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近親結婚是因為傳統倫理還是出於人群生物進化考慮?

如果是出於降低人群遺傳疾病發生率考慮,那麼高齡女性生育同樣有遺傳疾病高風險,比如40歲以上女性懷孕,非整倍體染色體疾病發病率超過1/50,45歲以上更超過1/20,那為什麼法律沒有禁止高齡女性生育,卻禁止近親結婚?現在高齡女性有選擇生與不生的權利,但是近親卻沒有選擇結婚與不結婚的權利。如果僅僅是為了人群更好的進化,有沒有必要進行立法干預呢?或者法律不做干涉,僅僅是通過宣傳告知,讓公民可以有自由選擇的權利?立法的界限在哪裡?
如果是出於傳統倫理考慮,既然同性戀婚姻這種不符合傳統倫理的事情,大家都積極表示支持理解,為什麼不支持近親結婚呢?立法在考慮傳統倫理的過程中,它的選擇性是怎麼界定的呢?是考慮民意的支持度嗎?如果是考慮民意支持率,那麼當初美國高院支持不同人種通婚的時候,民意只有少數人支持,為什麼還會有這種不符合當時傳統倫理的結果出現?


這一點疑問不大,顯然是倫理的因素重要得多——「近親結婚禁止」被訂立為法律的一部分,歷史遠遠早於現代科學的產生。


首先來看下存在了數千年之久,被「西歐絕大多數大陸國家——水澤遍地的低洼地國家荷蘭,乾旱的山區國家西班牙,還有昔日田園式的普魯士,今日工業發達的德國。」([美]艾倫·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姚新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1頁。)——作為法律基礎,並且在人類歷史上最早有資料可循的禁止近親結婚的羅馬法是怎麼說的:

「(羅馬法)婚姻障礙產生於有關倫理秩序、社會秩序和政治秩序的考慮,在新時代也產生於宗教的不容忍。根據絕對地規定不能同任何人結婚還是僅相對地禁止在特定人之間通婚,障礙區分為絕對的和相對地……相對障礙有:第一,血緣關係。
——[意]彼得羅?彭梵德. 羅馬法教科書[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145。
可見,羅馬法中」近親結婚「禁止產生的原因定義為」倫理秩序「,

而古羅馬的法學家對此問題意見相同,例如:

「然而,並不是任何婦女我們都可以取之為妻,對於某些婦女,我們應當避免與之結婚。」

「在那些互相間存在著尊親屬和卑親關係的人之間不能結婚,而且也不存在通婚權,比如在父親和女兒之間,母親和兒子之間,或者祖父和孫女之間。」


」如果上述人員相互結合,人們則說他們締結了 不名譽 和 亂倫 的婚姻。「

——[古羅馬]蓋尤斯. 法學階梯[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22-23。
對於為什麼直系的尊親屬與卑親屬間不能結婚,蓋尤斯的批判點在於,這種婚姻」不名譽「,這顯然是出於倫理而非健康之類因素的考量。


這一觀點在拜占庭法時期得到了延續乃至強化,查士丁尼對此近親通婚的解釋就沿襲了蓋尤斯的觀點,例如他強調:
"尊卑親屬間不得通婚,例如父女之間、祖父孫女之間、母子之間或者祖母孫子之間,如此等等。如果這種人互相結合,這種婚姻是邪惡的,是亂倫的婚姻。」
——[古羅馬]優士丁尼輯. 法學總論[M],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20。
優士丁尼稱亂倫婚為「邪惡的」,而非「不健康的」。


除了有力的論述外,可以斷定羅馬法禁止近親結婚出於」倫理秩序」而非「健康」因素的另一個緣由在於,正常情況下任何形式的親屬結婚都可能產生健康問題,應當一視同仁。但在歷史上,羅馬法對於直系和旁系親屬的婚姻禁止規定並不相同,直系血親婚姻在羅馬法上一直是被禁止的,但旁系血親婚姻的變化很大,例如」叔侄婚-舅甥婚「的問題便是如此:」公元49年,克洛迪烏斯出於與侄女阿格里皮娜結婚的私慾,曾迫使元老院作出決議,允許叔伯與侄女結婚……由於這種結合不符合羅馬人的傳統,後來該決議就被君士坦丁二世和君士坦斯二帝於公元342年命令廢止了。」——周枏. 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189。
對於旁系血親,蓋尤斯也指出:」在那些由旁系血親管系相互聯繫的人之間,一定程度地適用類似規則,但不那麼嚴格。」例如「兄弟的女兒可以娶之為妻。「([古羅馬]蓋尤斯. 法學階梯[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23。)


