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L1簽證需要什麼條件?


L1A申請的「四要」「四不要」


L1A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的一種工作簽證。隨著EB5投資移民審理時間的延長,以及排期的出現,越來越多的大陸投資人轉而考慮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國工作,並且申請綠卡。L1A是來自大陸的申請人常常會考慮的一種方式。不少申請人計劃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國工作,在合適的時機進一步通過EB1C的方式獲得綠卡,或者甚至直接通過EB1C申請綠卡。


美國宋和孟律師事務所(Song Meng)的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發現,由於很多客戶將L1A工作簽證視作EB5的代替,常常對L1A有些誤會。所以,孟小潔律師在這裡結合L1A申請的要求,以及不少申請人對L1A的誤解,聊聊到底哪些是L1A申請需要以及不需要的條件。


L1A=「跨國」+「高管/經理人

首先,在具體討論「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們先來看看L1A本身是怎樣的定位。如文首所提到,當前L1A為很多申請人所熟悉,起源於尋找EB5的替代途徑。但是,L1A簽證本身並不是為了給赴美投資人設置的一種簽證,而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設置的。這裡面有兩個關鍵詞:一個是跨國,一個是高管/經理人。咋一看可能不覺得什麼,申請人覺得,沒錯啊,我是法人代表,當然是高管了;我來美國,那不就跨國了嘛。但是,對於這兩個關鍵詞,移民局有自己的嚴格定義。大部分L1A的補件甚至拒簽,都是因為沒有同時滿足這兩個關鍵詞。這兩個關鍵詞,孟小潔律師在其他的文章中設專題講解。簡單概括的話,可以歸結為跨國是指公司跨國,高管就要管高級人才。本文為行文方便起見,在此將L1A高管/經理人統稱為「高管」。但是申請人要注意,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L1A本是工作簽證,申請綠卡還需努力

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還常常被問到,L1A和EB5有什麼區別?事實上,這個問題應該反過來問或許更對一些,L1A和EB5有什麼相同?因為,L1A和EB5是完全兩種不同的移民待遇。L1A是工作簽證,並非綠卡申請。而EB5是申請綠卡的途徑。跨國高管申請綠卡需要通過EB1C 。EB1C的要求和L1A類似,但要求更高。

L1A是工作簽證,所以是有時間限制的。申請人在美總共L1A的時間不能超過7年。第一次L1A申請批准後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決於申請時美國公司的經營時間),延期申請的有效期是2年。


L1A申請的四要

好了,終於進入本文的正題。L1A申請必須具備的「四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要有合格的跨國關聯公司關係

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國」。L1A申請不只是美國公司的事情。雖然申請的遞交人是美國公司,但是L1A申請中必然涉及一個海外公司,且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要有合格的關聯公司關係。

這裡又引申出兩個關鍵詞:「關聯」和「公司」。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經常被問到,到底什麼樣的美國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戶擔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這點擔心大可不必。L1A對於美國企業的形式要求是比較寬鬆的,允許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業,甚至還包括合夥、信託、基金等。LLC形式的企業不僅符合L1A的要求,也滿足EB1C的要求。至於「關聯」的要求,如果申請人的公司有比較複雜的公司結構設計,孟小潔律師建議就具體的情況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L1A定義下的「關聯」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關係以及姐妹公司關係。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個母公司控股、由同一個個人控股,或者由一群個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職的海外高管經歷

找到了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之後,L1A申請人還要注意,您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該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職經歷。這一年的海外高管經歷必須是實打實的。首先,必須是全職的高管工作經歷,這一年的時間不包括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而且這一年的海外經歷必須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請人之前並不擔任管理職務,只是在最近一年間升職,那麼可能不符合這個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規模本身很小,那麼證明海外的高管經歷也將是個挑戰。

3)要赴美擔任高管職務

既然是跨國高管的調動,那麼這位申請人不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國後也需要是高管。對於新設成立的L1美國公司而言,證明這點主要通過公司的商業計劃書。對於運行1年以上的L1美國公司而言,這就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仔細考察公司的運營情況和人員結構來判斷,並沒有一刀切的標準。

4)美國公司要有經營場地

L1A申請不僅適合於已經運行中的美國公司,也適合剛剛設立的美國公司。不過,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而言,如果要為申請人提交L1A申請,那麼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必須已經有經營場地。有經營場地不是指美國公司有意向租下某個辦公場地,而是說,必須已經租下或者買下合適的辦公場地。有的申請人問,那萬一L1A沒有批下來怎麼辦?孟小潔律師提醒L1A申請人,在簽訂辦公樓的商業合同時,可以考慮和房東協商,加入相應條款,說明如果申請人沒有獲得L1A批准,那麼合同如何提前終止。


