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一家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剛好51%的股權),其他股東是不是就失去話語權了?

絕對控股股東如果與其他小股東有意見分歧,小股東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不可能控股股東說什麼是什麼吧?


看來大家對於如何控制一家公司很感興趣啊,那我接著再說一點,並且修正一些錯誤。

首先,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是什麼?

是ceo嗎?是董事長嗎?是控股股東嗎?

no!no!no!

是章程。就好像國家最重要的是憲法(等等,這似乎聽上去有點不對勁)

起初所有的權利都是屬於全體股東的,全體股東簽訂了章程,把所有的權利都授予了章程,章程規定了公司的名字住址註冊資本等等,然後把權力分給股東會,董事會,並依照章程選舉了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並授予他們一定的權力。修訂:總經理應為聘用

題主一定看電視劇里,只要佔股超過51%,就沒有人可以投票超過你,你就可以獨霸整個公司了呢?

然而並不是,章程里事無巨細地劃分每一項權利,任何一項事物需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或者是總經理,並且規定相應的機制。

假如,我是公司的董事長,如果章程里規定了,更改董事長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然而我手裡恰好有那麼萬分之一的股份。

哈哈哈哈哈哈哈

那麼你有另外99.99%的股份也是沒有用的。

修訂:但是如果章程里又規定了,經過股東會合計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可以修改章程。(原答案有錯誤,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但是關於修改公司章程,不同國家所要求的投票權是不一樣,例如美國要求的比例就是75%,具體參照當地法律)

所以如果你佔有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你就可以修改章程,讓我走人啦。

懂了嗎?這全部最終要落實到章程是怎麼設計的,權力是如何分配。(也要遵守當地法律)

另外,在評論里大家都提到一件事就是,投票權和股權的割裂,注意: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法律都堅持同股同權,上面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就有闡述,這也是阿里巴巴沒有在香港上市成功的原因(第二次上市),在美國可以同股不同權。

其二,公司法里也有保護小股東的條例。

雖然章程很重要,你也要考慮到國家法律的感受啊!

公司法保護小股東權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說起

1、 公司人格否認制
2、 表決權代理制
3、 累積投票制
4、 股東訴訟制度
5、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制度(退股權)
6、 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制度
7、 股東提案權
8、 解散公司權利的行使
9、 表決權迴避制度
10、 股東的知情權

你是不是以為我將會長篇大論的說下去?

不,你自己去查吧

當然,評論里也提到,這是正規地控制一家公司的做法,但是實際上在神奇的中華大地上,充滿了太多不正規。

那麼如何不正規地控制一家公司呢?

我當然是不可能告訴你的啊,但是我可以稍微告訴你一下公司有哪些非常重要的東西,你需要保管好,

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如果有其他章,也很重要的),法人親筆簽字,法人身份證,銀行密碼,銀行u key,法人一證通,帳本


不是,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司法規定,某些重大問題,必須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通過。所以只要到34%的股東對此類議題有一票否決權。

二,股東控制公司的途徑是:股東大會選舉董事,董事任命高管。高管控制公司日常經營。,任何一個環節斷裂都會影響股東對公司的控制。
選舉董事可能存在的問題是董事沒到換屆的時候。有些公司章程里規定說董事每年改選三分之一,這樣當公司被惡意收購了以後,外來控股股東也沒法立刻在董事會形成多數。同時,有些董事會會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在控股股東直接控制下。如果獨立董事和小股東董事聯手,也能在董事會獲得多數。而某些情況下股東之間會達成協議,大股東把董事提名權交給小股東,這也等於讓出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從理論上說,即使你只持有百分之一的股權,通過合適的股權架構,也可能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股權架構是研究公司控制權時首先需要搞明白的。再者,在股權架構既定之後,通過章程約定保護自身權益。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法,保護小股東權益需從章程著手。

但是章程並不是由投資方完全自由約定的,只有在公司法賦予自治權的時候,股東各方才可以在授權範圍內進行自由約定。這些自治條款包括: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必須是全體股東,不能是多數決定)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題主最關心的是「小股東的權益如何保障」。充分利用上述自治規則,結合公司法其他規定,小股東可以從以下多方面著手,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查閱公司會計報告及賬簿。《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如果公司不配合,可提起訴訟。

二、公司盈餘分配訴訟(股東分紅權)。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盈利但長期不分紅的,可以發起盈餘分配訴訟。

三、 召開股東大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四、解散公司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 

五、在董事、監事提名、選舉方法上做文章。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規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時,股東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爭取向公司提出採取累積投票和差額選舉的請求。

六、在章程中爭取有利於制約大股東獨斷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比如,在除擔保外的其他關聯交易中,對於關聯方的表決權不加以限制,就會損害非關聯方的權益,而往往作出決定的都是控股股東。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所有的關聯交易中的關聯股東沒有表決權。

七、約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大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侵害,很多是由高管實施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擴大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條件。在章程中,對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條件作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在何種情形下小股東有權以何種方式何種價格退出公司。在協商不成時可以約定向法院起訴。


看了很多回答,都沒有提到一點,
首先要看,你說的小股東占股比例是多少?

