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國很難將攜巨款潛逃海外的官員引渡回國?
12-27
攜款潛逃海外是否為可引渡的罪行?我國每年有大量的官員攜巨款潛逃,為何鮮有引渡回國的?
很多西方國家已經廢除死刑,所以堅持「死刑不引渡」原則。而貪污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逃到外國的每一個貪官按金額的話都可以夠得上判死刑,這一點成為引渡或遣返的主要障礙。賴昌星不屬於貪官,但可以參考的是,他回國是在中國政府正式作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之後。
很多人反對經濟犯罪廢除死刑的理由是「那貪污的官員怎麼辦?」,這裡不討論生命權的問題,僅就技術上說,貪官其實也是歡迎經濟犯罪保留死刑的,這樣他們一旦逃到國外就幾乎不會被引渡回來。
經濟原因當然存在,但不是主導因素,成為「外國罪犯天堂」也不是當地政府所樂見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說實話政治因素是主要的
加拿大美國就喜歡收留這樣的人
引渡是一種條約前置義務,如果雙方沒有引渡條約,那麼被請求國基於屬地管轄權是沒有義務把罪犯引渡給請求國的!而我國和大多數發達國家之間都沒有簽引渡條約,所以要把這些人弄回來只能通過遣返,勸返,異地追訴等替代手段,通過與外方的司法合作把他們弄回來受審!
中國與澳大利亞有引渡協議,所以逃去澳大利亞的貪官少
很多都是逃往加拿大 我國與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
所以賴星星才這麼費勁的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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