L1A申請的四不要

好了,說完了L1A需要些什麼,那麼接下來孟小潔律師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請人印象中L1A也許需要,但是實際上不需要的。

1)不要求申請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東

美國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沒有「法人代表」這個概念,更不會將其標註在營業執照上。如上所說,L1A申請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將在美國公司擔任高管職務,那麼就符合L1A的職位要求。

同樣,L1A關注的是「高管」與否,而非股東與否。L1A的申請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東,也不需要是美國公司的股東。符合L1A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完全不佔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擔任公司股東的申請人,如果沒有證明自己同時是高管,即擔任行政管理職務,那麼並不符合L1A的要求。當然,如果L1A申請人既是股東也是高管,這也是可以的。

2)不要求最低投資額

申請L1A的美國公司,沒有最低的投資額限制。如果是新設L1,注入資金的多少取決於所在的行業,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資金和盈利預測是否能夠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運行。孟小潔律師建議申請人就該問題與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溝通。

3)不要求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的業務領域一致

申請L1A的美國公司並不一定要從事和海外關聯公司一樣的業務。不過,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看到,很多L1A美國公司的業務多少還是會與海外公司的業務有一定關聯,尤其是初始階段。這並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對很多申請L1A的公司而言,從自己熟悉的領域開始,是比較合理的商業操作方法。如果申請L1A的新設美國公司從事與海外關聯公司完全不同的業務領域,那麼在商業計劃書中說明業務的可行性和可持續性,將是申請的一個重要方面。

4)不要求申請人英文流利

L1申請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員配置,說明可以在必要時有人員提供翻譯,那麼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點在管理,語言不是障礙。

L1A以及EB1C因為部分標準的抽象性,如果只是望文生義,會被誤認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實有不少隱含的要求。此外,L1A新設公司的條件相對寬鬆,重點看計劃,但是L1A延期卻對美國公司有實質考察,進一步通過EB1C申請綠卡也需要美國公司的成功運營。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過往裁決中會體現,形成案例法。所以,孟小潔律師提醒各位L1A申請人,在尋找移民律師的過程中,找到對法律理解準確,熟悉移民局案例的律師,將能夠更有針對性地幫到申請人。


本文的版權屬於洛杉磯Song Meng律師事務所(Song Meng, P.C.)。如需轉載,請在文章開頭處註明原作者和出處。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如有個別案件特殊情況,請諮詢自己的律師。如果您想對您的情況進行評估,請發送郵件至info@songmenglaw.com。本所公眾號「閑話移民」,分享美國移民法律乾貨,探討中美文化差異,歡迎關注xianhua_immigration。


到美國發展,最好的途徑是直接投資,可是美國移民法律卻沒有提供這個方便,非要讓投資人在沒有獲得自由出入美國身份的情況下,先將投資款匯入到需要投資的項目中,然後等待簽證的批准,這種帶有風險投資的做法讓不少投資者裹足不前。而到美國設立分公司,則是讓有意擴展美國市場的人士找到了一種進入美國的最佳方式。在眾多的移民途徑當中,L1簽證是一種不為中國企業家熟悉、但卻是比投資移民更加具有優勢和吸引力的途徑,被稱為"低風險的快速小額投資移民"。

簽證類型

L1簽證是美國政府簽發給外國公司管理人員入境美國開辦分公司、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的工作類簽證。一般而言,L1簽證每次有效為一年至三年,簽證期滿可申請延期,延期時公司必須有營業額或至少有可接受之延期理由。公司在美國經營一年以後,公司的管理人員可以申請美國綠卡。L1簽證申請人的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L2簽證隨同入境美國,並可以一起申請綠卡。

L1簽證分為兩類,L1A是跨國公司經理及主管人員簽證,L1B是專門技術人員簽證。L2是發給上述兩類人員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的簽證。

L1簽證申請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以及美國移民局的審理經驗,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獲得L1簽證:1.中國的公司(母公司)真實存在;2.申請人在申請L1簽證之前的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在母公司工作;3.申請人在母公司從事管理工作;4.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真實存在;5.申請人在美國的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法律和移民局並沒有對母子公司設置公司規模或者資產數額等方面的限制。美國移民局審查L1簽證申請,重點是審查"真實性",即國外的母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美國的子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美國的子公司是否在真實地開展經營活動,申請人在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工作性質是否是管理性的。只要移民局通過審查能夠在這些問題上排除疑慮,申請人的L1簽證申請即可獲批。當然,從我們的實務操作經驗來看,在確保以上這些"真實性"的前提下,中國母公司規模在十人以上、總資產在500萬人民幣以上、匯入美國子公司的啟動資金在50萬美元,基本上可以保證獲批L1簽證。