而羅馬法的規定則完全滲透到了「鞏固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並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礎」的《拿破崙法典》和「現代民法采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的《德國民法典》中,具體參見《拿破崙法典》第161-163條,《德國民法典》第1307條,在此就不多表了。簡而言之,法律禁止近親結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倫理秩序」造就的淵源性立法,及該立法在現代社會的承襲,和健康啥的沒太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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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題目中,田醫生問了一個問題:「既然同性戀婚姻這種不符合傳統倫理的事情,大家都積極表示支持理解,為什麼不支持近親結婚呢?」這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法律根基」的問題;第二,立法障礙的問題;。

先說」法律之根",所謂的「法律之根」,並不在於所謂的「傳統倫理」,而在於「根植於法治社會共同體的社會倫理上的價值觀念。」([德]約翰·韋塞爾斯:《德國刑法總論》,李昌珂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頁。)而若要保護」法律之根「即這種」價值觀念,「應該從社會而非個人的角度來考慮人類共同生活的最低條件以及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這種條件,也就是找出能夠提供穩定的社會秩序的前提」——而在這種『基本保護』的確定中起著最重要作用的,還是」本身也在不斷變化的主流價值觀。」(Amelung,S. 1 FF,350
ff。轉引自[德]岡特·施特拉騰韋特:《刑法總論I:犯罪論》,楊萌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頁。)
所謂的「傳統」對立法有一定的作用,但這種影響絕不是主要的,真正能對立法起到決定作用的,永遠是「現實」或「現時」。也就是說,法律特別是立法的根基,不在於傳統,而在於現實。

傳統倫理,特別是基督教傳統倫理的確反對同性戀,但在無神論和自然神論越來越多的美國,這種「傳統」已經不再具有統治意義的影響力,現代的主流價值觀本身對同性戀已經無以往的惡感,加上美國又是左派當政自由派思想橫行,就「主流價值觀」而言,同性戀婚姻已經不再面對如以往一樣的阻礙。
但近親結婚則不然,至少一百年內,無論左派還是右派當政,無論社會如何變化,我相信任何正常的家長都不可能娶自己的女兒或嫁給自己的兒子,亂倫這種現象絕對會被唾棄,稍有良知的立法者都不可能讓這種現象成為歷史必然。

簡而言之,同性戀婚姻,過去不被認可,現在屬於爭議、中立的現象;而亂倫,過去不被認可,現在亦不被認可,未來也沒有被認可的可能,所以說近親結婚本身不具有同性戀婚姻所面對的現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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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更
除此以外,亂倫婚之所以不可能像同性戀婚姻一樣獲得認可,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同性戀婚姻對現代家庭法幾乎不會產生任何實質的法律影響,如果認可亂倫婚,特別是直系親屬間的婚姻,將會完全動搖現代家庭法的根基。


自古以來,阻礙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基礎主要有兩個,一,基督教教法在世俗法中的衍生雞姦罪;二,羅馬法關於婚姻「合目的性」特別是「生育」目的性的論述。而這兩大阻礙在現代社會都不存在了。
首先,雞姦罪已經在上世紀60年代,和通姦罪、獸交罪等諸多罪名一併被從刑法典中請出(後來獸交罪被移入與動物福利相關的刑事法律中),早就實現了非罪化,理由是這類罪名「限制的僅僅是個人的自由,對於社會制度在功能方面的能力來說,不僅是多餘的,而且是有害的。」([德]克勞斯·羅克辛:《德國刑法學·總論》,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頁。)
其次,羅馬法有關婚姻必須合目的,特別是應當以生育為目的的」合目的論「說在19世紀就得到了全面的修正,即兩人締結婚姻,絕不能被某些婚姻之外的」目的「所左右,婚姻就是婚姻,不是說因為沒有生育或者沒有XXOO之類的東西就意味著婚姻必須解體。
值得一提的是,對」婚姻合目的論「進行批判及修改的,恰恰是三位反同大師:康德、費希特(這還是個真·直男癌)和黑格爾
這三人關於「婚姻去目的化」的觀點主要有:
(康德)婚姻可以附帶某些目的,但「結婚的人的這種結合的合法性並不要求他必須把這個目的強加給自己」(李秋零主編:《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純然理性界限內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頁。)
(費希特)「婚姻除了它自身以外沒有任何目的,它以它自身為目的。」([德]費希特:《自然法權基礎》,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314頁。)
(黑格爾)「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這樣就可以消除愛中一切轉瞬即逝、反覆無常和赤裸裸主觀的因素。」「它是那樣崇高,以至於其他一切都對它顯得無能為力,而且受它支配。」([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77-179頁。)
相對雞姦罪的移除,」婚姻去目的化「的修正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貢獻更為重要,正因為」婚姻不需要附帶任何目的「,所以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者的常見理由,在這個大的基礎上基本都能歸為無效力。例如,有很多人指責,「同性婚姻無法生育「——如果因為無法滿足」生育「這個目的就能推論婚姻天生不合法,那麼我們要不要禁止老年人婚姻?要不要禁止失去生育能力的異性間的婚姻?要不要規定搞丁克違法國家強行解除婚姻關係?

