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史上有簽署過侮辱別國的條約么?
從小到大都是聽中國簽的喪權辱國的條約,又是割地又是賠款的。歷史上有侮辱別國的條約么?
不用擔心,就算被列強打成狗,天朝畢竟是還是大國,總有撒氣的地方。就像西班牙被奪走古巴和菲律賓之後轉身就和法國瓜分摩洛哥,奧匈帝國被法撒和普魯士幾乎打滅國還搶了波黑一樣.大清雖然屢戰屢敗,但還是能從其舊有的朝貢國中撈點好處的,當然後來還是隨著日本人的進攻而喪失。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中國和朝鮮訂的一項通商條約,是宗主國對屬國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共計八條,主要內容為中朝開放海禁,允許邊民在鴨綠江兩岸的柵門、義州和圖們江兩岸的琿春、會寧自由貿易,兩國互相派員駐通商口岸,中國在朝鮮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等特權。這個條約使中國和朝鮮建立了全面通商關係,也使兩國間的宗藩關係邁向實質化,大大加強了清政府對朝鮮的宗主權,同時,中國利用該條約在對朝貿易上獲得大量特權,展開了同日本在朝鮮的經濟競爭。1894年條約作廢。
一八八二年十月一日,光緒八年八月二十日,天津。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有定製,毋庸更議。惟現在各國旣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玆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紫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優待如禮。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國王轉札其政府籌辦。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紫天津,並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亦以平行相待。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兩國商務委員應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 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此外財產、罪犯等案,如朝鮮人民為原告,中國人民為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孥審斷。如中國人民為原告,朝鮮人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將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財產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竝知照朝鮮委員備案。如所斷案件,朝鮮人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稟請大憲復訊,以昭平允。凡朝鮮人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違者査出,將該管官從嚴懲辦。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卽設法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惟於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御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隨處收泊。 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將船內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若兩國商船於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査拏船貨入官。惟朝鮮平安、黃海道與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並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違者船貨入官。其於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卽由該地方官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至彼此漁船應徵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賃房、建屋。所有土產與非干例禁之貨,均許交易。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將土貨。由此口運往彼口者,於已納出口稅外,仍於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與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將各色貨物運入內地坐肆售賣。如兩國商民欲入內地採辦土貨,應稟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塡明採辦處所。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釐稅。如有彼此入內地遊歷者,應稟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於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會寧、慶源等處,例有互市,統由官員主持,每多窒礙,玆定於鴨綠江對岸柵門與義州二處,又圖們江對岸琿春與會寧二處,聽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兩國第於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卞,稽察匪類,徵收稅課。其所徵稅則無論出、入口貨,除紅蔘外,槪行値百抽五。從前館宇、餼廩、芻糧、迎送等費,悉予罷除。至邊民錢財、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辦理。 其一切詳細章程,應俟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稟請奏定。
第六條 兩國商民無論在何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準將洋葯、土葯與製成軍器販運售賣。違者査出,分別嚴加處治。至紅蔘一項,例准朝鮮商民帶入中國地界。應納稅則按價値百抽十五。其有中國商民將紅蔘私運出朝鮮地界未經政府特允者,査出將貨入官。
第七條 兩國驛道向由柵門陸路往來,所有供億極為煩費,現在海禁已開,自應就便聽由海道來往。惟朝鮮現無兵商輪船,可由朝鮮國王商請北洋大臣暫派商局輪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鮮政府協貼船費若干。此外中國兵船往朝鮮海濱遊歷竝駛泊各處港口以資捍衛,地方官所有供應一切豁除。至購辦糧物經費,均由兵船自備。該兵船自管駕官以下與朝鮮地方官俱屬平行,優禮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員嚴加約束,不得稍有騷擾滋事。
第八條 此次所定貿易章程姑從簡約,兩國官民均須就已載者一體恪遵。以後有須增損之處,應隨時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咨商妥善,請旨定奪施行。
欽差署理北洋通商大臣太子太傅前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督同二品銜律海關道周馥,二品銜候選道馬建忠會同朝鮮國奏副使金宏集,奏正使趙寧夏,問議官魚允中議定。
