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劇白夜追兇第十二集里趙馨誠利用嫌疑人潔癖而所做的手段能算是逼供嗎?

嫌疑人在警方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因為有潔癖 不能忍受趙馨誠的身體接觸而招供的 是否構成了逼供行為?

剛查詢了一下逼供的定義如下:


取證方式按其非法程度(被法律禁止的嚴格程度)不斷升高,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級別(我自己分的):

  • 一般取證
  • 規避法律的技巧取證
  • 不規範取證
  • (狹義上的)非法取證
  • 刑訊逼供

說「逼供」的時候,是與刑訊逼供放在一起說的,屬於上面的最後一種;如果不放在一起,規範的用語就是非法取證。

在上面其中除了第一種「一般取證」外,其他幾種都可以稱之為(廣義上的)非法取證。但是,帶來的效果並不完全相同。

規避法律的技巧取證,並不是說它合法,而是沒法證明它「非法」。最常使用的規避方式就是讓被取證者沒證據證實。可以是事後留不下痕迹,比如冬天吹空調,水刑,用燈照著不讓睡覺,等等;也可以是根本沒法證實這是在非法取證,比如題目中給的利用嫌疑人的潔癖,以前知乎某個回答中利用警察的腳臭,故意半夜等嫌疑人剛睡醒就把他叫醒問話,給討厭香菜的人每餐都提供香菜,等等,都是造成對方的「難受」,但又無法證實這些「難受」與「供述」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因此,題目描述的屬於無法證實的非法取證,但是,這不算「逼供」,因為暴力的程度不足。

不規範取證,則是比如訊問時說話不文明(說髒話),說話內容有誘供嫌疑(但又不能絕對確定就是誘供,比如「你這種情節是很輕微的,認罪了很有可能緩刑」),態度粗暴(拍桌子),等等。總之就是程度尚未達到「非法取證」但是也不怎麼合法的那種,屬於灰色地帶。

狹義上的非法取證,包括刑訊逼供在內,但是使用的手段中,只有暴力程度十分明顯的才算刑訊逼供;暴力程度不明顯的,比如使用的是威脅(如果不說就把你家人也抓進來)、欺騙(你同案人已經說了,你也老實招了吧)、引誘(你如果說了,我們就給你定個自首),都屬於非法取證,但是算不上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則是最嚴重的非法取證方式,是指以暴力方法或變相肉刑,使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的取證方式,它已經嚴重到需要以犯罪來懲罰的程度。

最後,只有後面兩種取證方式,才會導致相關筆錄不被採納作為證據。


算逼供,按法律要求的理想狀況,必須要星級酒店的標準,有人怕臟有人怕吵還有人不吃豬肉,這些問題都可能造成嫌疑人的不適,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痛苦取得的證據必須算逼供證據予以排除。
唉我想去當這樣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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