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人身權利(隱私權、名譽權等)是否應該因其身份而讓渡出一部分?

因為明星身份特殊,網路上經常能夠看到對明星私生活的深入挖掘,或者是侵犯其名譽的行為。
明星的人身權利(隱私權等)是否應該因其身份而讓渡出一部分?有無依據?


謝邀。
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無具體規定。隱私權只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確立為一項民事權利,但沒有專門的保護規定。
提問所說的「讓渡」不是嚴謹的說法。讓渡即轉讓,而這種權利並不存在「轉讓」給誰的問題。較準確的說法,我認為是:

  • 由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社會大眾的知情權之間存在衝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被認為放棄(或推定放棄);
  • 由於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媒體、社會大眾的正常輿論監督之間存在衝突,因此對「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引自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名譽權侵權一案判決書)。

這兩點細究起來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是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範圍相對較小;後者是指如果該報道是「正當輿論監督」的範疇,則公眾人物對「輕微損害」需要容忍與理解。


倉促寫成,才疏學淺,有遺漏不準確的地方歡迎大家討論

我反對名人和普通人享用同樣的隱私權的說法,當然名人是人,具有法律所給予的一切權利。但是在對待這個問題是,應該區分名人的公共屬性和私人屬性再作出判斷

1.什麼是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對屬於自己私人生活範疇的事項依法只有支配並排斥他們非法干涉的權利。是一種民事權利,泛泛而言,凡是屬於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範疇,即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內容接應屬於隱私的範圍。這種權利就目前的研究來看,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間,身體隱私,生命基因,私人通訊等…

比如之前某星吸毒這一犯罪行為已經超越了私人生活範疇,同時公安機關的處理不是非法干涉,並且,這一行為與公共利益相關,所以在這裡,權利這裡已經完全脫離了隱私權的私法保護了。當你的行為進入了刑法的領域時,個人的的私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受到影響,當你的行為與公共利益相關,私權對你的保護是很弱的。

2.什麼是「名人無隱私」

名人無隱私,作為一個法諺,討論的是名人的公共屬性與私人屬性的重合問題,因為手上資料大部分與美國相關,所以只對美國進行說明。

2.1美國的相關研究

在美國,很大程度上是承認名人無隱私的。有關名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原則。什麼是公共人物呢?政治人物(politician)如官員、議員等,名人(celebrity),如影星、歌星、球星等,商界領袖(business leader),如大公司總裁、商會會長等,都屬於公共人物。除非公共人物能夠證明媒體報道帶著「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目的進行報道,媒體對他們的涉及名譽、隱私的報道,幾乎類似獲得「外交豁免權」。所以,美國媒體敢於大幅刊登涉及公共人物的名譽、隱私的報道。柯林頓、萊溫斯基白宮「吃雪茄」,高爾夫副總統17歲兒子開車超速被捕,章子怡前男友在加州海灘拉開她的迷你泳褲,等等,都有詳盡報道,甚至「有圖有真相」。

另外一個判例即確立了「真實惡意原則」聞名世界的紐約時報對沙利文案。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個民權組織的廣告。此廣告指責「某些南方違法者」曾經用炸彈襲擊馬丁-路德-金的家,並毆打金本人等。蒙市的公共事務專員沙利文(Sullivan)看到報紙後,向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郡巡迴法庭提起訴訟,認為廣告提及的「南方違法者」指的就是他,因為他是事件發生時負責警察工作的市專員,此廣告侵害了他的名譽權,沙利文要求法院判決紐約時報向他賠償50萬美元。同年11月3日,法官判決紐約時報應當向沙利文賠償50萬美元。1962年8月30日再次獲得阿拉巴馬州高級法院的支持。紐約時報不服兩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1964年1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沙利文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紐約時報出於惡意誹謗沙利文,儘管廣告內容存在失實問題,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結果一致通過推翻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決。這就是聞名世界的紐約時報對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在此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真實惡意原則」( actual malice standard)。此原則要求破壞名譽、毀謗的案子的原告必須證明,所訴的報道出版者明知報道是假的,或者罔顧報道真偽。(The actual malice standard requires that the plaintiff in a defamation or libel case prove that the publisher of the statement in question knew that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acted in reckless disregard of its truth or falsity. )