然而亂倫婚面對的障礙,則是現代婚姻法的根基——親等制度。
親等制度是現代婚姻家庭法的根基,現代家庭法的兩大權利義務:撫養/扶養和繼承,皆以親等為基礎,羅馬法的親等制度史全世界最規範合理的親等制度(比強國那個」代「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因此我們以羅馬法的親等制度來進行說明:

你有沒想過,為什麼你必須扶養你的父母,但你不一定要扶養你的祖父祖母?
原因是你的父母和你是一等直系血親,而你的祖父母和你是二等直系血親,一等比二等更親近;
你有沒想過,為什麼你必須撫養你的子女,但不一定要撫養你的孫子孫女?
因為你的子女和你是一等直系血親,而你的孫子孫女和你是二等直系血親,同理,一等比二等跟親近。
你有沒想過,為什麼當你的祖父母沒人贍養的時候,你可能要承擔贍養的義務;但你大伯舅舅之類即使沒人贍養,你也沒有依法贍養他們的義務?
因為你的祖父母是你的二等直系血親,而你的大伯舅舅之類只是三等旁系血親
你有沒想過,為什麼當你父母去世後,你可能要承擔撫養年幼的弟、妹的義務,但如果成年的弟、妹去世了,你沒有義務撫養他們的孩子?
因為弟、妹是你的二等旁系血親,而他們的孩子對你來說只是三等旁系血親
……
繼承之類的類推。也就是說,現代家庭法,完全以親等作為參照的」游標「,一等血親最為親近,所以撫養/扶養要求更為嚴格,繼承也更加順理成章。親等數字越大,關係越遠,家庭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更為不明顯。
但亂倫婚,則會引起親等計算的混亂,並隨即導致權利義務關係的混沌化。

之前有人已經拿俄狄浦斯舉過例子,我就繼續用俄狄浦斯結合親等制度來說下:
俄狄浦斯和他媽生下一孩子,請問這個孩子和俄狄浦斯是什麼關係?
一,以俄狄浦斯為基礎來進行計算,這孩子是俄狄浦斯的兒子,一等直系血親;
二,但要是以俄狄浦斯他媽來進行計算,這孩子是俄狄浦斯他媽的兒子,俄狄浦斯同母異父的兄弟,所以是二等旁系血親;
一等直系和二等旁系基本稱得上天差地別了,一等直系彼此間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撫養/扶養人,而二等旁系則是第二順位繼承人,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的撫養/扶養人……

更極端的例子,青海軍閥馬步芳曾經強姦過他的外孫女,然後生下一個孩子,請問這孩子和馬步芳是啥關係?
一,這是馬步芳的兒子,一等直系血親;
二,這是馬步芳的重外孫,三等直系血親;
這就更差別大了,三等直系血親按照現在婚姻法的規定無論是撫養扶養還是繼承都基本談不上了

差別這麼大,請問,我們應當把這個孩子,定義為俄狄浦斯的兒子呢?還是兄弟呢?是馬步芳的重外孫呢?還是兒子呢?
兒子?為什麼應當定義為兒子?兄弟?為什麼應當定義為兄弟?重外孫?為什麼應當定義為重外孫?根本說不清楚也沒法說清楚。
這東西要是長期以往下去,可真就是國將不國了。

正因如此,我可以預言,至少100年內,直系親屬婚姻不可能開放。什麼時候可能開放呢?等我們消滅了財產制度,實現共產主義的時候再說吧。
同時,旁系血統親屬,尊卑親屬間的婚姻也不可能開放。
但對於表兄妹結婚這種有著悠久歷史傳統的事,未來如果可以自願絕育之類的,應該是可能被開放的。
也就是說,近親結婚,未來最近的也只能是旁系四等血親結婚,除此以外,比這近的任何親緣關係(包括直系四等和旁系三等)都不可能被允許結婚。


