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遇到類似陝西榆林產婦墜樓事件,該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權?
整件事情讓人不寒而慄。我想問,從法律上來看,孕婦的生命權不是應該高於一切嗎,為什麼是否剖腹產要由丈夫簽字決定呢。女性同胞們在遇到這些情況,又該如何捍衛自己的生命權呢?
說說我的經歷吧。我老婆剛剛懷孕的時候,特別愛胡思亂想。有一天我老婆問我:「如果我生產那天碰到意外,你會保孩子還是我?」我毫不猶豫地說,「我選擇保你。」後來臨盆前到了醫院,我老婆住的是產房和病房一體的房間,我就在房裡陪著。老婆十幾個小時才開了2指,疼的要命,半夜也睡不好,醫生建議打杜冷丁,我老婆不肯打。我問了一下醫生,這個情況是不是需要打。醫生說,打一支杜冷丁沒事,她現在這個狀態馬上就沒有力氣了,到時候沒有辦法生。於是,我就簽字,打杜冷丁。打完之後,老婆好多了,睡了幾個小時,然後宮口開大了一點。護士拿多來一堆表,要求我簽署。我是一名律師,出於職業習慣,我還是大概看了一下,裡面就是一些風險提示和責任豁免,有一張紙好像說在緊急情況下可能要動手術,然後我都簽了。在那種情況下,我必須要完全相信醫生和護士,因為他們是專業的,我會認真聽取他們的建議。
為什麼有些人就不同意剖腹產?這一直是我想不通的問題。前幾年在上海,有一個孕婦因為老公不同意剖腹產,結果一屍兩命。這種悲劇到現在居然還在不停上演。簡單動一個手術就能母子平安,這有多麼難嗎?如果讓這些家屬在保孩子和保產婦做選擇,估計很多直接就選擇保孩子了。
碰到這類情況,女性真的沒有太多選擇。如果把她的配偶想的邪惡一點,如果這個男人本身跟這個女人沒有感情了,甚至------,通過不簽字造成意外,不但沒有任何責任,還可以問醫院討要一筆錢款,這是多麼可怕的事情。
所以,女性在生產前要和丈夫簽好協議,如果不能順產,就同意剖腹產,並且同意只要由孕婦一人簽字就可以了。到時候丈夫不肯簽,直接把這張紙交給醫生。當然,有可能丈夫連這個協議也不肯簽署。
看看我們國家的法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 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有衝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強行增加了一個「並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這也是這些年被醫鬧逼出來的。
這裡面醫院有點冤,最後肯定要賠償一些錢,作為補充責任。這裡面的問題有幾個:1、孕婦當時的精神狀態能否做出正確的判斷,是否必須要由家屬做決定。2、醫院的看護責任是不是涵蓋了可能出現的跳樓。
如果醫院當時動了手術,保住了胎兒和產婦,家屬會不會鬧。現在的情況,不動手術,產婦跳樓----
這是中國的法律決定的悲劇,病人不能對自己的治療方案做主。當然這也是中國這些年醫鬧帶來的副作用,每一個醫生在醫鬧中被剝奪生命、被開除停職,就意味著在平行的世界裡,有幾百幾千甚至更多的人品嘗這些鬧劇帶來的惡果。
女性在遇到這類事件的時候該怎麼辦?細細想想真的沒有辦法。等我女兒長大以後,我會告訴她,一定要找一個合格的人,找一個知識、思維層次能夠和你匹配的人。
如果我們現在還能做什麼的話,就是要尊重醫生,不要去醫鬧,有事情到法院解決。公權機構不要對醫鬧放任不管,要堅決打擊這些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們的法律必須要修改,要尊重人權。每個人都有權為自己的生命負責,請不要剝奪個人對自己生命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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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
跟本話題無關,跟醫生有關。
我一開始以為醫生的收入很高,後來我才發現,年輕醫生的收入真的不算高。給大家舉個例子,我有個朋友是某外科博士後,30多歲了,現在在魔都三甲醫院做住院醫,你們知道工資是多少嗎?月收入也就xx,加上獎金年收入才xx左右。這可是一個博士後,讀了這麼多年書的人,手裡可是要動刀的。他現在不僅要做手術,還要寫論文,科研文章不夠就升不了職稱,一級一級往上升。等到熬到主任醫師,至少也得四十幾歲了。當中還有那麼多意外,萬一一個手術做壞了,碰上家屬來鬧事,大則丟掉飯碗,小則影響收入、職稱。大家以後如果住院可以看看,住院費用、人工費用都不貴的,貴就貴在醫療器械、藥品費用,可是這些藥品價格還真不是醫院、醫生能夠做主的,基本都是政府部門定價的。醫生拿醫藥回扣的現象有嗎?肯定有。因為醫生收入低,醫療服務本身的價值沒有市場化,那麼只有通過其他方式來拿錢。我們炒股的時候也知道說「高風險高收益」,對於醫生,尤其是外科醫生來說,還真不是高風險高收益,而是高風險,固定收益。
現在有一個情況是,醫院有一群專門為家屬醫鬧的人,他們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能夠組織人員,為家屬拿到錢後與家屬分成。警察碰到醫鬧,如果不出暴力事件基本上是不處理。醫生為了保護自己,處處要你簽協議,一路拍片,化驗血。還有一個情況是,中國的中小醫院很多醫生確實不靠譜,經常誤診,那就逼得病人對他們產生不信任感,一有病就要去三甲醫院,然而好的醫療資源有限,需求卻無限。這個缺口太大了,還要加上一些權貴佔用了一大塊資源,老百姓看病難的問題才會這麼突出。
所以要解決這些問題,國家應該要花大力氣,要建立公平的機制,同時要確立醫療服務本身的價值,讓優秀的人才願意去做醫生,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
