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ix後的音樂作品,如何明確其版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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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1:作者將Remix後的音樂發布到了Youtube或Soundcloud等平台,並提供了下載渠道。是否構成侵權?
情況2:以歌星的名義發行的Remix碟,比如Flo Rida-Good feeling(Remixes),其中會有數十名不同作者的作品,這時候版權怎麼算?
理論上,如果沒有授權,其他人沒有權利remix。
針對Remix的作品的版權問題
由於之前的工作崗位處理過百大DJ混音作品的版權合約,諸如:提亞斯多(Tiesto)、保羅·凡戴克(Paul van Dyk)、阿明·范·比倫(Armin Van Buuren)等,藉此機會,我先說明以下部份:
很多知名DJ選擇和知名藝人合作, 利用知名藝人演唱的歌曲進行Remix重新混音編曲, 完成新的作品版本, 既然使用了已發行錄音著作(簡單的說是錄音製品)及相關的詞曲著作, 當然就要向擁有錄音製作者權利的唱片公司及用有詞曲權利或代理詞曲版權的詞曲版權人申請授權, 並支付相關報酬, 不管是用一次性給付或拆版稅制!
如果邀請藝人演唱或使用到原演唱藝人的Vocal, 當然就需要標示藝人名字!如http://feat.XXX(藝人名)或標示藝人姓名﹔如果不使用藝人Vocal的,當然,就是就標示歌名加註是甚麼版本,如Club remix, Extended mix, 或DJ名字,如Armin Van Buuren Remix…..
當然Remix新版本作品的錄音製品由新的出資方享有!
由於筆者不認同買斷賣斷的方式, 所以任何使用權利都一定是通過申請的授權方式,取得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後,方得進行!
情況1:你首先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才能夠remix,否則你本身就是侵權,更別提上傳了供別人下載了。
情況2:跟情況1類似,不管是誰發行,也不管是remix了多少個人的作品,都需要獲得每個權利人的許可。
Remix的時候,有時可以規避錄音權(鄰接權,即原始歌唱人權利),但大部分時候不能規避詞曲著作權。
當然侵權,如果你獲得了許可,那麼你將擁有演繹版的版權。
嚴格單版權應該是限制對原作品再演繹的。分幾個方面來說一下這個問題吧。
1、著作權分財產權和人身權。你情況2中問的「怎麼算」,應該是指的利益分配,那這個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範疇。財產權是可轉移權利,所以未必在作者手上,要弄清楚財產權的歸屬。
2、對作品進行改編則擁有該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但另一方面,著作權法規定「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你可以改編,改編後著作權是歸你的,歸屬權明確,只是你不得用於商業行為(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3、著作權中的改編權也屬財產權範疇,所以同1,你要搞清楚改編權在誰手上,想要將你的改編作品商業化,需經擁有改編權的權利人的同意。
4、要注意的是,前述中,「改編作品」的定義是不超脫原作品的基礎。如果你的改編已經完全區別於原作品,只是借鑒了原作品的部分旋律或編曲,那頂多是有「抄襲」之嫌,但在著作權法的概念中已經是兩個作品,不再是前述所謂「改編作品」。至於改編到什麼程度才算是兩個作品,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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