除或者不鼓勵作者版稅的收入權利,知識的傳播會更加順暢,能讓更多的人看到更多的好作品,實際上對整個社會而言是有益的?包括如果一部作品是免費的,就會有更多的人看到,這樣就會更加促進周邊產業的發展,比如如果一個小說變得免費了,那麼就會有更多的人看到,然後就會更容易形成一個大的讀者群體以至於和小說相關的手辦,玩具,電影,動漫也會興旺起來?

原諒我有點帶著自己的意見在問問題了,不過我一直不太想得通這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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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回答里關於讓作者有口飯吃的問題哈。我覺得現在這個社會裡只要作者只要成名了應該不會愁錢的問題吧。我舉一個可能不是很恰當的例子哈,比如郭敬明(雖然算不上什麼優秀作者),但假如明天他寫的書都免費了,他也能通過簽名走穴代言打廣告這類的活動掙錢嘛。別的領域我想好像也是同樣的道理,只要在一個行業出名了,我覺得就算沒有稿費也能通過別的途徑掙大錢的。


LZ拿郭敬明的境遇來套所有作家,這就和拿知名AV女優去套全天下的女人一樣。如果你告訴女友學波多野結衣掙錢,難道不會分手?

王小波有段話:
我寫的東西一點不熱門,不但掙不了錢,有時還要倒貼一些。嚴肅作家的「嚴肅」二字,就該做如此理解。據我所知,這世界上有名的嚴肅作家,大多是湊合也算不上。

你總說成名之後怎麼怎麼樣,請問成名之前呢?
炸藥文學獎作者在獲獎前,銷量也就是幾千本的級別,沒有別的渠道賺錢早餓死了。
給媒體寫評論寫專欄,雜誌肯定有版權對吧。
讀書會評論會,沒版權還賣個P的書,哪來的讀書會。
參加電視節目吧,電視節目也是有版權的啊,不然誰給你廣告費。
如果真的沒有版權,那寫字的人就得和封建時代一樣,成為封建領主的寵物,拿零花錢養家。

LZ舉出曹雪芹的例子,意思古代文學很發達?猜猜到公元1000年為止地球上一共出了幾個長篇小說作者?就1個。人家是高級公務員,業餘寫小說的。莎士比亞那時候版權保護確實不給力,不過人家本身是搞戲劇的,寫劇本有劇場收入。如果文學都是這種效率,那我估計你到現在還不識字呢。

至於好電影賠錢這事,正因為有商業大片喪心病狂的在賺錢,電影業才能拿出一定的資金讓藝術家拍好電影,好萊塢也是經過近百年的完善才摸索出這樣一條道路的。沒有版權就沒有電影業,這道理再簡單不過,攝影機鏡頭一個好幾萬呢,業餘誰買它啊。

所謂無版權運動,最轟轟烈烈的是軟體業,把這個往藝術創作上套,簡直是荒唐。
軟體業和藝術的結合就是遊戲,如果遊戲沒有版權,讓大家業餘憑興趣做遊戲,那到現在最複雜的遊戲大概也就是俄羅斯方塊。你可能看現在很多免費個人開發遊戲很複雜,但是別忘了,那些都是站在遊戲業30年來的積累之上的,沒有這些積累,PC遊戲連超級馬里奧水平的引擎都沒搞定呢,還玩3D遊戲?(第一個MARIO式捲軸引擎是ID的卡馬克做的)

現在關於版權問題,大抵有兩派,一種是完全取消版權,第二種是無限延長。
第一種需要實現社會主義,全民福利,羅素說過這個意思,讓有志藝術的年輕人乾乾掃廁所之類的工作,業餘創作,不過需要集體合作的藝術怎麼搞他沒說,還要國家撥錢?那不越活越回去了?
第二種從邏輯上完全說不通,版權的目的是保護作者,不是保護他的子孫或者繼承人。


取消版權後確實能讓更多人享受到知識,但是都去享受了誰來創作?
軟體天生的的共享基因讓軟體遊戲離無版權更加近。結果國內軟體遊戲到今年已經二十多年了,依然原地踏步。曾幾何時國產遊戲跟國外遊戲不相上下,因為盜版打擊,現在他們只做免費網遊、頁游以及現在的吸金手游。
若看不到個人利益所在,指望某幾個業界良心去改變一個行業。還是洗洗睡吧。