我以前也碰到過不負責人的醫生,也恨的牙痒痒,可是你把那群醫生全部開除了又能保證新的醫生會比他好嗎?不見得,好的制度才能讓壞人變成好人,壞的制度會讓好人變成壞人。醫生這個行業真的太特殊了,尤其是好的外科醫生,那真的是需要幾百台幾千台手術的經驗才能培養出來的。
國家應該重視人的價值,尊重人的生命。尺有所長,寸有所短,社會沒有絕對的公平,但可以通過好的制度讓人享有有限度的醫療保障,讓市場的手培養出更多的優秀醫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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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楊立新教授寫的《榆林產婦自殺的三個法律問題》,有些話必須要經過這樣的教授之口說出來才更讓人信服。
一、自我決定權是所有的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
民事主體享有行使民事權利的自我決定權,是《民法總則》最新規定的權利。該法第130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這是我國第一次用民法基本法的形式,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自我決定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也是民事主體享有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權利。
自我決定權,作為民事主體對自己的具體民事權利的行使,進行自我控制與支配,使權利人針對自己的人格發展要求,做自己權利的主人,決定自己的權利行使,實現自己的人格追求。因此,自我決定權是權利人支配自己人格利益的一般性權利。《民法總則》把自我決定權的含義進一步擴大,概括成權利人對自己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權利的行使,都具有自己決定的權利,大大的增加了自我決定權的適用範圍,使這個抽象的權利具有了更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自我決定權的基本內容是,權利主體對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利益,依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通過支配和行使自己的權利,滿足自己的要求,實現自我價值。
患者作為民事主體,當然也享有自我決定權。實際上,自我決定權就是產生在醫療領域之中的。在21世紀剛剛開始的時候,日本的一個判例確立了患者享有自我決定權,醫生未盡告知義務,使患者不能自主行使自我決定權,被判定為侵權行為。2009年,我國制定《侵權責任法》,就借鑒了這樣的經驗,在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這些法律規定,都規定了權利主體的自我決定權,特別是規定了患者的自我決定權。
自我決定權的性質是絕對權,當一個人享有自我決定權時,其他任何人都是這個自我決定權的義務人,都必須保證自我決定權人的權利實現。因此,自我決定權的義務內容,就是權利人的所有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害自我決定權人依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不可侵義務。權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義務人,只要干涉了權利人自我決定權的行使,干預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就違反了自己絕對性的不可侵義務,就構成對自我決定權的侵害,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領域,患者同樣享有這樣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或者剝奪患者的自我決定權。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存在的問題
榆林產婦跳樓自殺,造成一屍兩命的嚴重後果,在很大程度上歸咎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該條的內容是:「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在這三層意思的規定中,問題出在第一部分,即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的同意並簽字。之所以做出「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的規定,主要考慮的是在疾病中,對於關係到自身的重大利益,患者有可能無法做出關鍵性的決定,因此增加了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的要求。
這樣的立法初衷,並不一定是不好,但是卻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相違背。首先就是《民法總則》第130條的規定,儘管在制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時並沒有《民法總則》,但是尊重民事權利主體個人的意願,是我國民法的一貫原則。其實,《侵權責任法》第55條專門針對患者的自我決定權,做了更明確的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第一部分內容也與這一規定相違背。
