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威脅傷害他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出處是這條微博:
亭林鎮獨唱團的微博 新浪微博
亭林鎮獨唱團神車聲稱鳳凰網的vip博主黃麟向韓寒和韓寒的父親發出死亡通牒,並向網友徵集韓寒的行蹤。
事後部分「挺韓派」也對方舟子發出類似的死亡威脅,見此條微博:方舟子的微博 新浪微博

這樣公開宣稱要傷害或殺害他人的是否構成違法或犯罪?很多轉發的人都呼籲警方關注此事,請問這種情況下警方是否需要介入?


補充一下,肯定違法,是否達到尋釁滋事罪的標準還需要考慮具體情節。

去年11月吳法天(不評價此人)在微博上受到閆某威脅,向北京警方報案,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閆某被拘留五日。

不論政治觀點,法律既是保護吳法天也是保護韓寒的;不論政治觀點,公開威脅傷害他人的都是一丘之貉。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是的,而且警方應該介入,這個威脅 + 恐嚇不是一般的嚴重。

我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同意Raymond Wang的觀點,尋釁滋事罪第一款第二項的罪狀有程度的要求。實踐中較少用到,我經手的唯一一個案子,行為人多次砸玻璃、扔死狗狗頭、放花圈的違法事實被查證後才被定的尋釁滋事罪。如果上述事實只被查證了一、兩起,公安機關最多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若微博的內容屬實,且確為黃某所為,則其行為確實違法,但尚未達到認定為犯罪的程度。


網上的言論有的時候不能較真,畢竟公安部門有個管轄權問題,老話說的民不告官不究就是這個意思,xx在微博上罵人、威脅他人,一般說來就是聲稱「改日我弄s 你之類的話,」但是沒有見到哪裡的公安部門去把這個xx按照違法或者犯罪處置了,但是被威脅的人弄清楚xx真實身份後,或者知道xx是誰後撥打110報警,並要求對其行為處置,這個時候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情況xx低頭認錯,情節輕微不予處理,就是和解了,另一種情況是拒不認錯,態度惡劣,公安機關迫於被威脅人的堅持處置,會給予xx警告或者行政拘留1日、3日不超過5日的處理,具體處罰情況每個地方的具體量刑和標準不太一樣,這個就沒法全面說了,畢竟法律規定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上尺度較寬,且每一起案件的情況都不一樣。
像提問所稱的---公開威脅傷害他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這個要看具體情節,時間、地點等六要素,如威脅他人的xx在國外或者未成年,或者其他情況,只能按照違法不處理來進行,還有威脅的情節,如發了多少條微博,信息,持續了多長時間,給被威脅人造成了何種惡劣影響,等等,這些都需要進行綜合的考慮,才能確定是否構成違法犯罪,網路違法犯罪的認定和實際生活中還是有差距的,這個需要公安部門或者法院來按照調查核實的情況進行認定。肯定每一起類似的事件處理的結果不一樣,這個因為每一起事件的具體情節都不一樣的,這個問題無解。


違法。

以上的栗子是在中國的法律法規,現在傳送一個最標榜言論自由的國家-美國的栗子。

當時我簡單舉了一個例子,這是一位居舊金山的美籍華裔律師的親身經歷。現詳述如下:幾年前的某日,他與幾位朋友在一中餐館吃飯,議論起中國的時局,不免批評政府的腐敗與官員的無恥。一位在該餐館打工的中國女留學生認為這是侮辱了中國與華人,於是與他們爭吵起來。爭吵不斷升級,那位女留學生不但屢用國罵加上「賣國賊」,還反覆說:「我搞死你們這幫賣國賊」,「有膽留下地址,哪天黑了你,讓你死都不知自己怎麼死的」,「要是在國內,我早讓你們死了好幾遍」。這位律師最後實在忍無可忍,用手機錄了下來,並打電話召警。警察來了後,那位女學生還在叉腰叫罵,老闆勸架無用,女學生說「哪怕不幹這份活也要為中國人討個公道」。警察聽當事者細述原委,並向在場的老闆詢問那些有關「死亡威脅」的話英譯是否屬實?老闆不敢撒謊,只得證明屬實(在美國偽證罪也很嚴重)。警察於是將這位女留學生帶走,事後經法庭認定確實系向對方「發出死亡威脅」,於是遣返。

原文請見
http://voachineseblog.com/heqinglian/2011/12/freedom-of-speech-in-us-and-its-borders/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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