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和詭辯論怎麼區分?


詭辯是一種符合邏輯的技術。目的是為了證明對方的「不合理」。
辯證法是為了承認多元化的合理性。

應該是動機和出發點不同。


謝邀。

辯證法是給自己明是非用的。
——"我認為這件事情目前的情況是X,但他目前還有非X的一面。我們目前的重點是X,但絕不能忽視他有著向非X轉化的可能性。"

詭辯論是下流的陰對手用的。
——"你認為這件事情是X,但X必然會引發Y,Y到了一定場合會變成Z,眾所周知Z出現的概率很小,所以X必然不會發生。你說錯了,我說對了。哦耶我贏了。"

二者沒有可比較性。

辯證法的思維模式,在我的專欄里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就是考察命題p和其否定命題非p。

譬如說高鐵的價值,設"高鐵是有用的"為p,"高鐵不是有用的"為非p。通過命題p和非p來審視運動變化。
譬如說目前高鐵是有用的,則p就是矛盾命題的主要方面。但同時不可忽略命題非p,因為隨著量的積累,p和非p間會互相轉化。

再舉個例子。"衣服是紅色的"是p,則對應的否定命題非p是"衣服不是紅色的"。一件紅色的衣服,其被染成黑色,這就是命題p和非p的轉化,也就是運動。

其實辯證法這東西說白了很簡單,就是要看到看得見的東西,又要預防看不到的東西。看不到的東西目前雖然不存在,但他有隨時冒出來的可能性。人的眼光也是有局限性的,所以要儘可能意識到還有看不到的東西的存在。

俗語前者雲"防患於未然",是為發展。後者雲"視角要全面",是為聯繫。

所以說你看到這兒應該就知道了。辯證法壓根就不是用來辯論用的,或者說,唯物論辯證法壓根就不太care辯論這一說。因為你辯贏了也罷,辯不贏也罷,絕大部分的客觀世界不會因兩個人的辯論而轉移走向的。

而詭辯論就沒什麼可說的了。混淆概念,滑坡效應,等等等等。為了贏辯論而贏的玩意兒而已。

最後做一個比喻。辯證法是望遠鏡,是自己用的東西,能讓你認識到自身的局限性,並不斷的去審查那些未知的事物。而詭辯論是潑沙子,是給對方用的東西,試圖把對方的眼睛迷暈從而贏得辯論。


嚴格來說,辯證法其實是黑格爾為了調和現象和認知而發明的關於絕對精神的不同角度的理解,所以叫精神現象學,實際上是把意識看作是可以辯證看待的絕對精神了,這也是為什麼說黑格爾的哲學是唯心主義的哲學。

所以辯證法是有明確的使用範圍的,就是調和現象和精神,而不是我們所說的「有手心就有手背,有圓心就有圓周這類荒謬的辯證方式"。

而詭辯其實我們可以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就是「故意創造悖論」,悖論往往來源於「二律背反」,也就是特意模糊規約領域,以至於使你的定義超出你所能認識的辯證領域,從而產生悖論,經典的例子就是"上帝舉不起自己,他還是萬能的嗎?"

你在用「舉」這個詞和「自己」這個定義的時候,已經模糊了內涵,上帝需不需要「舉」?「上帝有沒有對自我主體認識能力?」

上帝這個詞的內涵或許根本不包括"舉"呀。當你特意把上帝這個詞和「舉」這個詞聯繫起來的時候,我們可以說你故意創造了悖論,也就是詭辯了。

舉個最近的例子,比如高曉松說道:「AI這個棋下的沒有美感。」

因為美感本身是主觀上的判斷,誰說下棋必須要符合美感了?他先入為主的預設了這個語境,下棋是為了贏,又不是為了給你看的,而且,你所謂的美感就是美感嗎,為什麼我覺得這種永遠脫先的方式就很有美感呢?你問他美感的科學定義是什麼,他是一定沒法說的。

他故意把內涵的定義搞的模糊不清,是詭辯的典型例子。


下面是我以前寫的關於辯證和詭辯的區別的文章,作為此問題的回答。
1,社會上對辯證法的誤解,最多的是,怎麼解釋都可以,簡直就是詭辯。比如說貪官貪污,大家都是深惡痛絕,這時某些人就會跳出來說,用辯證法兩分法解釋下,貪官貪污既有壞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然後就開始聲嘶力竭的指責辯證法是詭辯的,是荒謬的。