現在的辯解理由,可以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在前,《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後,因此可以諒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存在的問題。然而問題是,國家的民法基本法在作出了新的規定之後,國家行政法規卻沒有及時予以修訂,使各地醫療機構仍然執行違背國家民法基本法承認和保護民事主體自我決定權規定的行政法規。這樣,有關國家機關顯然是存在失職的問題。這就形成了在國家民法基本法在確認民事主體享有自我決定權,他人不得干涉,以及確認「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患者自我決定權的法律保護規定之後,醫療機構仍然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錯誤規定,不能夠直接適用有關規定患者自我決定權的民法基本法的規定,仍然堅持必須經過患者的親屬以及關係人的同意並簽字的做法。這就干涉了患者的自我決定權,侵害了民事主體的自我決定權。
這樣的行政法規內容,必須立即進行修改,與其上位法即民法基本法的規定保持一致。
三、醫院是否應否對患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在說到對事件的後果承擔責任的問題時,我的看法是:
首先,死者的親屬拒絕產婦要求採取剖宮產手術生產的行使權利要求,儘管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作為依據,但是,仍然是違反國家基本法規定的行為,干涉了產婦的自我決定權,對於造成的產婦跳樓自殺一屍兩命的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死者的親屬能夠在產婦強烈要求進行剖宮產的情況下,同意進行剖宮產,產婦絕不會因為疼痛以及絕望而跳樓自殺。因此,死者的親屬對其死亡的後果具有重大過失,承擔主要責任是必然的法律後果。
其次,醫院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兩個方面:第一,過於機械地理解和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不執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也忽略了《民法總則》對自我決定權的最新規定,其醫療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對於待產的產婦,醫療機構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進行特別護理,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竟能夠讓產婦在產房裡脫離醫務人員的護理,從窗戶上跳樓自殺,也具有過失。對此,《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這樣的規定,醫院對於待產的產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具有過失,應當承擔責任。
最後,綜合全部情況,當然就目前情況而言,還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雙方各自都有不同的主張,對事實也有不同的見解,但是就目前情況看,上述提出的兩個意見,是有相當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死者的親屬對於造成產婦自殺身亡的後果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醫療機構具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過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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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比一下我之前的回答和楊立新教授的文章,關於法律判斷的主要觀點大致還是一致的。楊教授在文章裡面明確了有有關機關存在失職問題,這其實是一種懶政。
最後說一些我的心得。人有主觀能動性,每個人都會對周遭環境產生一些影響,但是這些影響都是微不足道的。只有當這些個體的微小的行為朝著同一個方向發力,引發共振,那才會產生天翻地覆的影響。就像一個羚羊群,只要頭羊確定了方向,其他羚羊都跟著它跑。在集體的面前,個人的力量微不足道,潮流一旦形成,所有個體都會被裹脅往前沖,哪怕你知道這是一股逆流,也毫無辦法。單個個體的行為就像好一個點,可能隨機分布,當無數個點出現的時候,就能看出側重點了,就像現在上級政府通過看下級政府部門提供的信訪匯總情況,來分辨哪些領域矛盾突出一樣。要讓這些個體的行為產生好的效果,就必須要有引導,道德約束,法律制裁,金錢刺激等等,這些都是宏觀層面的東西。在浩浩洪流中,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與其指望每個人都是聖人,還不如建立良好的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我曾在實習時見過一個,產婦已經宮口全開,但無奈確實生不出來,哭著打電話求家屬簽字剖宮產,家屬不答應,恨不得要衝進產房,罵得很難聽,說你第一胎都是順產,這個就生不出來啦,有逼本事懷沒逼本事生,連個孩子都生不出來連豬都不如,家屬說要是給她剖我們就不生了,最後一個家屬架著產婦一邊胳膊,簽字出院,當時我不知道這就是所謂的家人嗎?
