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是否應該具有「不被搜索引擎搜到」的權利?

從個人隱私的角度上講,如果某一個頁面涉及了個人隱私,個人是否應該有權請搜索引擎(如googleaidu等)刪除相關搜索結果?


首先回答題主的問題,一個頁面涉及到了個人隱私,個人當然有權請求搜索引擎刪除相關結果,這是典型的對自己隱私權行使自力救濟的行為。事實上,搜索引擎都提供了類似的渠道,例如百度開通了百度投訴服務對用戶反映的隱私問題進行處理http://tousu.baidu.com/webmaster(但本人並未實驗,不知道實際的結果),如果某一網頁確實侵犯了隱私權,搜索引擎對其進行了抓取並且在接到通知後並未及時處理,那麼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對侵權損害的擴大承擔連帶責任。

但從法律層面來理解的話,我認為一般意義上的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應該並不一定構成侵犯隱私權。我認為搜索引擎抓取個人隱私頁面大體有以下三種情況:
1、由於搜索引擎抓取的互聯網信息應當都是互聯網上公開的,如果該隱私信息為本人自行發布在公開平台(例如貼吧,論壇),那麼該信息就不再具有隱私權的屬性,搜索引擎對此抓取當然也不侵犯隱私權。
2、如果本人發布在私密的平台(例如加密相冊),搜索引擎對此進行了抓取,應當認為其侵犯隱私權。
3、如果是由第三人破解了本應當加密的隱私信息後再公開,搜索引擎對此進行了抓取,那麼搜索引擎應當在知曉該信息為個人隱私的合理期限內採取刪除屏蔽的措施,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害結果承當連帶責任。

針對最多贊同的答案做一點補充:
首先,知道個人隱私一般不是犯罪行為,不代表其合法。而隱私權之所以稱之為隱私權,就是因為某些私密信息處於隱私狀態有利於權利人正常的生活狀態(甚至是一個人正常生活的必須條件),一旦公布或為他人獲取,必定造成個體心理或者實質性的傷害(當然程度有深有淺)。這並非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基本權利的保障,無關乎信息自由。

其次,搜索引擎獲取用戶信息進而推送廣告的行為並非一定侵犯隱私,也並非一定合法。目前搜索引擎推送廣告的方式是通過分析用戶的搜索內容乃至瀏覽網站等等使用互聯網的行為,進而推送合適的廣告,這一過程中並不一定搜集用戶的個人信息,導致這樣的行為信息與用戶個體之間並沒有一一對應關係,這些信息是否屬於個人隱私信息還存在一定爭議。但即使是這樣,國外一些相應的立法和判例也已經開始著手對此進行限制。

歐洲法院裁定,谷歌必須依照要求移除相關個人隱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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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試圖通過隱私權利法案保障網民對自己的在線隱私控制權
We Can』t Wait: Obama Administration Unveils Blueprint for a 「Privacy Bill of Rights」 to Protect Consumers Online


有,但是你要主動聲明。
如果你發現搜索引擎收錄了泄露你個人信息的條目,你可以按照搜索引擎提供的渠道提出申訴,可能需要身份證明。


我認為默認情況下是沒有的,否則我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不被聽見,看見,感知到的權力。

在網上被關注,和現實生活中的被關注是可以完全類比的。

當然你可以避免主動的信息泄露,也可以控告那些你已經聲稱保密的信息被惡意收集和使用,而正常情況的泄露和合理程度的使用應該不會傷及到你的利益。


ps
網路上個人信息的濫用以及極低成本極低風險極低懲罰的確是個問題,但是我依舊認為個人信息是否被搜索只能是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這個答案也違反我的三觀,也直覺覺得似乎政治不正確,求反駁,為了臉面,可恥的匿了。

個人覺得,
我知道你的個人隱私不是犯罪行為(比如你買過什麼牌子的內衣,用過什麼情趣用品)
根據此信息向你推銷相關產品是合法的(針對這個個信息被多家廠商使用造成的信息轟炸,我覺得應該有一個主動防禦機制,廠商在信息發送時應設置一定關鍵詞,如果防禦機制啟動可輕易關閉相關信息的接收)
知道你的個人隱私並濫用,造成你的個體心理或者其他實質傷害是違法行為。
先下班,想到什麼再補充吧。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有的,如果就是談搜索引擎的話。

如何從Google搜索結果中刪除含有個人隱私信息的搜索結果?

