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016年4月大馬原準備把計劃返台的52名台灣詐騙疑犯移到大陸?
【更新】據《馬國遣返20名台籍詐騙嫌犯抵台 刑警偵訊後將釋放》,馬來西亞遣返的20名台籍詐騙嫌犯抵台,刑警偵訊後將釋放。因20人非現行犯,且檢方目前並無詐欺案偵辦案件,目前「無法可管」,因此警方可能只能眼睜睜在機場放走20人。對台灣接回並釋放詐騙犯之舉,請移步此處評價。
蘋果日報報道稱:「繼非洲肯尼亞及印尼逮捕涉及電訊詐騙案的台灣疑犯後,馬來西亞希望把原訂返回台灣的52名台灣疑犯,接到大陸。台灣的刑事局證實確有此事。
「立法院黨團總表示,14日深夜得知,今天早上52名台灣人在馬來西亞,原定15日的機票要回台灣,但中國進行阻撓,派了飛機到馬來西亞,希望把人接到中國。
「台灣的外交部長林永樂表示,在馬來西亞的52名台灣疑犯仍在馬來西亞,不清楚大陸是否要強押回。」
謝謝邀請。
如果真的最終能成行的話,與前面肯亞的遣返聯繫起來,就向台灣詐騙團伙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無論你跑到世界各地詐騙,都不要以為安全了。
之前大陸對台灣太過遷就,太過驕縱,以至於把台灣慣壞成了一個熊孩子。稍有不如意,就叫嚷著「我不高興了啊,你這樣做我可不高興了啊」
僅舉幾個最近一兩年的例子:
肯亞向中國大陸遣返37名台灣籍嫌犯 陳俊賢:傷害台灣人民感情
毛治國:卡式台胞證「傷害台灣人民感情」
蔡英文說:周子瑜事件傷害了台灣人民感情
而在更早的時候,台灣每次這樣喊,往往都能得到大人安撫並給糖。
大陸和台灣之間的很多協議和約定,都有這種性質,類似於大人嬌慣孩子。現在台灣天天蹦著要「對等」,那就應該公事公辦。所以我一直說民進黨上台比國民黨要好的多,如果2016年是朱立倫或者洪秀柱贏了,以TG以往的對台思路,接下來的四年還不知道要讓多少利,還不知道要為了這個熊孩子的慾望,損害多少大陸人的利益。
這歸根到底,是TG最近三十年來統戰理念的扭曲,把當年曾經行之有效的統戰工作搞成了:
1、為了統戰而統戰,以喪失原則式的妥協退讓來求得表面上的「團結」
2、只要不出事不被打臉就先綏靖著
3、誰鬧的凶我就給糖,就是統戰對象;早革命不如晚革命,晚革命不如反革命
4、統戰對象偏向上層人物,忽視基層民眾
5、為了統戰邊緣人群,不惜犧牲主體人群的利益
而台灣的統戰失衡,只是整體統戰工作成績平平的一部分而已。
以鬥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退讓求團結則團結亡。
下面是環球時報採訪張安樂先生的一段話,說實話,讓一個台灣人來教導中國大陸該怎麼對台灣搞統戰工作,真是對我們國台辦和統戰部門過去這麼多年工作的極大諷刺。雖然你可能會說張安樂作為紅統人物,「五三二」的提法是為了自己陣營爭取更多資源,但至少比「讓利」給獨台和台獨的藍綠強太多了。
「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敢在台灣舉紅旗才有用」
環球時報:您認為今後對台政策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張安樂:首先要知道誰是我依靠的對象,以感情來劃分,誰對大陸還有感情、誰還有中國情懷,誰就是依靠對象。要鞏固壯大這些力量,不要「懷柔」對立面。共產黨當年上了井岡山,農民跟共產黨走。如果共產黨當時想「地主反對我,所以要『懷柔』地主」,成天跟地主喝酒吃肉、把酒言歡,農民還會跟你走嗎?農民分土地就跟黨走,相反,就是給地主黃金萬兩,地主也不會真心跟你走。