從人類學角度回答一下這道題。

近親結婚禁忌 (incest taboo) 是一個經典人類學甚至社會科學研究課題。 這事還要從上上個世紀,人類學作為一個學科逐漸成型說起。人類學最早從社會科學裡出現,和殖民主義密切相關。隨19世紀開始的西方殖民運動一起出現的,有一批以研究「他文化」為己任的學者。他們隨殖民者一起,去美洲,大洋洲,非洲,研究在當時西方世界觀里作為「原始人」和「異族人」存在的社會群體。他們當中絕大多數拿政府和高校的研究資助,而當時的西方政府也將這些人視為可利用來加強殖民統治的工具。(比如著名的《菊與刀》的作者Ruth Benedicte就給美國政府提供過二戰後如何處理日本的建議)。和殖民主義的關聯是人類學這門學科的原罪,而人類學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也是西方學科里最早反思殖民主義傳統的。和「他文化」的接觸與學習使得人類學強調人類的多樣性和平等,強調不同文化之間的共存,到目前人類學還是美國大學裡出左派最多的幾個學科之一(比如支持同性戀權益,反對戰爭,反對資本主義,等等)。08年美國經濟危機激發的佔領華爾街運動,無數人類學教授和學生走上街頭,抗議社會不公。佔領華爾街運動最著名的口號「we are the 99%」就是一位著名的當代人類學家大衛格雷布提出的。現在的人類學,也不再是一門專門研究「他文化」的學科,也有很多研究美國社會,歐洲社會的學術專著。

扯遠了,拉回來。早期人類學乃至社會科學裡有一個廣泛被研究的課題,就是人類是什麼,人類何以有別於別的動物?這道題,我想中國的各位最熟悉的,是馬克思的「勞動造就人」一說。研究人類多樣性的人類學,自然對這個問題有自己的想法。不記得是列維施特勞斯還是博厄斯說過的,在確定了所有人種和社會都是人類文化的前提下,如果能找到所有人類社會的共性,就能發現人之所以為人的關鍵所在。而這個共性,當時的人類學家發現,就是近親繁殖禁忌(incest taboo).

人類社會的文化呈現出令人驚訝的多樣性。比如某些社會裡,對去世的死者最好的紀念儀式,是大家圍起來把死者烤了之後分吃了。還有一些社會從沒覺得只有男和女兩種性別,有女人和女人之間的婚姻。但是在人類學家探索的這些社會裡,所有的文化都存在incest taboo,雖然incest taboo的具體表現形式不一樣。比如,有的社會裡表兄妹之間的婚姻是被鼓勵的,而有的社會把這個也算作一種禁忌。但是對於父母兄弟姐妹之間的結合,都是禁止的,是incest taboo最核心的部分。

有一種說法認為,incest taboo的存在,是為了降低遺傳疾病的發病率。這種觀點廣為流傳,為什麼呢?我覺得就是因為簡單好懂。「禁止近親結婚是為了保證後代健康」,就和「生產力發展了就要改變生產關係」一樣,是一個邏輯清晰直接的解釋。但是這種解釋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它假定了一個大前提:人類社會可以捕捉到不當繁殖操作對自身存在的影響,並在無意識的社會習俗層面表達出來。雖然incest taboo的存在或許起到了降低遺傳疾病發病率的影響,但是大家仔細思考一下上一句話的邏輯,就會發現這個對incest taboo的解釋,是不足的。正如田老師的例子里所說,同樣會影響後代質量,為什麼中老年婦女生育不被禁止;直接導致沒有生物後代的同性戀情,為什麼不是一個普適的禁忌(事實上很多文化對同性戀情都相當認可和寬容,包括中國傳統文化)。(「人類社會可以捕捉到不當繁殖操作對自身存在的影響,並在無意識的社會習俗層面表達出來。」這個前提其實很容易被反駁,比如大家看到現在我國生育的男女數量比已經很畸形了,但是因為重男輕女社會習俗的影響,很多人還是堅持要生男孩流女孩,生動體現了社會文化習俗是如何妨礙群體繁衍的。)

再回到incest taboo。那麼人類學家對近親結婚禁止是如何思考的呢,參見列維施特勞斯 (Levi-Strauss)的研究。列維施特勞斯,以及他的時代的一批社會科學學者認為,人類社會的維繫依賴於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和交換(嗯,看起來很明顯的說)。社會,作為人群的聚合,其存在要求人和人之間合作,交換,組織。(所以說人和猴子大象一樣,是社會性動物嘛)。而incest taboo,列維施特勞斯指出,是社會強調交換性的最基本體現。原初社會,和小型社會裡,親屬關係就是政治和經濟關係(請大家回想一下我國的村落宗族)。不記得是哪本書寫的了,人類學家問非洲某部落的人:「為什麼你不和自己的妹妹結婚?」 部落里的人回答說:「你瘋了嗎?難道你不想要一個妹夫嗎?」 所以,近親結婚被禁止,在倫理上成為一個全人類共有的禁忌,是人類社會性的根本的需要。如果沒有incest taboo,人類社會或許就跟猴群,獅群一樣,有基本的群落,但無法演化出複雜的社會結構。(而婚姻,從來就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自古以來自各種文化以來就是兩個家族的聯合,要說特殊,現代社會這種以兩個人為單位的婚姻結合才是新事物)就這樣,經過一系列的思辨和論證,列維施特勞斯指出,incest taboo是關乎社會存亡的一個禁忌。