光緖八年八月二十日
歷史上不知道,近幾年倒是有一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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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謂不平等條約,單單從條約的文本上看都很平等的。。
易建聯簽過啊
跟美帝簽的不平等條約
只拿錢不進球
日清修好條約
互相出賣主權,互相派駐軍艦,互設治外法權。
以下全文:
一八七一年九月十三日,同治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明治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天津。
大清國、大日本國素敦友誼,歷有年所,茲欲同修舊好,益固邦交,是以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辦理通商事務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兵部尚書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從二位大藏兒兒卿伊達;
各遵所奉諭旨,公同會議訂立修好條規,以期彼此信守,歷久弗渝。所有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條 嗣後大清國、大日本國被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
第二條 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
第三條 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強請開辦。其禁令亦應互相為助,各飭商民,不準誘惑土人稍有違犯。
第四條 兩國均可派秉權大臣,並攜帶眷屬隨員,駐紮京師。或長行居住,或隨時往來,經過內地各處,所有費用均系自備。其租賃地基房屋作為大臣等公館,並行李往來及專差送文等事,均須妥為照料。
第五條 兩國官員雖有定品,授職各異。如彼此執掌相等,會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禮。職卑者與上官相見,則行客禮。遇有公務,則照會執掌相等之官轉申,無須徑達。如相拜會,則各用官位名帖。凡兩國派員初到任所,須將印文送驗,以杜假冒。
第六條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中國用漢文,日本國用日本文,須副以譯漢文,或只用漢文,亦從其便。
第七條 兩國既經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應指定處所,准聽商民來往貿易,並另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永遠遵守。
第八條 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約束己國商民。凡交涉財產詞訟案件,皆歸審理,各按己國律例核辦。兩國商民彼此互相控訴,俱用稟呈。理事官應先為勸息,使不成訟。如或不能,則照會地方官會同公平訊段。其竊盜逋欠等案,兩國地方官只能查拿追辦,不能代償。
第九條 兩國指定各口倘未設理事官,其貿易人民均歸地方官約束照管。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將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斷。
第十條 兩國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僱傭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貿易等事,其僱主應隨時約束,勿任借端欺人,猶不可偏聽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訊辦,僱主不得徇私。
第十一條 兩國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來,各宜友愛,不得攜帶刀械,違者議罰,刀械入官。並須各安本分。無論居住久暫,均聽己國理事官管轄。不準改換衣冠,入籍考試,致滋冒混。
第十二條 此國人民因犯此國法禁,隱匿彼國公署商船行棧,及潛逃彼國各處者,一經此國官查明照會彼國官,即應設法查拿,不得徇縱。其拿獲解送時,沿途給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條 兩國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結強徒為盜為匪,或潛入內地,防火殺人搶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嚴捕,一面將案情飛知理事官,倘敢用兇器拒捕,均准格殺勿論。惟須將致殺情跡會同理事官查驗。如事發內地不及查驗者,即由地方官將實在情由照會理事官查照。其拿獲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會同理事官審辦。在內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審辦,將案情照會理事官查照。倘此國人民在彼國聚眾滋擾,數在十人以外,及誘結通謀彼國人民作害地方情事,應聽彼國官徑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會審,其在內地者,由地方官審實,照會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
第十四條 兩國兵船往來指定各口,係為保護己國商民起見。凡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以及內地河湖支港,概不準駛入,違者截留議罰,惟因遭風避險收口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條 嗣後兩國倘有與別國用兵事情事,應防各口岸,一經不知,便應暫停貿易及船隻出入,免致誤有傷損,其平時日本人在中國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國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準與不和之國互相爭鬥搶劫。
第十六條 兩國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貿易,亦不準兼攝無約各國理事。如辦事不和眾心,確有實據,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權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僨事,致傷兩國友誼。
第十七條 兩國船隻旗號,各有定式,倘彼國船隻假冒此國旗號,私作不法情事,貨船均罰入官,如查系官為發給,即行參撤。至兩國書籍,彼此如願誦習,應准互相採買。
第十八條 兩國議定條規,均系預為防範,俾免歐生嫌隙,以盡講信修好之道。為此兩國欽差全權大臣先行畫押蓋印,用昭憑信,俟兩國御筆批准互換後,即刊刻通行各處,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永以為好。
同治十年辛未七月二十九日
明治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這個算不算?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於1951年5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簽訂。
如何看待十七條協議
王力雄
對半個世紀前簽訂的《十七條協議》,中國政府和西藏流亡者的看法完全不同。中國政府目前正在舉行規模宏大的紀念活動,西藏流亡者則普遍認為十七條協議的簽訂沒有合法性。對此應該怎麼看?