剛做完一家公司的股權問題,正好說兩句
假設你所在的,
是一家民營有限責任公司。
那麼,可以根據這些年輔導企業的實際案例,
可以說,大多數民營企業小股東,
都是,絕對弱勢群體!

就如高票答案提到,控制權主要是看章程,
不過很多企業創業初期,並沒有明確的股權意識,
所採用的章程,基本是工商提供的統一模板,
很遺憾,
這個模板,幾乎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也就是說,並沒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和分紅權
做出明確的約定。

那麼我們看看這種統一模板,
唯一由法律界定的準則: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好,說人話更容易理解,
法律明確界定:公司修改章程,增減資本,變更形式,這幾種情況,股權比例必須達到67%(不一定是在一個人手上),才能修改章程。

結合我上面講的民營企業實際情況,最後你會發現,
悲劇來了,章程既寫得不清不楚,還很難修改!

這種狀態下,公司小股東,難逃被大股東牽著鼻子走的命運。如果股權比例再小於34%,更是雪上加霜。

客官您該說了,是不是我們小股東就只能認命?
毛主席告訴我們:要有跟命運抗爭的勇氣
(我瞎編的)
辦法當然有,投票權委託、AB股權都有人提,
我認為都不算最適合民營企業的,
先寫到這,得把我的方案做完,空了更


這個得看公司章程怎麼規定的,
舉個例子,在投票時,是一人一票,還是一股一票,按照章程規定的來


當然不是。

首先公司法就有普通決議和特殊決議的區別,特殊決議是法定必須要2/3的,而普通決議也可以通過章程規定,把通過比例提到比如3/5來限制其權利;可以嚴於公司法規定

另外股東的權利主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和分紅權表現,公司法規定的必須上股東大會的決議只是少數,而一個企業日常經營才是常態,沒大到要上股東會的時候就是董事和高管們權力最大了,就好像班主任和校長哪個權力大。肯定是校長權力大,但日常管理班級都是班主任負責,校長不過問,這時候就是班主任權力大了


看電視看多了吧


絕對不代表,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並不與股權比例嚴格掛鉤,大部分事項屬於公司章程約定事項,也就是說是可以通過章程約定限制大股東"一票通過權"。


同股不同權,馬雲就是這樣完成對阿里巴巴的操縱的。


普通的事50%可以一人決定,涉及底掉,公司資產全沒,股東全換人之類需要67%決定。


不要和務責任的人去搶話語權,但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

在參於的時候,看清楚退出條款,適當的時候,用腳投票,好聚好散。

如果已經是破罐子破摔了,請找律師。

做為小股東,咱們常說的一句話是:請照顧小股東的利益。。。。

具體有:

1、請讓小股東先跑。

2、擴股儘可能不要使用現金。

3、要出錢的事,大股東請儘力妥善解決。

4、如果兌現,一起啊。。。。

。。。。。未盡事宜,隨時補充......

如果大股東這點擔當都沒有,退股是實在的,說多了,費話。

其實,最好玩的是小公司的,管理層,個個有點股份,分不清自己的話該在經理會議上說,還是董事會上說。搞不清自己說這句話的時候該是什麼身份。

年青時都這樣,長大後就好了。。。。


差遠了哎。這麼說吧,一家公司,大股東持股90%,因為小股東鬧騰,任何併購都做不成。這還是按股權比例投票的公司。

另一個例子就是,一家上市公司怎樣在持股為0的情況下控制另一個企業:聘用這個企業的全部員工。


這個得看公司章程,具體體現在這麼幾個方面:

1、所持股份的表決權

2、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的任命方式

3、對關聯交易的處理方式

4、公司重大事項的約定(需要一致同意或2/3同意或其他)


謝邀。擁有51%的股權並不代表具有絕對的話語權,只要是該公司的股東都有話語權。關於控制以及表決權要根據公司性質以及章程來


謝邀。不是。
有限責任公司,現時的小股東在當年入股的時候會有一次談判的機會。對於那些特別關注的問題可以有直接或間接的一票否決權。
至於當時沒注意,後續才發現問題的……我只能說,對於看不懂的東西,不要隨便簽署;要是智商不夠還是花點錢請個律師吧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至少法律規定如此,灰色地帶不予評論)多國法律對於小股東都有特別的保護,比如法定的特別多數(2/3以上,但是會有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規定),信息披露和公司僵局等,但都是間接的,不會過於攙和公司的內部經營。


謝邀。如果一家公司被大股東絕對控股51%的股權,並不意味著其他股東就失去了話語權。這其中有幾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大股東雖然絕對控股,但是其控股的股票沒有表決權,或者放棄表決權,或者被限制表決權,這樣致使佔小額股份的管理層股東往往能夠對公司進行實際上的管理控制。這種情況在目前的互聯網公司比較多見。另一種情況是,大股東雖然絕對占股51%,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重大特別事項需要股東大會的2/3通過。大股東即使占股51%,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如果沒有小股東的同意,也難以獲得通過。


謝邀。

不是的。首先,要看這51%的股權對應多少的表決權,股權與表決權是可以不一致的。《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所以,即使佔了51%的表決權,也不是可以一手遮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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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只是有表決權,不代表其他股東就沒有權利了,而且有規定的,不可以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雖然51%控股有表決權,不代表可以做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決定。這個公司法是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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