L1簽證申請流程

在美國註冊分公司,並獲得相關法律文件向美國移民局提交I129的申請,並獲得I797 RECEIPT NOTICE向美國駐海外大使館預約L1簽證的面試準備相關材料參加面試面試通過,並獲得L1簽證,隨行人員獲得L2簽證。

L1簽證轉綠卡條件

在美國經營一年之後,L1持有人就可以申請綠卡了。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可以同時申請。條件是,中國的母公司仍然存在,母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這種關係仍然存在,申請人在美國公司里的職務是管理性的。

至於公司規模、僱用人員的數量、營業額等方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了。不同的移民官掌握的尺度不一樣,但根據我們的經驗,僱用兩三個正式員工、加上一些兼職的員工或只拿提成不拿底薪的銷售代表,營業額在50萬美元左右,基本能夠證明公司在美國是真實經營的、申請人來美國的首要目的是經營公司而不是單純為了移民。當然,作為證據,美國公司的營業額越高、納稅越多、僱用人數越多,則越能證明所謂的"真實性"。

配偶子女

L1簽證人員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獲得L2的身份,跟隨來美國。辦理相關手續後,L1簽證的家屬可以在美國公立學校就讀並可享受本地學費。這對重視教育的華人很有吸引力。配偶可以在美國申請工作許可,可以合法工作。

申請美國L1簽證常見問題

Q:移民局對美國分公司的投入資金有要求嗎?

A:雖然移民局並沒有對美國分公司的投入資金有具體要求,但律師建議最好由總公司投入至少50萬美元作為分公司的營運資金。

Q:海外匯款過來之後,那50萬美元需要留在銀行里嗎?還是公司可以用來做其他用途?

A:當資金由海外總公司匯來後,匯來的資金可以用來作為公司營運,例如:員工薪水、房租、購買貨物等營運資金,但是不能作為其他用途,例如:買房子作為住家使用。

Q:想在美國成立分公司,可不可以先申請L-1A,等簽證批下來了再成立公司呢?

A:移民局在審理L-1A的申請時,要看到美國的分公司已經具有基本規模。包括公司成立、有辦公室及基本辦公設備等可以開始正式運作的雛形,因此,要先成立美國分公司,才可以提出L-1A的申請。

Q:移民局對公司辦公室的大小有規定嗎?

A:雖然移民局對美國分公司辦公室大小沒有硬性規定,但建議申請人租用相對合理大小的辦公室。既然是要派總公司重要的高級主管來主持美國分公司的營運,再加上支援美國分公司L-1A?主管的員工,依照人員配置情況,如果沒有租用倉庫的情況下,至少要有幾百平方英尺的辦公室才能容納分公司員工。

Q:移民局對海外公司匯款來美國有要求嗎?

A:有。由於申請L-1時必須證明國外母公司與美國分公司的關係,因此資金的流向證明兩家公司的股權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國家有外匯管制,無法順利將全額投資金額匯出,採用分批或由不同人匯出資金。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要,要注意完整地向移民局解釋股權及資金的問題。

Q:移民局對L-1A主管的學歷或經驗有要求嗎?

A:移民局對L-1A經理人並沒有學歷的要求,但要求這個L-1A主管在過去三年內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擔任高級主管的經驗,並且來美國也是擔任美國分公司的高級主管。

Q:如果我是以E-1或E-2小額投資商人的簽證在美國的子公司工作好幾年了,來美國前是在國外母公司工作擔任高級主管,符合L-1A的申請嗎?

A:雖然L-1A要求申請人在過去三年內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擔任高級主管的經驗,但如果來美後以其他E-1或E-2簽證為美國的分公司擔任主管級的職務,即使已經超過三年了,仍然可以轉換成L-1並提出I-140 EB-1C的申請。

本然在做的一個L1簽證轉綠卡的項目,你可以關注一下:http://l1pr.com


跨國公司海外分部工作一年,internal transfer到美國office,可以申請L簽證。其中,L1a是給經理崗用的,L1b是給技術崗用的。

符合L1a一般都符合EB1C綠卡類型,無排期;而L1b一般要走EB2 EB3綠卡,只能苦哈哈等排期了,5年左右。


上面很多前輩都寫了很多我也仔細看了下,說的都很好,我就我個人經驗來說給大家總結下
其實申請L1簽證的條件主要就5點要求:
1:國內申請的公司必須正常運行
2:國內申請的公司註冊時間不少於2年
3:申請人在國內公司任職一年以上
4:申請人必須是國內公司的管理層員工
5:申請人是以國內公司到美國註冊分公司然後被派遣到美國海外公司管理業務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申請L1肯定沒有問題,但是L1簽證只是工作簽證而不是移民,最長只有7年的時間,我們現在做的美國EB1-C項目也是先申請L1然後轉EB1-C,拿到綠卡最快只要一年半,沒有排期,籠統的說EB1-C的要求和L1類似但是要求更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有興趣的朋友我們還可以多交流


