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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 中國區公司構成與經營狀況如何?為何在網路上始終找不到相關的詳細信息?


相比to C的業務,to B的業務就是容易不為普通人所知,這很正常。
為了解釋這個問題,趕腳首先還是再科普一遍:management和agency的區別


這是以美國體系來分的。
在這個體系里,management的主要工作是全面管理藝人的事業和作品。對應的,一個manager要負責藝人未來怎麼企劃,事業路線怎麼走,造型找誰拍,唱片合約簽給誰,宣傳公關怎麼做,乃至幫著操心訂機票等等,事無巨細。
而agency唯一工作就是替客戶(藝人)找工作,比如爭取試鏡和拍戲機會,爭取演出機會等等。

加州法律規定:
一個agent必須有從業執照,而manager則不必。只有agent才能接觸那些工作機會的提供者,也即假如你是金主想請藝人參加某個演出或參與某個電影,就算你找到該藝人的manager,他還是會讓你跟agent談,manager不得直接跟你談藝人工作機會。agency/agent對一筆單子的抽成比例根據加州法律限定為10%,而manager則能從藝人收入中分得10%-15%。
(當然了也不斷有manager反對這項法案,這是後話)

通常情況下,一個manager只負責一個藝人,而且這位manager一般年紀挺大經驗豐富相當有資歷,而一個agent則同時幫好多個藝人找工作。
當然了近些年這兩個角色有時候也越來越像,再比如有些沒到那個程度的藝人(比如老友記里的Joey),就只需要有個agent;不那麼大牌的藝人,身邊有個agent和manger合二為一的人替他打理演藝事業;而大牌且自己腦子非常清晰該做什麼的藝人,一般會委任足夠信任的人當他的manager,如親朋好友,然後再找個大牌agent。

簡要的說大概就是以上這些。

那麼,你就看出來了,美國形成了個類似廣告產業的清晰的分工,產品是產品,銷售是銷售,美國會有WME(之前的WMA+Endeavor)、CAA、ICM、UTA等著名的agency這種銷售角色存在,奧斯卡領獎時大牌們總會感激涕零地感謝他的agent,而我國無論音樂還是影視行業在這方面就是一鍋粥,完全是結構性混亂。
在我國,通常就是類似management+agency那樣的公司管一切。甚至這個management+agency同時還包含了production,那幾個排前幾的影視巨頭都是如此。就連小型影視公司,有倆當家藝人那種,也是奔著這路子去。而在美國,法律是不允許agency跟production合併為一體的,這也為產業鏈上的各個角色留下了生存空間,使得他們各自能爭取各自的最大利益,並向著垂直化專業化發展。

對應的,我國agent也跟manager也是完全混為一體。我國一般語境下大家所說的某某藝人的經紀人,就是指manager+agent那個混合體,這個角色不僅幫助藝人規劃其職業生涯,找製作公司合作(如唱片公司),還可以直接接觸金主接觸任何人談一切管一切。此外我國的專管銷售的角色叫做「居間經紀人」。實際上,這個居間經紀人在產業里毫無任何保護,雖然也是持證上崗,但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範圍。前幾年的競爭力就來自手機里存了更多藝人經紀的電話,賺個信息錢,要是再加上資源強大跟一群甲方(金主)關係良好,也是能震懾住藝人和藝人經紀人,從而建立起小範圍內的規則:找工作這事兒必須交給我。隨著這兩年微博微信之類的興起,信息越來越透明,這信息費是越來越難賺。

羅嗦這麼多,就是為了說明,國內普通群眾乃至媒體所說的經紀公司,實際是management+agency乃至+production的綜合體,而這種業務顯然是to C成份更重一些,不管是打造包裝藝人這個產品,還是製作影視劇這個產品,都是面向C端的。