如何刪除google搜索、百度搜索結果中的個人隱私網頁

如何完全抹除自己在互聯網上的痕迹?


理論上應該有,但是實際操作情況又比較複雜。

如果你對網站有絕對的控制權,通過robots.txt就可以簡單的避免,甚至可以選擇性屏蔽部分搜索引擎。

但是現實情況是,往往你並沒有對有個人信息的網頁的控制權,或者說你僅僅有網頁的控制權但沒有網站的控制權(比如人人日誌,知乎的回答),那麼,問題就在於你是否授權網站管理方因為種種原因允許搜索引擎索引你的信息,這往往在各種沒人看的註冊協議里。

所以,網站所有者有「不被搜索引擎搜到」自己網站內容的權利,用戶則只有是否同意網站公開你的個人信息的權利。

現在的SNS類網站通常在這方面都會給一定的設置 選項,但是一般這類隱私保護僅限於個人資料而不在各種公開內容里,但實際上往往發生泄露的則是出現在公開內容里,這部分幾乎一定會被索引,這部分內容的刪除要看搜索引擎及網站本身有沒有提供對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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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幾個用戶協議來看下,先來知乎的
知乎在協議里 明確給予了用戶個人信息不被索引的權利。
知乎協議

  1. 用戶直接或通過各類方式(如 RSS 源和站外 API 引用等)間接使用知乎服務和數據的行為,都將被視作已無條件接受本協議全部內容;若用戶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存在異議,請停止使用知乎所提供的全部服務。
  2. 知乎是一個信息分享、傳播及獲取的平台,用戶通過知乎發表的信息為公開的信息,其他第三方均可以通過知乎獲取用戶發表的信息,用戶對任何信息的發表即認可該信息為公開的信息,並單獨對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任何用戶不願被其他第三人獲知的信息都不應該在知乎上進行發表。

個人隱私

尊重用戶個人隱私信息的私有性是知乎的一貫原則,知乎將通過技術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等辦法充分保護用戶的個人隱私信息,除法律或有法律賦予許可權的政府部門要求或事先得到用戶明確授權等原因外,知乎保證不對外公開或向第三方透露用戶個人隱私信息,或用戶在使用服務時存儲的非公開內容。同時,為了運營和改善知乎的技術與服務,知乎將可能會自行收集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非個人隱私信息,這將有助於知乎向用戶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和服務質量。

如果用戶不希望被搜索引擎檢索,可在「個人設置」中修改「個人信息」部分的設置,對於站外的用戶與搜索引擎,你的姓名會顯示為「知乎用戶」,頭像圖片也將被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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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服務使用協議

4.7
對於用戶通過微博服務公開發布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微夢公司在全世界範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複製、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整體或部分),和/或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 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

6. 隱私保護

6.1
本協議所指的「隱私」包括《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以及未來不時制定或修訂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隱私應包括的內容。

6.2
保護用戶隱私是微夢公司的一項基本政策,微夢公司保證不會將單個用戶的註冊資料及用戶在使用微博服務時存儲在微夢公司的非公開內容用於任何非法的用途,且保證將單個用戶的註冊資料進行商業上的利用時應事先獲得用戶的同意,但下列情況除外:
6.2.1 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6.2.2 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6.2.3 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6.2.4 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6.2.5 用戶侵害本協議項下微夢公司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而為維護微夢公司的合法權益所必須。

6.3
為提升微博服務的質量,微夢公司可能會與第三方合作共同向用戶提供相關的微博服務,此類合作可能需要包括但不限於微博用戶數據與第三方用戶數據的互通。在此情況下,用戶知曉並同意如該第三方同意承擔與微夢公司同等的保護用戶隱私的責任,則微夢公司有權將用戶的註冊資料等提供給該第三方,並與第三方約定用戶數據僅為雙方合作的微博服務之目的使用;並且,微夢公司將對該等第三方使用用戶數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盡一切合理努力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