剛拿回護照,三天前面簽通過的L1A。

L1簽證適用於公司內部轉移,可以有公司集中申請(blanket petition),基本要求:
1. 過去三年中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以上;
2. 公司在美國有運營實體。具體對公司有一些要求,就不細說了。

具體而言,L1簽證又分L1A和L1B:L1A適用於管理人員,L1B適用於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時都要闡明工作職責和能力對公司而言是不可或缺,不能在美國招聘到替代人員,且工資高於平均水平。L1簽證申請人可以有移民傾向,家屬以L2簽證赴美可以工作。這兩種簽證的區別主要在於L1A申請綠卡時通過EB1C流程,不用再經勞工部審查就不用受配額限制去等幾年的排期,且簽證最長可以有七年;L1B申請綠卡則要走普通通道,簽證最長可達五年。

根據自己的經驗,具體說一下L1A。

一般介紹都說L1A適用於「高管」,其實要求沒那麼高。按USCIS說明,L1A適用於Executive or Manager,而一般的問題都在於Manager的定義,畢竟Executive在公司里還是蠻明確的。根據法案8 CFR 214.2(l)(1)(ii)要求,Manager的職能要求有四點:
(1) Manages the organization, or a department, subdivision, function, or component of the organization;
(2) Supervises and controls the work of other supervisory, professional, or managerial employees, or manages an essential function within the organization, or a department or subdivision of the organization;
(3) Has the authority to hire and fire or recommend those as well as other personnel actions (such as promotion and leave authorization) if another employee or other employees are directly supervised; if no other employee is directly supervised, functions at a senior level within the organizational hierarchy or with respect to the function managed; and
(4) Exercises discretion over the day-to-day operations of the activity or function for which the employee has authority. A first-line supervisor is not considered to be acting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merely by virtue of the supervisor"s supervisory duties unless the employees supervised are professional.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沒有直接下屬是可能滿足L1A要求的。我在準備申請材料時諮詢過一些人,他們都把有下屬(direct report)作為L1A的要件,甚至要求有幾個以上。我自己查了資料,再與美國專做移民的律所聯繫,並最終和公司處理我的申請的律師確認,可以按functional manager申請。不過也需要注意,在公司官方出具的職位描述上需要明確滿足上面的四點要求。


L-1簽證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 它適用於外國跨國公司派遣高級經理 (Managerial capacity), 行政主管 (Executive capacity), 或擁有特殊知識的特殊技術人員 (Specialized knowledge) 去美國分公司工作的短期工作簽證。短期簽證 (Temporary Visa) 在這裡的意思是指簽證有時間期限的,不是永久的。 L1簽證有幾種不同類型:L-1A簽證是用於派遣外國跨國公司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的工作簽證,L-1B簽證是為派遣跨外國跨國公司特殊技術人員所設計。根據移民局L1簽證法則和移民局的規定以及美唐多年的申請經驗而言,L-1簽證申請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對於作為L1簽證的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要求

在L1簽證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是跨國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請,為外派外國僱員申請L1簽證,因此外派僱員是L1申請的受益人。 移民法對跨國公司和調遣僱員都是有具體的規定,作為L1簽證申請人的跨國公司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合格的公司關係(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在L1的申請中, 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必須至少擁有兩個機構或公司, 一個是在美國境內的機構或公司, 一個是美國境外的機構或公司, 而且美國境內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間必須合服移民法規定的合格的公司關係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這樣的關係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辦事處及附屬公司。
?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
至少在受益人的L1簽證有效期內,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內機構和境外機構都必須正在或將要運營 (Doing Business)。跨國公司經營只需切實的(Viable),有經營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國際貿易,跨國公司的經營可以是企業、非營利組織、宗教或慈善機構。這裡的「運營」是指公司正常的,有系統的,持續的提供商品或服務。注意僅僅是在美國境內或境外設有辦公室或聘請代理人並不能滿足要求。
有些L1跨國公司很容易滿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尤其是那些眾所周知的大型公司。然而,當公司的規模較小或新建的小公司,僱主需準備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L1簽證的資格。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聘請經驗豐富的專業移民律師以避免移民局過多的REF要求。
根據不同的外派調遣職位,L1簽證分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L1A簽證,擁有特殊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L1B簽證。移民法對不同種類的外派僱員也有明確的規定。