我認為對台工作的資源分配應該講求「五三二」,即50%的資源用來發展島內「紅色力量」,30%用來團結可團結的力量,20%用來收買敵對力量。我曾經說過一個「奶嘴理論」,我孫子的奶粉、保姆都是我提供的,每次保姆把他抱出來,我說「爺爺抱抱」,小孫子就大哭,只要保姆抱,為什麼?因為保姆喂他奶。現在兩岸也是一樣,「紅色工廠」生產的牛奶,很多都通過「綠色奶嘴」給台灣民眾了。舉個例子,當年馬英九到雲林,說我上台以後兩岸關係和緩,雲林的農產品都可以進大陸了,結果民進黨的雲林縣長蘇治芬就說「馬英九你不要往自己臉上貼金,農產品是我蘇治芬賣的」,其實她說的沒有錯啊,上海給她一個點、深圳給她一個點,結果雲林老百姓感謝誰?蘇治芬。票一開出來,綠油油的。
現在在台灣敢高舉紅旗的,除了我們還有誰?敢在台灣舉紅旗才有用!共產黨有「三大法寶」,現在對台工作也要「三大法寶」:紅色公益、紅色文宣、紅色組織。公益要透過紅色管道來做,文宣也一樣。台灣沒有紅色平台,專家學者只能去綠色平台講話,久而久之,就「綠」到底了,現在很多張口罵中國的,當年都是「堂堂正正的中國人」。有了公益和文宣的資源作後盾,就可以發展紅色組織,中華統一促進黨在做,但有局限性,因為沒有那兩個後盾,雖然做了很多,但就像雨滴落到地上,民眾看不到。一旦有了這兩個後盾,發展起來就會快得很,我們可能會擁有10%到20%紅色力量,那個時候,就可以牽制住「台獨」勢力,這對台灣政治生態將是極大的改觀。
不請自來+強答+跑題
比起馬來西亞那邊,我更關心印尼那幫人渣什麼時候能抓回來。
這幫人渣在印尼蹲著監獄還能吃著火鍋唱著歌,玩著小姐,並且賄賂印尼官員安排跑路!
問:你在菲律賓嗎?
答:在印尼。
問:那我搞錯了,你是在印尼犯案被抓了吧?
答:是。
問:你在監獄還有電話可以打?
答:嗯,這邊只要有錢什麼都好辦。
問:你們在印尼的監獄過什麼樣的生活?
答:你要喝酒有酒喝,有手機有電視有冰箱,什麼都有。
問:你們在監獄花了多少錢可以得到這樣的特權?
答:大概15萬台幣一個月吧。
嘉賓:是去度假還是坐牢啊。
問:那你每天花多少錢?
答:3000-5000左右。
問:那你花錢幹什麼?
答:就是叫肯德基麥當勞啊,還可以叫速食店,買酒喝。
問:聽說你們還可以花錢叫小姐啊?
答:可以啊。
問:花多少錢?你們叫誰來幫忙啊?
答:叫主管啊,監獄的主管。
問:你也知道。最近有肯亞的詐騙集團被遣送到大陸去啊,據說他們也是從東南亞流竄過去,你們是不是要一直換地方?
答:最早我們都是在泰國、菲律賓、越南、柬埔寨、馬來西亞、印尼,這幾個地方基本上很像。我們的員工來說,基本是百分之八十都是大陸人,所以選地點要考慮大陸護照好不好進去。
問:那現在是不是有很多的詐騙集團到非洲去了?
答:對。因為肯亞就算是新點。因為最早的泰國菲律賓這些點都已經爛掉了,大家都知道。
問:你們通常用什麼模式,據說你們都會租一個很好的別墅,然後每天進行什麼樣的電話詐騙?
答:別墅肯定有,基本上一天30-50人,基本上員工進去就不能出門,手機也不能用。
問:那你們的護照會被扣住嗎?
答:比方說員工來了,護照手機收起來,一個禮拜打電話報平安。
問:你們吸收的成員本來就是知道這個嘛?還是說最開始跟他們說是旅遊或者工作給騙過來。
答:他們都知道。
問:那你們單筆最高金額騙過多少?
答:我自己做的大概300萬人民幣。
問:哇,單筆300萬哦。
答:那個都算少的。
問:那你們的成功率多少?
答:一般一天能進6筆。
問:所有人還是你自己?
答:整個公司做6筆。
問:據說給移民局錢,他們還幫你們安排逃亡路線啊?他們有一條龍的服務啊?
答:我們先談好價格,然後安排飛機然後送你回去。
問:去哪裡?
答:你想去哪裡就去哪裡,像我肯定不能回台灣了,可以去香港。
問:這是移民局的官員安排的嗎?