我認為,雖然十七條協議的確是在軍事威脅下籤訂的,但不能因此斷定不合法,因為歷史上和國際上很多重要協議同樣是戰爭的結果,都在得到執行。但是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還需要從另一個角度考慮──作為一個由雙方簽訂的協議,需要對協議進行完整的實施,而不能只實施部份條款,不實施另外的條款。十七條協議中關於西藏制度不變、達賴地位不變、不強迫西藏改革、維護西藏宗教等條款,從1959年3月的拉薩事件後就不再實施,而這種改變沒有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達賴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十七條協議應該被認為已經終止。
然而十七條協議對中國的重要性在於,它是在中國與西藏改變原本以「禮」維繫的東方式關係、接受以「法」建構的主權關係之後,西藏方面第一次正式承認西藏屬於中國,是唯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如果十七條協議終止,其中的西藏屬於中國的承諾也就隨之變為無效。
這一點是「西藏問題」之所以存在的基礎,國際社會對流亡西藏的支持,根源也可以追溯到這裡。因此,解決西藏問題,最佳途徑莫過於中國與西藏重新簽訂一個確定西藏歸屬中國的協議。
目前,能夠被絕大多數藏人共同聽從的唯有達賴喇嘛,除此沒有人可以整合已被嚴重分化的藏民族,國際社會普遍承認達賴喇嘛是藏民族的代表,因此他具有足夠的權威性。同時有利的因素在於,達賴喇嘛多次表示西藏可以留在中國。如果能夠達成一份達賴喇嘛簽署的法律文件,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那麼無論藏人還是國際社會,從此對西藏屬於中國的事實就無從質疑,西藏獨立的訴求也就失去根據,佔中國四分之一面積的領土從此也將不再有合法性方面的爭執。
中國政府應該抓緊十四世達賴喇嘛健在的時候簽下這樣一個協議,達賴喇嘛一旦去世,機會就可能失不再來。因為在西藏是否歸屬中國的問題上,除了達賴喇嘛,沒有任何人能夠說服整個藏民族。
目前中國政府之所以拒絕與達賴喇嘛談判,原因在於達賴喇嘛不是無條件地同意西藏留在中國。作為交換,他要求中國方面給整個藏區以高度自治。其實,只要西藏主權能夠保證,藏區怎樣劃分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西藏高度自治則可以減輕中央政府的負擔。鄧小平對解決西藏問題的說法是「除了獨立,什麼都可以談」,達賴喇嘛則明確表示了不尋求獨立,因此,雙方在根本立場上已經是一致的,那麼現在該做的就是開始談判。因為只有談,分歧才能開始接近,問題才能得到解決。這是符合中國人民和西藏人民的共同利益的。
2001年5月26日
十七條協議是否還有效
王力雄
有人對《我和平汪先生的共同心愿》一文提出質疑,認為1951年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條協議」已經解決了西藏歸屬問題,因此中國政府不需要和達賴喇嘛再達成協議。
