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餓了么員工因偽造大量證件助無證商戶上線被起訴?

「餓了么」員工變「碩鼠」 網購43張假證助黑商上線

來源:人民法院報

  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並處罰金

  施 迪

  今年1月,「餓了么」公司連續接到投訴和反饋,稱其公司員工胡某存在利用職務之便上傳PS證照,進行索賄的行為,同時合規部亦發現同期的一批商戶證照有問題。今天,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案件。

為完成KPI,區域經理讓騎手尋覓新店好壞通吃

  2016年8月,胡某在「餓了么」平台擔任區域經理,管理上百家店鋪。因為公司有發展新餐飲企業的指標要求,胡某為發展新的加盟餐廳動了不少腦筋。他派手下相熟的送餐騎手文某在平時幫忙留意區域內新開的小餐館,希望能將其統統「收入麾下」。而騎手文某在牽線搭橋的過程中,向兩家店鋪分別收取了1500元的好處費。但經胡某了解,這幾家小餐館都有些證照不全,如此條件的商戶根本沒有資格在「餓了么」平台上線。但為了完成KPI(關鍵績效指標)拿到獎金,胡某非但沒有作罷,反而向餐飲店老闆們承諾:「你們同意加入就行,其他事情我來搞定!」

缺證補證,網購PS服務造假43張國家證件

  「既然缺證,我就給他們『造』一個出來!」原來胡某熟知「餓了么」公司的店鋪上線流程:只要提交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在內的材料電子件,並通過審核即可上線。那麼只需要搞到足夠「真」的證件就可高枕無憂。於是他在淘寶上找到一家專門從事PS業務的店鋪購買服務。店主鄒某按胡某要求,從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許可證到營業執照電子件,一共製作了43張虛假證件。2016年7月至2016年底,胡某不僅幫不符合入駐條件的餐飲店鋪上線,還上線了多家根本無人經營的「虛擬餐廳」。一邊是不知情的餐館老闆們,稀里糊塗成功上線「餓了么」,另一邊是「餓了么」公司卻因此實際向該批非餐飲企業發放補貼費用3萬元。

「黑戶」被封后院起火,「餓了么」公司報案抓「碩鼠」

  就在胡某以為高枕無憂坐收漁利的時候,該批造假上線的黑戶商鋪中,有一家因顧客投訴而被查封,導致生意一落千丈。因之前給騎手文某交過好處費,店主以為可以通過胡某解決此事而重新上線。沒想到胡某向其表示,既沒收過錢也不能幫其恢復上線。於是,憤懣的「黑戶店主」向餓了么公司進行了多次投訴。同時餓了么公司內部也發現平台上多張證件屬於偽造的虛假證件,經深度內部調查後發現,20餘家商戶近50張證件照片有明顯被人偽造的痕迹,遂報警抓「碩鼠」。

造假證賣家只想著賺錢,沒想過會犯法

胡某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淘寶店主鄒某也被警方抓獲,他坦言自己於2016年6月才開始從事PS業務,範圍包括印名片、摳圖、照片美化。2016年8、9月間胡某通過阿里旺旺讓他幫忙偽造證據,並提供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樣本照片以及預備上線的餐飲店鋪信息,讓他將樣本里的商戶名稱P成胡某提供的店鋪名字。「幫他P的證件都是成套的,一套25元……我不太清楚他為什麼要我偽造營業執照,當時也不清楚我偽造的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國家機關證件,只想著賺錢,沒想過是否違法。」據檢方查證,胡某到案後提供的46張證件中,有43張涉嫌偽造,包括23張食品經營許可證和20張營業執照。

  普陀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鄒某共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普陀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拉扎斯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掌握了被告人胡某偽造十餘張證照的情況下,找其談話,胡某供述了相關事實,並在公司報案後由公安機關上門抓獲。鄒某實施的偽造證件行為,與胡某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普陀法院依刑法相關規定,一審判決胡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鄒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對於「誰」偽造,我的興趣不大。但是我覺得比較有意思的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這個罪名。

它源於刑法第280條,整個條文的內容是: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罪】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下劃線是《刑法修九》新增)