對於作為L1A簽證的受益人的調遣僱員(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作為L1A簽證受益人的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 該受益人必須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在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工作。在美國境內為跨國公司工作的時間和為跨國公司來美國進行的短期商務旅行時間雖然不算打斷一年工作的連續性,但也不計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時間內;
例如: A公司準備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請,在過去的3年內,李先生作為高管為A公司工作了9個月,後他跳槽為B公司工作了6月,後來A公司又把他聘回來,到現在他為A公司又工作了10個月。雖然他一共為A公司工作了19個月,但是,他並沒有為A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他不滿足連續工作一年的條件。
例如: C公司準備為陳先生提交L1A的申請,在過去的3年內,陳先生作為高管為C公司工作了6個月,後來C公司把他派到美國去商務旅行5個月,回來後到現在他為C公司又工作了5個月。雖然他一共為C公司連續工作了16個月,但是,其中5個月是在美國,不能算在一年境外的工作時間內,移民法只算他連續工作了11個月。因此,他不滿足連續工作一年的條件。
? 該受益人在美國境內跨國公司必須擔任高級經理或者行政主管職位;
僅僅是職務名稱中含有「經理」或者「主管」字樣是不夠的,該職務的職責描述必須滿足法律定義中的要求。
i. 高級經理管理性職責(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 管理一個公司,部門,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組成部分;
2. 監督和掌管的其他監督部門,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公司內部的一項必要功能;
3. 對其管理和監督的員工有任命,罷免和解僱的權力,或者有人事建議權(對於其直接監督的員工),或者管理組織內部的一個核心部門;
4. 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有能夠自由裁量的權力。
如果某低級主管還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級主管的管理,該低級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該主管管理的是下面提到的「專業人員(professional)」,那麼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該主管的管理對象是公司里的律師或會計師,那麼即使他不是高層的管理人員,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ii. 行政主管決策性職責(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 指導公司的管理,指導公司某個主要部門或功能的管理;
2.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門的目標和政策;
3. 在公司決策方面擁有很大的自主裁決權;
4. 只接受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上一級決策人員的一般的監督或指導。
? 雖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對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提出具體的要求,但是申請人必須證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經驗能夠與其職位相符。
? 在L-1簽證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須準備離開(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國。
確定受益人的職位是否是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的時候,申請材料中要有對受益人職責的具體的描述,同時要提供公司的組織結構圖。

對於作為L1B簽證的受益人的調遣僱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作為L1B簽證受益人的專業技術人員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 該受益人必須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在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工作。在美國境內為跨國公司工作的時間和為跨國公司來美國進行的短期商務旅行時間雖然不算打斷一年工作的連續性,但也不計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時間內;

? 該受益人在美國境內跨國公司必須擔任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職位;
i.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專業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是指個人擁有的關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以及它們在國際市場的運用的特殊知識;或者關於該跨國公司運營和程序上的高度了解以及其他對公司業務有利的特殊知識或者專長。
在涉及對公司產品、服務等事項的特別知識時,調遣人員所掌握的知識必須是在美國勞動力市場上難以找到的,而不能僅僅是技術工人。
ii. 美國移民法還羅列了一些專業技術職位(Specialized Knowledge Professional),比如建築師,工程師,律師,內科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包括小學或中學,大學,學院或神學院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 雖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對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提出具體的要求,但是申請人必須證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經驗能夠與其職位相符。

? 在L-1簽證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須準備離開(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國。

海外「外包」技術公司的要求

2004年的L-1簽證改革法案對主要駐紮在「外包技術」的美國公司工作駐紮地的技術人員(On-site staff)和承包「外包」 的海外跨國公司(Offshore services providers)加強了監督和核審。在這種情況下,為證明外派技術人員符合L1B的資格,承包「外包」 的海外跨國公司必須證明:
?跨國公司要對外派L1B僱員保持「最終控制」權力(control and supervision),工作駐紮地的「外包」美國公司對L1B僱員沒有控制或監督權;
?L1B僱員的工作不是「外包」美國公司的正常所需要僱傭的勞工,而是跨國公司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的服務。

新公司的要求

L1簽證的一個最大好處是,它允許境外跨國公司派遣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到美國建立新的公司,開闢新市場,拓展國際業務。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國剛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國經營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果跨國公司計劃派L-1受益人去美國籌建分公司,申請人不需要證明美國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但必須證明在美的新公司滿足以下的要求:
1. 公司必須證明新公司已有足夠的辦公場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L-1外派僱員必須在提交L1申請的前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受雇為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並且,
3. 在L1簽證批准後的一年內,新公司的業務將會發展到有能力為L1外派僱員提供所承諾的經理級高管職務或行政主管職務。(使用L-1B簽證則不受此條約束)