這個解釋可能看起來不合常識,不過近親結婚真的更是一個倫理問題。田老師問的主要是法律方面的問題,這方面應該有對法理和倫理更懂的專家來回答。


且不論道德倫理什麼的問題,就從親屬法的角度出發,近親結婚都是一場災難。法律關係根本理不清,後果就是直接導致法律秩序崩潰。

假設俄狄浦斯君和他的麻麻生了一個小崽子,這個小崽子名為A

過了兩年,俄狄浦斯的麻麻年紀太大,掛了,留了一筆遺產。

請問小崽子A是以兒子的身份來繼承,還是以孫子的身份來繼承?

請問俄狄浦斯君的身份是A的監護人,還是A的同母異父兄弟?

……………………

假設這種事情鬧到法院,法院不可能拒絕裁判。但法院又確實不能做出裁判,那麼就只有撞牆自殺了。

如果這種情況多發生幾起,恐怕整個社會的秩序都要崩潰。

所以,無論是哪個社會,近親結婚(尤其是直系血親之間)都是禁止的。

當然,有些情況例外,本來就八竿子打不著的遠房親戚,結了婚也不會導致關係錯亂,那就無所謂了。例如天朝法律,三代之外的旁系血親是可以結婚的。


反對第一名,我們不能完全從歐洲人角度思考。也許歐洲人可能是因為倫理,但是中國人從來不玩虛的,姑表親玩了幾千年了,上世紀非常常見,不存在倫理的什麼問題,現在禁止明顯是為政治服務或者出於現實的遺傳優生考慮,總之不是倫理問題。

我記得以前有看過一篇關於改造人的小說,某非洲國家改造了一批人的消化系統,讓人能吃草吃樹皮以解決糧食問題,得到了非洲人民的全五星好評。西方世界則是極力反對這樣的事的,認為是褻瀆神靈,搶上帝活計的事,於是派出軍隊武力干涉,就連去聯合國展示的樣品也被狂熱的基督徒槍殺。而東方則只是認為沒必要,我們不缺糧食,你們自己改造自己也不關我的事,不反對也不支持。


估計這個問題是提問者看微博上灰鴿子銀水與輝格的爭吵之後提出的吧。。

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禁止近親結婚。


不認同「法律禁止近親結婚是出於人群生物進化考慮」,也不認同「法律禁止近親結婚是因為傳統倫理」:
1.近親繁殖會加速隱性致病基因在群體中的淘汰速度。
2.進化是以種群為單位的,個體並不會從種群的角度去思考問題。
3. 在某些地區,傳統倫理在非常近代是不反對近親結婚的,尤其是表親間的婚姻,如天朝。天朝立法禁止近親結婚是在對遺傳學已經有所了解之後,只能說在天朝遺傳學促進了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的頒布,但這也不是出於生物進化的考慮。
4. 傳統倫理是隨時代變化的,遺傳學的發展對其是有影響的。


列維-斯特勞斯:亂倫的禁忌與其說是一個禁止娶母親、姐妹或女兒的法則,不如說是規定吧母親、姐妹、女兒嫁給別人的法則。它尤其是贈禮的法則。這個常常不被接受的特徵有助於理解其特徵。人們在母親、女兒或者姐妹的本質中尋覓能夠阻止與她們結婚的理由。於是人們就被生物學的因素所吸引,因為只有從生物學的角度,而非社會的角度,母子關係、兄妹關係或父女關係——如果可以這樣說——才是被考察的個體特徵,但是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這些名稱不能被看作鼓勵的個體的定義,而是被看作這些個體與所有其他人的關係的定義。


傳統倫理是出於人群生物進化的實踐經驗產生的。
禁止近親結婚的傳統倫理是因為有利於人群生物進化而產生的。
這個沒有排他性的啊。不可以兩個都是緣由么?


反對近親結婚的觀念自古以來就有,那時候可沒什麼基因、遺傳病研究,近親結婚到底會不會增加遺傳病這個問題在漫長的歷史時間內一直不明確。所謂近親結婚影響生育質量這個問題是在近代才認識到的。——因此反對近親結婚這個觀念當然是來源於倫理,毫無疑問。

問題來了:講倫理的意義是什麼?