這一個法條是很熱門又很偏門的犯罪,說它熱門是因為生活中隨處可見,說它冷門則是實務中很少遇到。表面上很簡單,但其實研究起來很有意思,存在很多一般人不知道的誤區或爭議。不想長篇大論,簡單說吧。

1、根據偽造的內容,可以成立數罪

從這個法條中可以看出,不考慮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因為現實生活中基本沒有,下簡稱盜搶毀),只說偽造,每一款的偽造行為都是一個單獨的犯罪。因此,如果偽造的對象分屬不同的罪名,則是數罪;如果屬於同一個罪名,則是一罪。

比如一個人同時偽造了一個公安局的證件和印章,成立的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這是一罪。

但如果他偽造的是一個公安局的證件和一個某公司的證件,成立的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兩個罪。(為什麼一個是偽造證件一個是偽造印章,下面說)

2、入罪標準與量刑標準

280條三款的三個罪名(盜搶毀哭暈在廁所),並沒有很確切的入罪標準和加重量刑檔次的「情節嚴重」的標準。

因此,一般觀點認為,一個假證就能入罪,但是從罪刑法定原則來說,如果不是有幾十上百個假證那麼嚴重,在沒有明顯規定說「情節嚴重」是多少的情況下,一般也不會輕易動用「情節嚴重」這個大殺器。

但是關於這個罪名,有一個文件《兩高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其中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按刑法280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
達到第一款的五倍(為防止有人數學不好,特意計算得15本)以上,屬於「情節嚴重」。

所以也有觀點認為,其他可以參照這一標準,3個入罪,15個「情節嚴重」。如果上海市自己沒有制定一個標準的話(我猜也不會有),那估計本案的43個假證認定「情節嚴重」,就是參照了這一標準。

但反對的觀點則認為,這一規定是專門針對侵犯機動車犯罪而言的,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的假證對機動車被非法侵佔後的銷贓與流轉有幫助和促進效果,因而才要嚴厲打擊。不能將專用於打擊涉機動車犯罪的標準用於其他假證上。我個人持這種觀點,所以本案的量刑是偏重了,從刑法的謙抑原則來說,寧可判第一檔量刑的上限三年,也比判「情節嚴重」的下限三年要好。

3、偽造印章是個坑

這要分「偽造」和「印章」兩方面來說。

仔細研究280條你會發現,只有第一款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三種行為,以及公文證件印章三種。而第二款(第三款是特殊內容,可以無視)只規定了公司和企事業單位的印章,以及偽造這一種行為。

這是歧視公司和企事業不如國家機關嗎?

顯然不是。《刑法》作為基本法,絕對不敢幹出這種政治不正確的事情。事實上,280條主要打擊的是涉假證的行為,既然是「假」證,那一個偽造行為就足以概括了,畢竟我們還有共同犯罪這種大殺器。

同理可得,既然是「假」證,裡面起決定作用的就是那個章,那隻要章是假的就行了。

罪與非罪的核心,就在那個章是真還是假。

所以兩高2001年《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就提出:

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認定為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明知是偽造而販賣的,以共犯認定。

學歷是真的,章是假的,就可以入罪。

學歷是假的章是真的,那就沒辦法了。

比如從學校偷了一本空白的真的學歷證,填上姓名之類的信息,這就成了一本假的學歷證。但是章是真的,所以不能定罪。

最後,基於上面那個《解釋》提出來的「章是假的就是偽造印章」,實際上偽造一個假的營業執照,就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內容:執照本身是真是假?章是真是假?

比如,我本來就有營業執照,但是不小心被賊偷了(別管他偷去幹嘛),我讓人按複印件幫我做了一個假的。這時候,執照的內容是真實的,只有章是假的,你說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呢,還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

另外,執照本身的真偽,是指執照文字內容的真偽,還是執照載體的那張紙的真偽?還是兩者必須同真?