備孕之前打聽一下哪裡可以無痛分娩。預產期臨近的時候早點去。叫老公一起學習較為專業的生產知識,產後抑鬱知識等。
榆林產婦這個事情,相當一部分原因是本身承受的痛苦(生理心理多方面的)早已超過了其承受閾值造成的問題(不是她自己的錯),如何推進無痛分娩,降低生產痛苦,倡導對孕產婦進行更多的心靈關懷和安慰等真的是重點。
但是,不管是堅持不婚不育,還是尋找更好的醫院的前提條件都是,你家不窮。換句話說,多數十八線小城和農村的女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之內,都脫離不了生育的痛苦和各種風險,這是個很難改變的客觀事實。。。
找個好丈夫才能保證生命權。
就說如果醫院沒有經過家屬同意只經過產婦當事人同意就剖腹產的後果吧:
1.母子平安,家屬會在醫院鬧,說醫院只為賺錢私自剖腹產,這個錢他們不出,甚至會讓醫院額外賠償;
2.在家屬的鼓動下,孕婦本人甚至也會反口說本人沒有同意,如果有文書籤字會說這是在疼痛意識模糊情況下籤的;
3.如果孕婦因為醫療風險出現併發症或者死亡,家屬更有鬧的理由了,不承認孕婦同意手術,說醫院私自手術致人死亡,醫院百口莫辯;
4.孕婦本人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代理簽字,無論醫院有什麼證據理由,法院上都會賠定了。
輿論對於1-4情況都會偏向家屬,眾人意識里,醫院剖腹產賺錢是根深蒂固的意識,家屬只要說這個理由,大家都會共鳴,就會一致聲討醫院。
然後可能會有《震驚,黑心醫院為賺錢私自剖腹產致孕婦死亡》,那醫院就完蛋了!
所以,在現行社會環境和醫療環境,醫患關係下,沒招,找個好丈夫,好婆家是根本,否則可能躲得過生孩子躲不過家暴啊!
-------------------------本來題主這麼問的,然後我就這麼答的,不過事情有了新進展,這個丈夫其實沒有犯什麼錯,最後看來還是體制的鍋,但是體制當然不背了,肯定是醫生背了!------------------------------
處分兩個醫生只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治標之策,最根本的解決辦法當然是還原醫生處方權,決策權的本來面目,理清醫患責任。
現在醫生處方權並不是為了患者病情考慮,患者也不相信醫生,我自己醫學知識不差,最好的朋友也是學醫的還不免不了被忽悠了四次,有三次反應過來了,其中兩次我提出了異議,醫生直接懟我,還有一次病情比較重,我當時有點方,就沒仔細想,回來越想越不對勁,檢查依據不足,癥狀也對不上,醫生又忽悠我!醫生這麼搞,讓我怎麼信啊!
還有對於治療方案,醫生應該有決策權,患者有知情權,選擇權。
這才是醫生正確打開方式。
醫患責任不明確,人們對醫療事故認識存在偏差。我覺得只有醫療事故需要賠償,其他的不需要賠償。不需要擔責。醫學上很多東西都是概率的,就算髮生概率足夠小,一個醫生診療病人足夠多,總是能碰上,碰上了就是麻煩,甚至可能結束醫生職業。
當前醫學人才流失嚴重,這是醫患矛盾加劇的後果!