簡單來說,知識產權是一種由某個國家法律定義出來的權利,而不是像人體健康權、(有形物)的財產權這樣是在傳統上早已得到了人們發自內心的認可,對其的保護構成普遍社會倫理。


在傳統刑法理論上,有一種分類方式是將犯罪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即羅馬法所謂的「mala in se」和「mala prohibita」。「自然犯」所為是侵犯普遍社會倫理的行為,而「法定犯」則是違背特定法律規定,做了某些被禁止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在社會一般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中不一定被認為是惡。(比較典型的是在禁獵區打獵,在休漁季捕魚……)


知識產權誕生的時間相對較為晚近,其取得方式、權利範圍、持續年限等規定也都視各個國家而有較大差異,並且過數十年就會因為國際條約變動、利益集團遊說等原因發生相對較大的變化。這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難以上升到違反社會一般人倫理道德觀念的水平。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美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在2002年立法從作者身後50年續展到作者身後70年的時候,學界將這一法案戲稱為「米老鼠法案」,因為當時遊說國會最起勁的幕後推手就是迪斯尼,它對米老鼠的著作權原本到期在即了。從某種程度來說,這樣的法律的確很難讓人發自內心地尊重。(不少美國的知產法教授在此前後都變得極其憤世嫉俗了,呵呵。)


我來說下我的想法,可能不對,因為經濟法在知識產權這方面我了解的不多。

我覺得很多事情(我本來想說全部的,但是想想,考試做題時,凡是看到「所有」、「必須」一般都是錯選項,所以我也不想在這一點上過多解釋),這些事情都是雙向交流。

我對雙向交流的定義:有甲乙雙方,他們互相都有權力和義務。你不能說我宣布保護產權,完全偏愛作者;也不能說書太貴,乾脆免費,完全偏愛讀者。

這裡有兩個觀點可以支持:

1.如果完全偏愛讀者,窮死了作者,讀者還有看了嗎?如果完全偏愛作者,讀者都買不起,作者還有鬼錢去生活。

2.產權要被保護,應該是絕多數人都要贊成。我的絕大多數人指作者和讀者都絕大多數的贊同,不然你偏愛讀者。其下場就是作者壓根不跟你遵守產權保護法,不跟你玩。

所以很多時候,問題變成了中庸。但是我想說的是,這種中庸不是我們在紙上畫一個線段,然後去劃分一段歸讀者,一段歸作者。這是靜態的思想,是死胡同。按照利益最大化的思想,每個人都覺得自己虧了。因為讀者想這條線段都是我的,作者也是這樣想的。因此他們都覺得自己被對方坑了。

然而問題應該是靜態的。就是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過程。就是雖然在短期來看,按照利益最大化的思想,的確雙方都不能利益最大化,但是放在長期博弈里,我們都遵守一項利益分配的規則,那麼雖然我們短期都賺得少,如果五五分成,一百塊里,每一個短期里,我們都自傳50塊,不划算。但是放在長期就可以積少成多,每個人的收益都是50*期數。我們看到50是定值,基本不會變。但是大家都遵守產權保護法,那麼就可以保證期數無限增大,那麼就和人們利益最大化的想法不矛盾了。

我知道大家覺得我講的很理論,沒有實際操作能力,那麼我就舉個幾個例子。

我高中的時候在一所重點中學,我的同學基本都是縣份上數一數二的考過來的,但是由於他們家庭經濟不是很理想,所以他的參考書都是二手、盜版,有時候我也會買了新書,去給他們複印(複印其實較便宜)。因此也催生出一批賣盜版的人。後來工商局嚴打,他們再也買不到參考書,對於那個時候的他們高考壓力比較大,其實挺煩的。而且那些賣盜版的也面臨失業。

