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從法律角度講,卡拉OK、唱吧、中國好聲音是否應該向所編錄曲目的版權擁有者支付版權費用?


謝邀。既然問題已經說了「純粹從法律角度講」,那麼直接回答法律部分。

是的,需要得到版權人的授權,有可能是唱片公司,也有可能是創作者個人,要看版權的具體歸屬。需要注意的是,重新演繹他人作品的行為和《著作權法》中「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即「法定許可」)的情況不同,不僅要支付報酬,還要得到許可。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集協」)曾就著作權使用費問題起訴過數百家KTV行業經營者,最後雖然勝訴,但賠償額非常低,每家不過幾萬元。

附:《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從法律角度來說,聲音,圖像,都是著作權的一部分,任何人只要用於商業用途,都要獲得授權,而用於非商業用途,理論上也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支付版權對於著作權人是有利的,可以鼓勵著作人更加積極的創作作品,同時高昂的收入也是對作品品質的認可,但是現實往往是殘酷的。

別的不說,電視台播放你的歌曲肯定是不會付你版權費的,因為它有媒體屬性,也就是說它播出這段作品,對你的作品宣傳很大,如果你說,給我版權費,那好吧,緊接著你就被電視台封殺了,你有權要錢,我有權不播,作為著作人,只能選擇妥協。

至於卡拉OK,遍布全國,沒有單一的責任人,你起訴吧,也只能起到一個象徵性作用,且法律過程冗長,中間吃拿卡要,哪怕你真的贏了官司,所獲得的賠償費用還不夠你打官司呢,這個時候你到底是打還是不打,打吧,雖然維權了,但是你反而搭進去不少錢。

至於唱吧,如果它還沒火,唱片公司是不會鳥它的,但是一旦它火了,比如說成千上萬人使用,並且有上千萬的收入,那個時候唱片公司會群起而攻之,所以做這類的產品,法律的風險也要考慮到。如果說唱片公司和唱吧沒談攏,或者說獅子大開口,那麼唱吧就要面臨下架的命運,一個產品也就因此而夭折了。


要的。不過太過追究反而引起反感。比如汪峰覺得旭日陽剛在春晚上所演唱的春天裡侵了它的權。從哪個角度來說,汪峰都是正確的。但是總有人覺得,人家農民工喜歡你的歌是給你面子。是不是人家紅了,你覺得嫉妒呀。
另外,我的歌手裡的作者和演唱者曲婉婷已對中國好聲音提出告訴。
因為,參賽者李代沫不僅在比賽時演唱了這首歌。更是在一款廣告里,唱這首歌入境。所以……


個人覺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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