2,那麼辯證和詭辯到底是不是一樣的呢?如果不一樣他們的區別在哪裡呢?
3,首先出發點是不同的,辯證是思辨與實證想統一的方法,更是深入結合實際問題的方法。辯證法研究問題,看待問題,是要求深入了解這個事物的本質及變化規律,並且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實際有效的方法(而非空想,純道德,純烏托邦無可行性的方法。)。
4,詭辯則完全是為了駁倒對方,證明自己是正確的,純脫離實際的,對現實無任何意義。如果對辯證法脫離實際的研究和應用,就是教條主義,教條主義,就接近詭辯了。事實上辯證法首先要注意的,恰恰就是防止詭辯。

5,總而言之一句話,辯證法是從實際出發、抱著解決問題的態度來的,而詭辯是脫離實際、抱著混淆模糊問題而來的。

6,回到這個問題,我就用辯證法的方式去解釋。我們不僅僅要看到它的兩分,而且要看到它的變化規律,並且知道它的運動方向,察覺矛盾的變化規律。
7,首先,我們研究貪官貪污問題這個統一體,用兩分法,我們既看到貪污的一面,也要看到不貪的一面。或者更詳細的講是過去不貪,現在貪污的一面。
8,同時,我們要看到不貪和貪污的鬥爭過程。事實上我們會發現,當每個人官員剛踏上仕途的時候,基本都會立志做一個清官(程度的或多或少),但是隨著一次又一次的誘惑,一次一次的深入墮落,而最終成為一個純粹的官僚,一個純粹的貪官。那麼我們會發現,貪污問題,存在於過程中。
9,而且正是這個過程,造成了貪污的存在。這個過程,把不貪變成貪污,並且淘汰掉堅持不貪的清官,只留下貪污的。
10,事實上,在這個過程中,由不貪到貪,是一個逐步發展、逐步否定,並由否定的一面佔主導因素,並且是不可逆的。
11,而我們深入觀察到主要矛盾的變化。在初期,剛進入時,主要矛盾是干好工作,到了中期時,主要矛盾是人際關係,到了後期是,主要矛盾是個人利益。
12,這只是從貪污問題的個體講,那麼上升到國家層面,那麼就是一個政權創立初期的清廉到政權後期的腐壞。

13,那麼從辯證法的否定之否定的角度來說,由貪到不貪是一個變化,那麼由貪到不貪的過程呢?
14,貪污問題的個體講,由不貪到貪污和貪污到不貪直接,必然有質變,這裡的質變就是貪官被拉下馬,當達到這個質變之後,當他在監獄裡沒有條件貪時,就是一個由貪到不貪的過程。
15,事實上社會層面由貪污到不貪污很殘酷的,我們會發現,在中國的歷朝歷代,每個朝代的早期,必然是清廉的,而後期逐步腐壞到無可救藥,甚至形成十羊九牧的局面(十個民九個官),造成整體的質變,社會的動蕩整合,改朝換代,再清廉、貪污的循環。中國歷史上,不可勝數。

16,這就是治亂循環圈,如何解決呢?用毛主席的話講,人民當家做主。
17,用老話講,殺頭的買賣有人做,賠錢的買賣沒人做。

18,最後,回到最初的辯證和詭辯的討論,我們就可以發現,是不是辯證法和詭辯法是有很大的區別呢?


這樣,我不如舉個例子吧。


……

我其實也想不出來啥好例子。畢竟,不是每個值得討論的話題都有相匹配的好例子。

所以你們不要信我說的話。


好的。以上,詭辯在哪裡?辯證法又在哪裡?

能區分這個,大概就差不多了。


一般來說,唯物主義辯證法的前提,是系統觀。凡是牽涉到系統的問題,都離不開辯證法;同樣,凡是使用到辯證法的地方,都有系統問題。
詭辯論,就是用反面去對抗正面;用正面去對抗反面。討論的因素只有正反兩面,而脫離實際的系統環境,不論各自成立的前提條件。


