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高司考卷四的水平要怎麼辦?

我馬上就要司考了,可是對於卷四沒有任何的把握,那麼要如何做才可以提高卷四的水平?


2015司考卷四第一課,刑法案例分析答題技巧(教你不知道結論也能得一半以上的分) 之後還有課程,可以關注我做的微信公眾號:sikao411,之後的課程會分享到公眾號里!

刑法

刑法案例分析做題步驟

1、勾考點

2、罪、犯罪構成(主體、主觀、客觀、客體,因果, 每個罪的特殊分析),司考考財產和職務犯罪

3、共同犯罪分析

4、犯罪形態分析

5、刑罰:量刑情節(自首、累犯、年齡、立功等) + 每個最的加重結果和情節(盜竊、搶劫等常考財產犯罪和傷害類犯罪的加重結果需掌握)

6、要寫:可以從輕、應當從輕等處理方式。

7、寫結論, 構成哪些犯罪,要不要並罰。


獨家原創配套技巧音頻課程可以到微信公眾號里下載,也可以留郵箱我發送給你!


用14年真題教學,配合上面錄音

紅色字體較大的是我寫的答題模式,黑色是官方公布的答案,卷四不難,技巧有了分就不會低,大家以前三卷為重,現在階段尤其卷一和訴訟法。

還有其他真題的配套講解音頻見各個群公告,(刷新第一個卷四的群公告即可, 10多天每天都有新的卷四課,25號前弄完卷四課程教授,大家每天早上刷新下群公告卷四的那個連接,最後還會髮捲四考點和必背考點背誦匯總)


2014年真題和官方答案

案情: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製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佔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後,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後,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後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並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後,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並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採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併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

官方的參考答案(2014年):

一、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污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污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污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污行為只能認定為貪污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後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應該的答題格式(按照答題步驟來、以免遺漏得分點):

一、甲:1、甲是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欲將26萬元國有化工廠的公款據為己有、構成貪污罪。2、甲和乙之間有共同故意、有共謀和共同的貪污行為,構成共同犯罪。3、由於最後國有化工廠沒有實際損失,甲和乙是貪污罪未遂。4、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屬於檢舉假髮同案犯其他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乙長期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採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應該的答題格式(按照答題步驟來、以免遺漏得分點):

二、乙、1、乙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欲將26萬元國有化工廠的公款據為己有,和甲在構成貪污未遂的共同犯罪,2、對於貪污罪乙同時還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採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4、乙和妻子丁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收受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也可以說收受乾股),成立受賄罪,是共同犯罪。5、乙有三個犯罪行為,符合三個犯罪構成,應該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貪污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應該的答題格式(按照答題步驟來、以免遺漏得分點):

三、丙、1、丙事先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為他們實施幫助行為,所以構成貪污罪,和甲乙是共同犯罪,丙是從犯、幫助犯。2、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四、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乾股知情,並領取賄賂款,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應該的答題格式(按照答題步驟來、以免遺漏得分點):

四、丁、1、丁和乙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收受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也可以說收受乾股),成立受賄罪,是共同犯罪,丁應該認定為從犯。2、丁之前幫助乙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由於是事後的,事先並不知情,所以不構成貪污罪的共犯。3、丁取錢的行為也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4、由於丁之前不成立共同犯罪,那26萬也不是犯罪所得,所以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五、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


應該的答題格式(按照答題步驟來、以免遺漏得分點):

五、戊為了謀取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這個不正當利益,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這個行為是一種變相的行為,即送乾股的形式,並且丁和乙均知情,戊構成行賄罪。


關於卷四,我的建議是:
一、案例分析題考察的是各個部門法,如果你的複習比較紮實,在考前記得看看歷年真題的參考答案回答模式基本沒有問題。
二、至於第一題和最後一題,具體參考鄒建章的「思路」、戴鵬的答法以及杜洪波的講解。
三、其他的,不用擔心太早,卷四是最後一個月才考慮的內容。
以上。


好好複習,形成很好的邏輯法律框架,多練。當然像今年這樣運氣很重要,而且這個你控制不了。打鐵還需自身硬,加油吧


首先把前面的三卷複習好,如果複習比較紮實,可以看下歷年的真題,以及在網上找一些相關的視頻看下,相信應該可以通過的!加油洛!


推薦閱讀:

TAG:司法考試 | 法學 | 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