我在這裡想說,你看這就是現實,你保護了,野蠻的保護了,就意味著一部分人被欺負。

但是如果不保護,很多志在寫書的作者,他們活著很辛苦,同時收入也不能保證。當我們看到這樣的事實,我們又義憤填膺覺得應該保護產權。

你看吧,事實都是矛盾的,是否該保護產權?你如果強硬的保護,就意味著一部分人受到欺負,你不保護,也意味著一部分人受到欺負。

如果你國家不管,那麼就會引起階級矛盾,作者和讀者會形成仇恨,類似於現在的城管和小攤販。更加悲劇的結局,就如現在他們這兩個利益團體以牙還牙的策略。

但是我們深入的去看,都是小人物在受到欺負,城管和小攤販不都是小人物嗎?誰受到了欺負,不都是這個社會底層人民的悲哀。

於是需要一個公平的制度去規範兩方利益,就是每個決定和制度,都有得到兩方利益的同意,而不是單方面的命令和鎮壓。

因此保護版權應該做,為了不引發以牙還牙的結果,但是這項制度一定是雙方同意和自願的。


版稅根本就不是激發創作的主要動機,版稅只是為了讓那些可能創造出傑作的傢伙們多活一段時間。


對於著作權的問題,GPL的撰寫者Richard Stallman有著深入的研究,可以看看他的相關論述。
事實上GNU人士是支持保護著作權的,因為GPL依賴著作權法。如果沒有著作權法,那麼專有軟體的編寫者就可以隨意使用GPLed代碼而不用付出代價。
但是現行著作權保護的時間太長。對於計算機軟體更是如此。現在還有誰使用軟盤呢?如果不進行拷貝的話,20年前的東西是很難留存到現在的。而且軟體商使用20年前的東西謀利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安妮法案的14~28年其實就很合適。現在美國那麼長的著作權保護時間是利益集團遊說的結果吧?)
作為工具的軟體和作為藝術的軟體(也就是遊戲啦)是很不一樣的。
前者非常類似公路、鐵路。私營的鐵路可以讓經營鐵路的資本發大財,但對於整個社會來說是損害大於利益的。openSUSE 的人氣為何遠不如 Ubuntu 和 Fedora ?中就提到過,德國政府僱人參與KDE開發。這個就與政府僱人修路給大家用是一個性質啦。
藝術行業沒有類似於公路、鐵路的性質。

是不是意味著「對於那些能創造出有時代意義的作品的創作者」來說,版稅根本就不是激發創作的主要動機呢?
應該是。偉大創作需要的是有足夠社會剩餘所保證(=不餓死前提下)的閑暇。但這個和產業無關。文化產業剛出現的時候,著作權法還不存在。但是文化產業的完善需要著作權的存在。當然如果全世界都共產主義了,那文化產業也就不存在了,類似政治經濟學的消亡。著作權法本來就不是由那些偉大的作者推動設立的,而是由當年英國的書商推動設立的,它的目的是保護一個產業,不是要激勵出最偉大的作品。

猜猜到公元1000年為止地球上一共出了幾個長篇小說作者?就1個。
長篇小說發展原因在於生產力的發展和市民階級的出現。著作權法是之後出現的。塞萬提斯寫堂吉訶德(1605)的時候騎士小說在歐洲很流行,不過最早的著作權法是1710年的安妮法案。
至於中國的情況,可以參考親王的回答,在中國古代寫小說是否能盈利?相關出版機制是怎樣的?


題主的意思是偉大作品的創作者們都是神仙,不需要錢來養活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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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既然作了補充,那麼試著分析題主的邏輯

好作者有自發創作的慾望和能力=》好作者願意創作好作品=》好作品可以獲得除法定物質回報之外的榮譽=》好作者可以解決溫飽問題=》作者不需要法律上的物質回報

這樣的推論迴避了這麼一個問題:
一件作品有沒有本身的(經濟)價值?