我每次相親就在人人搜索她的名字,於是就得到了女孩剛入大學時的素顏照,差別很大啊。哈哈
所以這個權利是應該有的吧


一些相關法律法規:

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權。

2、《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58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目前來說隱私權的主要爭論就在它的詳細定義範圍,而網聯網技術發展與隱私保護存在固有的衝突。除非是涉及重大侵犯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否則不能很好地對這些行為執行法律程序。

以前工作的時候遇到過這樣的案列:一般來說,信息在被主網站刪除的時候仍然保留在快照頁面。

這是點開來的頁面

這時候可以通過以下鏈接入口點擊進入刪除快照網頁投訴-百度投訴服務


我奶奶從來不知道上網為何物,所以搜索引擎也搜不到她。


有。robot.txt


Google must delete search results on request, rules EU court
貼一個月初的新聞鏈接吧。具體來說是這樣的,歐洲的法院判決認定人們有「被遺忘的權利」,所以當Google接到類似需要刪除鏈接的請求時,應該予以配合。

當然,這個判決只是一個開始。具體的執行中必然會遇到很多問題,包括但不僅限於:
1. 只是Google歐洲需要執行這個刪除的動作,而Google作爲一個跨國公司,當人們使用Google其他國家的服務時,還是可以搜索到這個結果的。
2. 誰來判斷這個刪除鏈接的請求到底是否合法?會不會造成窮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和金錢所以刪除不了,富人可以輕鬆憑藉律師和金錢來要求刪除。這樣會不會造成社會的不平等。
3. 只是刪除了Google的搜索結果索引,其實來源還在。這樣是不是有點自欺欺人。
4. 只是Google需要刪除,那麼Bing或者其他搜索引擎應該怎麼應對。

我很期待看到這些問題被回答。


有啊,社交網路上各式各樣的隱私設置都可以用來規避被搜索
如果是個人伺服器,可以通過在網頁上添加相關代碼要求搜索引擎不得引用,比如大眾點評網,這是搜索行業潛規則,但是大家都必須遵守。具體什麼代碼我忘了


歐盟在嘗試推行被遺忘權,不過目前不是一個被動技能,要當事人自己點選被遺忘。而我大google的做法是,在歐洲伺服器「遺忘」你,然後把數據傳回大美利堅。這說明要執行被遺忘權可能是一個類似於反洗錢反避稅一樣的複雜程序,必須全球主要國家聯合。而這是基本不可能的,對於很多國家來說(比如中美),人民的數據是重要的穩定工具,不能合法獲取等於自殺一刀


又回想起了大學時經常搜索別人(理由有很多啦就不說了)搜到過有人在網上召妓、約炮、是誰送玫瑰等等情趣用品、過去的經歷、電話號碼、家裡房產等等。#一直覺得這種可惡的技能真是造成單身的主要原因。摺疊我吧。學會私力救濟的前提是學會反搜索。


實際操作過,用百度,可搜到某社交網站某人說的話。向百度諮詢,建議聯繫社交網站,然後在社交網站重新設置個人隱私部分(選擇在搜索引擎上搜不到),但是直到約六個月後,才能達到這一效果。 回到題主的問題,我覺得對於一般人沒必要有這個權利,引擎是工具。擁有你信息的是各個網站,不想公開找他們就好。


其實我也搞不懂記者常說的知情權和被訪者的隱私權的界限在哪裡…


可以有,涉及隱私資料的頁面都有公開範圍或者僅自己的設置了,可以改進設置不被搜索引擎搜索更完善


搜索引擎只是個現代化工具,不是一部新的法律。法律賦予的隱私權不因為搜索引擎的存在,性質範圍就變化了。沒有搜索引擎時,那些是隱私的,有了搜索引擎時同樣是隱私。


不是有robots.txt 么.當然如果是什麼微博空間啥的.那人家是個平台是公共的.就像你上街.不能讓別人看不到你. 你在家可以讓別人看不到你.就像用robots.txt一樣.


顯然沒有,如同你沒有讓搜索引擎能搜到你的權力一樣,有一個原則,權力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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