辯證法是理性的,詭辯論是知性的否定。
思維從概念出發。
知性的思考是恪守概念的確定性,即某物就是某物。
詭辯論看到了概念的否定性,一切規定同時都是否定,他看到了事物的相反的一面,比如,善是什麼?如果給一個確定的知性定義,一定可以給出一個例外的情況。(柏拉圖對話常常有這樣描述。)因此,普遍性概念的定義都能被指出例外,科學的任何理論也可以指出例外情況。詭辯論正是看到了這一點並堅持貫徹。
辯證法,即是否定的又是肯定的。
從日常生活中的語言考慮,或許有人把這歸為歧義。但是語言歧義和辯證思考也是兩回事。
從知性和形式邏輯來考慮,屬於胡說和邏輯矛盾。
事實上,概念並不是確定不變的,而且有內容的東西。比如「你以為你以為的就是你以為的么?」「比如同一個概念,專家和學生理解也是不同的」。概念的理解並不能從單純的形式化來考慮,所以不能僅僅形式的知性的思考。
辯證法只有在思考抽象的,普遍的事物的時候才會用,這些概念的內容常常會包含他的對立面,「世界既是有限的又是無限的」。
最重要的就是,概念本身就是普遍的。即使是「這」這個詞,因為任何事物也能用「這」來表達,所以,「這」也是普遍的,但日常我用習慣用「這」指稱個別的事物。
因此,可以說任何語言,辭彙,概念本身就是普遍的的和抽象的。理解辯證法需要不亞於知性思考的抽象能力,雖然知性思維會認為,事情是不同條件下和不同前提所導致的,但是這麼說缺乏概念的同一性。科學重視分析,但概念也需要綜合,而且世界的統一性也要綜合,所以辯證法是整體性把握世界思維方式,但是詭辯論明顯不是,它常常是絕對懷疑的和相對的,割裂和個別的。


請參考:怎麼正確理解「辯證法」?

陳甫鵃的答案:

那麼詭辯術與辨證法的區別何在?它們確實有相似點,即強調事物的正反兩面同時存在。但是其關鍵區別在於:哲學意義上的辨證法的目的在於認識事物而非價值判斷,而詭辯術中對事物的分析只是手段,它的目的總是影響價值判斷。哲學思辨應當保持中立,這是哲學得以作為一門學術存在的基礎。辨證法對於事物的正反兩面並無好惡之分,並且根據形式邏輯的原則,正反兩面都應該反映同一個辯論主體,並最後將結論合併到同一個結論上來。而詭辯術則或者在辯論主體上偏離,或者在結論上偏離,而最終總會將辯論引入價值判斷。一旦摻雜了價值判斷則對事物的定性就必然和定性人的立場掛鉤,這時候任何判斷都是有取向的,無法單純地判定事物的本質或命題的真假,而只能判斷立場對錯。(注意:這裡的真假是形式邏輯意義上的真假,與真貨假貨的「真假」概念不同)。

此時的詭辯術,實際上就是一種單純的辯論技巧而不涉及對事物本質的認識了。

那麼為什麼詭辯術試圖影響價值判斷?因為它的存在目的並非認識事物,而是用來引開辯論者的注意力,並進而混淆判斷。這裡就必然不能避開詭辯術的另一個特徵:它討論的事物兩面其實往往不是真正的兩面,試引一例:

  • 某人說美國的信用體系完備。另一人就會說:看美國的信用體系不能只看好的一面。美國的信用體系下也時有欺詐案件發生,所以結論是其實美國也沒你說的那麼美好。

事實上文中「某人」的立論並不是為了認識事物,本身就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認定和價值聲明。它並不涉及對主體,即美國的信用體系的分析。無論從哲學還是從形式邏輯上來說,這種立論本身沒有什麼可辯論性。而這恰恰是詭辯論者的最愛。

如果我們利用形式邏輯的原則看這個例子,就不難發現這是一個經典的詭辯術的應用。正方的立論是:「美國信用體系完備」,那麼反方如果要描述這個立論的反面,則應是「美國的信用體系本身並不完備」,或者「美國的信用體系存在負面的作用」,才能保證辯論主體沒有發生轉移。而本例中另一人實際上完全脫離了辯論主題,反例的立論實際上說的是監管和執法上的問題,它本身和信用制度並不是同一個辯論主體,而結論更是離題萬里。


如果沒記錯,「辯證」一詞最早就來源於所謂的「詭辯」(辯論的技術)。

這裡的「詭辯」是一個中性而非貶義的概念,指的是古希臘那種,A從B的觀點出發不斷提問最終製造矛盾反駁B的觀點的方法或技巧。(如果讀過《理想國》等著作,就應該知道這種論辯方式。)

因此,「辯證」的最初含義就是事物擁有否定自身的傾向的特質(一如上面B的觀點),後指從某一事物或事物的某一方面出發再返回來看待事物的方式;當然,現在通常意義下的辯證被解釋為「全面的眼光」(雖然這並不準確)。