選擇自己的父母,生養自己的那個,不是公婆,授權讓他們當委託人!當委託人!不是到場就可以!要讓他們牽委託書,千萬不要讓你丈夫,公婆牽!相信我,父母比婆家人可靠,父母不希望你死,婆家人未必,沒準還想繼承遺產。我建議女性生產之前先寫遺囑並公證,保證如果你意外亡故,你的財產均屬於你父母
挑老公的時候多問問:「以後孩子怎麼生?」,「孩子怎麼教育?」,「家庭責任怎麼劃分?」;
知乎傷看到的情感問題:不是婆媳關係,就是物質需求,就從沒人問問這些關係自身生死得大問題。
個人認為不結婚不生孩子就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啊。。
快樂的單身著不好嗎。。
雖然說很簡單粗暴但是確實有效啊。。
_(:з」∠)_評論說一刀切確實有點…
還有說可以結婚領養的…
沒有血緣關係能對孩子付出真心不是沒有,但畢竟是少數,結婚本身就不是什麼必要的事,又何必將自己困於囚籠
單純來噴我的就請左上出去吧,慢走不送
歡迎來討論知友喲~
找個好老公啥的不說了。有時候人心隔肚皮,好不好的不到死也不曉得是不是能好一輩子。 只從自身來說吧。
1,強身健體。減少懷孕時各種潛在的影響產婦生命安全的風險。
2,嚴格注意孕期飲食,控制胎兒和自身體重。 ( 9.9的雙頂徑,比順產要求的9大了0.9。接近1厘米啊,不要小瞧這0.9,從胎頭入盆骨起就滿是風險。入盆慢,產程慢,痛感強。 當下生活條件這麼好,不懂為啥孕期就只知道各種吃……胎兒越大越開心,覺得越肥越好……搞不懂為啥)
3,科學孕育。丈夫也要科普知識。你自己多學點,不要跟著網上八卦。不要看電視生孩子幾分鐘就出來為啥自己要痛這麼久……生頭胎普遍最快十幾個小時,慢的像我這種60個小時,還是第三天掛了一天催產素,醫生人工破了羊水膜的情況下。豪不誇張地說,我媽生我也幾天,虧她一直在跟我講,要不然我以十幾個小時為借鑒的話,到點生不下來我也崩潰了。我也痛得惱火,中途不是沒想過剖腹,可我這個情況完全沒有指證需要手術,醫護也見怪不怪了,頭胎生四天的都有。 宮口開得慢有啥辦法,急不來。
順產可以上無痛的,能大大減輕痛感。這個技術很普及了,對寶寶沒傷害。媽媽還是有痛感,陣痛來了肚子發緊也是有感知的。上無痛!
4,掌握經濟大權。至少在生產前有個一兩萬用於生產用。
5,學會察言觀色,不要當鴕鳥。找個能替你執行產房外一切事物的人,可以是老公可以是閨蜜,可以是爸媽表哥表弟,隨便什麼人。(好多評論說了,自己的親媽也可能是豬隊友,覺得她當年生你就幾天幾夜也生了,為啥你不行……所以找對人)
自保的首選是不要讓自己遇到這種事件,總有被害妄想症以為這是不可控的風險,但實際上有很多女人生孩子被老公和家屬照顧的無微不至。
所以,首先就是不要眼瞎選到不愛自己的男人。
萬一眼瞎遇到這種事情時才發現男人很渣,那隻能自己努力順產了或者掏錢去私人醫院生了,生完記得離婚,以及二婚不要再找類似的男人。
實在想跳樓記得要寫遺書,清晰地寫出自己為什麼想死,得到哪些經驗教訓,能給後人提供什麼反思。這樣也算是為女性同胞做貢獻了。
生孩子時老公因為骨折手術不在,公婆送我去醫院,老爸堅持來陪我。後來他悄悄跟我說這麼重要的時刻我不能把女兒的安全交給別人。當時不明白,覺得他言重了,現在這個事讓我明白我有個多麼好的老爸。
更新:
統一回複評論的同學
你們怎麼這麼喜歡站隊啊。我都說了兩方都有錯。
"應該被譴責",和"罄竹難書"這兩個詞的譴責程度你們不了解嗎?
為啥非要在兩方之間站隊呢?兩方都有錯難道我們也應該無視?
醫生就應該被寬容?某長者害人是不是也應該被法律特殊對待呢?
另,臨床醫學有衛生法這門課,都講過。
還有,本人臨床藥學雙學位,利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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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和家屬一起害死了這個准媽媽
醫院活該被譴責,家屬的罪惡罄竹難書。
好一出狗咬狗的大戲。
無論院方還是家屬,沒有一塊好餅。
要說女性如何保證自己的權益,答案如下:
第一,預防出現這樣的家屬,避免脅迫。(你在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沒法和他們抗爭,預防是最好的進攻)
第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對付這麼坑爹的醫院
各位女同志一定要在這種顯然不合理的情況下據理力爭!這種情況下就要窮盡一切合理手段去抗爭!!!命是自己的!如果威脅到你的生命,好,刑法賦予了你在此種情況下的無限防衛權!!