答:是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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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島省「外交部長」還自信滿滿的表態:不會被大陸遣返
印尼也有詐騙犯台人 林永樂:不會被遣至大陸
45名台人因在肯亞涉嫌電信詐騙,遭遣送中國大陸,又傳出我國人在印尼因涉嫌網路詐騙被逮,共有42名涉及網路詐騙的中國大陸和台灣人士,其中有30多名嫌犯為台灣人。外交部長林永樂今表示,過去台灣在東南亞地區與中國大陸在共同打擊犯的合作範例,相信會做妥善處理,政府非常有把握、非常有信心,與印尼政府溝通順暢,台人不會被遣返至中國大陸。
印尼第二大省東北加里曼丹警方於4月4日在東加里曼丹省的飯店及豪宅區逮捕42名涉及網路詐騙的中國大陸和台灣人士,並沒收疑似進行網路犯罪的電腦等電子設備。印尼警方懷疑,該網路詐騙集團的詐騙對象是中國大陸和台灣的人民。外交部指出,其中部分人士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難以確認國籍,初步了解約有30餘名為我國籍人士。
外交部昨表示,第一時間已指示駐印尼代表處洽詢印尼有關當局,並依「國籍管轄原則」遣返我國籍犯嫌回台灣接受調查,預防肯亞案之情形再次發生。
外界擔心「肯亞案」國人遭強制遣陸的情形再次上演。對此,外交部亞太司長常以立表示,自2011年菲律賓將14名設電信詐騙的台籍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後,移民署及駐外人員都具備處理經驗,會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以最快速度將我國民眾帶回台灣。
常以立說,與肯亞電信詐騙案不同,我國在東南亞都設有辦事處,可直接進行交涉,而移民署及調查局也都派駐人員到當地,因此已經具備一定處理經驗。
這件事如果是真的,就證明了我的一個猜測:大陸不願意看到蔡英文接受九二共識
這樣停止讓利、破壞兩岸關係的鍋就不是我們背了準備從四個方面談談貼主的問題:一,引渡和遣返的區別。二,管轄權的爭論。三,引渡還是遣返?四,台灣能不能「管」該案以及涉案嫌疑人。
一,引渡和遣返的區別
1.引渡(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得請求,移交改過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xxx身在x國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x國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x國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興案件來說,由於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最後賴昌星是被遣返回國的)。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引渡有一個重要條件,必須要滿足按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即所謂雙重犯罪。引渡請求一旦接受,意味著被請求國將對被請求人採取強制措施,將以強制手段把該人移交給對其進行刑事追訴或執行刑罰的國家。
2.遣返是沒有條約的引渡,即發生在沒有簽署引渡條約的兩個國家。中國和哥倫比亞沒有簽定引渡條約,所以屬於遣返。「遣返」是一種非正式的國際協助方式,主要用於將難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們的國籍所屬國。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對簡單,一般情況下,只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合法居留身份,說明其從所屬國非法出境即可。遣返可以作為引渡的一種替代措施,因其在客觀上與引渡相同的結果一樣,有時也被稱為「事實引渡」。
二,中國的管轄權
根據國際法,判斷一國對某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依據有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屬地(發生地)國和屬人國都可以要求管轄權。
其中屬地——也就是犯罪發生地分為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是屬地原則下的第一順序,但如果該國無意調查案件,那麼犯罪結果發生地即受害者所在地也有司法管轄權,這是屬地原則下第二順序。
那麼這時候問題就來了,當多國按照該「簡陋」的規則都主張自己具有管轄權(確實都有理由)要求把犯人引渡到本國的時候,「按道理」該咋辦呢?