很顯然,為了秩序。人類既然建立了社會,就需要社會內部有一定的秩序和規範,而人類社會的根基,就是建立在生殖基礎上的血緣關係和秩序。這種秩序具體內容可以不相同,但決不能出現歧義。也就是,任何兩個個體,在血緣體系中的身份,必須是單一的。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就會造成不同人類個體的身份判讀悖論,對社會秩序的根基產生嚴重破壞。

怎麼理解呢?如果男性甲生了一個女兒丙,而甲又和丙結合生了一個孩子丁,這樣,丙既是丁的母親,又是丁的的姐姐,這種雙重身份,就造成了人類身份判別的悖論。這種現象如果多了,就會造成整個社會血緣關係的邏輯悖論,從而毀壞整個人類社會的秩序根基。——可怕的並不是邏輯的複雜,而是邏輯的自恰性出了問題。

但兩個同性戀結婚就不一樣了,這兩個人無法產生後代,因此,在不存在其他亂倫的前提下,這兩人的結合,不可能造成任何人身份識別的悖論,也就是不可能出現甲既是父親又是兄弟這種雙重身份悖論。因此這個問題僅僅是道德上好和壞,並不會破壞人類社會的血緣邏輯。

高齡產婦生育不會破壞倫理邏輯,當然也不必要禁止。

這個思路同樣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某些國家法律可以允許代孕,但無論哪個國家都絕對不會允許克隆人。在代孕行為中,子代和親代的身份判讀仍然是明確的,不具有雙重身份的可能,同樣也在現實社會的倫理調節範圍之內。但是克隆人的子代和親代的關係目前無法判讀,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克隆人不會被允許。


同性之間可以建立起平等的戀愛關係,但是家族內部之間的亂倫往往都不是自願的。父母與子女之間,長輩與晚輩之間存在著天然的不平等,父母在撫養年幼子女的時候,有很強的支配力。這種不平等的土壤里會開出愛情之花嗎?
社會上禽獸父親強姦繼女甚至是親生女兒的事情屢見不鮮,如果允許近親結婚,那相當於變相鼓勵這種行為,子女的權益也不能得到保護。再說,家庭內部是比較封閉的,又因為撫養權的存在,父母對子女進行怎樣的教育外人很難插手,如果父親一直給女兒洗腦讓女兒嫁給他,這算不算違法?女兒是不是自願?
而且只要有愛這種說法太主觀,父親多次強姦女兒,導致女兒產生斯德哥爾摩綜合症,也對父親產生心理上的依賴,在旁人看來這是不是愛?請問如何在法律上定義愛?
所以乾脆一刀切最好,因為愛情是產生於平等關係之中的,不平等的關係是不會產生愛情的。


法律考慮的是他人損益+個人自由+倫理道德。

在不影響第三者的情況下,個人有權利做自己想做的事,這是個人的自由行動範圍,法律不應該禁止。

先說自由,無論是近親結婚還是同性戀結婚,如果雙方都已經成年了,那就是雙方的自由決定,嚴格自願,這一點上兩者無差異。

在他人損益方面卻有不同了,近親結婚影響到了第三者,損害了他人利益,而同性戀結婚卻沒有。

首先,如果結婚,那就不能禁止人家生孩子(如果可以禁止,那就另說了)。
孩子生出來有缺陷的話,受影響最大的便是孩子自己(孩子也是第三者,他無法決定是否要生下來)。另外,智障或殘疾的話,社會還要提供各種補貼,增加了所有納稅人的負擔。

可是,像題主所說,近親結婚生出的孩子不一定有缺陷啊,只是概率比較大,人家高齡產婦出問題的概率同樣大啊。雖然本人生物知識好糟糕,可是兩者好像還是有區別的,近親可能隔代遺傳疾病,而且如果幾代人都是近親結婚,出問題的概率會以倍數增長。說的不對別打我啊╮(╯▽╰)╭

第二,如果允許近親結婚的話,會使遺產繼承更麻煩,財產歸屬難以確認,要打許多不必要的官司,給整個司法系統和購買了財產的第三者造成麻煩。

而同性戀的話,就算把他們當成是病態,是非正常的,可是他們沒影響到其他人(在不領養孩子的情況下),對第三者的損害比抽煙還小。

最後,法律也考慮倫理道德。有些行為是個人自由決定的,不妨礙他人,按道理說該是合法的,可是法律卻禁止,比如安樂死。即便病人和親屬都要求安樂死,它還是非法的,就是因為所謂的「倫理道德」(個人對此不感冒)。同性戀結婚如今便屬於這個範圍,被禁止的原因便是傳統倫理不允許。
所以,近親結婚被禁是理所當然的,同性戀婚姻被禁那是傳統倫理搞得鬼。(? ??_??)?