美國l1簽證最主要的是美國公司和國內公司的材料,以及真實僱傭關係的材料。


申請條件
L -1 項目允許外國僱員(企業內部調職)進入美國,並為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進行工作。外國公民的簽證可能與僱主需要的時間相同,最多能夠停留 3 年。整個停留時間對於 L1A 可能經理和執行官可能達到 7 年,對 L1B 專業知識個人可能達到 5 年。如果該外國公民希望到美國開始新辦公室,首次停
留時間較特殊,為 1 年。在這種情況下,1年後需要申請續簽,續簽申請時企業需要證明在這一年中企業已經開始進行美國和外國之間的商業活動。目前,對 L-1 簽證無年度額度。L-1 持有人的配偶和未婚 21 歲以下的子女能申請 L-2 身份。
僱員在申請調職美國公司前,他必須在過去的 3 年中為該外國公司在國外持續工作過至少一年時間。 USCIS 將會審查僱員過去三年的工作情況而確定是否在外國的該企業持續工作過 1 年時間。


在 L-1 身份下,外國公民可以因該項目特有的優勢將自己和家人轉變為綠卡 / 永久居民身份。這也將這類移民變為很好地移民策略之一。

文件要求
? 僱主必須遞交 I-129 表格和申請費,以員工名義進行非移民工作者簽證的申請。
? 僱主必須在遞交 I-529 表格的同時遞交額外材料,確認申請人和僱員符合申請條件。這類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公司章程或其他能夠證明企業所有權的文件
? (年度公司報告 / 商業計劃 / 租賃協議或辦公室貸款協議 / 申請人工資存根和 / 或工資發放證明 / 僱員退稅文件 / 工作產出證明)
? 優勢
- 配偶和子女可能獲得 L-2 簽證
- 配偶可以為美國僱主工作
- 子女可以上學
- 可續簽
- 可轉變為其他非移民身份

美國移民律所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我現在在美國就是L1A 身份,經營公司很辛苦,有類似想法的朋友可以找我諮詢;
勸大家,美國移民要慎重;L1A身份也要慎重;先看自己的目的和需求,不要掉入移民陷阱;


各位大俠 請問下 如果過去三年是有一年以上在外海公司工作,2014-2015年兩年 但是2016年離職了,就是第三年離職了,一年後又回到以前的公司,這樣還是可以入職就直接申請L1A么?


我也想知道,有機會到處去玩玩


一,L1簽證的定義

L1簽證是指跨國經理人從中國母公司派到美國分公司的經理人所持有的一種工作簽證。

二,L1簽證申請人所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美國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從中國母公司派到美國子公司的經理、高級主管。

(2)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分公司在L1簽證申請之前的前三年中在中國母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

(3)申請人年齡要在25周歲以上

(4)申請人的語言學歷並沒有嚴格規定,但如果申請人英語流利,學識高在面簽過程中是可以加分的。

(5)出國記錄,申請人沒有因為一些虛假信息被美國拒簽過旅遊簽或者是商務簽。

三,對於申請人所在的中國母公司的要求

(1)中國母公司至少成立1年半以上因為只有這樣申請人申請L1簽證之前在中國母公司的工作時間才可能達到一年。

(2)中國母公司註冊資金在50萬以上,營業額最好在500萬以上。

(3)中國母公司處於盈利狀態,這一項沒有具體的規定,但肯定是盈利越多越有助於L1簽證的通過,因為中國公司經營得好也反映出經營者的管理才能,同時中國公司越有實力,那樣可以為美國公司的初期以及後續經營提供財力支持。

(4)中國母公司正常納稅,也就是說嚴格按照中國母公司的盈利情況去繳納稅收,這是對經營者誠信的考察,也為了保證經營者去了美國也能夠嚴格按照美國的稅法去給美國分公司報稅。

(5)中國母公司擁有美國分公司至少51%以上的股份,這樣中國母公司對於美國分公司的運營才有決定權。

(6)中國公司的規模員工人數,一般的員工人數在20人以上是比較好的。

(7)中國母公司要有自己的辦公場地,公司的網站。

四,對於成立的美國分公司的要求

(1)美國分公司新成立或者成立時間滿一年

(2)美國分公司得有實際的辦公地址,辦公地址要為商業用房,面積建議在75平米以上。

(3)辦公室得有辦公設備,不能說就租一個辦公室。

(4)美國分公司註冊好以後也必須申請美國聯邦稅號EIN,同時美國分公司也需要申請公司的銀行賬戶,因為中國母公司對於美國分公司需要打投資款,一般是在8萬到10萬美金。請注意超過5萬美金的外匯需要到外匯管理局備案。