那麼我告訴大家,國際趨勢就是,屬人主義由於現實的原因是在日漸式微的。
另一個貼的一位台灣朋友yol叔提出『一個政府,是不會管他的人民犯了多大的錯。就是連續殺人狂,也得營救』,並舉出一系列例子佐證這一觀點:
英國人在新加坡吃口香糖,被罰屁股抽鞭子,英國政府一樣要營救。
英國人在台灣撞人逃逸,被判刑潛逃,英國政府一樣要營救。
美國人偷了飯店的招貼,被北朝鮮判15年,美國政府一樣要營救。
印尼人在阿拉伯幫傭,殺了僱主,被判砍頭,印尼政府一樣要營救。
澳大利亞人在印尼販毒被槍斃,澳大利亞人一樣要營救。
這種觀點的核心是,『一國公民只應受到本國法律審判,政府應當避免本國公民受到外國政府處罰』。這是一種絕對的『屬人主義』,在幾百年前的維多利亞時代或許還有些市場,在當今世界早已式微。因為『屬人原則』要求一國能在全球範圍內執行法律,很不經濟,也難以保證公平,尤其雙方當事人分屬兩國時極易引發爭端,已被實踐所否定。
現代司法管轄權主要採用『屬地原則』,通俗說就是要『遵守當地法律法規』,這一點已經被多個國際公約確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犯罪和訴訟越來越多,『屬地原則』被證明是有效的。絕大多數案件中,審判結果都能得到被告一方祖國的理解和配合,並不存在『導致(屬人)政府喪失合法性』的問題。
那麼那位yol叔上面舉的那些例子又為什麼會發生呢?這就涉及到一些特殊情況,總結一下大約有兩點:1.一國對管轄國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信任,認為本國公民無法得到公正審判的,朝鮮抓美國大學生的案例就是典型。2.管轄國法律規定的刑罰被另一國認為是酷刑的,比如yol叔提到的當眾鞭撻、砍頭之類,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已廢除死刑的國家來說,死刑往往也被看做酷刑,我國也有執行外國罪犯死刑被抗議的情況。
也就是說,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當儘力確保自己的人民免於不公正的審判和酷刑,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反對屬地原則(但實際上往往反對無效),這些個案相對於每年大量的跨國司法實例來說是極少數,不然也不會鬧成大新聞了。而本次肯亞遣返事件顯然不屬於這種特殊情形。
也許有的朋友覺得上面的說法都是我的一面之詞,那麼我除了讓您自己去查過去每年全球的跨國案件的結果(看是屬地還是屬人最後管轄),還可以主動提供一點證據來「自證清白」:
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結果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被請求國將罪犯引渡給哪一國,國際法上並無統一規則。
例如,1933年《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第7條規定,如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請求引渡時,犯罪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這個人犯有幾項罪行而被請求引渡時,則依移交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各該項行為被請求國視為同樣嚴重時,優先權依請求的先後而定。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第17條規定「如果不止一國對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時提出引渡請求,被請求國應在考慮了各種情況以後作出決定。特別應考慮有關嚴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請求的時間、被要求引渡人的國籍以及再被引渡給另一國的可能性。」
上面所提到的兩個引渡公約,一個美洲一個歐洲,不是黑非洲那種不靠譜的,而是先進的,應該能代表國際趨勢了吧?它倆都明說了,同一個案件的時候,犯罪發生地(屬地)因素是排在第一位的,至於嫌疑人國籍(屬人)因素那都是排在後面的。
因此,在(從外部角度而言)都具有管轄權理由的情況下,既然肯亞不管,那中國大陸作為犯罪發生地中的第二順序——犯罪結果發生地,毫無疑問是理應比台灣優先,最終獲得對該案以及嫌疑人的管轄權的。
而且這時候還沒完,上面只是說了,從外部角度而言台灣確實有要求管轄權的理由(雖然並不優先),但從內部角度而言台灣卻毫無理由,而這兩者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台灣實際對該案和嫌疑人並不具有管轄權。那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罪犯國籍國是指基於國際法上的「 屬人原則」 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注意前提——犯罪人)。比如日本刑法典第3條就具體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日本法院對本國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一個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搶劫罪,那麼,根據日本刑法典第3條第13款的規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國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為該案引渡的主體。
