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還有研究價值嗎?
馬雲在世界互聯網大會 上 說 二十年後不用討論隱私。那麼我們能做的只有適應嗎?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還有研究價值嗎?
價值與否不敢回答,不過現在國際上立法趨勢對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是在一步步加強和完善的:
歐盟:個人數據包括一切與被識別或可以識別個人身份有關的信息。
? 相關法規:
1. 歐盟數據保護指令
2. 電子隱私權指令
3. 數據自由流動的規章
? 規定要求:
1. 只能給予特定和合法的目的,包括個人明確同意,為履行契約之需要,為符合法定義務,為保護個人之重大利益,為維護公益或為合法之利益, 且不得違背這些目的對所收集的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加工。
2. 收集和持有數據不能超出為了識別數據主體(身份程度)的所需要保留的必要的限度。
3. 敏感數據的處理原則:規定有關種族血緣、政治意向、宗教或哲學信仰、商會會員、健康等皆屬於敏感資料,禁止處理。
4. 數據管理者應將數據管理人的辨識,數據處理之目的,數據傳遞的收受者,當事人不提供資料的後果及當事人查詢或更正資料的權利等告知當事人。
5. 禁止將個人數據出口到那些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不充分的非成員國家,除非數據的傳送得到了數據主體的明確同意。
6. 提供位置信息服務必須事先獲得用戶的同意。在取得用戶明示同意前,服務商應向用戶說明哪些地理位置信息將被使用、如何使用、時間需要多長以及用戶是否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同樣的地理位置信息以便獲得相關的訂閱服務內容。用戶可在任何時間撤回其關於提供其地理位置信息的同意,服務商為用戶設計的、用於其撤回同意的機制和手段應盡量簡單易於操作,且無須付費。
? 執行機構:歐盟數據保護工作組,在個人數據處理中保護個人的工作組,一般稱之為「第 29 條工作組」。
德國: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得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
? 相關法規:
1.
數據保護法
2.
聯邦數據保護法
3. 多媒體法
? 規定要求:
1. 只在法規允許或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對基本個人資料進行搜集、處理或利用。
2. 只在法規允許或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就已經搜集的資料為其他目的而使用。
3. 用戶在其個人資料被搜集前,應被告知對該搜集、處理及使用的方式、範圍、地點及目的。
4. 在對用戶身份能事後辨認或個人資料的搜集、處理或使用已預先設定的自動化程序中,用戶應從一開始就被告知有此程序。
5. 用戶對該報告的內容,應可隨時取得。
6. 用戶在表示同意前,應被告知其對未來發生效力具有隨時撤銷的權力。
7. 只要在技術上可能且可期待的情況下,應以匿名或代名的方式實行。
......
互聯網在連接一切的同時,也把公民隱私暴露在陽光下。近日「700元購買全套身份信息」的新聞,再度印證了上述判斷,令人震驚。公安部回應稱將對此展開調查,但同時也表示,網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尚未得到根本解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信息安全的攻防戰是一場長期博弈,在可預見的未來誰都難以完全做到高枕無憂。這很大程度上與網路技術本身的複雜性有關。犯罪分子的手法不斷升級,尋找漏洞、更新技術,防禦措施往往只能追在後面跑,甚至成為黑客的挑釁對象。近年快速發展的物聯網,在給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給黑客帶來可乘之機,令人防不勝防。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有時是造福人類的創新成果,但一不小心,又會變為威脅安全的「技術黑箱」,亟待進行安全加固,為網路社會中的信息安全「上鎖」。
「虛擬時代」呼喚信息安全升級
當然有研究價值,越是大數據時代,越應該保護個人信息。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通常不會經過個人的同意,個人信息往往在信息主體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集和利用。
比如網上搜索或網上購物之後,用戶信息被直接存為Cookie,但其實這些信息早已被存為Cookie,Cookie可以保持登錄信息到用戶下次與伺服器的會話,Cookie包含了大量的敏感信息諸如用戶名、計算機名、使用的瀏覽器和曾經訪問的網站等,而這些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往往被個人網路用戶所忽視。
企業收集數據的舉措遭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強烈抵制,消費者對企業的數據收集方法,特別是使用跟蹤技術(如Cookie和GPS跟蹤器)表示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即使在一開始收集個人信息是合法的,但在之後的二次利用或開發中使用這些信息的目的、方式、範圍可能侵犯了信息主體的有關權益。
很典型的例子是互聯網公司經常對網路用戶的信息進行深層挖掘,將收集的用戶信息用作其他商業用途,信息使用的目的或範圍與原約定便存在出入。
這就更有必要保護個人信息了。
畢竟,誰也不想活在一個完全沒有隱私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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