PS: 法律不考慮什麼人群進化+_+,法律會試圖保護個人的健康不被他人損害,因為健康是個人利益的一部分。


倫理是結果而不是原因,利弊才是原因。同性戀盛行的古典時代有很多的嘛(只要不影響繁殖)
就中國古代而言,西周起法律就禁止「同姓」結親。
一方面是人們發現近親結婚後代出問題幾率高,另一方面是認為與外姓結親有助於發展家族人脈。


得了,成見形成了,藉此美化的制度也穩固了,就不要再給這個成見續命了……等它自然消解吧。
在知乎試圖證明近親結婚應該合法/不合法,效果……漏洞太多了……
但我不是說你們的議論是無效的,只是你們談論危害/無害的時候能不能用數據而不是用日常的邏輯來證明啊……
禁止近親結婚是出於道德論理和維護社會的「秩序」考慮的,如果是非中國的法律大概只有出於傳統道德吧……我不清楚。


這麼說吧,允許近親結婚的部落,會發生兄弟爭妹之類的衝突,打起來可不只是斷條腿送德國骨科這麼簡單。而禁止的部落,荷爾蒙旺盛的發情男就會去別的部落搶人從而壯大自己部落人口。一邊是近親繁殖導致的後代夭折以及內鬥,另一邊是團結一心搶女人,後代成活率也高,此消彼長最後就是外婚制部落淘汰了內婚制部落…


從社會學角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引兩個理論:

1.弗洛伊德亂倫禁忌
弗洛伊德認為亂倫心理是潛意識的自然慾望,禁忌是文化施加的外在控制,這一假設也叫俄狄浦斯情結。
弗洛伊德認為,兒童在性發展的對象選擇時期,開始向外界尋求性對象。對於幼兒,這個對象首先是雙親,男孩以母親為選擇對象,而女孩則常以父親為選擇對象。小孩做出如此的選擇,一方面是由於自身的「性本能」,同時也是由於雙親的刺激加強了這種傾向,也即是由於母親偏愛兒子和父親偏愛女兒促成的。在此情形之下,男孩早就對他的母親發生了一種特殊的柔情,視母親為自己的所有物,而把父親看成是爭得此所有物的敵人,並想取代父親在父母關係中的地位。同理,女孩也以為母親干擾了自己對父親的柔情,侵佔了她應占的地位。一般人不知道自己的身上有這種感覺。他的意識很小心地避免認知這些感覺,當這些感覺出現時,它們都早已被偽裝過了。
也就是說,人類是有亂倫的本能的,男孩有和父親競爭自己的母親的傾向,而女孩會有和自己的母親競爭自己的父親的傾向。(現在的日本社會中這種現場猶存)但現代社會製造出了亂倫禁忌的文化,亂倫禁忌可以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擴大社會交際網,外婚制極大地擴大了人們的社會交際網。

2.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
由芬蘭人類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在他的著作《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人類婚姻史)中提出,指出兩個早年共同長大的兒童在成年後通常不會對彼此產生性吸引力:有血緣關係者也會存在親緣監測機制來保護;無血緣關係者由於生活在一起或可不會成年後產生性吸引;出生後六年的成長環境是一個關鍵時間點,其間生活在一起二者性吸引幾率全會大大降低。

韋斯特馬克效應在許多地區和文化背景中都能觀察到,包括以色列吉布茨集體社區文化和中國的童養媳習俗,以及其他有的家庭。這個現象被認為是人類進化中為避免近親性交發展而來的。韋斯特馬克認為亂倫禁忌本身就是一種古老的本能,而非某種文化建構的結果。
研究發現,童養媳生育率比普通女性低25%,相比普通女性她們更可能背叛自己的丈夫,她們的離婚率則比普通女性高3倍。影響婚姻幸福與否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女孩被收養的年齡,年齡越小長大以後的婚姻生活就越不幸。如果她們被收養時的年齡在3歲以上,以後的婚姻生活通常跟普通婚姻沒有太大區別。而在這種童養媳制度中,男孩和女孩見面時的年齡則對男孩以後的婚姻沒有影響。


通俗一點也就是說:在性慾沒有出現,或者尚不明顯就長期親密生活在一起的兩個人缺乏發生性關係的傾向,並且一想到這種傾向就會感到厭惡。也就是說,青梅竹馬的兩個人成年後更容易引起性厭惡。


具體案例可以參見費孝通的《江村經濟》關於中國農村兩種表親婚姻模式「上山丫頭」和「回鄉丫頭」
研究。一個女孩子嫁給她父親的姊妹的兒子,叫做「上山丫頭」。「上山」意味著家庭的興盛。一個女孩子嫁給她母親的兄弟的兒子,叫做「回鄉丫頭」,指一個女孩子又回到她的本地,「回鄉」意味著對家族不利。人們都喜歡「上山」那一類,而不喜歡「回鄉」的一類。