而台灣呢?
按照台灣法律規定,適用其刑法處罰的犯罪分為境內犯罪和境外犯罪兩種:
1.台灣地區的「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台灣地區領域內者,為在台灣地區領域犯罪。本案嫌疑人依據目前的已知的證據(在大陸手上),毫無疑問這不屬於台灣的境內犯罪。
2.根據台灣地區「刑法」第5條規定,台灣民眾在境外涉犯10種罪,適用「刑法」處罰,但這10種罪當中並未包括「詐欺罪」,且「詐欺罪」也非法定本刑3年以上之罪,不屬於境外犯罪的追訴範圍。也就是說台灣居民在境外涉犯「詐欺罪」,並不適用於台灣地區的「刑法」。
因此我們可以說,台灣對這些嫌疑人是連爭取管轄權的理由都沒有的,因為按照台灣法律他們根本沒有違法,所以哪來的作為罪犯國籍國擁有管轄權呢?這從馬來西亞那個新聞的報道就可以看出:
據台灣「中央社」4月16日報道,在馬來西亞涉嫌詐騙的20名台灣籍嫌犯15日晚抵達台灣,由於無法偵辦,被當場釋放。台「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黃嘉祿指出,這次經由台灣當局努力,20人依「國籍原則」送回台灣,但因馬來西亞相關單位提供的具體證據不完整,有待補充,也因無拘票,報請台中地檢署持續偵辦。
可見由於馬來和台灣都沒有嫌疑人違反台灣刑法的證據,因此等於他們不違法。而之前大陸交給台灣的一些嫌疑人之所以被台灣輕判,估計也是因為大陸和台灣掌握了他們對台灣「境內犯罪」的證據因此可以有刑可判,而他們在大陸部分的犯罪不屬於犯罪,因此更多的人甚至直接免於刑罰(我個人的猜測哈)。
那麼有人要問,肯亞事件之後的這次馬來西亞事件,豈不是台灣毫無道理,且公然打大陸的臉嗎?我的回答是,基本沒道理,但也勉強有點歪理;是打大陸臉,但還隔著一層薄皮。為什麼這麼說呢?上面已經提到台灣對罪犯不具有管轄權,但這些嫌疑人除了犯罪與否之外,一般還有個身份: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啊,因此一旦被發現是可以被遣返回原籍的,但是這時候台灣明知道大陸已經在立案偵查掌握一定證據甚至在和馬來商討罪犯管轄權
事宜了,甚至有報道說大陸當時飛機都飛到馬來機場了準備接人了(今天有朋友指出這是台灣自己編的),這時候台灣搶先動手在馬來同意下打了個時間差把人搞回來,等於是說我台灣就是不信你大陸的證據和司法,但還不是在和大陸爭奪罪犯管轄權,總之雖然不是赤裸裸的打臉挑釁,但也差不了多少了。台灣這樣的做法連裝聾作啞地假裝我不知道你在調查都不算,而是徹底的歪理邪說胡攪蠻纏。
這時候可能台灣朋友會有三種反應:1.誰知道你大陸是不是真有他們對大陸犯罪的證據啊,2.也許你們也掌握了他們在台灣犯罪的證據但故意不說,3.我們現在沒證據。但以後可以慢慢調查了也許就有了嘛。
第一種想法我只能說呵呵,周玉蔻就有這種想法,並且完全延伸出了被迫害妄想症,覺得自己離開台灣可能就會被萬惡的xx給以莫須有的罪名xxx了,對此我只能說,那您可以等我們審判的時候來看證據嘛。當然要是對那種完全不信任大陸司法的人我就無話可說了,那你也別信任大陸生產質量啊,趕緊撤出一切台資,趕走台灣市場上一切made in china,這樣做可能嗎?有意思嗎?有必要嗎?司法上也完全是同樣的道理。
至於第二種第三種想法我覺得雖然可笑幼稚但好歹不是無可救藥,我只能說,我管你以後有沒有證據,你管我手上有沒有藏起來的證據,你現在就是拿不出能夠為你爭取管轄權提供理由的證據,因此你就是沒有爭取管轄權的理由,更沒有管轄權,完畢!誰管你以後,就是要現在,拿出來!拿出來也沒用,我們優先!再說你還撈回去會再慢慢調查?人都放了,你調查個屁啊。
三,引渡還是遣返?
這是一個問題,我查了下新聞,對肯亞事件,有用遣返字眼的,有用引渡字眼的,還都不少,那到底哪種是正確的呢?我的答案是,都可以,無所謂,因為這個事比較模糊,甚至有可能中國和肯亞兩個自己都不是很在意,因此根本沒有明確(當然誰要是能搞到這次的官方文件那我服他,無條件修改我的言論)。怎麼說呢,引渡一般是得有引渡協議才叫引渡的,而我查了下中國和肯亞是沒有引渡協議的。但遣返的話又是指的交給原籍(台灣雖然對我們和國際角度而言都不是一個獨立國家,但他畢竟是一個獨立的地區存在。雖然我國聲稱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但以前的台灣人遣返不涉及大陸的話也都是交給台灣的),因此說是遣返到中國勉強有點不合適但也說得過去,不過這樣確實有點會讓台灣人民擔憂,畢竟當年抗美援朝的志願軍戰俘我們不也強烈反對美國把他們交給台灣么。
不過既然說是遣返回中國有點點不合適,那我突然發現引渡也不是不可以,雖然沒有引渡條約但如果被申請國他就是願意同意呢,那麼作為個案也是可以存在引渡模式的,
例如加拿大1877年《引渡法》和1882年《逃犯法》,均不允許加拿大主管機關在無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向外國提供引渡合作,也不允許根據多邊國際公約開展引渡合作。但在1999年加拿大頒布新的《引渡法》實現了一定的變通,其第10條規定,在不存在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加拿大外交部長經徵得司法部長的同意,可以與有關外國就某個具體案件達成「特定協定」,以執行該外國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請求。但是,依據「特定協定」提供引渡,比之依據一般的引渡協定提供引渡,在可引渡的犯罪的刑期標準、證據標準等實體和程序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更嚴格的規則,最終結果也難以預見。