的確,當年的「十七條協議」有西藏談判代表簽字,也有達賴喇嘛正式批准協議的電報,雖然是在中國軍事威脅下籤訂,但國際上很多重要協議同樣是戰爭結果,都在得到執行。「十七條協議」是否有效,並非從這個角度論。
從法理而言,一個由雙方簽訂的協議,只有在協議得到完整實施時,才能被認為協議成立並且合法。如果實施不完整,只實施協議的部份條款,不實施協議的另外條款,協議便等於是無效的。
把「十七條協議」的每一條用一句話概括,分別如下:
一、西藏屬於中國;
二、西藏同意解放軍進藏;
三、西藏自治;
四、西藏現行制度、達賴和各級官員的地位不變;
五和六、恢復班禪地位;
七、維護西藏宗教;
八、藏軍改編為解放軍;
九、發展西藏教育;
十、改善西藏人民生活;
十一、中國不強迫西藏改革;
十二、對西藏官員不究既往;
十三、進藏解放軍遵守軍紀;
十四、中國掌管西藏外交;
十五、中國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
十六、中國擔負其在西藏所需的經費;
十七、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從1959年3月的拉薩事件之後,以上協議中有關西藏自治、西藏制度不變、維護西藏宗教、不強迫西藏改革、對西藏官員不究既往等條款就停止實施,甚至反其道而行,那種改變卻沒有得到簽署協議的另一方──達賴喇嘛及西藏地方政府的同意,因此從法理角度,「十七條協議」相當於被廢止。
「十七條協議」是歷史上西藏方面正式承認西藏屬於中國的唯一文本。隨著「十七條協議」廢止,其中西藏屬於中國的條款也同時廢止,那麼在西藏歸屬中國的問題上,就面臨了合法性方面的空白。
「西藏問題」之所以存在,這一點是根源,國際社會對流亡西藏的支持,基礎也在這裡。因此我才提出,解決西藏問題,最佳途徑莫過於中國政府與達賴喇嘛重新簽訂協議,確定西藏歸屬中國的法律根據。
那種認為西藏已在中國之手,是否有法律根據並不重要的看法是短視的,因為西藏問題的考驗不在平時,而是在歷史關頭。身為世界兩霸之一的前蘇聯比今天中國更強,卻能在一夜間四分五裂。至今沒有進行政治改革的中國,未來難以避免轉型的震蕩,如果那時西藏歸屬仍然沒有法律根據,當年蒙古獨立的歷史就並非沒有可能重演。
2005-5-19題主
這是最早的中國
夏朝的地圖
對比現在的
你自己想想看
(??????) ?
能從歷史中活著來的國家都干過壞事
更別提五千多歲的ヽ(??ω?? )ゝ
怎麼說這話還有點驕傲?
方鴻漸簽過。
《尼布楚條約》,俄方稱《涅爾琴斯克條約》(俄語:Нерчинский договор),是中國和俄國之間簽定的第一份邊界條約,也是中國政府首次與西方國家簽定的具有現代國際法水準的正式條約。條約的正式文本是拉丁文本,並勒石立碑。碑文用滿、漢、俄、蒙、拉丁五種文字刻成。根據此條約,俄國失去了鄂霍次克海。1693年俄國派使節赴北京覲見,其使節行三跪九叩禮。
中國稱此條約為「清朝做了讓步的平等條約」,俄羅斯(包括蘇聯時期)則稱此條約為不平等條約,聲稱俄羅斯在《璦琿條約》中收復了在《尼布楚條約》中被中國人強佔的失地。(維基百科)
恐怕很少很少,因為,如果從幾千年的歷史縱向來看,凡是和我國簽過這種條約的,最後都成為「我國」的一部分了!