「在村中可以看到有兩種不同的「表親」婚姻。一個女孩子嫁給她父親的姊妹的兒子,叫做「上山丫頭」, 「上山」意味著家庭的興旺。一個女孩子嫁給她母親的兄弟的兒子,叫做「回鄉丫頭」,就是一個女孩又回到她的本地。這被認為對這家不利的。可以從這字面上表達的意思,看到人們都喜歡「上山」的一類,而不喜歡「回鄉」的一類。 讓我們來看看這兩種類型之間有哪些真正的不同。如甲家庭在第一代將一個女孩給乙家庭,成為乙家的兒媳婦;到了第二代,又重複了這個過程,這種婚姻就叫做「上山」型。如果這個過程在第二代向相反方向發展,這女孩子的婚姻就成了「回鄉」型。在第一種情況下,這女孩子成為她父親的姊妹的兒媳,她的婆婆是從她的父親的家中來的,和兒媳的父親還有著親密的關係;而在第二種情況下,一個女孩成為她母親的兄弟的妻子的兒媳。兄弟的妻子曾在婆婆手裡受過苦的。兄弟的妻子的婆婆正是女孩的母親的母親。當母親的總和她出嫁的女兒之間存在著一種親密的關係,而這種親密的關係往往被她的兒媳所嫉恨。當這個女孩子落到了她母親的兄弟的妻子手上當兒媳,而她的婆婆正是她母親的母親的兒媳,她正好成了她婆婆報復的對象。」
——費孝通《江村經濟——中國農民的生活》,商務印書館,2002,第60頁


希望能夠對題主了解亂倫禁忌有幫助。
以上。


異性繁殖為後代,同性相處是真愛。
近親交配會痴呆,隱性基因留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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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幾個答案,沒有明確說過結論,是不是可以簡單的說是為了獲得人脈!

就是說娶一個妹妹,家裡面人還是那幾個人,但是嫁出去後就多了一門親家,和一大堆的親戚,這樣就更有利於家族和種族的繁衍於發展!


這是疏與堵的問題。
繁殖是人的本性。禁止近親結婚是為了提高人的質量(具體我不多解釋,有興趣可以問度娘)。但這並沒有壓制人生殖的本性,只是疏導而已。如果禁止高齡女性結婚生子,這是對人性的壓制,絕對是行不通的!不要說讓她們提早結婚啥的,遇不到合適的總不能隨便拉一個結婚吧?動物還有求偶的過程,看不上不交配呢!
所以我們目的是提高後代的質量,但是不能滅殺人的本性。我想近親結婚不是本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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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戀的問題,儘管之前在倫理上無法接受,但是我想問。同性戀之間能生育么?首先不會對咱們後代的質量產生影響。再有,什麼叫倫理問題?這是人意識里的東西,這個隨著時代發展是可以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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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人會問近親結婚不也有點涉及倫理問題么?
這個問題我就不解釋了。但凡稍微和同性戀之間作個比較就能得出答案。


人群生物進化。原因是:只有物質才是世界的本原。因為倫理道德是上層建築。


本人認為我國政府禁止近親結婚的出發點,並不是單純從傳統倫理、人群生物進化這兩方面哪一方進行考慮的。從微觀角度來看,只要相愛,考慮清楚並且承擔自己選擇的後果,近親結婚不是不可以。但是,從國家的角度考慮,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目前是合理的,試想,其一,無論近親結婚得病概率再怎麼低,你把這概率乘以中國的人口你試試?如果要面對如此多的人口,對於政府來說是不是問題?其二,只要得病,孩子悲劇的不是一時半會,而是一生一世的一輩子,以及跟他有關的親人也會被拖累,那真是一病毀三代;其三,如果放任近親結婚,沒錯,你們這一代只是單層的表親,沒有多大影響,但如果是多層的近親結婚呢?參照歐洲的哈布斯堡家族,你媽是你爸的親侄女又是堂兄的女兒,呵呵,想想卡洛斯二世,那真是百年孤獨的真實寫照。所以,鑒於目前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某些落後思想的迴光返照,民眾的觀念尚未達到開放近親結婚的要求,政府禁止近親結婚,我是支持並且接受的,哈哈,響應國家號召嘛


近親結婚會給下一代帶來很大不確定疾病,而且幾率會很高,如果是這樣的話,不僅給下一代帶來傷害,還會造成一個家庭甚至更多家庭的生活負擔,同時社會也會有負擔,這樣的話,個人建議是不要選擇近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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