又例如——與中國從寮國引渡兩名職務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是,中國與希臘尚未簽訂引渡條約,這次中國警方及時提請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並向希臘警方提供引渡請求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成功與希臘進行了個案引渡合作,為今後中國與歐洲各國開展國際執法合作提供了成功借鑒。
從這兩個例子可見,只要你提出正式書面申請,他國法律又允許/不禁止,且他國政府又同意了,你是可以對個案進行引渡的。但問題是從目前的公開消息,我們看不到有中方書面引渡申請以及肯亞官方表態同意引渡請求的權威官方消息,雙方「官方消息」都說的是遣返。因此我只能假設要麼中國和肯亞是秘而不宣沒有公布(個人覺得可能性較小),要麼就是行事匆忙大家都沒在意這個。如果是後一種情況的話,那確實就很模糊,不好判斷了——遣返和引渡本來最大區別就是看是否「正式」。
而對台灣而言,他們把人搞回去毫無疑問就是遣返了,因為他們一連違法證據都沒有,二作為一個非國家與肯亞馬來等國既沒有什麼引渡條約也更沒有交過書面申請。
四,台灣能不能「管」該案以及涉案嫌疑人?
根據新聞,台灣說他們具有管轄權,原因有三個:1.基於台灣自己的中華民國憲法,2.根據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3.依據過去慣例。
我覺得1.2.兩點都是純粹放屁,是他們相關人士專業水平太差或者故意睜眼說瞎話,
因為
1.根據台灣法律他們根本就沒有違法嘛。
2.我特地查了一下,發現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遣返的規定主要是第六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五條: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證據(卷證)、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
這裡說的很清楚,其中第六條人員遣返規定司法程序結束之前,不可遣返。目前這批台籍詐騙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在大陸走完偵查、起訴、審判、服刑的司法程序,依法不得遣返。
另外我方如果認為有重大利益關切,依法也不能遣返。台灣詐騙集團詐騙人民數以億計的資產,害人傾家蕩產,這不是重大利益,什麼是重大利益?
第十一條規定的是已服刑罪犯的移交,其中明確規定受請求方(本案為陸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移交,目前來看大陸司法機關還沒有審判,所以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被判刑人,而且同樣必須是我方同意才行。
第十五條來了個總結,總之只要不符合大陸規定,只要我們有理由不願意,我們就可以不與協助。
所以依據該法律文件,大陸不應該將人交給台灣。之前菲律賓案的先例與此不同,台籍詐騙犯罪嫌疑人是在大陸幾個月後走完程序遣返的。援引的應該是第六條條款。事實上,除了事前約定『各抓各的』聯合執法以外,以往的多次遣返都屬於大陸釋放善意的『特事特辦』,在法律上並非最合理的解決。然而這種做法漸漸在島內形成了一種『台灣人理應由台灣審判』的政治正確,但是政治正確絕非法律正確在實際操作上給了台灣人在大陸地區犯罪行為的『治外法權』,一旦犯罪我國司法機關發現了不能管、管了不能關、關了要遣返。台灣電信詐騙團伙遣返即釋放就是很好的例子。這次大陸直接審判的做法是回歸法治解決的正確做法,並且對保障大陸人民的合法權益是有益的。
因此綜上可以得出第四點的結論了——台灣的第3.點理由在第1.2.兩點不成立的前提下也不成立,過去的慣例只不過是一種不合理的錯誤,反而應該儘早終結該慣例非繼續維持,況且現在兩岸關係前景這麼差還指望大陸為了大局寬鬆處理?怎麼可能!空心菜還是不要做白日夢了。
總之,台灣是沒有權力「管」/撈這批人的。
最最後,簡述下結論,結論就是——對肯亞此案以及嫌疑人,中國有最終管轄權,台灣連爭取管轄權的理由都沒有。台灣一直有遣返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台灣人的權力,但在同一批人已經涉嫌違犯大陸法律的情況下「搶先搶人」則屬於沒道理的胡攪蠻纏+挑釁。至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也並沒有給台灣天然擁有管轄權/撈人回家的特權,過去的慣例只不過是為了政治大局犧牲法律最優的錯誤處理。台灣需要的不是民粹式的歇斯底里群情激奮,而是冷靜客觀地看待思考問題了。希望有台灣人能看到並且反思下。
本文部分引用了知乎兩個相關問題的兩個回答者——胡舌與大黑旗的答案,在此鳴謝。其實吧本文僅僅相當於一個各方面的資料以及大家考證的匯總,算不得原創,總之歡迎大家閱讀指正!