如果你已經不能防衛了,那其實也沒轍了。
最好的辦法,就是預防!!嫁人的時候先看好家裡人什麼樣!!婚姻真的不是你和丈夫的事情!是全家人的事情!人是社會中的人!你再怎麼不贊同,現實就是這樣!!因為人活在無往不在的聯繫之中!
醫生的法律素養不夠,作為一個患方你是解決不了的,就像爹媽沒得選。但是,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就是你自己提高法律素養!!
接下來,告訴大家如何對抗醫院這種腦殘的想法的法律依據:
-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配合下一條一起使用,這條是說,你有權撇開委託好的家屬,要求院方對你開展你自己的治療決定。
-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三款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也就是說,你有權反對院方提出「你的受託人不同意,所以我們無權變更治療」的介面,此時應該告知院方,服從於受託人的後果,並想盡辦法讓他服從於你而不是受託人
(就是推脫責任的借口!!)
- 再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三款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實施民事行為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這條是告知院方,你要是繼續服從家屬,你倆就是一條繩上的螞蚱,我出了事你倆誰都跑不了。
家屬的行為屬於對己代理,屬於濫用代理權而當然無效,而院方作為第三人明知,應當負連帶責任。
另糾正一個觀念: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效力問題
@大法師 這位答主提出一個上位法和下位法衝突的問題。
司法實踐的一般情況會不好解決,是個難題,一般都會落到同種規範客體或者是難以理清的法律關係。但是這種情況的適用還是顯而易見,因為患方不是規章所規範的對象,醫院也可以撇開規章而遵從法律。請注意立法原意和立法規制對象的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問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和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的規定一點都不衝突。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這個法規的規制對象是醫院,不是家屬,屬於對特殊主體(醫院)的效力,對患者沒有任何約束力。規制的是院方不經過患者與家屬同意就恣意實施治療的行為,而並非該答主所說是因為醫鬧。規制的目的與患者的要求並不衝突,在此種情況自然是遵循上位法。
根據立法法,法律效力位階優於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根據該行政法規的目的解釋。採用國家法律自然無疑。
1、「孕婦的生命權不是應該高於一切嗎」我不記得哪部法律這麼說過,所以你意思···孕婦可以燒殺搶奪無所不作?應該不是這個意思吧?每個人的生命健康權都受到法律保護。
2、不一定必須由丈夫簽字,近親屬也可以。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至於為什麼,理由很簡單,不想被醫鬧,如果沒有近親屬簽字,就本人簽字的話可能發生的情況上面那位說的夠全面了,不多重複。你無法保證做手術這家人會那麼有素質有道德,曾經有過案例,醫生未經患者家屬簽字就做了手術,手術成功但仍然被告並且敗訴。所以,鍋憑什麼都要醫院來背呢?
3、你可以選擇終身不嫁,或者終身丁克;也可以選擇找個真心疼你的人嫁了,而不是草草被家裡逼著了事。
如何避免慘劇發生在自己身上?
女人啊,婚前好好挑,婚後好好教。
如果到臨到生產了發現自己嫁的是個狗怎麼辦?
所以啊,生孩子這種事兒,還是要自己爹媽在。
醫院不認爹媽簽字非要老公簽怎麼辦?
大不了給他一刀,老公昏迷了只能爹媽簽了。
Then,醫院還得讓你簽字搶救他。
所以啊,明明有這麼多機會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咋就選了一條不歸路呢。
現在最重要的是弄清楚孕婦墜樓前後,身邊都有哪些人,什麼過程。然後才能弄清責任問題,等後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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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醫生及助產士的採訪,證實了家屬是在醫生建議下才堅持順產的。
我看到新聞的時候孕婦下跪的視頻已經出來,所以倒是沒被什麼跪求給帶節奏。只是很疑惑孕婦痛到跪下的時候,家中長輩為什麼都站在那一邊比劃一邊說著什麼,沒有安慰或者攙扶,只有丈夫攙扶。因此認為婆婆在態度上還是有問題的。並且當時也認為是家屬拒絕剖腹產手術造成的產婦自殺。(現在知道家屬是在醫生建議下這樣做的。)
到底當時家屬都說了哪些話,現在也不能百分百還原,醫院這邊一樣。果然羅生門。
還是要道個歉的,和家屬說聲對不起。
然後自己反省一下,下次新聞要走著瞧,分析著看,算是個教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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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家屬發聲否認不同意剖腹產,目前家屬還沒有實錘,坐等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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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原答案
孕婦痛到下跪丈夫都不肯同意手術,這時候孕婦心裡該多絕望?之前如果兩人相處一切都好,這時候孕婦會突然認清對方真面目和自己在對方心裡的真正地位。如果之前孕婦在家裡就地位低下,那平時不知受過多少委屈,在心裡不知積壓了多少負面情緒……想到以後恐怕更加絕望吧!所以,婚前擦亮眼,考察好對方人品和對方家庭很重要!
