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吉林省周喜軍盜車殺嬰事件,應如何制裁他?


我覺得會被判死刑。
1、是否會因為自首情節而免除死刑?
答:自首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參考李昌奎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周是否屬於手段殘忍?
從目前曝光的情況分析,周手段殘忍,將一個不到2月大的嬰兒掐死並埋在雪中。一是殺死的手段比較殘忍。二是一個不到2月的嬰兒毫無反抗能力。
3、社會輿論是否會影響司法公正?
會不會影響這個問題,我覺得大家都不要說的太肯定,畢竟咱們國家有些事情是不能言明的。再說本案,輿論傾向,不用說,一邊倒,全民喊殺,比之葯家鑫有過之而無不及。
4、得到受害家屬諒解是否會減輕處罰?
理論上可以,但是本案中我覺得周不會得到受害人家屬諒解,畢竟是一個才降生不到2月的嬰兒,都這個家庭的傷害很大,家屬一定會要求嚴厲制裁。
5、從量刑上看,殺2個月的嬰兒和殺20歲的成年人是否有差別?
A:從法律上來說,沒有區別,都是一條生命,但是我不認可一個2月的嬰兒被殺比一個20歲的成年人小的觀點。
綜上,我認為他被判處死刑的概率更大。


按照法律而不是民意制裁。


依法處理。

1、不要刑訊逼供
2、爭取提供法律援助
3、按法律規定量刑,不要被政治因素干擾
4、保護他的無關家人


Q:這個案件的公正判決是否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干擾?
A:可能性很小,因為當干擾大的時候,堅持的力量也會放大。主要在於更高層領導的介入,和對於輿論干擾的本能防備。(換句話說,鬧得越大的案子,越會趨向於公平)
Q:是否可能會被判死刑?
A:基本不會,因為有自首情節。自首減刑本身就是一種妥協,法律的設定盡量使人無論是犯罪前還是犯罪後,都會因為減少自己受到的懲罰(包括懲罰的程度和概率),而做出努力,打消犯意和自首都是受到鼓勵的。
Q:是否屬於激情殺人?
A:中國沒有「激情殺人」概念,即便有,這個情景也不符合。 (激情殺人可得寬恕的理由在於人類理智的局限,通俗地說就是,「換了是我我也殺了他」)
Q:從量刑上看,殺2個月的嬰兒和殺20歲的成年人是否有差別?
A:從法律上來說,沒有區別,但部分法官可能認為嬰兒可以再生,對親人的傷害較小。我本人並不同意這種思維方式,生命的價值是無法對比的,於一人如世界,於一人如草芥,於一人如寇讎,沒必要也沒辦法評判。
Q:本案是否還有其他情節?
A:周採取了直接掐死的行為,屬於手段較為殘忍。我一直秉持殺人轉換手段的,性質較直接殺嚴重。葯家鑫沒有撞死而是取刀捅死被害人,周不是拋棄(拋棄本身也可以是故意殺人的行為)而是掐死,都應該從重認定。

綜上所述,本律師的判斷是:量刑會在無期徒刑到死緩之間。


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徑走吧,該怎麼樣就怎麼樣,總之處罰肯定輕不了,還有就是他的家人是無辜的,不要傷及無辜。


如果在美國,應該會被陪審團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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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 只是想表達,法律也要考慮人的因素
@朱奧特 不用死刑,弄殘就行,做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的法律總要有足夠的震懾力


提出或存在這種問題就代表民眾對現行法律的制裁存在疑慮。


首先請允許我表達對死者的哀悼。

剛才問了上海在刑法方面很著名的一個律師三個問題,
Q:這個案件的公正判決是否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干擾?
A:在上海絕對不會,在外地可能性也很小。
Q:是否可能會被判死刑?
A:絕對不會,第一有自首情節,第二犯罪嫌疑人開始是盜竊目的,沒有蓄意動機,更像激情殺人。
Q:從量刑上看,殺2個月的嬰兒和殺20歲的成年人是否有差別?
A:從法律和倫理上看,當然是沒有差別的,但在部分法官的心中,殺一個2個月的嬰兒給父母及親人帶來的傷害或許沒有20歲的成年人大,所以,殺嬰兒更可能從寬處理。

綜上所述,該律師的判斷是:量刑會在有期徒刑15年到無期徒刑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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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激情殺人,來自百度百科
激情殺人也是故意殺人,只是在主觀上由於情緒的影響,引起認識的局限和行為的控制力上減弱,對於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必要的考慮而產生突發性犯罪。與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不同,行為人沒有長時間的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選擇好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不如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大。


雖然我個人覺得是應該順從法律的制裁,但內心深處依然認為此人十惡不赦,應該千刀萬剮,因為此事影響實在太壞。剛看到上面的回答中有關於陪審團的,這個是歐美等國的制度,在中國當然沒有。但如果有陪審團的話,在法庭上此人的行徑可能會引起更重的刑罰吧?而且只殺了一個嬰兒,如果僅僅因為其有自首行為就可能免除死刑的話,那因為嬰兒的死導致的兩個破碎的家庭,一個瘋掉的母親,這些後果又去找誰理論。那之後所有殺人犯只要殺人了是不是自首就可以不死?(個人愚見,沒有學過法律,如有不對,請見諒)


處理當然要依法,但民意也是司法的一部分。由於此案社會影響極壞,合議庭應該從嚴量刑。


在一個法制的國家,類似情況會依法制裁。在一個號稱法制的國家,類似情況只會號稱依法制裁。
從現狀以及有些類似例子看來,輿論給法院施壓現象很可能依舊存在。


1事實的真相是?2.作為孩子監護人是不是這起悲劇中承擔什麼樣的責任?3.法律正常量刑,不能被民意裹挾。


如何制裁他由法律人士來傷神吧,公眾關心的重點應當放在產生罪犯的土壤、環境,或可以深入去了解該嫌疑人的生存狀態及處於相同狀態的群體。


按照現有法律來吧。不過我覺得最重要的現在應該是還遠事情的全部真實過程,這樣對以後避免這種悲劇的發生也有很大的作用


首先,所有法律量刑的根據都有一個因素,社會危害性,這件事情由於媒體的報道和渲染,造成的社會的影響自然不言而喻,而且至於激憤殺人還是定為故意殺人這就是要看法官定了,但是從重是應該的。


真能遵從自發產生的民意,就是草創階段的法治了.


當然是依法制裁,故意殺人罪加盜竊罪至少判無期,不過由於案件社會影響太過巨大(或者說惡劣),我覺得應該判死刑。


關於有人把"民意"和"法律"對立起來,我覺得法律來自民意,如果民意變不成法律,那法律就是非法的。


從快從重
恰逢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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