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網路中公開的信息屬不屬於個人隱私?
12-28
正好借上海元旦踩踏事件一事說一說,媒體著重報道了復旦大學一位遇難者的生平及個人信息(姓名,照片,年齡,學院等),而這些信息來源於她本人的社交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未設置隱私許可權),那麼這些信息屬不屬於她的個人隱私呢?
也就是說,在社交網路(或廣義來說,網路)上公開的、未設置隱私的、人人都可以瀏覽的信息,屬不屬於個人隱私?當獲取、使用這些信息時,屬不屬於侵犯隱私?只是個疑問。。。。。另R.I.P
很遺憾,不屬於。
1.隱私權的定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2.社交網路上的隱私權
當一個人選擇在社交網路上披露自己的私生活的時候,那麼他已經決定了這個信息的「公開範圍」。當這個信息是設置隱私(對特定分組可見、私密賬戶)的時候,那麼其符合個人隱私的定義;當這個信息是沒有設置隱私的時候,那麼就不符合個人隱私的定義。畢竟,公開的秘密不能算是秘密,不是么?
但是,這並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隨意曲解、截取你所發表的信息。在這裡,「名譽權」仍然可以發揮作用。根據「人肉搜索」第一案,法院的判決就是認為「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名譽權」:
「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對王某的批評和譴責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應披露、宣揚其隱私,否則構成侵權。」
宋國母那樣的就叫隱私。我們的…………叫信息就夠了。
不屬於,網上的很多隱私信息都是用戶自己暴露出來的
你所謂的隱私一經本人公開,就不叫隱私了,隱私永遠是別人不願公開你也不會知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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