我給小英支個招:上台後,專門開闢一個詐騙特區,把世界各地人人喊打的詐騙分子都吸收回來。這個好處很多:1》可以規範管理合法納稅,2》大陸抓不到無可奈何。3》增加就業機會,不再接收大陸籍員工。各線通吃4》樹立行業規範,禁止在台灣境內詐騙。5》削弱大陸經濟,造成大陸人民社會矛盾。6》小英繼續民粹宣傳,宣揚這是愛國削敵,讓社會各界以此為榮。7》作為一個一夜暴富卻無任何風險和成本的行業,必將吸引好吃懶做的年輕人前仆後繼。8》有受益。無受害,台灣人民特別年輕人的選票必定牢牢攥在手裡,國民黨徹底無法翻身。9》貢獻gdp成長的支柱產業。10》增加台灣國際知名度,很快會成為台灣在世界上最耀眼的名片!11》作為世界上騙子的聖地,一定會吸引世界人民爭相觀摩參觀學習,門口賣票,帶動旅遊業
最新消息是已經送回台灣了。
但是個人覺得大馬來的人放回台灣是給台灣出了一道題,就是在肯亞事件以後民進黨政府如何處理這批詐騙罪犯,因為前面已經釋放了輕判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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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果然沒讓我失望,搶回去下飛機就放了…
52名台灣人疑在馬來西亞以電信詐欺騙大陸人,遭馬國逮捕拘留,引爆兩岸「搶詐欺犯」大戰,刑事局今將第一批20名台人搶回,但因20人非現行犯,且檢方並無偵辦案件,目前「無法可管」,因此警方只能眼睜睜在機場放走20人。台灣搶回馬國20台人機場放人 法務部:不介入
52名台灣人疑在馬來西亞以電信詐欺騙大陸人,遭馬國逮捕拘留,引爆兩岸「搶詐欺犯」大戰,刑事局今將第一批20名台人搶回,但因20人非現行犯,且檢方並無偵辦案件,目前「無法可管」,因此警方只能眼睜睜在機場放走20人。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說,法務部不能介入具體個案,只能請檢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案與肯亞案如出一轍,但台灣卻在搶回台籍涉嫌人後放走,法界人士自嘲,本案再度證明「台灣是詐欺犯的天堂」,也擔憂此事會影響日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互信基礎、共識。
陳明堂說,這52名台人是被控今年3月在馬國非法入境、打工,遭馬國行政拘留,法務部昨天晚間得知大陸向馬國請求帶回52人,今主動聯絡大陸公安部,請陸方注意訴訟程序,以及保障人權之立場,不要將本案台籍涉嫌人逕自帶回大陸,以免破壞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共識基礎,法務部近日將派員赴陸繼續與陸方進行研商相關事件的處理事宜。
陳明堂說,52人因被拘留在不同的拘留所,因此今天只有20人先行回台,其餘32人因手續不完全,目前相關單位仍與馬國研商中。
(中時即時)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415/840007/
真的是爽翻了!涉嫌在馬來西亞犯下電信詐欺案的20名我國詐欺犯,在剛剛已經遣返回到台灣,但這20名嫌犯返抵國門後,經刑事局與承辦檢察官討論後,因欠缺具體事證,由刑事局於桃園機場以通知書方式,通知20人說明涉犯詐欺情形,將20人分送,10個航警局,5個移民署,5個分隊,協助偵訊調查後,就會請20人各自返家。後續刑事局將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洽請陸方提供相關案情資料,並報請檢察官向陸方取得卷證,據以偵辦。(突發中心/桃機報導)
發稿時間2312
更新時間2322
針對這些年對港台的統戰政策,我重複下太祖的一句話:「以鬥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妥協求團結則團結失。」
某些人哪,差186還有十萬八千里。
外交部:這是中國內政,去問國台辦
國台辦:這事不是我管的,去問公安部
公安部:我就依法辦事抓你了怎麼著?要讓對岸認識到,熊貓真的是熊
說明兩岸關係開始逐漸由看情面向遵循基本法過渡了
台灣似乎認為他們理所應當享受領事裁判權吧
政府應當愛人民——不只是他的人民。
@yolfi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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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是我說的,@yolfilm 是想對他說這句話,請不要理解成是他說的。
就沒有人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嗎…無論你怎樣看待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從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任何一個角度看,中國大陸都有管轄權呀!況且中國大陸的管轄權和台灣的管轄權不衝突呀,中國央視新聞都說了,中國大陸對嫌犯審判後或判刑或遣返呀,這不是代表承認台灣的管轄權了嗎!就算在大陸服刑了,回到台灣後台灣當局還是會繼續追究的呀,他們還要繼續在台灣坐牢呀。根據國際法上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肯亞把嫌犯引渡到中國大陸很正常呀。別忘了阿桑奇一個澳大利亞人如果真的犯罪都可以從歐洲被引渡到美國。
一個個不學刑法不學國際法…
在明知台灣沒有法律依據來制裁詐騙的情況下,台灣警方搶先營救這二十名詐騙犯,並在下飛機後當場釋放,2300萬人口中竟有十萬多人從事這一行業,詐騙大陸人民百億人民幣卻只找回十多萬,「立法院」從來不主動立法嚴懲這些罪犯,部分台灣人竟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綜上所述,我認為台灣政府已經和電信詐騙集團形成了某種程度上的默契,電信詐騙已成為解決台灣省民生問題的支柱產業之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馬來西亞也很為難啊!
