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自媒體對個體的不道德行為曝光,扒出照片並且在極大範圍內傳播,這種行為應當怎樣去定性?

我們學校最近出了一個人,在社交媒體上立即掀起了一場波瀾:一個男生在私生活中作風很差,(傳聞)在圖書館經常與女孩子搭訕,詢問電話,或者騷擾,在微博微信中以私信私聊的方式不斷的與各種女生勾搭並且死纏爛打。新近遇到了一個大一學妹,因為「威脅」要進入社團必須「潛規則」,被對方在社交媒體上大量的曝光出來。一時間引起了很多女生的共鳴(或多或少在虛擬或者現實生活中被騷擾過),紛紛扒出了之前被他騷擾的聊天記錄。甚至「人肉」出照片,貼在社交媒體上廣泛流傳,僅一天左右瀏覽量已經過萬。聲討這個男生(網稱渣男)的行為甚至讓我們這些大四考研的人有幸重聚在人人網上,還有人特此發了重聚的狀態以示紀念並獲轉發過百,身邊的人都重新下載了客戶端並參加了這場「大審判」。我一開始帶著好奇也「水」了好久,可是不一會兒我便產生了很多困惑:
「這種動用自媒體進行傳播不利他人名譽的聊天記錄(雖然從聊天內容來看確實是一個道德品質差的男生,且語言粗俗,淫穢),並且貼上圖片大肆戲謔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如果導致對方心理承受不住而過激自殺,群體性的人身攻擊又該如何讓界定?責任歸於誰?人們是否有權利這樣去做?」


問我嘛,那麼我肯定又是要做政治不正確的那一個了,別和我扯什麼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他人殺人不代表你也可以殺人,用賤人的方式來懲罰賤人的只能是……自己想吧。

這種動用自媒體進行傳播不利他人名譽的聊天記錄(雖然從聊天內容來看確實是一個道德品質差的男生,且語言粗俗,淫穢),並且貼上圖片大肆戲謔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

隱私權雖然國內沒立法,但是能不能少做一點這種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真當自己是法律與正義的化身了?
不要以為高舉道德的大旗就可以披露他人隱私,更不要以為針對他人隱私發起的看似正義的行為就真的是正確的——更別提大多數人其實只是湊熱鬧而已,他真的違反校紀觸犯法律了,就告他去呀,學校管不了還有法院呢(雖然這小子那點破事兒學校絕對管得了,可你們怎麼不去找學生處呢?),人身攻擊算個毛線正義?

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我想下面這些法律與規定,總有一款適合這種情況:

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其他法規

侵權責任法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1] 《侵權責任法》[1] 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如果導致對方心理承受不住而過激自殺,群體性的人身攻擊又該如何讓界定?責任歸於誰?

這個不清楚,無法回答。其實啊,自殺與否,這些人身攻擊的人都沒把此人的行為當成一回事兒啊,你沒見聲討變成了慶祝重聚么?沒心沒肺是最可怕的,總有人把別人當成自己歡樂的理由。真以為那麼多聲討真的是為了譴責這小子的行為么?湊湊熱鬧罷了。

人們是否有權利這樣去做?
談及權利,話題太大,但有一點,行使你的權利無可厚非,但不要侵害他人的權利,否則,不管是否違法,你的權利也都忒大了點。
而這,只可律己,無法律人,可偏偏就有人只想著利己,而從不想著律己。


雖然此君的行為的確下作,但是你們學校這些人的做法(當然,這個事情放到別的地方必然也有這樣的人)徹底反映了現在的大部分的人,儘管天天在微博上呼喊追求法制、民主、平等,但是真遇到什麼事,就如張亮所說,完全不會考慮走正常法律程序,總是想利用一種瀉私憤的流氓手段去搞垮別人。當然了,他們的也只敢在人數或者力量佔優得情況下去捏軟柿子,一旦遇到比他們更厲害的流氓了(公交車上有小偷有幾個人出來阻止?),他們屁都不敢放一個。所以這個操蛋的農業國家要想真正成為一個現代文明的法制國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自媒體不是「社會公器」,甚至嚴格來說,自媒體不是「媒體」。所以「自媒體」的發布人應該對發布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屬於個人言論,而不予以「媒體」或「新聞」來對待。


在這我首先要說的是上文中最後拋出的問題大了,不能以「自媒體」定義在開放平台上可發聲的個人,首先就是一個錯誤的定位,這只是「個人」。「自媒體」強調的是「自(主體)與媒體(行為)」兩部分,「自」為獨立組織機構或者有獨立持續分發觀點信息的個人(有態度),區別於傳統媒體新聞機構,但非隨便的任何「 個人」的個體。「媒體行為」即為這些組織機構與個人在互聯網等開放平台做自我觀點等具有媒體屬性的信息分發。 而上文中作者所描述的是不在自媒體行為,是個人行為。

個人行為在開放的平台上傳播個人信息等不利他人名譽的聊天記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以上是個人觀點。


無數操蛋的狗仔隊,律師,磚家,政客借著媒體造謠作惡,總不能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吧?

適當的用老百姓自己的小手段補全法規的不完善之處嘛。
至於你問這是否合法。。。

呃,至少目前我天朝還沒完成法制國家建設吧。

——————————————

哦,我懂了,題主您是希望得到「知乎式」的完美回答

那麼我想想...