五,L1簽證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中國母公司的材料:

1、中國公司近三年的財務報表,業務合同,人員工資單,僱員表,組織結構圖主要是體現申請人在中國母公司的職位。

2、中國母公司的簡介,公司網站,公司的宣傳冊,公司的營業執照。

3、中國母公司需提交商業計劃書,主要是對美國分公司以後的的發展做一個規劃,商業計劃書很重要,商業計劃書規劃的合理對於美國公司的發展會更有說服力。

(二)美國分公司的材料:

1、美國分公司成立時的一套文件:政府簽發的註冊證書,公司的章程及規章細則,首次董事會記錄,公司股票證書,公司的聯邦稅號文件。

2、美國分公司的銀行賬戶

3、美國分公司的租房合同

4、美國分公司辦公室及辦公設備平面圖的照片

5、如果美國分公司成立時間已經在一年以上還需提交美國分公司的年檢,報稅文件。

(三)L1簽證申請人的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和護照掃描件

2、學歷證書及相關資格證書的掃描件

3、工作證明,證明申請人確實在中國公司工作滿一年,以及申請人的工資流水

4、申請人的簡歷,主要工作經歷,出國經歷等。

5、申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L1簽證面簽需要準備的資料

1、有效的護照:如果護照在預計抵達美國日期的六個月內過期或者已損壞或者護照上已經沒有空白的簽證簽發頁,請在面簽之前申請一本新的護照。

2、一張於6個月內拍攝的5厘米乘以5厘米見方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照片的電子文檔要上傳DS160表的網頁。

3、簽證申請費的收據原件:可以在中信實業銀行在中國的任何分行支付簽證申請費938元/人(此金額會有變動,請注意查實)。請注意申請費一旦支付即無法退款,即便申請人被拒簽或放棄申請。申請人必須在遞交簽證申請時出示申請費收據原件兩聯。只有符合A-1,A-2,G-1,G-2,G-3,G-4,C-3,NATO 和美國贊助的簽證申請人可以免交申請費。

4、填寫完畢的DS-160非移民簽證申請表(所有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均需填寫)5、支持性文件:

(1)I-797工作許可批准書原件

(2)申請人的僱主在美國國土安全部的公民及移民事務辦公室遞交的工作許可申請書複印件

(3)申請人在美期間將要從事的工作或研究的詳細說明。

(4)詳細描述申請人在過去的學術和工作方面的經歷,包括所發表文章的清單。

七、L1簽證辦理所需的時間,如果美國分公司已經成立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已經做好,L1簽證申請到拿到L1簽證的時間在2到3個月。

八、L1簽證後期的延期

(一)L1簽證延期時間:L1簽證身份的經理或者高管在美的居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美國移民局一般對美國新成立的公司的L1批准一年,條件好的公司會批准三年,之後延期一般是兩年或者三年。對美國老公司的L1批准兩年或三年,之後可做延期。

(二)L1簽證延期所需要的資料:美國分公司的註冊證書,美國分公司的年檢報稅文件,美國分公司的納稅證明,美國分公司銀行流水,美國公司的財務報表,美國公司的人員組織機構圖。

九、L1簽證轉綠卡需要的條件

1、美國分公司正常運營、納稅、不能有困損

2、美國分公司需聘用美國的當地人作為公司員工一般是在6人以上,可以是拿綠卡的華人。

3、L1簽證的持有人在美國分公司的工作時間要滿一年。

十、L1簽證相關的家屬簽證L2

1、定義:該簽證是針對了L1簽證的申請人在赴美工作期間攜帶家屬(包括配偶或者子女),家屬持有L2可以隨L1簽證持有人一同前往美國。

2、所需材料:

(1)能夠證明L1簽證申請人情況的文件:L1簽證複印件、L1移民局批准書複印件、護照的掃描件、I20、DS2019或者I797表等。

(2)戶口本、結婚證書原件、證明家庭關係的照片、出生證明原件和任何其它在出生時的原件材料,獨生子女證,接種疫苗和健康證明。

(3)L1簽證申請人要有足夠有效的資金證明可以贍養隨行的家屬,家屬在美國期間不會成為美國政府的經濟負擔。

(4)隨行的子女的年齡在21周歲以下

3、L2有效期及延期的說明:L2的批準時間和延期時間是和L1簽證是保持一致的,以及後期的轉綠卡也是L1簽證轉綠卡成功意味著L2轉綠卡也成功。子女的年齡時需要注意的一個點,子女的年齡到了21周歲如果沒有轉綠卡成功意味的子女要返回中國。