能忤逆大陸方面的要求嗎?
難道就不怕五月初五的時候茨廠街的父老都吃上免費粽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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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更新:
《馬國詐騙疑犯基本可以確定是台灣被打臉後自導自演用來安慰自己的事件 》
http://bbs.tianya.cn/m/post-333-870359-1.shtml
事實證明,只有力量是唯一的道理。人都是吃打不吃糖的。瑞典如此,加拿大如此,印尼如此,台灣也是如此。王鬍子時期的維族人也是如此。
要求駐馬來西亞大使去chinatown發粽子。
要求土共派武裝力量去台灣抓詐騙犯,順便解決一下治安問題
我在臉書上看到了這條新聞,點開評論下面是一片咒罵。與以往不同,即使沒有帝吧出征,沒有翻牆的大陸學生、留學生,評論裡面仍然是各種罵,罵政府罵政黨罵領導人罵立委罵法制,還有罵台灣,也就是罵自己的。看得我真覺得好玩,感慨台灣民眾正義感爆棚。
其實這種正義感在熱衷政治的台灣人里非常普遍,甚至也存在於台獨積極分子的話里。他們被反中的教育宣傳洗了腦,不分青紅皂白地認為自己的想法最正確。即便你有好耐心和他們理論,他們會像復讀機一樣反覆搬出對中國先入為主的觀念。拿什麼導彈啦、坦克啦之類的事來證明你們都錯了,他才是看透世間黑白的隱士,他和他的組織才是正義的夥伴。
贊同最多的回答中張安樂的說法。台灣人民(及香港人民)對於大陸的了解太少,很多大陸對於他們的善意政策和利益輸送他們都不了解或者了解得很少。(在之前香港佔中的事件里,有一香港女生說大陸每年從廣州提供香港人水是為了賺香港人的錢。每年賺走多少多少錢。看了她的資料職業是會計,我也是無語)
也有像張先生說的為了選票,政黨在拿了好處後悶不吭聲。即使是比較親大陸的國民黨也一樣好事都往自己身上攬壞事就罵大陸。我也不是不能理解他們的做法,畢竟在台灣一切為大陸說好話的立場都沒市場,並且留下把柄,被別的黨派攻擊為賣台,台奸。這種攻擊在媒體的添油加醋之後對於選票影響巨大。
記得以前學談判的時候,老師教導:談判時要有must have,也要準備好一些concessions,即小甜頭。當需要給甜頭時,要讓對方知道你這個甜頭不是隨意給的,讓對方感覺到你是犧牲了很多利益才給的,這樣對方才會珍惜。在最後達成談判時對方讓了幾個甜頭,你讓了幾個甜頭,在談判對方的心裡會覺得這是一個fair deal.以這個概念去看,過去的大陸這點恰恰是做的很差的。甜頭常常給得太快太多,也沒讓台灣人民意識到這個甜頭真正的好處。還有像張先生說的一樣好處被政黨拿去,民眾還當成政黨的業績。
在未來怎麼樣把好處直接交給民眾,又能讓民眾了解這是大陸的善意,是一件需要做的事。詐騙產業公會再次蒙受打擊
君不見糯康在中國審判執行死刑?更何況詐騙國人的台灣人(low 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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