這裡僅僅拋磚引玉,斗膽套用經濟學的觀點,從下面幾個角度來解釋:

1、智力勞動價值論。讀書時候學過政治都懂得勞動創造價值,不展開了。

2、生產費用價值論。這個也容易理解,作者通常都需要付出成本(時間、精力甚至財力)完成作品。沒有法定物質回報,要麼不再接著做了要麼直接餓死。

3、供求關係(效用)價值論。你欣賞了作品,滿足了需求,這樣的作品絕不能說常見,而你自己的聰明才智一輩子也完成不了,你還想看,別人也想,產生了供求關係,也就產生了價值。我個人歸納為一件作品的「自然價值」,就好像回答物易物的洪荒時代,屬於「自然」交易的一部分。

最後,版權乃至知識產權體系的廢除與否一直有著廣泛爭議。
比如富蘭克林一直用各種方式挑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他發明了一款高效率的火爐,但拒絕獲取專利,而是把設計圖紙和說明寫成一個小冊子公開散發。他還喜歡盜版書籍,收集一些行會禁止的信息,然後出版。
然而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工業革命、科技浪潮),版權等智力成果還將長期緊緊市場(經濟)捆綁在一起,沾滿揮之不去的銅臭味。


信息時代的法律和工業時代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法、婚姻法、侵權行為法、刑法和著作權法,有繼承,也會有變革,甚至像蘋果取代諾基亞似的顛覆式變革。提供一種思路:

人類社會經歷過:漁獵採集文明,游牧文明,農耕文明,工業文明,現在逐漸進入到後工業文明(信息時代)。

每個文明有每個文明的經濟基礎,每個文明都有每個文明對應的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包括但不僅限於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家庭制度、人的思維模式。

漁獵採集文明對應的政治制度是部落制度,法律是部落習俗,家庭還沒有家庭,思維模式是每天想怎麼找吃的不被餓死。

游牧文明對應的政治制度是族群制度,法律是約定俗成,家庭一夫多妻制,思維模式是風吹草低見牛羊。

農耕文明對應的政治制度是文官制度,法律是各種律例,家庭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思維模式是多土地多子女。

工業文明對應的政治制度是民主代議制,法律制度是大陸法和普通法,家庭制度是一夫一妻制,思維模式是分工和專業。

信息文明對應的政治制度是……,法律制度是……,家庭制度是……,貨幣制度是……(比特幣?)

信息時代思維模式是信息成為基本需求、打破專業分工、消滅距離概念、數據反饋分析、互動反饋迭代、全球化國際化、互聯網成為外腦、科技徹底成為信仰、超音速光速速度……

省略號部分正在迅速變革和形成中


當然要保護版權啦!不保護版權你在知乎上寫的答案都可以在未得到授權的情況下被當作別人的創作成果來使用。也許你說這無所謂,又不圖轉載稿費,權當做公益了。

但是大部分文化消費產品不是出於興趣而生產,有商業利益才能激發文化產品的製造。否則你看的電影、小說、美劇、遊戲、雜誌報紙等等就都會被摧毀。版權制度維繫著文化商品的生產。大眾的需求是不會寄希望於少數天才的靈感和智慧。

有版權制度保護,當創作者想告侵權方的時候會有法律保護和社會共識。但如果沒有版權制度,我們都不保護版權,看著別人拿自己的東西謀利,天才也是人,也會不平衡的,他拿什麼維護自己的權利?他會不會因為個體力量弱小和傻逼的社會環境而失望?

版權制度是資本主義發展自發產生的制度,它有自己的生命力,一定是在自我生長完善的。


當然需要。

保護版權並不是讓作者靠版權發財,而是保護他可能發財的這個機會和途徑(如你所說的簽名走穴代言打廣告)。

你只想著:

然後考慮到如果廢除或者不鼓勵作者版稅的收入權利,知識的傳播會更加順暢,能讓更多的人看到更多的好作品,實際上對整個社會而言是有益的?包括如果一部作品是免費的,就會有更多的人看到,這樣就會更加促進周邊產業的發展,比如如果一個小說變得免費了,那麼就會有更多的人看到,然後就會更容易形成一個大的讀者群體以至於和小說相關的手辦,玩具,電影,動漫也會興旺起來?

也得有人願意寫才行。

在這個未經授權就「拿了用」還能振振有辭得意洋洋的社會,如果連基本的版權保護都沒有,誰 TM 會把「和小說相關的手辦,玩具,電影,動漫」相關的利益分給你?


郭敬明不寫書,只是書的搬運工。

以上絕對不是說郭敬明涉嫌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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