此案作出的是確保新聞自由的里程碑式的判決。也就是說,只要媒體不是明知消息是假的,或者罔顧消息真偽,而予以報道,那麼,媒體就不用擔心會侵犯名譽權、隱私權。

名人沒有隱私權

2.2.我國的相關研究

在我國目前的這一研究比較緩慢,這一項並沒有列入我國法律,或者作為法律淵源。

但我國通說認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保護標準低於普通人,因為隱私權的本質在於確保個人遠離公眾的目光。公眾人物需要經常處於公眾的目光之下,許多公眾人物,包括公職人員,需要公眾的監督。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眾人物沒有隱私權,因為公眾人物也有作為普通人的一面,所以在把握其公眾屬性和私人屬性,是我國隱私權說研究的問題之一。舉個例子,名人的家庭住址,手機號碼,這些是私人屬性,但是他的工作單位,工作內容,薪水報酬這些,屬於什麼範疇呢?另外我們應該看到,官員公示財產住宅,這樣的提案也是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公共屬性有關係的。我國對於名人隱私權的研究,引用《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第四版魏振瀛主編的相關內容

所以,一旦發生醜聞,名人是沒有隱私權的。不管你是老藝術家還是新藝術家,對名人來說,這就是「當名人的代價」。名人憑名氣可以撈金,名氣越大,撈金越多。賺錢需要成本。名人可享受「功名利祿滾滾來」,但也得承受「醜聞壞事傳千里」。其實,媒體的報道權、民眾的知情權,都起到了輿論監督的作用,維護著公眾人物的正面形象,以期他們成為凈化社會的表率。


這個問題極其複雜,寫一篇博士論文是綽綽有餘的,這裡就簡單探討一下隱私權的問題吧。

明星隱私權問題的實質是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衝突問題。就拿文章劈腿這件事來說,文章可以說這是我的隱私權你丫憑什麼曝光,南都娛樂周刊可以說這是我的新聞自由就曝光你怎麼了,好吧,這確實是件看上去很糾結的事情,我們慢慢理一理。

1. 為什麼保護明星的隱私權?
美國學者Charles Fried說過:「沒有隱私權,人就失去了成為人的要素」(Without privacy, we lose our very integrity as persons), 也就是說,隱私權本質上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2010年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首次將隱私權規定為一項民事權益,但《憲法》的很多條款如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9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0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等,其實都隱含了對隱私的保護。明星當然也享有隱私不受侵犯這一基本的人權。

2.為什麼保護新聞自由?
保護新聞自由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新聞媒體,而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用德國憲法法院的判決來說,新聞自由是為了服務於「公共觀點的形成」。美國的很多判決則使用了「公眾知情權」的概念。正是為了保護這一公眾利益,新聞自由也成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3.如何解決上述二者的衝突?
說到這個問題,可以看一個對德國以及整個歐洲產生巨大影響的「摩納哥公主案」。

這位美女叫Caroline von Monaco,是摩納哥公主,也是摩納哥王室當前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上世紀90年代,就是她向德國各個媒體投放了一連串極具殺傷力的「炸彈」。案情很簡單,就是公主出去玩耍的時候,被一幫記者偷拍了,偷拍的內容無非是吃飯,散步、騎馬、划船什麼的,照片被發布後,公主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將多家媒體告上法庭。該案歷經漢堡州立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憲法法院一路打到了歐洲人權法院。
德國各級法院和憲法法院的觀點雖然有所不同,但大致肯定了如下兩個標準(具體可參見維基百科德文http://de.wikipedia.org/wiki/Caroline-Urteile):
(1) 絕對的新聞人物
德國《藝術品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圖片的製作和公開展出,必須要徵得被拍照人的同意「,但同時第23條第1款也規定,為報道新聞時事而使用他人照片是允許的,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德國法院認為,摩納哥公主屬於絕對的新聞人物,對其行為的報道即屬於第23條規定的新聞時事,因此為了保護公共知情權,」偷拍「本身是允許的,問題就在於公布這些照片是否侵犯她的利益(隱私權)。
(2) 地點的封閉性
德國法院一致認為,隱私權的含義在於地點的封閉性,但是對於封閉性的理解則有所不同。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公眾的信息權終止於住宅大門「,即認為住宅之內就是隱私權,住宅之外即是公眾知情權。換句話說,你在家裡吃便當是隱私,在草叢裡xxoo就不是隱私了,這個標準在聯邦最高法院看來過於嚴格,而是認為地點的封閉性在於:」在一個相對獨立的地點,當事人客觀上明顯地處於與公眾隔開的狀態,並因相信這種封閉性狀態而從事包括某些在公共場所不會從事的行為「,換句話說,只要一個理性第三人認為某一行為本身是不願意公開的,既可以認為這屬於隱私。