CAA,是個純正的agency,儘管這些年包括WME在內也都擴展了一些其他業務,比如演出、賽事的授權,廣告代理,但CAA核心業務就是to B,面向各種製作方推銷藝人。WME收購了IMG要大刀闊斧拓展體育產業時,CAA也沒閑著,可CAA的做法,還是簽體育明星個人,而且簽最大牌的,然後向各方推銷這個明星。
CAA這角色在我國的體系也就是居間經紀人。
上面說了,我國就是一鍋粥的management+agency,甚至包含production,那麼問題來了:
作為agency角色,毫無疑問幫自己客戶(藝人)爭取到高價成交是第一目標。但作為production呢?又得千方百計壓低各方面成本,賣出高價,攫取最大利潤。
再有,比如甲乙都是大型影視經紀製作一鍋燴公司,甲乙這種競爭關係,甲公司肯定優先考慮給自家藝人工作機會,那麼乙公司藝人就不好撈到這個工作機會。當甲公司藝人想上乙公司的戲時,問題同理。這樣一鍋燴的行業分工,完全無法為「自家」藝人爭取到更多工作機會,動輒就利益衝突了。藝人在達到某個級別後自己紛紛成立工作室,一是追求自己說了算,更重要的是在這種結構性混亂中重新定位自己在產業鏈上的位置,作為乙方時,有更多甲方可選擇,從而得到更多工作機會,和更高回報。

作為一個純正的agency,CAA唯一工作就是幫藝人找工作。所以CAA中國的路線是:
先簽導演、編劇(鎖定更多for藝人的工作機會),再簽藝人,同時為金主提供更多增值服務以鎖定for導演的工作機會,如此循環滾雪球。
而且僅是這種「代理銷售」合約,跟藝人其他亂七八糟的合約並不衝突,除非那種management+agency+production公司的「全約」合同規定了其作為該藝人獨家經紀公司。

作為這樣一個代理銷售角色,CAA中國在嚴格意義上不能對外大肆宣傳某藝人是他家「旗下」藝人(當然了除去避免利益衝突,這樣也是很有節操的行為,因為市面上太多連一紙非獨家代理合約都沒簽的公司整天宣稱他家「旗下」藝人有誰誰誰)。「旗下」代表一種management關係。CAA要說一句他們簽了誰誰,在中國語境下大眾包括媒體99%會認為該藝人成了CAA「旗下」藝人,這得引起奪大誤會乃至衝突。在中國也沒有加州法律來保護agency的經營,因為誰都能插一手去談工作談合同,那麼他們只有通過玩命幫藝人找工作在混亂叢林里生存,他們的收入寄望於幫客戶(目前是導演編劇演員以及少量歌手)找到工作後那15%傭金,講其他虛的天天發新聞稿吹捧自己毫無意義。另外鑒於CAA美國強大的明星網路所匯聚起來的話語權,對於想去好萊塢試試的中國藝人而言當然很有吸引力,那麼跟內地巨頭們比,這一點也能稍彌補一下他們在中國的競爭力。

插一句,其實我國行業內存在一些非常厲害的agent角色,照樣不為大眾所知,比如本人前前老闆那種,自打入行起就跟著更厲害的前輩盤踞一方,跟各演出場所、主辦方、zf、金主、大型活動的決策者等等關係良好,藝人見其面基本也得畢恭畢敬。而大眾耳熟能詳的nb經紀人,過來過去還是那個承擔了所謂「一手打造」某個明星,貼身屬性的那個manager+agent角色。

不過即便如本人崇敬的前前老闆那般厲害,在攢點家當後幾乎100%免不了要簽一些「全約」藝人,也即從之前的agency,擴張成management+agency+production,一方面是該行業從業者從老到幼人人都有「打造」出一個巨星的純真的夢想(殊不知該行業生產力水平壓根沒到能夠穩定生產好作品、生產巨星的程度),另一方面夾在中間也是看慣了一筆單子藝人一方總是拿走大頭,而自己也需要有「自家」大牌藝人撐場面、談籌碼。再就是在如此環境、規則下,單純當個agency確實生存艱難,甭管媒體還是大眾還是buyer,一聽你都沒有「旗下」藝人,就覺得不靠譜,純拉皮條,所以思量再三不如往上下游擴展看看。更不要說那些小白創始人啦,還沒有一個業務能夠立足,一上來就直接「本公司是集XX,XX,XXX,XXX,XXX,XXX等為一體的文化傳媒公司」一臉自我陶醉。

假設有一天等環境規則允許,且agency/agent這個角色發展到擁有強大話語權時,即使大眾、傳媒依然不是特明白你到底是幹嘛的工作是什麼,但agency/agent到那個時候就不可能不為人所知了,比如CAA們在美國的情況。

先說到這兒。


學習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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