這些問題,實務中都存在很大爭議。實務處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時候,只要證是假的就行了,不管假的是文字內容,還是載體,還是印章,還是三者中的某兩樣,還是三者全假,一概定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反正都是同一個罪名,量刑不影響,實務這樣處理是沒問題,但是從學術上說,這就缺少一個很明確的界定標準。

如果偏激一點,噴子一點,極端一點,找碴一點。偽造一個蓋了假章的假證,應該屬於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

4、買賣雙方的入罪

刑法中冠以「買賣」之名的罪名,買方和賣方都入罪是基本常識了。

但是有時候,無法證實那是買賣,這時候共同犯罪這個大殺器就派上用場了。做假證那個肯定是偽造,收假證那個是讓別人為自己做假證的教唆犯,一樣是偽造的共同犯罪。簡單粗暴。

所以,雖然前面那個《偽造、販賣偽造的高校學歷證解釋》中,只規定明知是偽造的學歷證而「販賣」,認定共犯。這一條其實是對A製造偽證、B負責銷售、C是買家的產業鏈來打擊A和B,但實務中,對於買家C,仍然以「讓別人為自己偽造」來認定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的共犯。

那麼,買賣一個國家機關的假證呢?

280條的表述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按這個文義解釋來說,「買賣」的對象只能是「(真的)國家機關證件」,如果買賣的是假證,只能認定為偽造的共犯。

但是,最高法檢的解釋一向是很任性的。尤其是最高檢。所以對這個問題,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答覆》在1999年就提出,對於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按280條第一款,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嚴格來說,題目的案件中假證是買來的,並且是讓別人為自己偽造的,所以在選擇性罪名的確定時,就應該認定為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如果說上面的罪名認定為「證件、印章」算故意找碴的話,這裡認定為「買賣、偽造」可不能說是我故意找碴了。

5、偽造模具呢?偽造電子章呢?將章的掃描件、複印件或列印件進行偽造或變造呢?

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同等效力,兩者都為本罪中的「印章」不會有爭議。

對於印章模具、印章複製件等,學術上認為這屬於印模、印影,主流觀點還是認為應把「印章」擴大解釋為包括模具和印影。主要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19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這裡的套印印章、印模就屬於印影,顯然它與正式的印章具有同一性,在使用後的效力是等同的。

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刑法保護的是那個使用某一道具產生在載體上的「公章」,還是保護使用後會產生公章的那個「道具」

主流觀點認為應保護「公章」的真實。所以不管道具是什麼形式,只要它能夠產生一個「公章」,都屬於偽造印章。實際上這算是對「印章」的擴大解釋與目的解釋。

按這一思路,把一個真的公章的複印件重新塗上紅色,這仍然是「偽造」。(也有人提出這屬於變造,偽造和變造的區別很含糊,這個爭議就不提了)

留個複習題:

小明的合法營業執照丟了,他買了一張空白、無公章的正規的營業執照,填上自己原營業執照的真實內容,然後把營業執照的複印件上的公章塗成紅色,掃描後把它PS到營業執照上。

6、證件、公文的限制

並不是任何蓋上國家機關印章的載體都可以屬於國家機關公文、證件。

「公文」的定義受《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限制,公文種類只包括: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複,議案,函,紀要。

所以那種寫一紙「證明」蓋個公章的,並非刑法中的偽造「公文」,而只能算偽造「印章」。

「證件」的定義,基本上符合一般人的認知,只有一點例外:機動車的假車牌,不屬於「偽造國家機關證件」。這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能否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的答覆中確立的觀點。具體理由請自行搜索這個文件,這裡不提了。

7、用於公務的私章是否國家機關印章?

比如偽造司考證書上吳愛英的私章。

這種雖然是私章,但已經用於國家的公務活動,實際上屬於以個人私章形式起公務證明作用的公章,仍然視為國家機關印章。

8、偽造變造買賣空白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

空白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要發揮作用,必須以它是否有章、是否需要章為前提。如果空白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本身已經有章,或者它的發揮作用不需要章,那麼它就具備了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實質意義,一填上詳細信息即可生效,屬於刑法上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

如果這些空白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還需要加蓋公章,那它只是空具公文、證件的形,不具其神,不能視為刑法280條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

9、虛假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

比如偽造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扶桑省公安廳的印章,是否屬於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呢?