4、L2家屬簽證持有者在美國享有的權利說明,L2家屬簽證持有者在美國可以正常的工作和學習,孩子可以到公立學校去上學。

十一、L1簽證的優勢

1、拿到L1簽證在美國那邊居留的時間長,首次批複一般一年,延期最長可以居留7年,可以更好在美國那邊經營管理公司。

2、L1簽證可以帶家屬,家人同行更放心的在美國工作。

3、L1簽證申請所需的時間比較短正常情況下2到3個月就可以拿到簽證。4、L1簽證申請所需要的費用比較低,相對於一般的EB-5投資移民動輒上百萬美金來說,這個費用是很少的。


首先要說的就是美國僱主擔保移民了,這個有好幾種情況,具體的最好是去移民中介再看一看:

1. 美國僱主要承諾給外國僱員支付符合標準的薪水;

2. 美國EB-3C非技術移民需要僱主提供一個真實的、全職的、永久性工作承諾 ;

3. 僱主需要登廣告做招聘努力,證明在美國目前就業市場上找不到一個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國工人來勝任這份工作 (勞工短缺);

4. 在綠卡申請的過程中,僱主要證明有能力支付承諾的薪水;

5. 外國僱員要滿足工作職位要求。

第二個就是目前最火熱的投資移民,不過對資金要求比價高:

(1)投資人必須擁有50萬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2)投資人的年齡無明確限制

(3)投資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4)投資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投資人無重大傳染病,無犯罪記錄

第三個就是職業移民了,這個要求也比較高哦,就是在國內必須有一家公司,不然就沒戲:

1. 必須在中國大陸有公司,公司必須是正常運行的,一般註冊時間不低於兩年,具有一定規模,沒有行業的限制;

2. 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有經商經驗和管理經驗;

3. 以中國公司的名義到美國註冊分公司;

4. 向美國成立的分公司注資至少10萬美金以上;

5. 對申請人個人沒有明確學歷和語言要求,年齡最好在25-50歲之間。

最後一個感覺和上面一個難度差不多,都是需要自己有公司:

1、公司需為三年以內成立;

2、公司需獲得具有在美投資記錄的美國投資人至少 34.5 萬美元投資,或來自聯邦、州、地方政府機構的至少10萬美元;

3、投資人必為有足夠豐富成功投資經驗的「受信機構」

4、企業創始人必須持有公司至少 15 %的所有權


這是跨國公司高管的一種移民方式。首先在國內有公司,美國也有公司,國內公司跟美國公司要發生關係,比如是母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你作為高管被派到國外工作一年,就可以申請L1簽證。


L1A簽證申請必須具備的四大要素:
1)要有合格的跨國關聯公司關係
  L1A申請不只是美國公司的事情。雖然申請的遞交人是美國公司,但是L1A申請中必然
  涉及一個海外公司,且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要有合格的關聯公司關係。
  這裡又引申出關鍵詞:「關聯公司」。到底什麼樣的美國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
  L1A定義下的「關聯」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關係以及姐妹公司關係。姐妹公司包括
  由同一個母公司控股、由同一個個人控股,或者由一群個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
  司。
  2)要有一年全職的海外高管經歷
  找到了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之後,L1A申請人還要注意,您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3年
  中,有至少一年在該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職經歷。這一年的海外高管經歷必須是實打實
  的。首先,必須是全職的高管工作經歷,這一年的時間不包括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的時
  間,而且這一年的海外經歷必須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請人之前並不擔任管理
  職務,只是在最近一年間升職,那麼可能不符合這個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規模本身
  很小,那麼證明海外的高管經歷也將是個挑戰。
  3)要赴美擔任高管職務
  既然是跨國高管的調動,那麼這位申請人不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國後也需要
  是高管。對於新設成立的L1美國公司而言,證明這點主要通過公司的商業計劃書。對
  於運行1年以上的L1美國公司而言,這就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仔細考察公司的運營情
  況和人員結構來判斷,並沒有一刀切的標準。
  4)美國公司要有經營場地
  L1A申請不僅適合於已經運行中的美國公司,也適合剛剛設立的美國公司。不過,對於
  新設立的美國公司而言,如果要為申請人提交L1A申請,那麼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必須
  已經有經營場地。有經營場地不是指美國公司有意向租下某個辦公場地,而是說,必
  須已經租下或者買下合適的辦公場地。有的申請人問,那萬一L1A沒有批下來怎麼辦?
  在此提醒L1A申請人,在簽訂辦公樓的商業合同時,可以考慮和房東協商,加入相應條
  款,說明如果申請人沒有獲得L1A批准,那麼合同如何提前終止。


推薦閱讀:

海外置業買房送綠卡是否靠譜?

TAG:移民 | 簽證 | 美國綠卡 | 美國簽證 | 美國移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