如果婚後發現了,及時止損才是上策。
所以現在有很多姑涼不願結婚生孩子,弄不好就有生命危險,不管怎麼樣自己要有工作有錢,大是大非面前要能拍板做主而且還能承擔得起後果,找老公一定要看清他的家人,尤其是婆婆。
儘力活著吧,雖然很絕望,即便不為自己也為了爸媽活著,自己死了老公還可以再婚再生孩子,可爸媽就沒有孩子了,這太殘忍了!我也承認有的爸媽不愛自己的親生孩子,這真只是極少數,大部分家長可以為了孩子去死。
這種家庭就不配有後人!
既然逝者已矣,願天堂沒有疼痛。然而一個這樣的社會性案例也並非少數,應當要引發反省和律法的進一步規範。
首先,作為廣大未婚女性,必須要擦亮眼睛,步入結婚殿堂之前就要考察清楚對方,細節處見真心,明明心裡有疙瘩,發現對方愛小錢多過愛你,對你和周圍人的好不知感恩和回報,或者生病時候就是那種"多喝水"沒行動派,凡事斤斤計較,出了問題就甩鍋的沒節操,顯然這種男人難說會成為什麼好老公,儘早散了以免後患。
其次,作為醫院,本著人命第一的宗旨,在本案例這種孕婦難產危險性極高的情形下,自然要考慮到孕婦兩次下跪對一個人精神狀態的打擊,以及接下來可能發生的事態的嚴重性。此時可以讓孕婦和家屬全部在場的情況下,做好監控錄像及簡短申明並要求雙方再次表態,並且以孕婦的訴求為最終執行準則,畢竟人命關天啊!
最後,也希望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和普及發生在社會公共生活的各個場合和階段,而不只是出現在基礎教育課堂上的一門非必修課!讓民眾不再愚昧,讓社會生活準則更加清晰和規範。生產時,自己的家人,包括爸爸媽媽哥哥弟弟姐姐妹妹最好在場,授權書委託人不要寫男方,寫自己爸爸或者哥哥弟弟。生大病住院也如此,畢竟自己的親爸媽是愛自己的,無需證明。
我想說,國家應該編一本教科書,給孕婦和家人學習,不說面面俱道,至少某些特別情況要說明一下。為什麼呢?
因為現在無知的人太多,比如坐月子不能洗澡這類……
這件事情其實孕婦自己也有一定的責任。
在此說明一下我是很愛國的,並不崇洋媚外。
但國外生產方面的知識真有不少值得借鑒地方。
這裡就說一點吧。
他們的產婦很多都是順產,為什麼?
除了盆骨較大以外,還有她們孕婦很注重體重的控制!他們的孕婦不會因為怕營養不夠就胡吃海塞還不運動。大家可以查一下,國外剛出生的嬰兒大多是5~6斤左右的,孩子長大以後照樣人高馬大,五臟俱全。
身邊有太多的親戚朋友同學,因為懷孕體重飆升,胃口大就毫不控制,特別是後期肚子太大了的時候,確實會難受,讓她每天出去散散步,練練產前瑜伽,像是要害她的。
中國最傷害孕婦的一句話大概就是:「女人懷孕就可以當太后!」
這句話讓多少孕婦爆肥,難產,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
女人們,生命是你自己的,關鍵時刻只有自己最靠得住!生孩子這麼危險的事,如果不是一開始就全家同意剖腹產,如果你找的丈夫不是比你自己更愛你,還是控制好自己吧。
孕期堅持科學飲食,堅持適當運動,比一個好丈夫更靠譜。她應該很絕望吧,絕望到不想自己的寶寶來到這個世界。
別問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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