根據以上兩個標準,德國憲法法院最終認為,被指控的大部分照片並無不妥。摩納哥公主繼而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她反駁稱,自己是不是新聞人物且不談,但是自己騎馬散步什麼的關你們「公眾」什麼事?我又不是參加什麼政治活動,將我的日常活動作為新聞報道,究竟算哪門子公共利益了?這一點如果說不明白,很難僅僅以新聞自由為名就去偷拍一個明星的日常行為。

這就引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公眾對明星生活的好奇心算是公眾利益嗎?


是不是僅僅因為我們好奇,我們就有權利知道一個明星究竟在幹什麼?德國法院論證新聞自由的判決有很多,但從來沒有說公眾的「知情權」必然就要受到保護,而是要看某一報道是否會影響「公共觀點的形成」,即是否能夠傳遞信息以影響公眾對這個社會的認識。照此理,對一個明星吃喝拉撒行為的報道,很難說有這方面的效果。但是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中卻這樣認為:「公共觀點的形成與休閑消遣並不相互對立。即使是在純娛樂性的報道中,也會有影響觀點形成的內容,這些報道甚至可能比純新聞性、信息性的報道更有影響力」,甚至引用了有關大眾傳媒學的研究,認為在目前的社會中,有相當多的讀者恰恰是通過休閑、娛樂性的報道來獲取信息的。換言之,我們有權利知道政治人物做了哪些公務活動,也有權利知道一個明星今天上街幹了什麼。

但歐洲人權法院卻推翻了德國法院的判決。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一個不參與政事的皇室成員並非什麼」新聞人物「,如果這樣,原告(摩納哥公主)幾乎隨時有被系統性地拍照並公開傳播的危險。法官Cabral Barreto在判決中指出:「如果一個公眾人物能夠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自己的私生活不受媒體的侵犯,則他對私人空間的權利就優先於他人的言論或新聞自由。」 顯然,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明星的私生活不是什麼新聞時事報道,不關乎什麼新聞自由。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產生了非常重大的影響,它表明加強隱私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但是顯而易見,這一判決使得明星隱私權的範圍變得過於寬泛,也與明星身份帶來的現實困境完全衝突,所以遭到了媒體界一致的抵制。

4. 啟發

究竟明星的哪些活動屬於隱私,哪些屬於新聞自由?我覺得德國法院「公共觀點形成"的理論比美國的」公眾知情權「理論更有參考價值。不能簡單的說,政治報道才是新聞,娛樂報道就不是新聞,且不說這兩件事本來就不好區分(有的明星還是政協委員呢),即使純粹的娛樂報道,對公眾的觀念也可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文章劈腿讓很多人不再相信愛情…),這取決於報道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我們的認識。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既受惠於公眾,也難免要受到公眾的限制。

插一句題外話:與歐美國家均不同,有些國家的現狀是,娛樂明星的隱私權被糟蹋的太多,而政治人物的隱私權卻被保護的太好了。


贊同,明星的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小於個人。比如其部分的身份信息等。對於一般的私密的個人隱私於明星時予以保護。對於一般人的一般隱私不予以保護


雖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隱私權,但是由於公眾人物(包括明星等)在社會上享有了一般公民沒有享受到的資源,其理應接受公眾的監督,那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範圍相對一般人來說要窄一點。


如果法律沒規定明星人的隱私權低於普通人,明星人物應該享有正常的隱私權吧?帶有公職的人或使用著納稅人提供的公共資源,才應該接受監督,犧牲個人的部分隱私權。明星憑自己本事和名氣賺錢,大家愛追不追,佔用的社會資源只要不涉及納稅人提供的,憑啥要讓人知道呢?有點想不通~


推薦閱讀:

蔡妍、蔡卓妍、蔡琳、蔡依林,她們的名字是否存在著某些隱情?
古今中外誰的頭銜最多?
誰是目前為止,民間最有影響力的人物?
有哪些重名的歷史名人?
中國有哪些名人的名字里有不那麼喜慶的字,連起來卻仍舊很有意味?

TAG:法律 | 名人 | 法律諮詢 | 隱私權 | 法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