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幾手是否侵犯了劉小光的肖像權?

留幾手現在在微博上賣起了廣告,已經屬於商業行為,那麼他的頭像繼續使用劉小光的照片,是否已經構成了 侵犯肖像權?


現行法律對肖像權語焉不詳,因為爭議很大。現有規定是:

《民法通則》100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58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我的看法是不構成侵犯肖像權。原因是無法認定肖像的使用與微博廣告的商業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很難認定其使用該肖像是為了營利。
因法無明文規定,我認為可以結合以下事實來判斷其是否將肖像用於營利目的:

  • 是否在開展微博廣告後,才開始使用該微博頭像;
  • 在使用該微博頭像的前後,關注數是否有明顯變化(增長);如果沒有明顯變化(增長),是否旋即更換了頭像;
  • 微博廣告的內容與肖像之間是否有較緊密的相關性;
  • 是否有理由期待使用該肖像能夠促進其營利活動。

如果前述答案均為否,那麼可以認為使用該肖像完全是個人喜好,而非營利目的。
可以類比的還有:

  • 將肖像用於廣告、商標、裝飾櫥窗,均是明顯地利用肖像來吸引顧客,促進銷售。
  • 將肖像置於辦公室桌上,一般會認為是用於個人欣賞而非營利。
  • 將肖像置於營業廳內櫃檯上,可能就要區分了:比如賣墨鏡的櫃檯上擺了一張施瓦辛格在終結者2里戴著墨鏡的照片,可以認為是營利目的;而擺了一張毫無關聯的明星照,比如古裝戲裡某大俠在打太極拳,就很難說是營利目的,大約只是店員自己喜歡而已。

我覺得是否侵犯肖像權的判斷取決於是否從中得利,我覺得留幾手的出名跟他用劉曉光的照片沒有必然關係,也就是說他的名氣不是因為用了劉曉光的照片獲得的。所以我認為他不侵害劉曉光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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