這個問題存在爭議。有觀點(如王作富)認為我國那麼大,現實中偽造行為也不會編個一眼就能看出真假的地名,一般人根本不知道那個地名或單位是否真實存在,所以這種行為仍然存在危害,應構成犯罪。

也有觀點認為,虛假的單位或地點實際上不具備危害,而且也不可能侵害到機關單位的信譽與正常活動,不應入罪。我亦持這種觀點。

10、外國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

外國的公文、證件、印章都需要經我國領館等機構認可才有效力,在我國境內未獲得認可的機構,以及其公文證件印章本身就不具備法律效力,自然也不受保護。

想到什麼說什麼,暫時就這些了。


謝邀……我來拋磚引玉好了 &>_&<

從小處說,人心不足蛇吞象

從大處說,不良KPI害死人……


謝邀。
首先,個人猜測這可能外賣行業大家心知肚明的一種灰色地帶。個人認為應該不止這一個區域是存在這種情況。高層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知道但是默許,第二種是沒有精力管那麼多,個人傾向第二種。
其次,一個公司那麼多員工,難免會在中間出現魚龍混雜,這是很正常的,我不信百度美團沒有其他問題?天下烏鴉一般黑。就拿飯店來說,每天加工不完的食材,很多大廚都會稍帶一點回去,有的經理什麼的都知道,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廚難找。
再次,這些黑心小飯店證件不齊全也能開業在我國非常普遍。這種問題歸根到底還是體制問題。公務員死工資,誰都不願意做得罪人的事情,吃力不討好。往上爬靠的是背景和為人處事,其實這些大家都知道,算是一種心知肚明。沒有哪個煤礦工人靠挖煤又快又多而當上煤礦老闆。
最後,淘寶還是很有意思。只有你想不到,沒有淘寶做不到,很多詞顯示是根據國家法律,禁止搜索,你換一個關鍵詞照樣可以。比如你出去旅遊,軍官證和學生證打折,淘寶走一走。軍官證綠色通道,淘寶走一走。
我個人的態度是一個地區有好人有壞人,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市場經濟的弊端,如果是計劃經濟可能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所以這是我上文說到的體制問題。畢竟這只是少數情況,大多數還是很不錯的。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不可能那麼完美,一個壞人沒有。


25*46 判了3年,罰5000,這收益比也是醉了。

辦假離婚證買房的。是不也「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凡政策必有對策


謝邀,公司管理方面的問題,公司規模快速擴張,人才培養,權利制約卻沒有做好。在一部分公司這樣的情況很常見。我最近健身減肥,不吃外賣了。


不擇手段!傷天害理!死有餘辜!為了賺錢,心都黑了。


謝謝邀請,我只能從我從事過的衛生監督方面給予解釋。

我對這件事的態度是給予同情但要嚴厲處理。

首先,互聯網只是擴大罪惡,而沒有製造罪惡。

偽造證照這個情況,在實體飯館確實是同樣存在的。由於國家的規定,很多開了很多年的飯館是無法達到的。例如餐廳面積要三十平米,餐廳的前後廳比例要1:1,這些規定在一些小本經營的飯館,如果按照規定必定是要賠錢的。所以雖然在三環內基本被取締啦,但是在三環外,尤其是一些經營過幾年沒有出現衛生問題,同時老闆確實老實的生意人,要以此為生。有個北京下崗職工,自己開個二十平米飯館,炒餅餃子養了一家老小。往往在監督過程中會有所變通,對於偽造圖紙、資料方面,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有些飯館,實在不行,就讓他們開著,假裝沒看到。最多趕上大檢查,關幾天門吧。這些餐館為了糊弄就餐者,往往偽造一份證照掛在屋裡。我們也見過一些窩棚,專門在建築工地附近,等開飯的時間推到工地門前,讓想補充營養的工人吃一頓好的(工地的食堂雖然相對衛生,但是確實沒有油沒有營養。)只能說,為特殊人服務的餐館很難達到國家標準。

其次,互聯網對於規模的要求確實助長了罪惡。

我們也見過一些飯館,出了質量問題,搬個地方繼續營業。這些老闆有的是唯利是圖,但更多的是沒有掌握衛生的食品加工方法,往往在農村或者城鄉結合部的集市開過飯館。飯菜口味有的還不錯,但是用料、加工方法極差,不斷出現衛生事故。對於現在追責很難的中國,規定中較高的房屋要求,會提高他們入行的門檻,減少他們重複開店的概率。但是互聯網的營銷手段會使他們的客源短時間增加,促進他們不斷在開店出事再開店再出事中循環。

