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即使被國際刑警通緝,中國貪官仍能在美國正常生活?
新聞說,貪官在美國拿投資換綠卡,即使他們被國際刑警通緝也可以正常生活,這是為什麼呢?
英國路透社8月11日報道,原題:中國說有150多名「經濟逃犯」在美國逍遙法外 中國媒體周一援引公安部高級官員的話報道說,目前有150多名中國經濟逃犯正在美國逍遙法外,其中許多是貪官或涉嫌貪腐人員。
中國公安部國際合作局表示,為了將更多逃犯抓捕歸案,他們正努力與美國司法部門安排年度高級別會議,其中包括美國國土安全部。
中國領導人已將打擊猖獗腐敗列為當前的核心要務之一,警告貪腐現象正危及黨的存亡。長期以來,中國一直在儘力解決「裸官」問題。至於約有多少大陸官員及其家人把資產轉移至海外,學者們莫衷一是,其中有些人認為過去5年來該數字高達100萬。
報道援引中國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廖進榮的話說,美國已成為「中國逃犯逍遙法外的頭號目的地。」但來自公安部的數據表明,過去10年來,僅有兩人被抓捕回國並受審。
報道援引廖的話說,由於缺乏引渡條約且相關程序複雜繁瑣,在把逃往美國的嫌犯抓捕回國受審方面,中國面臨各種實際困難。有專家認為,抓捕此類逃犯的另一難題是,美國司法機構對中國司法體系和程序存在誤解,「總認為中國的司法機構侵犯嫌犯的人權。」
今年3月中國表示在強化反腐措施的同時,將加大力度抓捕逃往海外的貪官,沒收其非法資產,並禁止嫌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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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中美之間早在江時代就成立了「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 同時《中美司法協助協定》也隨後簽訂 而且在隨後的幾年中 中美兩國在刑事司法協助和合作領域的合作也都取得了迅速的發展 建立起了比較密切的協作關係 在相互協助調查取證 追繳被非法轉移的犯罪所得 相互通報有關犯罪情報和對逃犯的監控及緝捕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在我們兩國的執法合作中 我們也僅僅局限於將那些偷渡到美國的人強行送上遣返非法移民的飛機或船舶 而對於那些用非法所得輕鬆完成移民手續的罪犯卻表現得一籌莫展
糾其原因是因為我們在刑事司法合作領域也存在著一些法律上的困難和障礙 而且有些困難和障礙嚴重影響著兩國在打擊犯罪及實現公正司法的實現 其中最大法律障礙之一就是兩國尚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
美國是個很特別的國家 它奉行的是「條約前置主義」立場 也就是在向外國引渡逃犯問題上 要求以與該外國存在引渡條約關係為前提條件 而美國主管機關對「條約」的理解也是非常狹窄的 它特指經美國國會批准的雙邊引渡條約 注意是雙邊引渡條約 不包含多邊國際公約 美國是一直反對在有關引渡的條款中使用具有約束性的措辭將國際公約規定為開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據 所以中美之間一直沒有締結雙邊引渡條約 美國也從來沒有通過正式的引渡程序向中國移交過逃犯
而遲遲不肯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是因為引渡條約的締結必須經過美國國會的審議和批准 在美國國會中存在著一定的對中國法律制度的懷疑和不信任氣氛 我想這也許就是阻礙中美雙邊引渡條約締結進程的主要原因 (美國迄今已經與110個國家或法域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
而在這方面很顯然死刑問題是阻礙雙方締結協議的一個很大的障礙 西方很多國家出於人道主義已經廢除死刑 美國雖有超過一半的州還保留死刑 但這基本不適用於經濟犯罪 同時還有礙於我國的政治司法獨立(大家都懂)在美國這樣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 我們的最高檢和最高法居然有行政級別 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所以他們認為我們的司法受制於p和g 擔心那些人回國後不能得到公正的審判 賴昌星的核心問題就是死刑 還有把它接回來 我們還要受到加拿大方面的司法監督 以確保他能得到公正的審判
話說我們至今都沒有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 那些錢怎麼追 我知道彎彎那邊就是靠這個組織把阿扁的錢追回來的 (感覺在說就要被舉報了)
總之核心就是沒有締結雙邊協議 所以他們在那邊過的很滋潤了 即便上了紅色通緝令 那也沒關係 除非採用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將逃犯遞解出境 或者採用異地追訴的方式 觸犯美國法律如洗錢 欺詐 違反移民法罪行等的罪名在當地對逃犯提起刑事訴訟等等 不然還真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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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評論里有朋友問到假如 在國內犯下重罪 但持有美國綠卡 且證據確鑿 是否能被引渡 我覺得這個問題問得很好 就自作主張拿出來跟大家交流下 如果有不對的地方還望知友們指正
