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四大基本規律在刑事偵查活動中有哪些運用?
才疏學淺 只是對邏輯很感興趣:
一、第一律:同一律
1.
同一律的內容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要求思想必須與自身保持同一性。即確定性。也即每一概念和判斷,都是確定的,不能互為混淆。首先,概念上是什麼就是什麼,北京就是北京,不能成為上海;香蕉就是香蕉,不能謂之桔子。其次,判斷上是真的就是真的,不能是真的又還是假的;是假的就是假的,不能是假的同時又是真的
運用舉例:
證據的固定與審查,保證作案人的同一:
以證實「某人在某車內開槍殺人為例」 (案例: 杜培武錯案,也就是國產版 「肖申克的救贖」)
2.案例一:雲南杜培武案
案情簡介:
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和女民警王曉湘屍體被發現於車內經勘查是被人近距開槍打死,警方認定,殺人的兇器是王俊波隨身攜帶的「七七」式手槍,槍支去向不明。
當天14時許,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王曉湘丈夫)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這時他才知道妻子王曉湘被殺害,而自己成了殺人嫌疑犯。
偵查和公訴機關認定杜曾駕駛過這輛微型麵包車,並且於車內開槍殺人,動機為「因懷疑其妻王曉湘與王俊波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而對二人懷恨在心。
3.
分析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最終認定的事實是杜曾駕駛過這輛微型麵包車,並且於車內開槍殺人。偵查機關是這樣來推定該事實的:
汽車剎車踏板與油門踏板上足跡遺留的泥土為嗅源來與被告人杜培武的鞋襪氣味進行警犬鑒別,結論「警犬反應一致」證明杜培武到過現場;屍檢和槍彈痕迹鑒定證明死者是被公安局配發給王俊波的自衛槍所殺;而杜培武領口恰好有軍用槍支的射擊殘餘物,證明杜培武殺人,在加上測謊儀鑒定結論和杜培武的供述,足以證明杜培武即為本案兇手。(1)首先對於杜培武到過車內的事實重建,偵查機關所取證據明顯存在問題:
現場勘查筆錄中並無記載車內附有泥土足跡,警犬嗅源屬無稽之談;2、警犬嗅源甄別於發案四個月後進行,且嗅源甄別結論不具備刑事證據的基本屬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杜培武到過車內行為的證據,遠不能做到「個化,無法重建事實。
也就是 : 杜培武到過現場的行為並沒建立同一
(2)杜培武於車內開槍致二人死亡的行為,偵查機關所獲取的證據亦存在重大缺陷——杜培武領口附著射擊殘留物,經鑒定為軍用槍支射擊火藥殘留物,屍檢和槍彈痕迹鑒定確定死者為王俊波槍支所殺等證據,並不能重建杜培武槍殺二人的犯罪事實:
首先杜培武領口附著火藥殘留物的結論只是種屬認定,屬於「不完全個化」,只能證明杜培武曾有射擊行為;無法實現領口火藥殘餘物和致「二王」死亡槍彈的同一認定,因此無法重建杜培武開槍致二人死亡的事實。
再者槍彈痕迹鑒定確認死者是被王俊波自衛槍所殺,但槍支一直去向不明,也沒能根據杜培武的指認找到作案工具——槍支,因此無法證實杜培武使用此槍支殺人。 無法建立槍殺和杜培武持有本槍的同一證明
通過分析以上通過痕迹、物證資料對犯罪行為的重建過程,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偵查機關推定的每一部分事實,在物證、資料的充足程度,個化(同一認定),對犯罪現場資料進行的案件還原上均存在重大紕漏失誤,故造成了該偵查錯案。。
4.
以上內容摘自本人學術論文,已發表入庫,不建議引用於學術用途。
二、第二律 :排中律
1.
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
通常被表述為A是B或不是B。傳統邏輯首先把排中律當作事物的規律,意為任一事物在同一時間裡具有某屬性或不具有某屬性,而沒有其他可能。排中律同時也是思維的規律,即一個命題是真的或不是真的,此外沒有其他可能。
非此即彼
2.
運用舉例 : 當你排除掉了所有的不可能性,不管剩下的是什麼,無論多麼難以置信,那都是真相!」——福爾摩斯
刑偵實踐中就是按照偵查方向的可能性一個個的試探,先從最可能的搞
3.
在2中有一種最典型的案子——內部作案
曾經跟著師哥出過不少案件現場,其中根據一些現場的入侵方式、作案手段、選擇目的的明確性,可以判斷這個人是受害人所認識甚至熟悉的,那麼我們就一個個排查他們認識的人,一定就在裡面,非他即它。
例如: 村莊內部強姦案。
三、充足理由和不矛盾律
1.
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是技術理性的重要內容,它在現代科學技術中佔有獨特的地位,正如海德格爾所說的,沒有「充足理由律」,就沒有現代的科學技術,「充足理由律」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第一原理。從這個原理出發,人們致力於探求事物的為什麼,衍生出一系列規則、定律等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一個龐大的科學理論體系。
2.
至於這個 直接上刑事證據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的吧:
2010年《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5條將之細化為五項內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有的學者將之概括為「結論唯一」標準或者「唯一性」標準,並把「唯一性」解釋為「排除其他可能性」,認為只有對主要事實的證明達到「唯一性」,才能保證裁判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符,並認為它體現了「絕對」的因素。
對文章進行了一定的刪改 把泄漏半保密的東西全部刪掉(實屬無奈),只留下普法、法定證據、刑訴法等大眾應當被普法的知識。
唉,不是三大規律么。
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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