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應該有隱私么?
最近文章的事兒在微博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有的人認為明星的一舉一動本來就應該被大眾所議論,而有的人認為不應該多管閑事,明星也是人,大家怎麼看待明星的隱私問題?
明星也是人,是人就應該有隱私。
最基本的。
不能因為明星的隱私總是在被侵犯,好像人家就不能有隱私了......這個問題從兩個方面回答吼不吼啊?
吼啊!
一、 明星制度
二、
明星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之間的制衡
首先先說第一點,明星制度
明星制度源於好萊塢製片廠制度。它是指20世紀初在好萊塢逐漸形成的一種製造和鼓勵明星崇拜的商業手段。為了商業盈利,各製片公司紛紛調動各種宣傳手段將對觀眾有很大號召力的演員捧上「電影明星」寶座,並形成以明星為中心的製片體制。
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在1910年以前是沒有明星的,只有演員,那時候演員的工資水平還很低,地位也較為輕賤,許多演員甚至紛紛化名,這種情況比較像中國以前的「戲子」。那時候還沒有明星這個概念。直到有位聰明的商人——卡爾·萊默爾發現了這一商機,成功包裝出了第一位明星弗羅倫斯.勞倫斯後,各大影視公司才紛紛開始包裝明星,並且有了較為全面的明星制度。
演員與明星是兩碼事,這個世界上的演員不計其數,但是並不是所有演員都被稱為明星。
明星的概念並不來自於表演相關的藝術美學範疇當中,它更多的指涉於利用傳媒特性和大眾的觀影心理來進行商業領域銷售操作的層面。
也就是說,明星是被製造出來的。他們的工作細節、生活隱私、形象展示都是造星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
從這個角度來講,明星的隱私也是工作的一部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天天能看到各種緋聞炒作的原因。
再說第二點:
「明星」是沒有隱私的。但是作為「明星」的人是有隱私權的。(這句話請多讀幾遍)
直接搬過來一段話——隱私權作為一種特殊且重要的人格權,需要法律的保護。由於社會角色的特殊性,明星的隱私權較之普通民眾的隱私權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它與公眾知情權、輿論監督權發生衝突的時候。這種不同表現為:一方面,為滿足大眾知情權,明星的隱私權就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新聞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明星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基本隱私。這體現了明星隱私權、公眾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發生衝突時的權利衡平,這即要求對明星的隱私權加以特殊的限制和保護。
這段話的意思就是,「公眾人物無絕對的隱私權」。
由於明星的知名度超過普通民眾,明星們作為公眾人物,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產生強大的示範效應,他們的行為關乎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公眾的知情權,因此,就涉及對明星權利的限制。明星合理讓渡一部分隱私權給公眾不僅是尊重公眾知情權的體現,也是社會監督和新聞自由的表現。
對於明星隱私權來說,限制和保護應該是並行的,一方面。允許披露明星的部分隱私,另一方面則是要保護明星的個人隱私,比如什麼「艷照門」這樣的事件,就是對明星隱私的重大傷害。對純粹私人隱私的侵犯是應當受到法律追究的。並且明星的私人空間也是享有隱私權的。什麼擅闖私人空間啊、高倍望遠鏡、長焦距拍照等手段窺視明星的個人空間啊這種行為都是應該被法律追究的。
至於明星出軌被披露的這種事情,個人認為要看披露手段是否形成侵犯隱私,比如是否是監聽、偷拍、不雅照片這種情況。
總結一下就是,但是關於這個問題,百度出的新聞啊、博客啊,還是很多的,我說的不夠完善,還搬了很多內容(因為我很懶)。鞠躬~
參考鏈接:
淺議明星隱私權利的限制和保護
第六課:好萊塢的製片廠制度
熠熠星光背後的産業暮色 ——從好萊塢明星制看當下中國電影産業中的明星問題現狀
哎。你用粉絲的喜愛賺取收入,粉絲喜歡你當然會來關注你的生活。
或者你就老老實實的演電影演電視不接代言不接商演,曝光低了自然隱私就保護了。
玻璃心是賺不來這個錢的。
養雞的得禽流感,打漁的遇暴風雨。
哪有隻吃肉不挨打的強盜。。。
當拿出隱私掙錢的時候(塑造各種好男人形象),所謂的隱私就不是隱私了。
葛優說過,戲子就是給人耍的。顯然要尊重隱私,但是明星的隱私,有的明星他就是想要被爆,不爆不紅。另外人本質上都會有窺探別人隱私的嗜好,有的受了教育所以會尊重別人的隱私,對於這一部分的有的人來說,現實生活中尊重別人的隱私,這一嗜好得不到滿足,而明星這個特殊職業的暴露出來的隱私恰恰可以填補這一空隙,而且是一個大的群體,躲在後面責任不用負,有利無弊啊,誰不樂意呢?所以對於拿明星隱私當笑料或是議論的焦點,我估計幾百年都不會變。
個人覺得 明星賺著比普通人多好多倍的錢 收穫了名利(別說他們辛苦 我覺得搬磚的民工和清潔工更辛苦呢)的時候不說自己只是普通人 然後在他們隱私被曝光的時候說「我只是個普通人」 未免矯情
隱私和污點是兩個概念。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既然想得到一些東西(名氣,普羅大眾的關注度),就要去讓渡一些利益(私生活被曝光)。
明星需要注意自己的公共形象,但誰沒有污點呢?
如果說當明星的前提就是毫無保留地把自己的隱私交給大眾評論,這個世界根本就不會有人成為明星。
認為明星不應該有隱私的都是心理變態。就醬。
不請自答。
個人認為,明星和普通人的「隱私」範疇不能完全相同。但共同的一點是:
個人信息被處於非自願的暴露在公眾視野。
當然啦,明星屬於公眾人物。拋開登台露面鎂光燈聚焦各種商務活動、宣傳、採訪不談,其生活本身分為
1.可以供盈利的生活表演(聯繫記者假裝某個吃飯、約會、度假等等場景被偷拍、故意爆出個人影像、照片、故意爆過去經歷、故意暴露、走光)等等 這一部分是明星私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屬於刻意提供給大眾消費的範疇;
2.明星處於形象和個人心態需要,不希望被公眾揭發的個人情感經歷、個人影像、照片、過去經歷、私下活動等等,這個屬於不希望被大眾消費的區域。
前者帶有職業包含性質,後者是剝離明星形象光環的回歸現實。
前者舉例
後者舉例:艷照門上結論(被自己畫得圖噁心到了,懶不想改了)
紅色就是明星的隱私部分。
Nonsense
想有也難,越紅的明星挖的越深,誰沒有點黑歷史,除非淡出演藝圈,否則無解!
關我屁事!
應該有隱私,但是不應該和普通人一樣,因為明星本來就用部分隱私在換取利益
明顯只是一種職業。
這不廢話嗎=。=憑啥他們不能有隱私,憲法保護它的公民。
任何人都應該有隱私。
明星也只是一份工作而已。沒有人會因為一份工作就沒了隱私
任何人都應該有隱私。
豈有伶人顛社稷,從來奸佞覆乾坤。
站在道德制高點去批判明星.去扒別人的隱私更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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