最後,也是我認為要嚴肅處理的原因是,他們往往更隱蔽並且難於發現。

以往衛生不好的小店,往往從規模裝修水平是可以看出來的。就餐者會基於經驗有一個基本的心理預期。然而互聯網會掩蓋這些,可能你從圖片上以為一個私家菜館出品的套餐,來自我剛才說過的給建築工人供餐的窩棚。而且,這些小餐館受制於面積,一中午也許只能供應十幾桌,幾十個人就餐。但是搭上外賣的快車,可能一中午就會賣出幾百盒盒飯。一旦出現質量問題,都是不可設想的。而且以前再小的飯館為了招攬食客也要開在街頭,這樣可以讓我們在巡查執法方面可以便於發現。但是現在有些互聯網餐館放棄堂食,這就會開到一些邊邊角角的地方,難於執法監督。

總之,雖然犯罪者確實有可憐的地方,但這種行為危害極大,應該從嚴懲處。尤其是對於互聯網企業。


謝邀,這個跟我們關係不大,只跟大家說一句話,點外賣一定點自己去過或者見過的實體店,黑廚房做的外賣。。。我都不敢想。


血葯。

為了那點KPI,點外賣的時候就多次點到那種根本就沒有實體店的東西。

不過,其實平台也不是完全沒責任,既然能選擇上傳營業執照,就不能外面搭個介面去工商局網站認證一下,有那麼難?

怎麼看都是頂包的。


利益是人類行動的一切動力


瀉藥。我認為這是某個力量在引導中國人民進入全民作惡的時代。


首先沒想到我這個小人物也會被邀請。謝邀。
個人感覺這不應當只看一個。比方單看為什麼要造假證等等。(希望不要有人跳出來說什麼他們也不容易這種話。)。
法律不容情面,無論有什麼理由,都不可以違法。更別說我還看到了索賄。
那麼問題來了。最大的受害者是誰?是餓了嗎集團?是點餐的那些人?都有。但餓了么雖然最後一波弄了個抓碩鼠。但是否也應該反思。為什麼會這樣?那麼餓了么出來了。其他的呢?百度美團這些。會不會還沒發現。全國那麼多,還有多少?
反思一下吧,如何解決。是否應該嘗試加強一下這些管理,比方多抽查,還有資格申請的檢查嚴格一點。
就好像打魚,客戶是吃魚的,他們(餓了么這三巨頭)是打魚的。為了爭搶資源,他們不管打上來的魚能不能吃,哪怕是有毒的也先賣了再說。
希望以後從源頭截斷吧。這並不難。


謝葯
開什麼玩笑
這有什麼好說的
任何公司任何行業都是這樣子來做業績的,別說是餓了么,你以為百度外賣不這樣干?你以為美團不這麼干?你以為回家吃飯不這麼干?!!!
native!!!
甚至某公司業務開商戶時還能找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要點資料用用,互幫互助嘛


很正常,美團不出這個事情是因為沒曝光,而不是沒有。所以,何止餓了么發生這個事情呢?不要大驚小怪的。即便是這樣,我也依然認為一個行業還是多有一些競爭才好,如果一個行業發生了壟斷,那才是我們消費者的悲哀。當然,既然事情發生了,那就從立法監管上想想辦法吧。


商人逐利!這年頭,不要命的事有人做,不賺錢的事沒人做!


有需求就有市場,衍生行業


利益相關:年初在上海餓了么某站點送餐
說點我知道的,工作人員的證明也造假,去了幾天,站長問我要照片,我給他後,第二天就給了我一份上海某三甲醫院的健康證,然而我根本就沒做檢查~
匿了


為什麼會邀請我呢?
雖然餓了么是我的客戶,但是我不是它的客戶啊


謝邀。
從表面上看,此案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實涉及到大家非常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訂餐平台發展迅速,老百姓通過平台點餐,他們關心的是食品安全與否。而此案涉及的不少商戶證照不全,老百姓一旦點餐,食品安全沒有保障,進而對餐飲平台的可持續發展也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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