但無論如何,「辯證」應當理解為一種本體論和認識論,至於能不能作為方法論,就算可以吧。這樣,「辯證法」應當指的是一種哲學思想,是中立的、不帶感情色彩的。

而「詭辯」或「詭辯論」明顯帶有感情色彩——一個應用辯證法的人可能說自己在使用辯證法,一個「詭辯論」的人通常不會說自己在詭辯。即,「詭辯」是有價值取向的、帶感情色彩的概念。因此,這也不是一種哲學思想,而應當理解為一種技術,或者對一類現象的評價。

回到問題:「辯證法」和「詭辯論」怎麼區分?(詭辯論可能「使用」辯證法,但詭辯論不一定屬於辯證法。)

試問:「學說」和「邪說」這兩個概念怎麼區分?(邪說可能採用學說形式,但邪說不一定算學說。)

或者:「人」和「壞的生物」怎麼區分?(壞的生物可能採用人的形式,但壞的生物不一定是人。)

……舉不下去了……

意會吧。


根本上區分只有有兩種邏輯:建立的邏輯和破壞的邏輯

任何邏輯都是憑空建立並且根本上無法自證的
例:假設1+1=2,依次推演所有四則運演算法則,都是運用形式邏輯正向推演;使用辯證邏輯可對任何一道四則運算的所謂正確答題提出質疑,不論怎麼質疑都會歸結到質疑假設1+1=2上,於是形式邏輯等待除此之外的假設比如1+1=1之類的確立,可是辯證邏輯只管質疑不管確立假設,於是書獃子遇上耍流氓沒法玩了

對於公理設定的反駁並不需要理由,但對於公理以下的定理推論以及現象解釋的反駁需要回溯到公理基礎,因為這是同一個公理體系下的契約協議,以保持形式邏輯的一致性。這就是為啥形式邏輯鬥不過辯證邏輯,因為形式邏輯再怎麼嚴密都是建立在某套公理假設基礎上,而辯證邏輯直接穿越了形式邏輯的整體證明過程,對公理體系發起攻擊,釜底抽薪,所以辯證法無敵辯證法最大。但是辯證法在簽了契約協議之後還在公理體系內亂竄就是違法,違反形式邏輯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之辯(大小邏輯關係)


辯證法按套路出牌,一板一眼,邏輯嚴謹。詭辯不按套路,沒有邏輯,偷換概念,顛倒因果,以偏概全,指鹿為馬、白馬非馬等等。

例如,社會主義里存在市場經濟,所以社會主義經濟就是市場經濟。人身體里有屎,所以人就是屎。


辯證法是個很傻逼的名字,因為辯證法跟辯沒什麼關係。

詭辯論是思維辯證法、主觀辯證法的第二階段,也就是第一個環節的否定。只是這個地方才和辯有關。

辯證法是宇宙一元論,不只是思維的變,事物的變也是一樣的道理。

在中國,辯證法應該叫做道法,或者說易法才對。

辯證法這個名字太傻逼了,這是個舶來的垃圾玩意。


辨證是為了「合道」,通俗地說就是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辨是辨識、辨別,證是實踐驗證,總結起來就是辨別辨識出來的所謂道理、規律,必須和實踐結果相統一才行!

而詭辯的辯,就是張口瞎幾把扯,只強調「辯」,而無視客觀事實,無視實踐結果!

前者的「辨」是可證偽的,後者的「辯」沒辦法證偽!

比如「剩餘價值理論」就是詭辯,其無視「生產」與「勞動」在社會實踐中的界限區別,只以「勞動」來定義「社會實踐」,所以才有「剩餘價值理論」的實踐悖論出現!


辯證法和詭辯論有點像是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它們分別代表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兩種思想,在馬克思看來,他自己的唯物主義理論屬於正統的辯證法,而黑格爾的唯心主義則屬於詭辯論。在《資本論》的第二版序言中,馬克思簡單的闡述了二者的不同。
"我的辯證方法,從根本上來說,不僅和黑格爾的辯證方法不同,而且和他截然相反。在黑格爾看來,思維過程,即甚至被他在觀念這一名稱下轉化為獨立主體的思維過程,是現實事物的造物主,而現實事物只是思維過程的外部表現。我的看法則相反,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
–––––《資本論》
馬克思認為自己的辯證法以及其代表的唯物主義是正確的,"辯證法不崇拜任何東西,按其本質來說,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而黑格爾和唯心主義則是"詭辯論"。