首先,以歐美為代表的外國淫民習慣追求「操作過程的合法和正義」,而我天朝子民習慣於注重「結果的正義」

然後舉例說明:

案例1:XX(外國滴)

案例2:XX(天朝滴)

然後說明下二者執法的區別

————我猜您是想強調下後一點,然後找一個答主幫您證明「我天朝民眾這樣的行為是不對滴,要遵紀守法符合規則辦事云云」


哎我草其實我一直特別特別想吐槽這一點:

知乎里是不是太多的娃兒都因為出身條件太好,生活太幸福,遂導致的局部「聖母情節+杞人憂天+甜到憂傷+理想主義爆棚」?

一個廢話一樣的道理需要那麼複雜的論證嗎?

不就是想質疑這樣的行為不合法嘛,你倒是直說啊。

不就是想有人詳細的舉例論證這樣不利於社會價值觀的構架,不利於法治國家的建設云云這些高大上的東西嘛。

現實嗎?

可行嗎?

好玩嗎?

老百姓很服氣嗎?

民智開化ing,被各種謊言和輿論操作的許久的民眾好不容易有點正能量的玩意蹦出來,您還要端著一副「研究學術」的態度去質疑?

我的觀點是:
連正義的的結果都沒完善呢,就別學老外那一套什麼合法的操作。

根本不考慮民眾的感受和上頭維穩的意願,只憑自己中二的想法和「公知的道理」來判斷正義
站著說話不腰疼

————————

另:許多東西是我自己腦補的沒錯,沒有證據,但不吐不快。

對於生活過於幸福和充實的娃子們來說,現實的不足滿足不了他們,所以只有接觸虛幻而偉大夢想的玩意帶著現實中對世界的設想,才能滿足他們高大上的願望。

所以他們空虛的時候去看什麼哲學心理學邏輯學云云

其實沒什麼不好,只是拿那些東西來裝比最後得出不適用於「實踐」的錯誤結論,就不好咯。

看到題主「如果對方承受不住心理過激而自殺」我當時就無語了...這多半就是我想地圖炮的那類人,玻璃心啊玻璃心,還沒給罪人繩之以法呢,就提前開始思考罪人是多麼委屈多麼有苦衷了.....真是....好孩子...如果現實中的犯錯者都像柯南里一樣知道反省,素質高,而且溫柔,那真是美麗新世界了。

可惜,不是。


雖然是正義的行為,但感覺是觸犯了他人隱私。
覺得曝光惡行和尊重隱私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共存的。


我要說的與現行法律無關。 網路作為新生事物的日子即將一去不復返。它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它再也不是所謂的自由天地。我們的言行最終也將和現實對接。 我們評判一件事情,首先是看對錯,然後看是不是違法。現實中如此,網路上也應如此。(我不是說法律不重要,我說的是人的一個思維過程)。 隱私是什麼,我不知道法律上怎麼來判斷隱私。我只舉例子,你在家裡不穿衣服,我跑去偷窺,我這是窺探隱私。我看到了,我不說,誰也不知道。但是我要逢人便說此事。這是有錯。同時也是違法。但如果,你在外面也不穿衣服,我跑去看,能算偷窺嗎?我看了逢人邊說,有錯嗎?違法嗎? 網路上也好,現實中也好。言論自由的權利,是我們應當享有的。當然這個自由的度是什麼?我們能自由成什麼樣子? 你在公共場合對別人進行調戲,被調戲的人難道只有報警的權利?而不能向別人說?同樣,我在網上寫一篇微博評論這個不行嗎?並@某某不行嗎?違法嗎?當然內容必須是真的。
每一個人都應享有言論自由,同時也應為之付法律及道德的責任。


同校的默默匿名了

這個事情怎麼樣我不好說,兩個月前的另一件事倒是可以拿來說道說道。
A校男女比例1:7,B校男女比例7:1,兩校距離三站路,來往頻繁,常有戲稱A校是B校後花園。兩校的論壇也是常有交流,發帖求妹子求漢子求勾搭的也不在少數,算是各取所需吧~

民那一起過著魚塊的生活~

直到兩個月前的某天……A校論壇某管理員在B校論壇發帖稱 希望B校不要再來A校論壇勾搭妹子(原貼已被刪除,這裡無法提供鏈接了)並且出言惡劣口氣強硬,B校少年們也不是吃素的,當即對罵起來,戰火從B校論壇燒到了A校論壇,各位管理員也是情緒激動,雙方各執一詞,地圖炮竟然也開起來,總之,那是混亂的一天。

第二天呢,挑起事端的A校管理員出面澄清了事情原委,起因是他女朋友被B校某男挖了牆角,實在氣不過,故出此言,在此道歉,還望B校各位擔待云云,這下話題就轉移到了挖牆腳的道德性問題了,不少人轉為安慰鼓勵樓主,表示理解同情等等,此事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無論如何,將兩人之間的私事抖落到大庭廣眾之下,期望大眾的價值取向來給予一方以道德譴責,從而讓自己站到道德高點贏得口頭上的勝利,即使他說的全為事實,這樣的事情也實在是做的太low了

畢竟,在大部分人傾向於一個觀點時,最初的事實是否確實為真已經不重要了,大家不過是帶著八卦的心思,一起看熱鬧罷了


從你的描述來看,這是伸張正義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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