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估值的 DCF 法中,採用營運現金流 (operating cash flow) 來估的假設前提是什麼?
如題。
此外,折現率應該怎麼選擇?什麼情況下用營運現金流估值是可以接受的?
好吧,答答這個問題。
DCF而言,要麼用FCFE表示歸屬於公司股權所有者的利益,要麼用FCFF表示歸屬於公司全部所有者的利益,簡單化用股利折現。但是用現金流量表中的營運現金流是不倫不類的。
把現金流量表中的營運現金流與FCFE公式進行一個對比。
FCFE=凈利潤+折舊與攤銷-資本性支出-營運資本凈增加+付息債務凈增加
FCFF=凈利潤+折舊與攤銷-資本性支出-營運資本凈增加額+稅後利息支出
當然以上公式中凈利潤用稅後經營利潤更為準確,該公式為倒算公式。
而營運現金流怎麼得來的呢,可以見下圖:
也就是說:現金流量表中的營運現金流與FCFE、FCFF有非常大的區別,重點區別如下:
(1)現金流量表中營運現金流至少是不包含資本支出、營運資本變化的;
(2)現金流量表中營運現金流考慮了經營性應收、應付的變化、存貨的變化,在FCFF和FCFE中是不考慮的;
(3)現金流量表中的營運現金流中考慮的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損失、遞延所得稅等科目理論上(也就是公式中的凈利潤用經營稅後利潤代替)是不在FCFE、FCFF中考慮的。
(4)現金流量表中的營運現金流中可是沒考慮債務的變化的。
也就是說要將營運現金流簡化為FCFF、FCFE基本是一個不靠譜的事情,就更是談不上折現率如何去選的問題,不知道是哪位大師創造出來的。
在公司估值等環節可以對前提假設進行簡化說的是,在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況,進行的一些簡單化的設定,例如:不考慮未來產能擴張啊,假設保持目前的資本結構不變啊,假設未來產品的價格、銷量按照前三年或者前五年進行增長啊,或者直接用行業增速來模擬企業未來幾年的增速啊而不是直接改變DCF的理論基礎。亂彈琵琶創造一些現金流出來,而且還死抱理論要求現金流與折現率保持一致性,更是可笑。
對於DCF的變種股利折現模型(DDM),也是沒有違背DCF的理論基礎的。應該來說新的會計準則發布後,DDM的適用性更為明確了,就是那些「三無」股權,且歷史上和可預見的未來股利較為的明晰的情況下。DDM用來衡量對投資主體沒有控制權、沒有共同控制權利,也沒有實施影響的權利,就是一個獲取分紅的權利的股權價值。而FCFF和FCFE則可以用於對投資主體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影響力的股權的價值。所以在理想狀態下,控股權的價值可以通過FCFE估值結果與DDM估值結果的差來計量,當然折現時點也應該有所不同,FCFE折現時點應該為年中,而DDM折現時點應該為年末。
如果你說的這個營運現金流指的是現金流量表裡的那個的話,我認為是不太妥的。因為現金流量表裡的營運現金流(經營產生的現金流),其基礎是收付實現制。可以說是最「保守」的現金流,因為哪怕是應收賬款,他都不認是企業的收入,收到錢才算現金流入。正常的估值應該不會如此保守。
折現率最常用的方法是選擇WACC,在此基礎上調整各種risk premium。還有是用built up model。說實話不管是哪種方法計算出的折現率都會存在一個很大的range,在這個range內基本都是可以解釋過去的。因此折現率的計算更像是一門藝術。
我覺得最關鍵也是最不合理的假設就是,管理用報表的各個項目與營業收入的比例關係,直接預測未來無限期的現金流;營業收入的增長率的假設也很bug,尤其是穩定增長階段,增長率的大小對現金流的影響很大。
DCF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但貼現率很難預計,會在投資過程中發生改變。DCF是基於投資項目整個生命周期的現金流,同樣也只是預計的現金流。所以它的優點也是它的癥結所在,但依然不妨礙它是目前運用最廣泛的投資評估方法。
1、DCF法估值一般採用的是FCF,即凈利潤+折舊攤銷-凈運營資本變動-資本性支出+融資資金流入;在完全不用考慮投資活動和融資活動的情況下,就可以只用OCF來計算了~
2、折現率應該採用WACC,即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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