首先我覺得基於中美兩國之間沒有在引渡罪犯方面締結任何條約 協議 即便是那位朋友說的在國內犯下重罪 但只要持有美國綠卡 並安全出境 我想是不會被遣送回國的 美國政府是不會隨便就把他趕出去的 在這點美國的nationality和citizenship是分開的 基本上有了綠卡也可算是有citizenship 但其實是有區別的 綠卡是引用美國永久居民證的說法 原來美國永久居民證是綠色的吧 現在早已經不是綠色 但各國已經沿用 綠卡只代表居民的身份 而不是公民 擁有的權 跟公民不一樣 一般區別為選擇等政治權及引渡譴返權 在就業 工作 學習 福利上一般沒有差別 但就業你是不能擔任美國的高級長官 所以還是那句話除非他在美國境內觸犯了重罪 例如販毒或是洗錢 美國的司法部門就可以對他依法判刑 進而撤銷他的綠卡 也就是取消他的永久居留權 換句話說 只要他在美國沒有犯罪 也沒有不良記錄 已經取得的綠卡是不容易被撤銷的 因此不會被遣返回國 而根據引渡法的解釋 「引渡」是指一個國家或政府 應外國的請求 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 移交給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當然這有個前提就是兩國政府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 所以又繞回來中美之間沒有簽訂任何有關引渡的條約和協議 所以還是沒法遣送回來
我們曾與美國簽訂的有關打擊經濟犯罪的任何協定和協議都不是一項條約或具有法律的效力 也就是說 兩個國家或地區之間如果簽訂了司法引渡協定 它本身就是一個法律 只要當事人不是美國公民 它都有管轄權 縱使是持有綠卡的人 也可以依照協定引渡 (根據國際慣例 通常死刑犯也是不予引渡的)
最後附上一個已與我們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
亞 洲: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菲律賓蒙古印尼韓國巴基斯坦寮國亞塞拜然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柬埔寨烏茲別克台灣
歐 洲:立陶宛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阿爾及利亞法國西班牙烏克蘭葡萄牙
非 洲:賴索托南非安哥拉突尼西亞納米比亞
美 洲:秘魯墨西哥巴西
大洋洲:澳大利亞
如果大家以後有什麼意外的話 千萬別往這些國家跑
關於排名第一的答案,我再補充一下。美國對罪犯的引渡有兩個重要原則就是政治犯不予引渡,死刑犯不予引渡。而我國前幾年給貪官定罪的時候偏向於脫逃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政治色彩比較濃厚的罪名,根據美國引渡的規則並不傾向於引渡回國。另外我過的貪污罪 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我國外逃的貪官哪個只貪了十萬,基本上大部分都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了,而死刑犯不予引渡也是一項重要的障礙性原則。還是需要雙方簽訂一個雙邊協定來解決爭端。
其實我覺得貪官貪的錢的分配歸屬才是最大的爭議中美之間沒有引渡協議
首先,不同意問題所說的生活正常,你怎麼知道他們活的很好?
但是無比贊同現在排名第一的答案,中美沒有引渡協議
其次,從陰謀論角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第一:投資,給美國增加就業機會,解決一丁點的經濟問題
第二:政治,貪官都是人精,國內正治體制熟絡,稍微一加修飾,攻擊我們的g和p簡直是絕佳武器,還能獲得無數的經濟等等的情報
第三:對於任何人來說,這就是肥羊啊,隔三差五讓你交個保護費,你敢不從?
第四:誰知道那些所謂的貪官是不是暗地裡的觀海聽濤,好好學習?
誰會把有錢的大爺趕走
其實完全可以簽署協議 只引渡貪官 錢可以留在美國 這樣長久下來 就沒人敢逃往美國了
國際刑警沒有執法權
貪中國的錢帶到美國,對美國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也沒聽說過那個美國貪官跑到中國來
所以美國不會沒事找事
你一個國家的力能量去說明一個弱小的個人的某些事情。在美國立場來看就是對人權的『褻瀆』,美國的做法就是我寧可讓無數的惡魔在陽光下隱藏,也不讓一個善良的靈魂隕落!拿斯諾登來說,美國以官方職責他是叛國者!但這個叛國者死真的還是假的?你能打保票么?大家可以參考美國電影《全民公敵》裡面只是NSA裡面不超過十個人就把一個小公民弄成通緝犯了,想想一個國家。美國對個人權利看的非常的重要,這也是美國立國根本!要不也不會有第二修正案了!最重要的事中國有死刑!在美國(大部分西方國家)來看,如果這個人不是貪官或是所謂的貪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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