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硬性規定上班是否違法?

1.公司上班時間是9;00---5.30, 周一到周六。公司規定每天完成任務才能下班,一般我們都會加班1----1.5個小時才下班,這個是否合理?
2、另外,周六上班是否合理?(沒有加班費一說)。
3,作為一個試用期的員工,拒絕周六上班是否合理?如果要辭你,怎麼辦?


1、周六上班不違法。法定的是單休不是雙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備註:1995年《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為每周40小時,感謝 @張琪琪 知友提醒。)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按照題主的描述,貴公司每周的工作時間是45個小時(每天扣除中午一小時吃飯),屬於超時工作,但並未超過加班時限,應認定為加班。
另外,如果公司將任務量定得很高然後要求完成任務才可以下班的話,可以認定為變相強制加班,但是需要勞動監察部門經過調查後證明任務量確實偏高,否則只能認定為員工自願加班。強制加班是要付加班費的,並且每個月強制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這條形同虛設,參見富士康)。
3、因為周六上班不違法,所以拒絕周六上班被辭退的話,沒話說。


首先,需要明確你們公司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還是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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