也許有很大爭議,但我認為在板門店簽署的《朝鮮停戰協定》及《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群嘲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
---------------2015.3.3 補充論據-------------
因為所謂「侮辱」是很主觀的判斷,需要代入到當時的情景中考量,而不能事後諸葛亮地用當代的觀點去「詮釋」。譬如,我們不能因為《凡爾賽條約》中要求毀掉和拆除大量的德國工業而導致德國戰後由於設備更新而工業更加強大,以及維持了德國政治體系,這種歷史「無心插柳」現象而說這條約不是對當時德國政府和人民的一種屈辱。
同樣,對於韓戰,不管六十年後的我們如何「精英」或「五毛」地曲解這段英勇的立國之戰,不可否認的是停戰之後:美國的輿論是以「失敗」,「赤化的半島」,「聯軍不敵新中國」為主,而中國不用說--戰勝最強帝國主義的快感,最重要的是廣大的在南洋甚至歐美的華僑,都因韓戰中國的表現而感到自豪和鼓舞(可見於馬來西亞當時的華語報道)。試問這種情景下,也許說「侮辱」美國有點過,但起碼有抽了對方几巴掌的感覺。
在前面樓上說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之後,又簽署了:
《仁川華商租界章程》
《釜山華商租界章程》
《元山華商租界章程》
在朝鮮搞了三個租界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
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海陸空軍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飛行場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繳於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長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官佐士兵均須負有完全履行此項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中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犯命令者願受懲罰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
昭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分在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何應欽那不叫侮辱別國
我們歷史老師說過
那叫平等條約中國從鴉片戰爭以來簽的基本都是喪權辱國的條約,這其中也包括就算贏了還簽的。中法戰爭,清朝在取得明顯優勢和法國政府倒台的情況下主動議和,簽訂《中法新約》。放棄安南宗主國地位,承認法國佔有安南,自此西南失去屏障,廣東和廣西曾經一度是法國勢力範圍。左宗棠收復新疆之戰,消滅阿古柏政權(背後主子沙俄)後與沙俄簽訂《伊利條約》,《伊利條約》雖然收復了伊利但還是付出了代價,沙俄割佔了霍爾果斯河以西和齋桑湖以東七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中日戰爭(這個你可能覺得有問題,明明日本投降了呀,怎麼辱國和喪權),日本投降後中國其實是沒有和日本簽訂關於戰爭責任和賠償的條約。那中國幹嗎了呀?去打內戰了。(呵呵,中國人的好習慣,特喜歡窩裡斗。)結果呢?國民政府失敗退守台灣,和日本簽訂《華日和平條約》。蔣介石籤條約時想追究日本戰爭責任和賠償的但為了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合法性,急於簽訂條約,後來也都放棄了。另一邊中共呢?壓根就沒想到這事。朝鮮戰爭後,中國和美國為首的國家決裂,中國和日本其實一直是名義下的戰爭狀態。一直到20年後,中日簽訂《共同聲明》,條約內容當然也包括了放棄賠償(這裡說一下,我們只放棄國家賠償,民間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遺憾的是聲明中日本只用了深刻反省這樣敷衍的辭彙,逃脫了戰爭責任這也就註定了日本今後的態度。其實中國政府也盡了力,包括田中角榮在宴會上只用了中日戰爭給中國人民帶來了麻煩這樣輕描淡寫的辭彙也被周恩來嚴厲指正。聲明是在中國做了很大妥協的情況下發表的,其中日本的一顆重要的棋子也就是」一個中國「起了很大作用。就這樣,日本利用中國的內鬥把自己的責任降到了最低。如果當時中國沒有內戰,而是派兵到了日本,和美國共治日本。日本對戰爭的態度可能也不會這樣,釣魚島可能根本就沒有爭議。也就沒有後來的朝鮮戰爭,日本變成美國的大後方獲得大量物資使得他從新崛起。可惜沒有如果,中國就這樣失去唯一一次可以徹底擊潰日本的機會。
建國後中國的三次戰爭,在獲得兩勝一平的情況下也沒取得重大利益,和各國簽訂的領土條約也大多有所讓步(這個其實為了中國的發展是可以理解和有必要的),這些認真分也符合喪權辱國的標準。這裡我要說的是,這些不管建國前還是建國後不會因為一句中國人民站起來了就會立馬改變了。中國整體的不自信和實力不強造就了這些條約,只有真正的強盛才可以改變。我不相信一個飯都吃不飽的國家會是真正的強大,因為人民的強盛才是國家的強盛的根本。
ps
內鬥是中國長久的問題,也是一直沒解決的問題。正是這樣的問題,中國在與近代各國角逐下一次次失利,一次次失敗。
沒有啊,中國人民愛好和平,自古都不簽強加於他國的不平等條約。因為那時候不興這個。
不懂哦~但是問題很棒
簽訂條約是西方的做法,清國作為一個傳統東亞內陸擴張帝國,雖然對很多中亞地區的國家與部族取得了戰爭優勢,形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的雙邊關係,但這一關係很多時候並不以條約形式來作確立。
阿根廷,別為我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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