辯證邏輯是超越了形式邏輯規定,詭辯伎倆是背離了形式邏輯規定。

辯證和詭辯的判斷依據是知性intellect的經驗現實邊界。辯證dialect是建立在知性的有限臨界規律和無限的絕對規定的統一。詭辯sophistry是無視知性的經驗邊界的任性的語言轉換,是非理性的行為,連經驗主義的基本要求都達不到。辯證法總是試圖依據規律超出知性的經驗的邊界,觸摸超驗的可能世界。辯證法作為方法,是超出理論範圍的,它要求在實踐中持續追求目的最終實現,甚至周而復始。詭辯法總是按照個人的喜好,在觀點之間任意轉換,偷換概念、以偏概全、捏造因果、無視模態等等手法層出不窮。

廣義的邏輯涵蓋以下

1、形式邏輯——符號邏輯(代數運算、元邏輯、抽離掉意義內容的純粹邏輯)

2、形式+內容——先驗邏輯(知性邏輯、有限理性邏輯),康德從科學經驗角度發現了邏輯的先驗特點,日常批判理性思維和英美分析哲學特彆強調這塊內容的應用。

3、形式+內容+動力——辯證邏輯(有限理性和無限理性的統一方法),黑格爾大膽嘗試理性幻相的現實可能性,把康德的知性範疇表從靜態推向動態,建立螺旋式辯證法,已經具有形式動力學、符號動力學和分形學的特點。

4、形式+內容+動力+目的——博弈邏輯(理性的狡計,生存策略),黑格爾多次把辯證法比作理性的狡計,其實就是意識的生存方式,也就是精神現象學裡體現的核心內容。當代人工智慧最希望的就是把四因論整合進系統工程里。


辯證法的判斷和推理中,既有事實判斷成分也有價值判斷成分。從黑格爾的邏輯學的三大塊結構中,我們就會發現:存在論涉及的是從物到心,通過量變質變探究現象的尺度把握;本質論涉及的是從心到物,通過對立統一設定現象的本質規定;概念論涉及的是前兩塊的心物如何達成絕對的統一和同一,也就是否定之否定。在本質論這塊黑格爾就已經涉及價值判斷的理性推理了,也就是僭越康德所謂無限理性的幻相了,說白了就是想當然了。這是辯證法的致命弱點,它總想跳出有限理性,也就是康德知性的藩籬。

因而,詭辯論總是犯低級的邏輯錯誤,而辯證法會犯高級的假說失誤。


它們同屬思維方法,有一定的相似性,現實中容易使人迷惑。所以,對二者作出理性區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接下來,我將從來源、特徵、用途三個方面簡要分析。

一、來源。
辯證法來源於客觀實際,是人們從實踐中抽象出來的科學方法論。
詭辯論來源於主觀自悟,是對於感官世界的感性說明。

二、特徵。
辯證法在實踐中具有確定性、標準性,是科學認識事物的工具。
詭辯論僅存在於思維中,無衡量標準、模糊不定,是一種爭辯術。

三、用途。
辯證法使人們能夠全面、發展、聯繫的考察世間萬物,把握世間真理,從而自覺改造世界和自身。
詭辯論是一種話術,它給人們提供了狡辯、爭論的工具,缺乏指導實踐的功能。

實例說明:評價房屋。
辯證法:你這地方不錯,位於整個城市的中心區,投資價值大。房子的佔位也不錯,背山面水,風水極好。樣式也講究,江南水鄉特色。裝修很特別,歐式城堡風格……。(整體評價依託實際,分析全面)

詭辯論:你說好,他就說不好;你說不好,他就說好。(他們為反對而反對,很少有理性、客觀的標準)


晚期盧卡契——《實體學》

我就問還有誰這麼牛逼?沒有誰了。


題主問這個問題一定是被詭辯術折磨了好久,我的答案就是,在古希臘時代,辯證法脫胎於詭辯術。換句話說,我們無法實質意義上去區分詭辯術與辯證法,而只能模糊的按照某種原則指出那些言論放在某課題的辯論中屬於詭辯。


1.上知網搜索相關論文
2.明白什麼是教科書體系
順序可調。


辯證法在前蘇東地區,天朝,基本上是詭辯,但其他地方未必如此。

在亞里士多德那裡,辯證法是關於形上問題的邏輯。它與一般形式邏輯的區別,在於它是從結論開始的,然後反推前提的可靠與否。

在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哲學那裡,辯證法是形式邏輯的一部分。

主要從黑格爾開始,辯證法成了一種絕對精神理性,脫離了它作為形下之人,凡俗夫子思維方法,工具或規律的傳統。從此,辯證法打開了無靈性和無趣味性的詭辨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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